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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电力保护条例

(2021-01-20 05:35:24) 经验

泰州市电力保护条例

《泰州市电力保护条例》由江苏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8年9月21日批准并公布,共七章四十六条 ,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绍

  • 中文名:泰州市电力保护条例
  • 发布机关: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时间:2018年9月21日
  • 实施时间:2019年1月1日

条例发布

泰州市电力保护条例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档案
苏人发〔2018〕50号
关于批准《泰州市电力保护条例》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泰州市电力保护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8年9月21日批准,请予公布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9月21日

条例全文

泰州市电力保护条例
(2018年8月15日泰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制定 2018年9月21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 电力建设保护
第三章 电力设施保护
第四章 电能保护
第五章 应急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和促进电力事业的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江苏省电力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电力建设保护、电力设施保护、电能保护和电力应急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电力保护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遵循安全第一、绿色环保、均衡协调、适度超前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力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电力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部署电力保护工作,协调解决电力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电力行政执法能力建设,并将电力保护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体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类开发区(园区)、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机构应当协助做好本辖区内电力保护工作。
第五条 市、县级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的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交通运输、农业(林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水利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电力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电力企业是电力建设、生产、运行安全和供用电秩序的责任主体。
电力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制度,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及风险辨识、评估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加强风险管控,依法制止危害电力安全运行和供用电秩序的违法行为,配合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电力企业应当运用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保证电源、电网和负荷的动态平衡,保障电力可靠供应。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电力保护信用管理制度,及时将单位和个人的电力违法行为等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第八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利用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发电,最佳化电力能源结构;推行靠港船舶岸基供电、煤改电等电能替代;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投资电力事业。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电力保护奖励机制,对在电力保护工作中作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电力企业应当组织开展电力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安全、节约、有序用电知识,增强公众电力保护意识。
第二章 电力建设保护
第九条市、县级市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和电力企业应当编制电力设施布局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后实施。电力设施布局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与绿化、水利、交通运输、通信、环境保护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经批准的电力设施布局规划;确需变更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电力设施布局规划,安排相应的电力设施用地、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和地下电缆通道。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电力设施用地、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和地下电缆通道进行规划控制。
城乡道路、地下管网、水利工程、桥樑等公共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电力设施布局规划和设计规範预留电力通道。
电力企业应当对规划控制的电力设施用地、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和地下电缆通道进行巡查,发现违法建设等行为的,应当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电力企业应当按照电力设施布局规划组织实施电力工程建设,并依法办理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
跨(穿)越河道、公路、铁路的电力线路应当符合防洪、交通运输等相关标準和要求,并依法取得水利、交通运输、公安、铁路等相关部门或者单位的同意。
在採用综合管廊建设地下管线的区域,电力设施应当纳入综合管廊建设和管理。
第十二条电力建设项目涉及土地、房屋徵收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电力建设项目所在地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电力工程建设中,电力建设单位依法应当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标準参照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的有关标準执行,但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的经济补偿标準。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行为:
(一)非法侵占电力设施建设项目依法徵收的土地;
(二)涂改、移动、损害、拔除电力设施建设的测量标桩、标记;
(三)破坏、封堵施工道路,截断施工水源、电源,以及阻碍电力设施建设单位的人员和车辆、机械、设备、器材进入施工现场;
(四)其他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行为。
第十四条改建、扩建住宅小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规划预留的共用配套电力设施用地。
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共用配套电力设施的建设应当按照规划和相关技术规範,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住宅小区共用配套电力设施建设、改造、维护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章 电力设施保护
第十五条电力设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电力设施保护义务,对所维护管理的电力设施的安全负责。
电力企业应当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配备电力设施保护专职人员,及时发现并依法制止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消除隐患、排除故障、处理事故,保障电力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电力设施的保护範围包括:
(一)用电计量装置、用电信息採集与控制装置、电力交易运营系统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二)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能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发电设施及其电网接入系统;
(三)储能装置、港口岸基供电装置、充换电站(桩)及其有关辅助设施、电网连线装置;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电力设施。
第十七条下列区域为电力设施保护区:
(一)1千伏以下非绝缘架空电力线路的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2米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
(二)800千伏、1000千伏架空电力线路在一般地区的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30米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的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离建筑物15米安全距离之和,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
(一)在发电厂、变电站围墙外缘300米和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300米範围内,放风筝或者其他空中漂移物的;
(二)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铺盖未採取固定措施的塑胶薄膜等遮盖物,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
(三)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
(四)在电力设施巡视检修专用通道内堆放杂物、堆晒穀物、停放车辆,或者在电缆竖井、电缆沟道中堆放杂物、易燃物、易爆物,倾倒垃圾的;
(五)损坏、涂改、遮挡、擅自移动用电信息採集与控制装置、电力设施标誌的;
(六)围建、侵占线路桿塔、环网柜、配电站(所)等电力设施的;
(七)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垂钓,或者组织、经营垂钓活动的;
(八)堆砌、填埋、铺垫等导致电力设施埋入土中、改变电力设施填埋深度或者导致架空电力线路导线对地安全距离不足的;
(九)擅自打开或者损坏电力设施箱门、电缆盖板、井盖的;
(十)破坏、侵入电力企业信息网路,干扰信息网路正常功能,窃取、泄露电力企业网路数据的;
(十一)其他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
第十九条禁止燃放孔明灯等带有明火且不可控制的空中漂移物,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禁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孔明灯。
第二十条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不得新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水杉、香樟、意杨等高桿植物。电力设施保护区外的高桿植物应当与电力设施保持足够倒伏距离。
有下列紧急情况,对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经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採取其他措施仍不足以消除危害的,电力企业可以採取修剪、砍伐等措施:
(一)生产作业、交通事故致使植物倾斜或者倒伏,危及电力设施安全;
(二)自然生长植物即将或者已经造成放电、碰线等安全事故;
(三)火灾、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植物危及电力设施安全。
紧急情况结束后,电力企业应当依法向林业或者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办理砍伐林木的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阻止电力企业对电力设施进行巡查、维护、抢修。
因维护、抢修电力设施需要利用相邻不动产的,相邻不动产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予以配合。维护、抢修电力设施应当避免对相邻不动产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及时修复或者依法给予赔偿。
第二十二条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从事打桩、钻探、开挖等施工作业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履行电力设施保护安全责任,监督施工单位遵守电力设施保护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作业的三个工作日前,书面告知电力企业。
施工单位採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可以要求电力企业派员到现场提供必要的安全指导。
在发生自然灾害、安全事故等紧急情况下,施工单位进行抢修、抢险作业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及时通知电力企业。电力企业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派员到现场实施安全指导。
第二十三条对徵收的房屋拆除前,房屋徵收部门应当事先书面告知供电企业,由供电企业负责拆除用电计量装置等电力设施。
第四章 电能保护
第二十四条供电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电力普遍服务义务,增强电力服务能力,减少因供电设施检修和供电系统故障对用户中断供电的次数,缩短停电持续时间。
供电企业应当指导用户安全、节约、有序用电,建立完善电力服务平台,为用户提供用电业务谘询、查询和报修等服务,受理用户投诉。
因自然灾害、人为损坏等毁坏公用供电设施造成断电事故的,供电企业应当派员到达现场抢修。维修人员到达抢修现场的时限,自接到报修之时起,城区範围不超过四十五分钟,农村地区不超过九十分钟。因天气恶劣、交通堵塞等客观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到达现场的,应当及时向用户作出解释。
对用户的投诉,供电企业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答覆用户。
第二十五条 供电企业应当开展用电安全检查,保障电网运行安全和供用电秩序。用电安全检查可以包括下列事项:
(一)受(送)电装置中电气设备的运行状况;
(二)保全电源和非电保全措施;
(三)事故预防方案和措施;
(四)用电计量装置、用电信息採集装置、继电保护和自动控制装置、调度通信装置等的运行状况;
(五)併网电源、自备电源的运行状况。
供电企业用电检查人员进行用电安全检查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製作用电安全检查现场记录。用电安全检查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
第二十六条非居民用户应当履行下列用电安全管理责任:
(一)按照有关标準和技术规範设计、安装、运行管理电力设施,及时消除用电安全隐患;
(二)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供电企业开展用电安全监督、检查和电力设施故障、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时整改存在的用电安全隐患;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电安全管理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用户未按照国家规定安装和正确使用剩余电流保护等末端保护装置,严重影响电力安全,经供电企业通知后不予改正的,供电企业可以中断供电。
剩余电流保护等末端保护装置应当与用户受电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第二十八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重要电力用户目录,并实行动态管理。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推动重要电力用户按照国家规定配备双路电源、多路电源、自备电源或者採用非电应急保全措施。
第二十九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窃电。用户不得擅自调整分时计费电能表时段、时钟,不得变造、伪造变压器铭牌容量参数。
第三十条 供电企业应当按时準确抄表。
供电企业可以根据用电量、信用状况和履行能力,与用户协商确定採取自助缴费、第三方代付、分次划拨等电费结算和支付方式。
第五章应急管理
第三十一条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指导供电企业编制年度有序用电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有序用电方案应当优先保障抢险救灾、居民生活和医院、学校等关係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单位的用电。
第三十二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有序用电方案,制定具体实施计画,并向同级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有序用电方案实施情况。
用户应当执行有序用电方案,按照要求採取错峰、避峰、压减用电负荷等措施。
第三十三条电力行政管理部门、供电企业应当鼓励、支持和引导用户参与电力需求回响,促进电力供需平衡,保障电力系统稳定运行。
第三十四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完善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统筹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电力企业应当制定和完善本单位电力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同级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完善预警机制。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在发电厂、变电站围墙外缘300米或者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300米範围内,放风筝或者其他空中漂浮物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铺盖未採取固定措施的塑胶薄膜等遮盖物,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四项规定,在电力设施巡视检修专用通道内堆放杂物、堆晒穀物、停放车辆或者在电缆竖井、电缆沟道中堆放杂物,倾倒垃圾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规定,遮挡用电信息採集与控制装置、电力设施标誌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七项规定,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垂钓的。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规定,损坏、涂改、擅自移动用电信息採集与控制装置、电力设施标誌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七项规定,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组织、经营垂钓活动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八项规定,堆砌、填埋、铺垫等导致电力设施埋入土中、改变电力设施填埋深度或者导致架空电力线路导线对地安全距离不足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九项规定,擅自打开或者损坏电力设施箱门,电缆盖板、井盖的。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四项规定,在电缆竖井、电缆沟道中堆放易燃物、易爆物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六项规定,围建、侵占线路桿塔、环网柜、配电站(所)等电力设施的。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燃放孔明灯等带有明火且不可控制的空中漂移物,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生产或者在固定经营场所销售孔明灯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在无固定经营场所销售孔明灯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採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施工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盗窃电能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实际查明所窃电量电费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户不按照要求採取错峰、避峰、压减用电负荷措施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可以中断供电,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本条例规定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委託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实施。
第四十三条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电力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电力企业,包括发电企业和供电企业。发电企业是指从事电能生产的企业,包括燃煤(气)、风力、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发电企业。供电企业是指电网企业所属各级供电公司和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
(二)电力普遍服务,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业务範围、服务标準和价格标準,为所有公民提供满足基本生活需求的电力服务;
(三)重要电力用户,是指中断供电将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较大环境污染、较大政治影响、较大经济损失、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用电单位或者对供电可靠性有特殊要求的用电场所;
(四)电力需求回响,是指电力市场价格明显升高(降低)或者电力系统安全可靠性存在风险时,用户根据价格信号或者激励机制,改变用电行为,减少(增加)用电。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新闻发布会

2018年9月2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查批准了《泰州市电力保护条例》,《条例》将自201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使全市人民更好了解《条例》内容。今天,我们邀请了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钱刚先生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主任杨歆先生到会,发布《条例》制定及实施的相关情况。
首先,请市人大常委会钱刚主任介绍《条例》的立法背景、制定过程和主要特色。大家欢迎。
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钱刚:
各位新闻界的朋友,同志们:大家上午好。
《泰州市电力保护条例》将自201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更好地宣传《条例》,进一步扩大《条例》的社会知晓度,引导公众提高认识、形成共识,推动《条例》贯彻实施。现我就《条例》的立法背景、制定过程和《条例》的主要内容及特色,向大家做一个介绍。
一、《条例》的立法背景和意义
电力是企业生产、人民生活不可或缺的基础能源,是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基本保障,关係千家万户,涉及各行各业。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市工业用电和居民用电需求不断增加,特别是2015年我市开展“项目大突破”以来,全社会用电量和最高用电负荷迅速增长,平均增幅分别达10%和13%。2017年全社会用电量达274亿千瓦时,同比增长14.3%,增速全省第一,电力对我市高质量发展和转型升级的助推作用愈发凸显。同时,我市境内还建有全国首座交流1000千伏、直流800千伏特高压电站和目前全国最先进的发电企业等重要电力设施,这些设施的安全运行事关上海及整个华东地区的电力供应。但与此同时,影响电力发展和安全运行的干扰因素也日渐增多,突出表现为电力建设时常受阻,电力设施屡遭破坏,用电事故时有发生等。加之,目前虽然国家层面有一部《电力法》,国务院颁布了《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相关部委和省人大也制定了电力方面的法规规章,但总体上,这些法律法规制定较早(如电力法1995年制定,距今近24年)且较为原则,难以适应新形势下电力保护工作的需要。因此,为切实有效地解决我市电力发展中面临的问题,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出台了《泰州市电力保护条例》。这部《条例》,为我市电力事业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制保障,标誌着我市电力保护工作进一步走上法治化、规範化和科学化的轨道,有利于促进我市电网安全、持久、稳定运行,满足新时代高质量发展的用电需求。可以说,其意义是现实的也是深远的。
二、《条例》的制定过程
2018年1月2日,经市委同意《泰州市电力保护条例》确定为我市2018年立法项目。随后,市政府启动了《条例》起草工作,成立了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起草工作领导小组。
3月28日,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条例(草案)》。
4月24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初审《条例(草案)》。初审后,市人大积极开展条例的调研论证和修改完善工作,先后召开座谈会、论证会10余次,收集各类意见建议300多条,在此基础上,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条例》做了15次全面修改。
7月20日,市五届人大法制委召开全体会议统一审议了《条例》;7月31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对《条例》进行研究;8月1日,市委常委会讨论并原则同意《条例(草案修改稿)》。
8月15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条例》。
9月21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批准《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从今年1月立项着手起草到获得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共历时8个多月。在此期间,我们相关新闻媒体,及时发布《条例(草案)》徵求社会意见,围绕《条例》作了不少宣传报导,为《条例》顺利出台发挥了重要作用,我也藉此机会,向你们表示感谢!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及特色
《泰州市电力保护条例》是全国新获得立法权的设区市和我省设区市中制定的第一部电力保护地方法规。《条例》坚持以上位法为依据,注重彰显立法的示範性引领性,重点围绕构建电力保护工作机制、完善电力保护体系、平衡电力保护各方权益等内容进行制度创新。
《条例》共七章四十六条:第一章总则,主要对立法目的、适用範围、基本原则、政府及相关部门和电力企业的职责等做了明确。第二章电力建设保护,主要规定了电力设施布局规划的编制、变更程式,强调电力工程与其他公共工程之间相衔接,并对住宅小区配电工程建设管理等做了规定。第三章电力设施保护,主要对电力设施保护範围、电力设施保护区和电力设施保护的禁止行为等方面内容做了进一步细化和补充。第四章电能保护,主要强化了供电企业的服务义务,突出了对用户特别是重要电力用户用电安全的管理。第五章应急管理,细化了编制、执行有序用电方案和电力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程式和要求。第六章法律责任,主要对前面章节规定的禁止行为制定了相应罚则。第七章附则,规定一些专业用语的含义和《条例》的施行时间。
《泰州市电力保护条例》主要有以下三点特色:
一是填补立法空白,创製性推进保护工作
《条例》针对电力保护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创新法规规定,填补立法空白,构建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和电力企业为责任主体电力保护体系。《条例》顺应电力技术发展潮流,将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发电设施、港口岸基供电装置、充换电站(桩)等新型电力设施纳入保护範围。针对电力工程建设中时常遭遇抢建、抢种进而恶意索赔的现象,《条例》从事前预防的角度,创设电力企业开展电力设施用地和通道的巡查、报告制度,做到“早发现、早处理”。为填补电力线路保护区方面的立法空白,《条例》新设了对1千伏以下非绝缘架空电力线路和800、1000千伏特高压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範围的规定。《条例》还将电能替代、房屋拆迁中电力设施保护、剩余电流末端保护装置管理、电力需求回响、重要电力用户的用电安全保护等上位法未涉及的内容纳入保护範畴,力求消除“盲区”,实现保护“全覆盖”。
二是创新工作举措,针对性解决保护难题
电力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电力建设、生产、运行以及供应与使用各个环节。《条例》从关键节点入手,创新保护措施,破解保护难题,进一步规範电力保护工作。在电力建设方面,系统规定电力设施布局规划的编制主体、编制要求和变更程式,强调不得阻碍电力设施建设单位的人员和车辆、机械、设备、器材进入现场。在电力设施方面,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实施的十一项危害电力设施行为作了禁止规定;对本市範围内孔明灯的生产、销售和燃放进行全面禁止,从源头上消除孔明灯对电力运行造成的安全隐患;明确不得新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高桿植物,有效化解“树线矛盾”。在电力运行方面,强调供电企业应当开展用电安全检查,保障电网运行安全和供用电秩序;要求剩余电流保护等末端保护装置与用户受电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规定用户不得擅自调整分时计费电能表时段、时钟,不得变造、伪造变压器铭牌容量参数。
三是坚持权责统一,系统性保障各方权益
电力属于垄断性商品,长期以来强化电力企业义务、维护各方权益的呼声不断。民有所呼,法有所应,《条例》着重对三组利益关係进行平衡,做到权利义务统一,有效保障各方合法权益。平衡电力企业与社会公众之间的权益。一方面,强化电力企业保障用电安全的责任,运用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保证电源、电网和负荷的动态平衡;另一方面,明确社会公众的配合协作义务,不得妨碍、阻止电力企业对电力设施的巡查、维护、抢修等。平衡电力企业与其他公共事业主体之间的权益。要求各类公共设施的建设单位按照电力设施布局规划和设计规範预留电力通道,同时强调电力线路跨(穿)越河道、公路、铁路的,应当符合防洪、交通运输等相关标準和要求,保证公共设施之间相互协调,彼此相容。平衡供电企业与用户之间的权益。规定供电企业科学实施维修方案,减少停电次数,缩短停电时间;建立电力服务平台,明确电力企业抢修到达时间,减少用户停电损失;设立用户投诉机制,明确答覆处理意见的时限。要求电力用户依法履行用电安全管理责任,对自身所有或者管理的电力设施的安全负责。
目前,《泰州市电力保护条例》已经在泰州人大网站、泰州日报上全文公布,市人大常委会正在督促政府及相关部门加大法规宣传力度,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以上是我对《条例》制定情况的简要说明。谢谢大家。

解读

日前,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批准通过《泰州市电力保护条例》,《条例》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泰州市电力保护条例》共7章46条,分为总则、电力建设保护、电力设施保护、电能保护、应急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条例》结合区域实际,借鉴先进经验,总结成功实践,坚持问题导向,对泰州地区电力保护工作中存在的燃放孔明灯、树线矛盾、施工破坏等可能危及电力安全运行的行为作了规範,是对上位法的很好补充。
为适应泰州新能源产业发展新形势,《条例》在第8条专题将新能源、新设备纳入电力保护範围,在第3条提出了安全第一、绿色环保、均衡协调、适度超前的原则,在第16条将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和生物质能发电等新能源列为电力设施保护的範围。针对泰州地区危化品企业众多的现状,《条例》第28条提出应当建立重要电力用户目录,配置双路电源、多路电源等应急保全措施,确保企业正常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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