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科技计画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充分发挥科技计画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规範银川市科技计画管理,明确管理程式,管理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提高政府财政科技投入的使用效率,保证科技计画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和科学。根据《国家科技计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自治区科技计画项目管理相关办法,结合银川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银川市科技计画 (以下简称‘计画’),是指根据银川市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由市级科技研发经费支持,银川市科技局制订并组织实施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等科技进步活动。
科技计画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列入计画,由法人承担,并规定在一定时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的活动。
计画是解决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涉及的重大科技问题,实现科技资源合理配置的重要调控手段。计画和项目的实施要围绕建设创新型银川、建设“两个最适宜”城市的战略目标,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以发挥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和引领作用为宗旨,以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为目标,转变政府职能,健全决策机制,加强巨观管理,规範管理程式,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科技发展要求的计画管理体制,不断推进科技计画管理的公正、公开、规範和高效。
第三条 银川市科技计画由银川市科技局组织实施,坚持依法管理、科学管理、责权明确、公开透明、运行高效的原则。并严格按照本办法中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四条 银川市科技计画体系由基本计画和重大专项两部分组成。基本计画包括套用研究开发计画、科技成果转化计画、政策引导计画、基础条件建设计画;重大专项是指对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推进经济成长方式转变和社会发展,培育新的增长点和新兴产业,强化人才培养和基地建设有重大影响,能够形成自主智慧财产权的系列技术难题或重大科技工程(包括专利、重要技术标準、人才和科研基地建设等)。
套用研究开发计画:由科技攻关、软科学研究、软体开发和人口健康项目组成。
科技成果转化计画:由高新技术产业化、农业技术推广、科技创业和信息技术套用项目组成。
政策引导计画:由落实银川市委、政府鼓励科技创新创业扶持政策,以奖代补项目;对在优势特色产业领域经自主研发,取得自主智慧财产权创新成果的后补助项目和科技人才培养项目组成。
基础条件建设计画:由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建设、科技孵化园建设和工程技术中心建设项目组成。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银川市财政科技投入为主的科技计画项目的立项、契约管理、经费管理、项目验收、专家谘询、成果及智慧财产权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六条 发布指南。银川市科技局每年第四季度公开发布下年度计画指南,明确重点支持领域、项目申报具体方式和有关要求等。年度科技计画指南由银川市科技局计画财务科负责编制。
第七条 项目申报。项目申报採取公开徵集、招投标和定向委託等方式。
公开徵集适用于基本计画项目;招投标和定向委託适用于通过顶层设计、需要寻求具备研发能力的承担方的项目。需要招标的项目必须符合招投标条件,由银川市科技局或银川市科技局与有关单位联合提出招标,撰写招标项目任务书,报局务会议审定后,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定向委託项目由银川市科技局与受託单位签订项目委託书和项目任务书。
重大专项由银川市科技局根据本市优势特色产业和经济社会发展重大科技需求,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专项方案,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由相关单位撰写项目任务书,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项目申请者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负责人在相关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或技术优势,项目组人员结构合理,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二)承担单位具有项目实施的工作基础和条件,有健全的科研管理、财务管理、智慧财产权管理等制度。
(三)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只能承担1个正在执行的市级科技计画项目。
(四)项目负责人和承担单位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第九条 项目申请必须填报并提交银川市科技计画项目申请书,初审通过的科技成果转化计画、基础条件建设计画项目须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附属档案。
第十条 项目受理和初审。项目受理和初审由银川市科技局各主管业务科室负责。主要是对项目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手续是否齐备进行形式审查,并依据年度计画指南确定的支持领域和重点,对项目进行内容审查,在此基础上进行筛选和推荐。初审推荐的项目数量为拟立项总数的1.2倍。
第十一条 网上论证申报。获得初审推荐的项目,项目申请单位须登入“银川市科技计画项目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论证申报,并上传项目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专家论证。主管科室初审推荐的项目採取网上论证。由专家对项目预期成果价值、项目的创新性、技术方案的可行性、实现目标和融资方案的可能性等情况进行评价,对项目进行定量评估,明确是否立项的建议和项目考核指标、实施进度,并进行推荐排序。论证专家由主管科室提出专业领域,计画财务科审定,综合科技科负责抽取和组织论证。市政府职能部门按照有关要求开展的新技术、新产品套用试验、示範项目,由市科技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以会议形式论证。
第十三条 立项考察。主管科室根据专家论证的推荐排序,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项目进行现场考察,实地察看项目实施必须具备的各项条件及前期工作基础。
第十四条 立项决策。对经过专家论证推荐和考察的项目,由主管科室提出立项建议和资金匹配方案,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局务会议审定。
第十五条 计画项目实行公示制度。拟立项的项目在银川市科技信息网和银川市生产力促进中心网上公示,公示期一周,公示期间有重大异议,经调查情况属实并需调整的,报局务会议审定。
第十六条 计画编制。经局务会议审定后的项目,由银川市科技局计画财务科负责编制年度项目计画,送银川市财政局会签、下达。
第三章 契约管理
第十七条 计画项目实行契约制管理。各类科技计画项目下达后,银川市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科技计画项目任务书,任务书必须明确项目起止时间、主要研究内容、关键技术、考核指标、年度计画进度安排、经费预算等内容。
第十八条 基本计画项目实施期限原则上为1—2年,重大专项实施期限为3—5年。
第十九条 任务书籤订。企业、科研机构承担项目的由银川市科技局、属地县(市)区科技局或经济技术开发区与项目承担单位共同签订科技计画项目任务书。银川市科技局为甲方,项目承担单位为乙方,属地县(市)区科技局或经济技术开发区为丙方,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属单位承担项目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为丙方;自治区和银川市属行政事业单位承担项目的,直接与银川市科技局签订项目任务书。任务书籤订后,由项目主管科室、综合科技科、项目承担单位、属地科技局或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别留存。
(一)甲方的责任:
1、按计画下拨科技经费;
2、监督检查计画任务执行情况;
3、协调解决计画任务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4、组织验收。
(二)乙方的责任:
1、按计画任务书规定组织实施项目;
2、按甲方要求报告工作进展情况,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3、建立项目经费备查账,保证科研经费专款专用;
4、负责提供项目验收所需的有关材料。
(三)丙方的责任:
1、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协助甲方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2、协调解决项目执行中的有关问题;
3、督促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申报智慧财产权;
4、督促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成果申报和登记。
第二十条 项目执行期间,计画任务书内容原则上不允许变更,若因故确需变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科室审核,并经分管局长签字同意后方可变更。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执行计画任务的,由银川市科技局做出终止决定。终止决定需经市科技局党组会议审议批准。变更和终止决定由主管科室以书面形式报综合科技科备案并纳入信用记录。
第四章 项目监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管理实行日常跟蹤监理和中期检查报告制度。日常跟蹤监理由项目主管科室採取现场考察或集中汇报的方式进行;重大专项实行中期检查报告制度,由项目主管科室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会同计画财务科採取现场考察的方式进行,中期检查须形成书面意见,纳入项目档案。
第二十二条 项目监理应以项目任务书规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指标为基本依据,主要内容有:
(一)项目任务书规定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二)智慧财产权情况;
(三)经费使用的合理性、规範性;
(四)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採取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检查不合格:
(一)项目任务书规定的主要任务完成进度不足;
(二)预期成果未能实现或结果无科学或实用价值;
(三)提供的检查档案资料、数据不真实。
第二十四条 检查不合格的项目,由项目主管科室向项目承担提出整改意见,并在3个月内再次进行检查,如仍不合格,再次提出整改意见并予以通报。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五条 科技计画项目实行验收制度。验收由银川市科技局综合科技科负责组织,委託银川市生产力促进中心具体承办。
第二十六条 项目在实施期限到达前1个月内,由承担单位向银川市科技局主管科室提交验收申请和相关项目材料,经主管科室初审通过后提交综合科技科,综合科技科审核并负责抽取专家,会同主管科室、计画财务科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专家原则上不能由项目论证专家担任。
第二十七条 不能如期验收的项目须在项目执行期限内向银川市科技局主管科室书面报告理由,经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可延期验收,延期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延期期限超过6个月的须提交党组会议审议,审定同意延期的项目,主管科室须以书面形式报综合科技科备案。
第二十八条 到期应验收的项目,综合科技科应履行监督职责,及时提示主管科室提交项目验收;主管科室应积极履行管理职责,督促项目单位提交验收。主管科室和综合科技科应在1个月内完成各自工作职责。各环节主管责任人是否按要求正确、及时履行职责,作为年度绩效考核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九条 根据项目实施具体情况,需要对项目提前进行现场验收的,主管科室应及时向综合科技科提出申请,由综合科技科负责抽取专家,会同主管科室对项目进行现场验收,现场验收须形成书面意见,参与现场验收的专家原则上应与项目验收专家一致。
第三十条 申请项目验收应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科技局下达的计画档案和项目契约书;
(三)项目工作报告;
(四)项目技术报告;
(五)涉及技术经济指标的有关证明材料;
(六)项目经费决算表;
(七)项目中期检查意见和现场验收材料;
(八)其他证明材料。
第三十一条 项目验收应以项目任务书规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指标为基本依据,主要内容有:
(一)项目任务书规定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二)智慧财产权情况;
(三)经费使用的合理性、规範性;
(四)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经验和教训。
第三十二条 验收结论分为通过和不通过。验收结论须记录在案,作为以后项目承担单位立项审查的主要依据之一。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验收不通过:
(一)任务书规定的主要任务和考核指标完成不足85%;
(二)提供档案资料不详难以判断等导致验收意见争议较大;
(三)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或结果无科学或实用价值;
(四)提供的验收档案资料、数据不真实;
(五)擅自修改任务书考核指标内容。
(六)经费使用不符合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验收不通过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可提出复验申请,3个月内经整改完成后,再次提交验收。
第三十四条 对验收未通过且无意整改或经整改后仍无法通过验收的项目,以专家组不通过验收的书面意见作为项目结题备案依据,并纳入项目档案和信用记录。
第三十五条 对项目执行超过任务书期限6个月以上未完成任务,且事先未作延期申请的,或提交验收材料不符合任务书要求、无法验收的,由综合科技科会同主管科室、项目承担单位形成书面结题意见,作为项目结题备案依据,并纳入项目档案和信用记录。
第三十六条 由于企业转产、破产兼併、资产重组等特殊原因或不可抗力导致项目无法完成和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市科技局做出书面汇报,由项目主管科室提请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项目终止,终止决定由主管科室以书面形式报综合科技科备案并纳入信用记录。
第三十七条 银川市套用研究开发计画项目可申请自治区科技成果鉴定。申请区级成果鉴定必须先向主管科室提出申请,经主管科室初审同意,并经综合科技科审查推荐后方可申请;申请区级成果鉴定的项目必须完成项目任务书规定的主要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通过区级成果鉴定的项目,银川市科技局不再另行组织验收评审,但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按照《银川市科技成果登记管理办法》在银川市科技局进行科技成果登记。
第三十八条 政策引导计画中落实银川市委、政府鼓励科技创新创业扶持政策,以奖代补项目,须提供符合资助条件的相应证明材料,在银川市科技局登记备案;对在优势特色产业领域自主研发,取得自主智慧财产权的创新成果,经自治区科技成果鉴定,在银川市科技局进行成果登记后,方可申请后补助支持。
第六章 专家谘询
第三十九条 计画项目实行专家谘询制度。充分发挥专家在计画指南、立项、招标投标、项目验收等过程中的谘询作用。
第四十条 专家组的产生。专家组从银川市科技谘询专家库中按照项目所属专业领域随机抽取产生,专家抽取和专家库管理由银川市科技局综合科技科负责。银川市科技局委託银川市生产力促进中心承担“银川市科技计画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和“银川市科技谘询专家库”的建立和日常维护工作,银川市生产力促进中心在项目管理过程中不承担管理和决策职责。
第四十一条 以下人员不宜选聘为谘询专家:
(一)与谘询对象有利益关係的;
(二)谘询对象因正当理由事先正式书面申请迴避的;
(三)在以往谘询活动中有不良记录的。
第四十二条 专家组构成人数原则上为单数,不少于5人;重大专项专家组一般不少于7人。
第四十三条 银川市科技局向谘询专家提供与谘询工作相关的资料、信息和数据,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费用,对谘询专家的具体意见负有保密责任。
第七章 成果及智慧财产权管理
第四十四条 计画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按照《银川市科技成果登记管理办法》进行登记。市级科技成果登记和管理工作由银川市科技局综合科技科负责。
第四十五条 银川市科技计画体系基本计画中的套用研究开发计画项目、科技成果转化计画项目、政策引导计画中自主研发取得自主智慧财产权成果的后补助项目以及重大专项,经验收或自治区科技成果鉴定通过后,可登记为市级科技成果;其它项目提供相应证明材料进行备案,不作为科技成果登记。
第四十六条 计画项目所产生的成果及其形成的智慧财产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以外,授予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可以依法自主决定实施、许可他人实施、转让、作价入股等,并取得相应的收益。
第四十七条 项目中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科技计画项目形成的档案材料,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立卷、归档,确保档案的完整、準确。
第四十九条 科技成果档案管理工作由银川市科技局综合科技科统一负责。各项目主管科室必须妥善收集、整理和保管项目自申请到验收所产生的全部档案、资料,并在项目验收时及时移交给综合科技科立卷归档。
第八章 经费管理
第五十条 科技计画项目经费实行零基预算制度。在编制年度计画经费预算时,根据计画指南确定的重点工作和项目专题,提出计画经费的预算安排。
第五十一条 银川市科技局计画财务科负责按财政拨款进度及时将经费拨付项目承担单位,并对项目执行中的科技经费使用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五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对项目经费(含主管部门配套、单位自筹部分的资金)实行单独核算和建立备查账,并按照财务管理规定和项目预算严格专款专用。
第九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五十三条 建立科技计画项目全程管理信誉档案。项目承担单位(承担人)、专家及中介机构、科技管理部门的相关人员要严格执行项目立项、监理、验收、评估评审的各项规则、程式和办法,正确履行对项目的管理、实施、指导和监督等职能,对计画项目实施过程管理的责任主体建立信誉档案,进行绩效跟蹤和考核。
第五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中正确履行职责、项目执行情况良好、验收通过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其在今后年度承担市级科技计画项目,并优先推荐申报上级科技计画项目。
第五十五条 对在项目实施中违反有关规定,不能正确履行职责,不按规定进行科技成果登记,以及符合本办法第三十四、第三十五条情况的,除予以通报外,对项目主要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两年内不予市级科技计画项目支持、不予推荐申报上级科技计画项目、不予出具与所承担项目相关的各种证明。
第五十六条 专家和中介机构对项目的论证结果与项目实施结果挂鈎。在论证评审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参与项目论证评审的资格,三年内不再聘请。论证评审结论与项目实施结果差异较大的,在无其它客观原因情况下,减少其参与论证评审项目的数量,直至取消评审资格。
第五十七条 项目主管科室推荐的项目与项目实施结果挂鈎,实行绩效考核。推荐立项的準确性、项目的实施效果、是否正确履行相应职责、履行职责是否及时到位等内容作为考核相关部门和公务人员的重要依据。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由银川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银川市科技计画与项目管理办法》(银科字[2003]1号档案)、《银川市科技计画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银科字[2010]46号档案)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