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漯河市郾城区委、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郾发〔2010〕7号),设立漯河市郾城区民政局,为区政府工作部门。
基本介绍
- 中文名称:漯河市郾城区民政局
- 类别:国家机关
- 地点:漯河市郾城区
- 成立时间:2010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区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
(二)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行政管理职能划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加强社会救助职责,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省、市民政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民政工作规範性档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责任。
(三)拟订全区优抚政策规定;组织指导拥军优属工作;监督实施各类优抚标準;审核报批、褒扬革命烈士;负责有关人员的伤残评定工作;指导光荣院和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的管理工作。
(四)落实全区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简称军休人员)、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工作政策;负责退役士兵、转业士官、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落实军队离退休干部、军工(遗属)的有关政治、生活待遇;指导协调复员退伍军人稳定工作。
(五)拟订全区救灾工作政策规定;负责组织、协调全区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筹措、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六)拟订全区社会救助规划和政策规定,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协调跨区及乡镇救助管理工作。
(七)拟订全区行政区划管理和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办法;负责全区行政区域的设立、命名、变更工作;负责跨县区和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的审报工作;负责区界勘定和管理工作。
(八)拟订全区基层民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规定并指导实施;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务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九)拟订全区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规定;落实全区收养工作;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和救灾捐赠工作;指导孤儿、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十)拟订全区婚姻管理、殡葬管理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区婚姻登记、殡葬管理工作,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
(十一)拟订全区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指导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区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规定和职责规範,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三)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区民政局设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秘、政务信息、机要保密、档案、安全、信访、精神文明建设、后勤保障和信息化工作;承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离退休干部管理及党群、计画生育等工作;负责机关有关规範性档案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相关行政複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承办相关新闻发布和新闻宣传工作;承担民政科技管理和民政行业标準化工作;开展民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拟订全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民政基础设施建设标準;指导、监督中央、省、市、区财政拨付的民政事业资金管理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民政统计管理工作;会同有关方面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範,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
(二)社会救助与社会事务股
组织拟订全区社会救助政策意见并监督实施;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组织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农村五保供养、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和临时救助工作;承担中央、省和市级财政投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农村五保供养等资金的分配和监管工作;参与拟订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相关办法;承担全市社会救助信息管理工作;拟订全区救灾工作政策规定和减灾规划;承担救灾组织、协调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承担全区灾情核查和统一发布工作;承担中央、省、市、区救灾款物的分配及监管使用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农村灾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灾民生活救助;承担区级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和救灾捐赠工作;承担区救灾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拟订全区婚姻、殡葬管理和城市生活无关人员管理的政策规定;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协调跨乡镇间生活无关人员救助工作;承担全区婚姻登记信息管理工作;指导全区婚姻、殡葬、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拟订全区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按照管理许可权进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查处民间组织的违法行为和非法的民间组织;承担民间组织信息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全区民间组织的登记管理工作;拟订全区行政区划管理和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办法;负责全区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的申报工作;负责跨县区和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的申报工作;负责区界勘定和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指导乡镇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协调处理乡镇间的边界纠纷;拟订全区城乡基层民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意见并组织实施;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负责推动村务公开、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承担区农村村务公开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拟订全区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规定;落实国家、省、市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以及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护政策;落实全区收养工作;拟订社会福利企业扶持政策措施;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规定,指导慈善工作;组织和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残疾人特殊教育和康复工作。
(三)优抚安置股
落实全区优抚和军休人员服务管理及军队退役义务兵、退役士官、转业士官、复员干部、1—4级伤残军人的接收安置政策规定;审核报批、褒扬革命烈士;负责有关人员的伤残评定工作;指导全区光荣院和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的工作;组织军休人员接收安置工作;指导、督促落实军休人员政策、生活待遇;指导实施待分配期间退役士兵的管理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服务和生活补助费发放工作;指导、协调复员退伍军人稳定工作;指导军休人员服务管理机构日常管理工作;承担区处理复员退伍军人信访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人员编制
区民政局机关行政编制9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纪检组长1名;股级领导职数3名。
驾驶员编制1名。
五、其它事项
(一)区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和区复员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的有关具体工作由区民政局承担。
(二)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
(三)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
(四)所属事业单位的设定、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