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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国家标準管理办法

(2021-01-13 09:34:04) 经验

工程建设国家标準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国家标準管理办法》(1992年12月30日建设部令第24号实施)是为了加强工程建设国家标準的管理,促进技术进步,保证工程质量,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準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準化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行政法规而制定的办法。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工程建设国家标準管理办法
  • 发布时间:1992.12
  •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 实施时间:1992年12月30日
  • 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準化法
  • 条数:45条
档案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程建设国家标準的管理,促进技术进步,保证工程质量,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準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準化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需要在全国範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準:
(一)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通用的质量要求;
(二)工程建设通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
(三)工程建设通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製图方法;
(四)工程建设通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等方法;
(五)工程建设通用的信息技术要求;
(六)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通用的技术要求。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国家标準分为强制性标準和推荐性标準。
下列标準属于强制性标準:
(一)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通用的综合标準和重要的通用的质量标準;
(二)工程建设通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準;
(三)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製图方法标準;
(四)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準;
(五)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信息技术标準;
(六)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通用的标準。
强制性标準以外的标準是推荐性标準。
第二章 国家标準的计画
第四条
国家标準的计画分为五年计画和年度计画。五年计画是编制年度计画的依据;年度计画是确定工作任务和组织编制标準的依据。
第五条
编制国家标準的计画,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在国民经济发展的总目标和总方针的指导下进行,体现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
(二)适应工程建设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
(三)在充分做好调查研究和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工程建设标準体系表的要求,综合考虑相关标準之间的构成和协调配套;
(四)从实际出发,保证重点,统筹兼顾,根据需要和可能,分别轻重缓急,做好计画的综合平衡。
第六条
五年计画由计画编制纲要和计画项目两部分组成。其内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计画编制纲要包括计画编制的依据、指导思想、预期目标、工作重点和实施计画的主要措施等;
(二)计画项目的内容包括标準名称、制订或修订、适用範围及其主要技术内容、主编部门、主编单位和起始年限等。
第七条
列入五年计画的国家标準制订项目应当落实主编单位、主编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担过与该国家标準项目相应的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或科研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
(二)具有较丰富的工程建设经验、较高的技术水平和组织管理水平,能组织解决国家标準编制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第八条
列入五年计画的国家标準修订项目,其主编单位一般由原国家标準的管理单位承担。
第九条
五年计画的编制工作应当按下列程式进行:
(一)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画的原则和要求,统一部署编制国家标準五年计画的任务;
(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部署的要求,提出五年计画建议草案,报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五年计画建议草案进行汇总,在与各有关方面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平衡,并提出五年计画草案,报国务院计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下达。
第十条
年度计画由计画编制的简要说明和计画项目两部分组成。计画项目的内容包括标準名称、制订或修订、适用範围及其主要技术内容、主编部门和主编单位、参加单位、起止年限、进度要求等。
第十一条
年度计画应当在五年计画的基础上进行编制。国家标準项目在列入年度计画之前由主编单位做好年度计画的前期工作,并提出前期工作报告,前期工作报告应当包括:国家标準项目名称、目的和作用、技术条件和成熟程度、与各类现行标準的关係、预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建议参编单位和起止年限。
第十二条
列入年度计画的国家标準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年度计画的前期工作报告;
(二)有生产和建设的实践经验;
(三)相应的科研成果经过鉴定和验证,具备推广套用的条件;
(四)不与相关的国家标準重複或矛盾;
(五)参编单位已落实。
第十三条
年度计画的编制工作应当按下列程式进行:
(一)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五年计画的要求,分期分批地安排各国家标準项目的主编单位进行年度计画的前期工作。由主编单位提出的前期工作报告和年度计画项目表,报主管部门审查;
(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当年的统一部署,做好所承担年度计画项目的落实工作并在规定期限前报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主管部门提出的计画项目,经综合平衡后,编制工程建设国家标準的年度计画草案,在规定期限前报国务院计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下达。
第十四条
列入年度计画国家标準项目的主编单位应当按计画要求组织实施。在计画执行中遇有特殊情况,不能按原计画实施时,应当向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变更计画的报告。各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调整计画的建议,经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按调整的计画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国家院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主管的国家标準项目计画执行情况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并负责协调解决计画执行中的重大问题。各主编单位在每年年底前将本年度计画执行情况和下年度的工作安排报行政主管部门,并报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国家标準的制订
第十六条
制订国家标準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密切结合自然条件,合理利用资源,充分考虑使用和维修的要求,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第十七条
制订国家标準,对需要进行科学试验或测试验证的项目,应当纳入各级主管部门的科研计画,认真组织实施,写出成果报告。凡经过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委託单位鉴定,技术上成熟,经济上合理的项目应当纳入标準。
第十八条
制订国家标準应当积极採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纳入标準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应当经有关主管部门或受委託单位鉴定,有完整的技术档案,且经实践检验行之有效。
第十九条
制订国家标準要积极採用国际标準和国外先进标準,凡经过认真分析论证或测试验证,并且符合我国国情的,应当纳入国家标準。
第二十条
制订国家标準,其条文规定应当严谨明确,文句简练,不得模稜两可;其内容深度、术语、符号、计量单位等应当前后一致,不得矛盾。
第二十一条
制订国家标準必须做好与现行相关标準之间的协调工作。对需要与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準协调的,应当遵守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準的规定;确有充分依据对其内容进行更改的,必须经过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方可另行规定。凡属于产品标準方面的内容,不得在工程建设国家标準中加以规定。
第二十二条
制订国家标準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对国家标準中有关政策性问题,应当认真研究、充分讨论、统一认识;对有争论的技术性问题,应当在调查研究、试验验证或专题讨论的基础上,经过充分协商,恰如其分地做出结论。
第二十三条
制订国家标準的工作程式按準备、徵求意见、送审和报批四个阶段进行。
第二十四条
準备阶段的工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主编单位根据年度计画的要求,进行编制国家标準的筹备工作。落实国家标準编制组成员,草拟制订国家标準的工作大纲。工作大纲包括国家标準的主要章节内容、需要调查研究的主要问题,必要的测试验证项目、工作进度计画及编制组成员分工等内容;
(二)主编单位筹备工作完成后,由主编部门或由主编部门委託主编单位主持召开编制组第一次工作会议。其内容包括:宣布编制组成员。学习工程建设标準工作的有关档案、讨论通过工作大纲和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印发国家标準的参编部门和单位,并报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徵求意见阶段的工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编制组根据制订国家标準的工作大纲开展调查研究工作。调查对象应当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调查研究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提出调查研究报告,并将整理好的原始调查和收集到的国内外有关资料由编制组统一归档;
(二)测试验证工作在编制组统一计画下进行,落实负责单位,制订测试验证工作大纲。确定统一的测试验证方法等。测试验证结果,应当由项目的负责单位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鉴定。鉴定成果及有关的原始资料由编制组统一归档;
(三)编制组对国家标準中的重大问题或有分歧的问题,应当根据需要召开专题会议。专题会议邀请有代表性和有经验的专家参加,并应当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及会议记录等由编制组统一归档;
(四)编制组在做好上述各项工作的基础上,编写标準徵求意见稿及其条文说明、主编单位对标準徵求意见稿及其条文说明的内容全面负责;
(五)主编部门对主编单位提出的徵求意见稿及其条文说明根据本办法制订标準的原则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国家标準的适用範围与技术内容协调一致;技术内容体现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準确反映生产、建设的实践经验;标準的技术数据和参数有可靠的依据,并与相关标準相协调;对有分歧和争论的问题,编制组内取得一致意见;国家标準的编写符合工程建设国家标準编写的统一规定;
(六)徵求意见稿及其条文说明应由主编单位印发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单位徵求意见。徵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两个月。必要时,对其中的重要问题,可以採取走访或召开专题会议的形式徵求意见。
第二十六条
送审阶段的工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编制组将徵求意见阶段收集到的意见,逐条归纳整理,在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形成国家标準送审稿及其条文说明。对其中有争议的重大问题可以视具体情况进行补充的调查研究、测试验证或召开专题会议,提出处理意见;
(二)当国家标準需要进行全面的综合技术经济比较时,编制组要按国家标準送审稿组织试设计或施工试用。试设计或施工试用应当选择有代表性的工程进行。试设计或施工试用结束后应当提出报告;
(三)国家标準送审的档案一般应当包括:国家标準送审稿及其条文说明,送审报告、主要问题的专题报告、试设计或施工试用报告等。送审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制订标準任务的来源。制订标準过程中所作的主要工作,标準中重点内容确定的依据及其成熟程度。与国外相关标準水平的对比,标準实施后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以及对标準的初步总评价。标準中尚存在主要问题和今后需要进行的主要工作等;
(四)国家标準送审档案应当在开会之前一个半月发至各主管部门和关单位;
(五)国家标準送审稿的审查,一般採取召开审查会议的形式。经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也可以採取函审和小型审定会议的形式;
(六)审查会议应由主编部门主持召开。参加会议的代表应包括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有经验的专家代表、相关的国家标準编制组或管理组的代表。
审查会议可以成立会议领导小组,负责研究解决会议中提出的重大问题。会议由代表和编制组成员共同对标準送审稿进行审查,对其中重要的或有争议的问题应当进行充分讨论和协商,集中代表的正确意见;对有争议并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问题,应当提出倾向性审查意见。
审查会议应当形成会议纪要。其内容一般包括:审查会议概况、标準送审稿中的重点内容及分歧较大问题的审查意见、对标準送审稿的评价、会议代表和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等。
(七)採取函审和小型审定会议对标準送审稿进行审查时,由主编部门印发通知。参加函审的单位和专家,应经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主编部门在函审的基础上主持召开小型审定会议,对标準中的重大问题和有分歧的问题提出审查意见,形成会议纪要,印发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并报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报批阶段的工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编制组根据审查会议或函审和小型审定会议的审查意见,修改标準送审稿及其条文说明,形成标明报批稿及其条文说明、标準的报批档案经主编单位审查后报主编部门。报批档案一般包括标準报批稿及其条文说明、报批报告、审查或审定会议纪要、主要问题的专题报告、试设计或施工试用报告等。
(二)主编部门应当对标準报批档案进行全面审查,并会同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对标準报批稿进行审核。主编部门将共同确认的标準报批档案一式三份报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章 国家标準的审批、发布
第二十八条
国家标準由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由国务院标準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由国务院标準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发布。
第二十九条
国家标準的编号由国家标準代号、发布标準的顺序号和发布标準的年号组成,并应当符合下列统一格式:
(一)强制性国家标準的编号为:
GB 50 ***— **
─┬─ ─┬── ┬─
└───┼───┼───────强制性国家标準的编号
└───┼────────发布标準的顺序号
└─────────发布标準的年号
(二)推荐性国家标準编号为:
GB/T 50*** — **
─┬─ ─┬── ─┬─
└───┼─────┼───────推荐性国家的标準的代号
└─────┼─────发布标準的顺序号
└───发布标準的年号
第三十条
国家标準的出版由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国家标準的出版印刷应当符合工程建设标準出版印刷的统一要求。
第三十一条
国家标準属于科技成果。对技术水平高、取得显着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国家标準,应当纳入各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励範围,予以奖励。
第五章 国家标準的複审与修订
第三十二条
国家标準实施后,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工程建设的需要,由该国家标準的管理部门适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複审。複审一般在国家标準实施后五年进行一次。
第三十三条
国家标準複审的具体工作由国家标準管理单位负责。複审可以採取函审或会议审查,一般由参加过该标準编制或审查的单位或个人参加。
第三十四条
国家标準複审后,标準管理单位应当提出其继续有效或者予以修订、废止的意见,经该国家标準的主管部门确认后报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五条
对确认继续有效的国家标準,当再版或彙编时,应在其封面或扉页上的标準编号下方增加“* * * *年 * 月确认继续有效”。对确认继续有效或予以废止的国家标準,由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指定的报刊上公布。
第三十六条
对需要全面修订的国家标準,由其管理单位做好前期工作。国家标準修订的準备阶段工作应在管理阶段进行,其他有关的要求应当符合制订国家标準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家标準应当进行局部修订:
(一)国家标準的部分规定已制约了科学技术新成果的推广套用;
(二)国家标準的部分规定经修订后可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
(三)国家标準的部分规定有明显缺陷或与相关的国家标準相牴触;
(四)需要对现行的国家标準做局部补充规定。
第三十八条
国家标準局部修订的计画和编製程序,应当符合工程建设技术标準局部修订的统一规定。
第六章 国家标準的日常管理
第三十九条
国家标準发布后,由其管理单位组建国家标準管理组,负责国家标準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十条
国家标準管理组设专职或兼职若干人。其人员组成,经国家标準管理单位报该国家标準管理部门审定后报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
国家标準日常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根据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国家标準的解释;
(二)对国家标準中遗留的问题,负责组织调查研究、必要的测试验证和重点科研工作;
(三)负责国家标準的宣传贯彻工作;
(四)调查了解国家标準的实施情况,收集和研究国内外有关标準、技术信息资料和实践经验,参加相应的国际标準化活动;
(五)参与有关工程建设质量事故的调查和谘询;
(六)负责开展标準的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
(七)负责国家标準的複审、局部修订和技术档案工作。
第四十二条
国家标準管理人员在该国家标準管理部门和管理单位的领导下工作。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其的领导,进行经常性的督促检查,定期研究和解决国家标準日常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推荐性国家标準可由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託中国工程建设标準化协会等单位编制计画、组织制订。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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