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章程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
中国石油和化工安全生产协会(China petroleum and Chemical Safety Production Association)简称CPCSPA。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
中国石油和化工安全生产协会是由中国(含港、澳、台地区)各地石油天然气和化工行业上中下游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社会团体和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安全製造单位以及专家事业单
位发起,30家单位支持,正式组建中国石油和化工安全生产协会(非官方),在香港注册,登记号码(51767021 - 003),协会是行业自律性组织,是推动和发展中国石油和化工行业
安全生产事业的重要社会量。经营人和管理人自愿组成的行业性团体,不受地区、部门限制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公益性、社会团体,具有社会团体资格。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
遵纪守法、法律和社会道德规範;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指导原则,贯彻党和国家
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团结和组织社会力量,努力提高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水平,为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实施安全生产发展战略,提高全民安全
素质,构建和谐社会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在有关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安全生产工作者和政府部门之间发挥桥樑和纽带作用,为促进我国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贡献力量。
第四条
依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调度《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本团体不设业务主管单位,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下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 。
第二章 业务範围
第六条
注册业务範围
(一)组织开展安全环保节能生产方面的调查研究,为国家制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和安全生产重大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参与有关安全环保节能生产规章制度、发展规划、标準规範的研究和制定;
(三)收集、分析、交流安全环保节能生产信息,编辑、出版会刊,开展安全生产自律活动;
(四)组织安全环保节能生产新技术、新产品、新成果的研究、鉴定、评定、展销和推广套用,推动安全生产科技创新,促进安全生产科技进步,为实施“科技兴国”战略服务;
(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总结、交流和推广安全环保节能生产先进管理经验,组织实施安全环保节能生产标準化工作,提高企业安全环保节能管理
水平;开展安全环保节能生产宣传和教育、培训活动,增强安全环保节能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环保节能文化素质;
(六)承担安全环保节能相关赴外国交流考察调研活动的安排组织;
(七)开展安全环保节能生产公益性活动和谘询服务;
(八) 为会员服务,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安全环保节能生产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九) 承办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委託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热心节能减排事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理事会议讨论投票通过;
(三)由会长授权常务副会长签字批准。
(四)由综合管理部颁发会员和会员单位证书。
第十条 会员和会员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和会员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由名誉会长、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专家委员会委员长组成,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和理事单位;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情况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修改会费收取标準与使用管理办法;
(五)审查议案,通过决议。
(六)决定终止事宣;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1/2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第十六条 理事会暨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理事会暨年会会上审议协会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使用情况报告,举行名誉会长、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专家委员会委员长的聘任仪式。
第十七条 本团体的名誉会长、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专家委员会委员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专家委员会委员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八条 本团体名誉会长、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长、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专家委员会委员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十九条 本团体名誉会长、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长、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专家委员会委员长任期3年,到期续聘发放证书。
第二十条 本团体常务副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档案。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画;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负责具体财务工作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设理事长办公会制度,主持本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会长、(常务)副会长、专家委员会委员长、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组成,决定协会重要事项。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企业赞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範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和企业赞助费以及其他会务费。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範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必要的工作津贴由会费中出。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準确、完整。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应当配备至少一名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和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
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法定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二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体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五六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併到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 条 本章程经二o一 六年 月 日经理事会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