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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论》读后感_5500字

(2019-09-13 18:30:00) 读后感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5500字

书名:社会契约论(Du Contrat Social)

类型:启蒙性哲学著作

作者了解:让-雅克·卢梭(1712-1778),18世纪法国大革命的思想先驱、民主主义者。唯心主义是其哲学思想的主要倾向;被称为“自由的奠基人”;他生前遭人唾弃被迫流亡,死后其思想和著作大受法国社会膜拜敬仰,是法国思想启蒙运动最卓越的代表人物之一。其代表作有《社会契约论》《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忏悔录》等。


什么是国家?什么是主权?什么又是法律?我们为什么非要遵守法律?国家凭什么用法律来审判罪犯?

什么是政府?宗教是怎么一个存在?各种形式的政府优缺点如何,都分别适用于哪些?


如果你想解决上述的问题,树立一个更完善的世界观,那么这本书可以给你答案。


本书是卢梭的代表作之一,内容分为四卷。探讨了社会公约、主权、财产权、生死权、立法权、投票选举权等等内容。然后还介绍了一些宗教和罗马相关的内容。


第一卷从相对模型化的视角阐述了社会结构,并且抛出了全书的核心:契约精神。契约精神是卢梭“主权在民”主张的内核和基础,也是理性思想的精髓。在依据契约精神构建起的理想社会结构中,人为了生存和发展构成了一个整体(主权者),主权者代表所有个体的共同利益,具有公共意志;这样一来,社会中的人便成了同时拥有个人独立意志和社会公共意志的双重主体,失去了自然人的自由状态,却获得了公民自由和社会权利。


第二卷主要讲述主权者的种种特征。主权者是一个抽象的存在,主权者的运转则有赖于法律。需要注意的是,主权者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国家,二者相互区别又彼此联系:主权者是国家得以形成的基础,但是国家作为实体,在实际情况中往往与理想的公共意志相违背。


第三卷,具体讨论了几种不同的政府形态及其运作形式,即民主政府、贵族政府和君主政府。


第四卷介绍几种社会组织制度和宗教信仰。


论社会公约

1. 茹毛饮血的时代,人们生而自由。不会收到任何世俗枷锁的禁锢。那里没有法律,没有军队,也没有国家君主等等。一个人就是一个人,一个和动物无异的自然人。这是人们最自由的状态。

2. 社会契约的起因:人类曾经达到这样一种地步,自然中威胁人类生存的种种困难超出了个体能够抵御的限度。原始的生存状态无法再继续维持下去,人类若再不改变生存方式,就会灭亡。然而,人类不能创造新的力量,而只能联合并充分发挥现有的力量。除了凝聚力量形成合力协同行动,并由唯一的动力发动起来共同谋生外,再没有其他方式能够保全自己的生存。

3. 社会契约解决的基本问题:“找到一种联结共生(association)的形式,能够抵御外侮,保护联结体内每一位成员的人身和财产。在这样一种共生形式中,每一个人都与集体休戚相关,但同时也只服从于自己,保持着与过去相同的自由。”社会契约要解决的,就是这样一个基本问题。

4. 主权者、共和国、国家的区别:我们中的每一个人将自己的人身和所有力量奉为公有,遵循公共意志(volonté générale)的最高领导;我们将每一位成员都视为整体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这种由所有其他人结合形成的公共人格,在过去曾经被称为城邦,现在则被叫作共和国或共和政体。当共和国或共和政体是被动状态时,便被其组成成员称为国家(état);当它主动积极有作为时,则被称为主权者(souverain);而在与其同类相比较时,则被称为统治力量(puissance)。

5. 社会契约是公民义务合法化的根源:为使社会公约不至于落为一纸空文,应默许地包含这一规定:唯有这一规定才能使其他规定具有力量,使得任何拒绝服从公共意志的人都成为整体的对立面。这意味着强迫他自由,因为这就是使每位公民都有祖国,从而保证他免于其他人身依附。这种自由是政治机器运转的条件,也是唯一使公民责任(engagement civil)合法化的条件,如果没有这些,那就只会有荒谬和暴政,以及恶焰滔天的臣民。

6. 尽管人失去了若干自然状态下的利益,但所收获的远远更多。人的才能得以发挥和发展,思想见识不断增长,情操得到陶冶,整个灵魂都升华到了新的高度。只要这种新状态的弊病不至于让人时常感到不如从前,那么当他提起那一幸福的时刻,一定会感恩戴德——正是在那一瞬间,他彻底脱离了天然状态,从一只愚昧无知、故步自封的野兽,摇身一变,成为具有灵智的造物,成为了人。

7. 如何占有一块土地:一般说来,要在一片土地上确立最先占有的权利,需要以下的条件:第一,这片土地此前尚无任何人居住;第二,人只占据维持生存所必需的数量;第三,人们占有一块土地,并不是通过空洞无意义的仪式,而是通过劳动和耕作,唯有劳动和耕作才是在没有法律凭据时,唯一值得他人尊重的所有权标志。

8. 社会公约应当是整个社会体系的基础,即基本公约并非摧毁自然的平等,相反,是用道德合法的平等取代大自然可能在人与人之间造成的不平等。也就是说,人或许在能力或天资上不平等,但通过协约在法律地位上都是平等的。


主权者

1. 公共意志只有根据创建国家的目的——公共利益(bien commun)——来支配国家的各个力量。

3. 主权是行使公共意志的,那它就永远不能够出让;而主权者,不过是一个集体的存在形式,只能由自己代表自己。权力可以委托他人行使,但意志却不能听任他人支配。

4. 正如主权不可出让,出于同样的原因,主权也不可被分割。因为意志要么就是公意,要么就不是;它要么是全体人民的意志,要么就只是其中一部分人的意志。在前一种情况,即全体人民的意志之下,所宣告的意志是主权行为,具有法律效力。在第二种情况下,就仅是个别意志,或称为行政行为,最多称之为政令。

5. 全体民众的意愿和公共意志之间往往有区别,后者只关乎公共利益(intérêt commun),前者关乎私人利益(intérêt privé),只是个体意志的总和而已。但这些意志中不统一部分抵消后,余下的总和便是公共意志。


主权的边界

1. 对于一位公民能够提供给国家的所有服务,一旦主权者提出要求,公民就有义务提供。但从主权者这方面来说,主权者不能让臣民承担任何对群体无用的负担,甚至这样的想法也不可以有。

2. 对于每个人通过社会公约从个体权力、私有财产、个人自由中所出让的,仅仅是全部之中其用途对群体有重要意义的那部分。剩余的部分,主也无法去干涉。

3. 主权行为不是上级与下级之间的约定,而是共同体与其组成成员之间的约定。这项约定合法,因为它是以社会契约为基础的;这项约定平等,因为它对所有人一视同仁;这项约定有用,因为它没有公共利益之外的任何目的;这项约定可靠,因为它有公共强力和最高权力作为保障。


生死权:

1. 论生死权:社会契约(traité social)的目的就在于保护契约签订者。要实现目的,也就需要手段,而手段与某些风险甚至某些损失是共生共存的。将自身性命存亡寄于他人的人也必须在需要时将性命贡献出去。

2. 对罪犯处以死刑也是基于同理。人们正是为了不至于成为某桩凶杀案的被杀者,人们一致认同:谁成了凶手,谁就应该死。由于违反法律,他不再是社会的组成成员,甚至已经构成了向社会的宣战。国家的存在与他的存在不可并存,二者中必须有一个被消灭。在处死罪犯时,是将他视作敌人而非公民。


论法律

1. 法律产生的原因:社会契约创造了政治体并赋予其生命,现在要通过立法让政治体能表达意志并行动。之所以要通过立法来实现,是因为最初的行为(缔结社会契约)让政治体组建成形、联合起来,但还完全未及决定它需要做些什么才能存活下去。

2. 法律将臣民视为一个共同体,以抽象的眼光看待行为,绝不会将“人”这个概念视为实在的个人,也不会将“行为”这个概念视作个别的具体行为。

3. 法律是行使公共意志的结果;同样也不该再问君主是否凌驾于法律之上,因为君主也是国家成员;此外也不该再问法律有否可能不公正,因为不会有人对自己不公正;最后也不要再问为什么人既是自由的同时又要遵守法律,因为法律只不过是我们自己意志的记录。

4. 严格意义上,法律只不过是社会公民得以联合的条件。受法律约束的人民本身必须是法律的创制者,制定社会法律条件的职责只能由组成社会的人们承担。


法律的划分

1. 首先是整体对于自身的行为,即整体与整体之间的关系,或者说主权者与国家之间的关系,这一关系由比例及比例的中项决定。管理这一关系的法律被称为政治法,也叫基本法。

2. 第二种关系是成员之间或成员与整体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在成员之间应当尽可能的小,在成员与整体之间应当尽可能地大。这样一来,每位公民都能拥有相对独立于其他所有人的绝对自由,而对于城邦则是绝对依赖。这两种关系始终是以同样的方法实现的,因为只有国家的力量能够使其成员自由。从这第二种关系中就产生了民事法。

3. 我们可以想到,还有第三种关系,即人与法律之间的关系,也就是违法与处罚之间的关系。正是这种关系造就了刑法。

4. 除了以上三种法律之外,还要加上第四种法律——所有法律中最重要的一种——这种法律不会雕刻在大理石或青铜器上,但却会铭刻在公民的心中,这就是真正的国家宪法。


论政府

1. 需要政府的原因:公共力量(force publique)就需要一个代理人,将这种力量汇集起来,在公共意志的指导下使之充分发挥作用,这位代理人承担着国家与主权者之间的沟通作用。这位代理人对于公众人格所起到的作用,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就好比灵魂与肉身的合二为一在具体个人身上所起到的作用。这就是国家需要政府的原因,虽然政府常与主权者混为一谈,但实际上政府只是主权者意志的执行者

2. 政府是建立于主权者与臣民之间的中间体,协调双方的沟通,负责执行法律,维护社会的自由及政治的自由。政府的成员就被称作行政官(magistrat)或国王(roi),也就是执政者;整个机构被称作统治者(prince)。

3. 国家和政府的关键区别:国家与政府这两大主体之间的关键性区别在于,国家可以独立存在,而政府只能依托于主权者而存在。这样一来,政府的统治意志就只是或只应该是公共意志或法律,其权力仅仅是公共力量凝聚于其身的表现。

4. 政府公务员的三种本质不同的意志:首先是其自身的个人意志,只考虑自身利益;其次是行政官的共同意志,只与君主的利益相关,也可以称之为主体意志,这种意志对政府来说是一种普遍意志,但相对于政府从属的国家来说则是个别意志,因为政府只是国家的组成部分;第三则是人民的意志,或者说主权者的意志,无论相对于作为整体的国家,还是相对于整体中一部分的政府,都是一种普遍意志。


政府的分类

1. 民主政府:主权者可以将政府交由全体人民或者人民中广泛的大多数,使具有行政官身份的公民人数多于单纯作为个人的公民人数。这种政府形式,我们称之为民主政府。

2. 贵族政府:可以将政府缩小到一小群人手里,使普通公民的数量大于行政官的数量,这种政府形式,我们称之为贵族政府。

3. 君主政府:整个政府也可以高度集中到唯一的行政官手里,其他所有人都从其手中获取权力。这第三种形式,也是最常见的形式,我们称之为君主政府或皇权政府。


论投票

1. 两条基本原则可以帮助我们解决个人意志取代公共意志的问题:其一,要协商的事宜越事关重大,决定它的观点就应当越接近全体一致;其二,磋商事宜越亟待解决,就越应当降低对不同观点票数之差的要求。对于需要立刻做出决定的事务,仅仅一票之胜便已足够。第一条看起来更符合法律精神,第二条更符合实务精神。无论如何,二者有机结合才能建立起最佳比例关系,才能达到足以宣告公共意志的大多数。


论选举

1. 统治者和行政官的选举是一项复杂的行为,为此可以采取两种途径,即选拔和抽签。

2. 首领选举是一项政府职能而不是主权行为,那么我们就能明白,为什么抽签选拔更符合民主的本质。

3. 早期罗马人对乡村生活抱有极大的热情。这一偏好可追溯到将自由与农事和军事联系在一起的睿智创立者。可以说,这些睿智的创立者将艺术、手工艺、阴谋诡计、财富和奴隶制度全都赶进了城市。于是,罗马所有的杰出公民都生活在乡下,过着耕种劳作的生活,人们渐渐形成了到田园中寻访共和国栋梁的习惯。


论世俗宗教

1. 耶稣来到人间,建立起了一个精神王国,这个精神王国使神学体系从政治系统中脱离出来,这让国家不再浑然一体,引起了内在的分裂,基督教人民从此再也没有停止动荡。

2. 默罕默德的眼光极为明智,他将政治体系与宗教很好地结合在一起,只要政府始终把持在默罕默德的后继者哈里发手中,这个政府就是严格的政教合一,这点很好。

3. 尽管在伊斯兰教徒中没有在基督徒中那么明显,但政治和宗教的分裂的确存在,尤其是在崇尚阿里Ali的什叶派穆斯林中,在一些国家,比如波斯,这种分裂从未停止。

4. 如何解决政教分离:在基督徒世界中,英格兰国王自立为教堂领袖,俄国沙皇也是这么做的。但通过这一头衔,他们与其说是让自己成为了教会的主人,倒不如说是成为了教会的臣子使者。他们所获得的,与其说是改变宗教的权力,倒不如说是维护宗教的权力。

5. 宗教类型:相对于社会而言,宗教可以分为两种类型,即人的宗教和公民的宗教。人的宗教,没有庙宇,没有圣坛,没有仪式,其范围仅限于对至高神灵和永恒精神纯粹发自内心的信仰和崇拜,这是福音书中所说的纯粹而质朴的宗教,是真正的有神论,我们可以称之为自然神圣法则。公民的宗教则只在某一个国家中实行,为这个国家提供各路神明、精神导师和守护者:这种宗教有教义信条,有仪式,有律法规定的外在崇拜形式。除此之外,还有第三种更加古怪的宗教类型,这种宗教形成了两种立法体系,两位首领,两个祖国,要求人们服从截然相反的义务,使人们无法同时既是信徒又是公民。喇嘛的宗教就是这样,日本的宗教也是这样,罗马基督教也是这样。


法律、宗教、政府等知识,是我们生活中无法避开的东西,如果你想要等这些概念有一个清晰的认识,那么强烈推荐本书。


卢梭,一个可以写进中国初中历史书、政治书的哥们,还是很牛的。把这么多形而上的概念讲解的这么清楚,可以的。


好了,就到这里!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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