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能调整
1、建立健全和最佳化旗委对重大工作的领导体制机制
(1)重新组建旗监察委员会。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监察体制改革的部署,将旗监察局职责,以及旗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及预防职务犯罪等反腐败相关职责整合,重新组建旗监察委员会,同旗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责,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不再保留旗监察局。
(2)将旗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改为旗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作为旗委议事协调机构。旗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旗委办公室。
(3)组建旗委全面依法治旗委员会,作为旗委议事协调机构。旗委全面依法治旗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旗司法局。
(4)将旗委网路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改为旗委网路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作为旗委议事协调机构。旗委网路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旗委宣传部。
机构改革(5)组建旗委财经委员会,作为旗委议事协调机构。旗委财经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6)组建旗委审计委员会,作为旗委议事协调机构。旗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旗审计局。
(7)组建旗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作为旗委议事协调机构。旗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设在旗教育局。
(8)组建旗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作为旗委议事协调机构。旗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旗退役军人事务局。
2、加强旗委职能部门的统一归口协调管理职能
(1)旗委组织部统一管理旗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将旗机构编制委员会改为旗委机构编制委员会,作为旗委议事协调机构。调整最佳化旗委机构编制委员会领导体制。旗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作为旗委机构编制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承担旗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日常工作,作为旗委工作机关,归口旗委组织部管理。旗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对外保留旗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牌子,不再挂旗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
(2)旗委组织部统一管理公务员工作。将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公务员管理职责划入旗委组织部,对外加挂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工委、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和旗公务员局牌子,不再保留党代表大会代表联络办公室牌子,其职责由旗委组织部承担。不再保留与旗委组织部合署办公的直属机关党委。
(3)旗委宣传部统一管理新闻出版和广播电影电视工作。将旗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的新闻出版、电影、广播电视相关职责划入旗委宣传部。对外加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对外宣传领导小组办公室(旗政府新闻办公室)和旗新闻出版广电局牌子。
(4)旗委统一战线工作部统一领导旗民族工作。在旗民族宗教事务局的民族工作等职责基础上,组建旗民族事务委员会,作为旗政府工作部门,归口旗委统一战线工作部领导。旗民族事务委员会对外挂蒙古语文工作委员会牌子。
(5)旗委统一战线工作部统一管理旗宗教工作。将旗民族宗教事务局的宗教事务管理职责划入旗委统一战线工作部,对外加挂旗宗教事务局牌子。
(6)旗委统一战线工作部统一管理侨务工作。将旗人民政府办公室的侨务管理职责划入旗委统一战线工作部。对外加挂旗政府侨务办公室牌子。
组建机构
(1)组建旗自然资源局。将旗国土资源局职责、旗发展和改革局的组织编制全旗主体功能区规划并协调实施和进行监测评估的职责、旗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的城乡规划建设管理职责、旗水务局的水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旗农牧业和科学技术局的草原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旗林业局的森林、湿地等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相关机构测绘管理职责等整合,组建旗自然资源局,作为旗政府工作部门。
不再保留旗国土资源局。旗自然资源局不再挂旗不动产登记局牌子,其职责由旗自然资源局承担。
(2)组建旗农牧和科技局。将旗委农村牧区工作部、旗农牧业和科学技术局职责,以及旗发展和改革局的农业投资项目管理职责、旗财政局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职责、旗国土资源局的农田整治项目管理职责、旗水务局的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管理职责、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外国专家管理职责整合,组建旗农牧和科技局,作为旗政府工作部门。旗委农村牧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旗农牧和科技局。不再保留旗委农村牧区工作部、旗农牧业和科学技术局。
(3)组建旗文化旅游体育局。将旗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文化、体育、旅游管理职责整合,组建旗文化旅游体育局,作为旗政府工作部门,加挂旗文物局牌子。不再保留旗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不再挂旗旅游局牌子。
(4)组建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将旗卫生和计画生育局的职责,以及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职责、旗民政局的老龄工作委员会职责整合,组建旗卫生健康委员会,作为旗政府工作部门,加挂旗蒙中医药管理局和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旗老龄工作委员会日常工作由旗卫生健康委员会承担。不再保留旗卫生和计画生育局。
(5)组建旗退役军人事务局。将旗民政局的退役军人优抚安置职责,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军官转业安置等职责,以及军队有关职责整合,组建旗退役军人事务局,作为旗政府工作部门,按中央和自治区有关改革部署实施。
(6)组建旗应急管理局。将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责,以及旗政府办公室的应急管理职责、旗公安局的消防管理职责、旗民政局的救灾职责、旗国土资源局的地质灾害防治职责、旗水务局的水旱灾害防治职责、旗林业局的森林防火职责、旗农牧业和科学技术局的草原防火、震灾应急救援职责整合,组建旗应急管理局,作为旗政府工作部门,按中央和自治区有关改革部署实施。旗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由旗应急管理局承担。不再保留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7)重新组建旗司法局。将旗司法局的职责,以及在旗政府办公室挂牌的法制办公室的职责整合,重新组建旗司法局,仍作为旗政府工作部门。
(8)最佳化旗审计局职责。将旗发展和改革局的重大项目稽察职责,旗财政局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职责划入旗审计局。
(9)重新组建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责,以及旗发展和改革局的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执法职责、旗农牧业和科学技术局的专利管理职责、旗商务局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执法职责等整合,重新组建旗市场监督管理局,仍作为旗政府工作部门,加挂旗知识产权局牌子。不再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旗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由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承担。
(10)组建旗医疗保障局。将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职责,以及旗发展和改革局的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职责、旗民政局的医疗救助等职责整合,组建旗医疗保障局,作为旗政府工作部门。
撤销机构
(1)不再设立旗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旗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有关职责交由旗委政法委员会承担。
(2)将旗委防範和处理邪教问题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职责交由旗委政法委员会、旗公安局承担。
(3)不再保留旗环境保护局。
机构对接
1、与自治区党委和政府机关机构基本对应的其他机构
旗委办公室、旗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旗委工作机关;旗政府办公室、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旗教育局、旗工业和信息化局、旗公安局、旗民政局、旗财政局、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旗交通运输局、旗水利局、旗统计局、旗扶贫开发办公室、旗信访局作为旗政府工作部门。其中:
(1)组建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旗发展和改革局的职责、旗经济和信息化局粮食管理职责等整合,组建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为旗政府工作部门,加挂旗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牌子。不再保留旗发展和改革局。
(2)组建旗教育局,作为旗政府工作部门。旗教育工作委员会和旗教育局合署办公,不占机构限额。
(3)组建旗工业和信息化局。将旗经济和信息化局职责和相关部门的信息化职责整合,组建旗工业和信息化局,作为旗政府的工作部门,加挂旗商务局牌子。不再保留旗经济和信息化局。
(4)旗财政局加挂旗政府金融办公室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牌子。
(5)组建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旗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的住房、城乡建设职责,以及在旗政府办公室挂牌的人民防空办公室职责整合,组建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旗政府的工作部门,加挂旗人民防空办公室牌子。不再保留旗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6)组建旗水利局。将旗水务局的水利行政管理职责整合,组建旗水利局,作为旗政府工作部门。不再保留旗水务局。旗水利局不再挂旗河长制办公室牌子,其职责由水利局承担。
(7)组建旗信访局。在旗政府办公室挂牌的信访局职责基础上,组建旗信访局,作为旗政府工作部门。
2、因地制宜设定的机构
旗委保密机要局、旗委老干部局作为旗委工作机关;旗林业和草原局、旗政务服务局作为旗政府工作部门。其中:
(1)组建旗委保密机要局。将旗委机要局、旗国家保密局职责整合,组建旗委保密机要局,作为旗委工作机关,归口旗委办公室管理。旗委保密机要局加挂旗委保密委员会办公室、旗国家保密局和旗国家密码管理局牌子。不再保留单设的旗委机要局、旗国家保密局。
(2)将旗委老干部局由旗委组织部管理的部门管理机构,调整为旗委工作机关。归口旗委组织部管理。
(3)组建旗林业和草原局。将旗林业局职责、旗农牧业和科学技术局的草原监督管理职责,以及相关部门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管理职责整合,组建旗林业和草原局,作为旗政府工作部门。由旗自然资源局统一管理和协调。不再保留旗林业局。
(4)组建旗政务服务局。将旗政府办公室政务服务、电子政务、信息公开和政务公开等职能整合,组建旗政务服务局,作为旗政府工作部门,由旗政府办公室统一管理协调。
负责指导全旗政务服务、“网际网路+政务服务”组织管理、实体政务大厅运行管理等工作。承担旗推进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指导、协调、推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规範行政审批行为,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协调推进基础清单制度建设和标準化工作。
(5)将旗档案局行政管理职能划入旗委办公室,对外加挂旗档案局牌子。组建旗档案馆,作为旗委直属事业单位。
(6)将旗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由旗政府工作部门调整为旗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列入事业综合执法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