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景观协会是由本市从事景观研究、规划、设计、教育、施工等方面的工作者和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社会团体法人。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天津市景观协会
- 成立时间:2013年1月
- 主管单位: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
- 监管单位:天津市社会团体管理局
关于协会
天津市景观协会是由本市从事景观研究、规划、设计、教育、施工等方面的工作者和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社会团体法人。2013年1月正式成立。主管单位是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监管单位是天津市社会团体管理局。
本协会的领导机构常务理事会是由领导干部和业内专家、企业家代表共同组成。原天津市人大副主任罗远鹏、原天津市政协副主席只升华特聘为名誉会长。 原市农科院党委书记王学敏为会长、天津市金地祥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永祥为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以下副会长按到协会任职时间先后为序)原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总工程师、硕士生导师刘鸿尧、原市政府宗教局局长孙凤年、原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副主任王宗涌、原市消防局副局长孙承库、原市高级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刘建国、原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副主任王金铎为副会长。
本协会的办事机构实用、高效。共有一办:办公室;三部:会员部、培训部、宣传交流部;十个专业委员会:投资与建设专业委员会;市容与环境专业委员会;宗教建筑与古建专业委员会;规划与设计专业委员会;专家服务专业委员会;消防服务专业委员会;风水与景观专业委员会;资金互助专业委员会;法律援助专业委员会及旅游景区专业委员会;五个直属单位:《城市景观》杂誌社、《城市景观》网、天津市金地祥职业培训学校、景观律师事务所和协会会所。
本协会以服务城市景观工作、提升城市景观水平为宗旨。业务範围包括:景观理论研究、中外景观建设交流、景观业务培训、景观规划设计创新、景观行业标準研究制定、景观建设成果评比以及全方位为景观协会会员服务。
本协会是在党的十八大提出建设美丽中国宏伟目标后应运而生,又坐拥具有万国建筑博览会之称的天津市和中国经济发展第三极的滨海新区,协会成立后立即受到业内人士的关注,现已发展会员一百多名。本协会占天时,处地利,得人和。我们将本着“正规化建会、服务化兴会、企业化强会、法制化立会”的原则,努力把本协会建成政府联繫会员的桥樑和纽带。我们衷心希望得到各级领导的支持,希望得到有关单位的合作,希望更多景观工作者和单位加入到协会中来。
本协会的领导机构常务理事会是由领导干部和业内专家、企业家代表共同组成。原天津市人大副主任罗远鹏、原天津市政协副主席只升华特聘为名誉会长。 原市农科院党委书记王学敏为会长、天津市金地祥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永祥为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以下副会长按到协会任职时间先后为序)原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总工程师、硕士生导师刘鸿尧、原市政府宗教局局长孙凤年、原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副主任王宗涌、原市消防局副局长孙承库、原市高级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刘建国、原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副主任王金铎为副会长。
本协会的办事机构实用、高效。共有一办:办公室;三部:会员部、培训部、宣传交流部;十个专业委员会:投资与建设专业委员会;市容与环境专业委员会;宗教建筑与古建专业委员会;规划与设计专业委员会;专家服务专业委员会;消防服务专业委员会;风水与景观专业委员会;资金互助专业委员会;法律援助专业委员会及旅游景区专业委员会;五个直属单位:《城市景观》杂誌社、《城市景观》网、天津市金地祥职业培训学校、景观律师事务所和协会会所。
本协会以服务城市景观工作、提升城市景观水平为宗旨。业务範围包括:景观理论研究、中外景观建设交流、景观业务培训、景观规划设计创新、景观行业标準研究制定、景观建设成果评比以及全方位为景观协会会员服务。
本协会是在党的十八大提出建设美丽中国宏伟目标后应运而生,又坐拥具有万国建筑博览会之称的天津市和中国经济发展第三极的滨海新区,协会成立后立即受到业内人士的关注,现已发展会员一百多名。本协会占天时,处地利,得人和。我们将本着“正规化建会、服务化兴会、企业化强会、法制化立会”的原则,努力把本协会建成政府联繫会员的桥樑和纽带。我们衷心希望得到各级领导的支持,希望得到有关单位的合作,希望更多景观工作者和单位加入到协会中来。
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是天津市景观协会,英文名称是TianjinLandscapeAssociation,缩写TJLA。
第二条本团体是由天津市景观工作者及团体自愿组成的专业性、非营利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服务城市景观工作,提升城市景观水平。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天津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的住所设在天津市南开区水上西路元都园4号B座。
第二章业务範围
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範围:
(一)景观理论研究;
(二)中外景观建设交流;
(三)景观业务培训;
(四)景观规划设计成果创新;
(五)景观行业标準研究制定;
(六)景观建设工程评比;
(七)会员法律服务;
(八)其他和景观相关业务;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团体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档案;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画;
(二)协调各分会、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範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範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準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13年1月21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