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房地产行业协会( 简称西安房协),1986年成立,是西安地区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市场交易、经纪中介及房屋修建装饰等企业、事业单位和相关部门自愿参加而组成的地区性行业组织,是在市民政局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业务主管部门为西安市房屋管理局。
基本介绍
- 中文名:西安市房地产行业协会
- 地点:西安市
- 属性:非营利性
- 成立时间:1986年
机构简介
协会章程
第一条 协会名称:西安市房地产行业协会,简称西安房协。英文名称:Xian Real Estate Trade Association,缩写:XRETA。
第二条 协会性质:西安市房地产行业协会是全市从事房地产行政管理、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和服务、房地产评估、市场交易、经纪中介、修建装饰、物业管理、房地产业研究的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的全市性行业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依照法律规定,经西安市民政局批准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是中国房地产业协会单位会员。
第三条 协会宗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宣传政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围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挥政府和企业间的桥樑和纽带作用,传达政府政策意图,反映企业愿望和要求,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为促进我市住宅建设,发挥房地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支柱产业作用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西安市房屋管理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西安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设在陕西省西安市西大街116号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六条 组织会员单位研究探讨房地产业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深入调查研究,积极向政府部门提出有利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组织举办房地产经济人的职业培训、业务专业讲座和论坛,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的再教育活动。
第八条 在政府行政部门的指导下,积极发展国内同行业之间以及各开发企业之间的经济、技术、学术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开展行业评比竞赛、品牌推介、企业形象推介和房地产相关产品的展示活动。
第九条 办好协会刊物,宣传房地产行业的政策、法律、法规。收集编印房地产业信息资料,传播介绍优秀企业文化,刊登优秀论文。按照市场要求,开展谘询、代办等业务服务工作。
第十条 接受主管部门西安市房屋管理局委託办理的各行政、事业等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根据各个时期的工作需要积极开展有利于本行业发展的其它活动。
第 三 章 会 员
第十二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十三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西安地区(含市属各区县和在西安的中央、省属单位)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市场交易、经纪中介和房屋维修建筑装饰的企业、事业单位和部门,以及从事房地产业的实际工作者和大专院校、科研机关的经济理论工作者和专业研究人员 。
第十四条 会员的入会程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秘书处办理入会手续,发给会员证 。
第十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协会的工作有监督、批评、建议权;
三、有权要求就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政策性建议;
四、优先获得协会提供的刊物和各种资料;
五、可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维护协会的合法利益;
二、积极参加协会举办的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三、及时向协会提供房地产经营管理情况、经验、信息、动态,反映房地产经营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四、依照章程按时交纳会费。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 四 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成员实行单位理事制。理事在任职期内不能履行职责或工作调动以及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时,经徵得秘书处同意后,由所在单位另行推举理事人选。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专业委员会等分支机构和内部办事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 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也可採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三、五、六、七、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会长、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热心协会工作。
第二十八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连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 代表大会 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档案;
(四)处理章程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二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画;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 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顾问若干名。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为:
(一)会员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範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捐赠及赞助;
(四)政府资助;
(五)所办经济实体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收取会费的标準须经会员大会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範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準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由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修改后的章程,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协会因故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协会终止决议及其财产、债权、债务清理档案
等资料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七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修改经第四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