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协会名称为“广州市花都区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简称“花都物协”(以下简称:本协会)。
本协会是由广州市花都地区从事物业服务的经济组织(含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国内和外商在本区设立的物业服务机构)自愿组成的社会性行业组织,是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行业社会团体。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风尚。贯彻落实国务院、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市“物业管理办法”,围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大力推广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规範化的物业服务模式;认真研究花都区物业服务行业的理论和现实问题,不断总结、提高、推广先进的物业管理制度和方法;加强物业管理的宣传和信息交流,积极发挥协会在政府、企业与业主三者之间的桥樑纽带作用,切实维护物业服务行业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广州市花都地区物业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本协会接受广州市花都区住房和建乡建设局的业务指导和花都区社会团体登记机关的监督管理。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广州市花都区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 外文名:GUANGZHOU HUADU PROPERTY MANAGEMENT ASSOCIATION
- 成立时间:2014年12月9日
- 协会简称:花都物协
- 协会性质: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 业务主管:广州市花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十五条会员如不遵守本行业协会章程,将由本行业协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须由会员大会採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参会会员对正式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另选他人,也可以投弃权票。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取消兼任理事会、兼事会成员的会员资格的提议;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八条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的过半数通过。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人数为会员数的三分之一。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定,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会员的处分和除名,提议取消对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的会员资格;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人数在50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人数为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式:
第二十五条本会设立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理事会成员不得兼任监事会成员。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本会的秘书长採用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九条本会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秘书长任期由理事会决定。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对外交流与协调及签署有关重要档案;
四处理本会章程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画;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秘书长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範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覆。
第四十一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範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準确、完整。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六条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七条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第四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契约。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併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五十二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四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五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