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二)检查并处理市委、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党的组织和市管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的章程及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必要时直接查处下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管辖範围内的比较重要或複杂的案件。
(三)查处市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县、区政府及其市管的领导成员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以及政纪的行为;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和个人或单位对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四)作出维护党纪的决定,制定党风党纪政纪教育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纪检、行政监察工作方针、政策的宣传和对党员、国家工作人员遵纪守法、为政清廉的教育工作。
(五)开展纪检监察工作理论及有关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执行党纪条规和政策规定的具体办法和措施。
(六)调查研究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政府制定有关政策、法规的情况,对其违反国家法律和有损国家利益的条款,提出修改、补充建议;变更或撤销下级行政监察机关不适当的决定和规定。
(七)会同有关部门抓好执法监察工作、综合治理工作以及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
(八)会同市有关部门以及各县、区党委、政府管理纪检监察干部,审核各县、区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班子和市纪委监察局各派驻(出)机构以及市直单位纪检、监察机构主要领导干部人选;组织和指导纪检监察系统干部的培训工作。
(九)承办市委、市政府和省纪委、省监察厅授权和交办的其他事项。
派驻机构
工作範围
1.市直纪工委、行政监察室:领导市直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负责管理市政府办公室、市科学技术局、市司法局、市人口计画生育局、市审计局、市外事侨务局、市统计局、市法制局及其下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
2.市纪委派驻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纪检组分别负责管理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该系统的纪检工作;市监察局派驻市公安局监察室负责管理市公安局及其直属单位和该系统的监察工作。
3.市纪委监察局派驻市直单位第一至第四纪检监察组负责管理相应市直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具体单位是:
第一组: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下属单位。
第二组:市教育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卫生局、市文物旅游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其下属单位。
第三组: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及其下属单位。
第四组:市民政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其下属单位。
工作职责
1.监督检查驻在部门及直属单位、所属系统和授权管理单位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的决定、命令的情况。
2.对驻在部门及直属单位、授权管理单位的党组(党委、党工委)及其成员和行政领导干部,履行《党章》和中央纪委、监察部档案规定情况进行监督,对发现的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进行初步核实,发现问题严重的及时向市纪委、市监察局报告。
3.协助驻在部门和授权管理单位党组(党委、党工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任务的落实,会同有关部门对党员、干部进行党纪、政纪和法纪教育。
4.监督检查驻在部门及直属单位、所属系统和授权管理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对涉及追究责任问题,及时报告市纪委。
5.督促驻在部门和授权管理单位研究制订本系统、本行业加强标本兼治,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有效措施。
6.调查处理授权管理单位党员、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和市纪委、市监察局交办的案件,受理对党员、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及其申诉。
7.完成市纪委、市监察局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