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解决我县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庐江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县政府令第20号,以下称《暂行办法》)和《关于公布2008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保障相关标準的通知》(庐政办[2008]47 号)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供应标準与价格
(一)经济适用住房单套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二)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基準价格,按照《安徽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皖价房〔2003〕174号)和《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由县物价局会同县房地产管理局等部门,根据具体项目核定后报县政府审批,向社会公布。
(三)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由县房地产管理局统一组织实施,销售方式可採取分期付款。在候购家庭较多时可採用摇号的方式确定申购家庭,符合《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申购家庭可优先购房。
二、申购条件及供应範围
(一)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在庐城城区实际居住的一对夫妇为一个申购家庭(含单亲家庭),家庭成员均具有庐城城区非农业户口;
2、家庭收入年人均低于7252 元(含本数);
3、无住房或现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含本数);
4、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係。
(二)下列家庭成员可作为分摊家庭收入的人口:
1、申购家庭夫妇(含单亲家庭);
2、与申购家庭夫妇同住的未婚或者离异、丧偶后无住房的直系亲属;
3、在服义务兵役的子女;
4、在外读书的未婚子女。
(三)下列房屋应当认定为申购家庭的原住房:
1、家庭成员居住的私有住房;
2、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住房;
3、现住父母或子女的住房;
4、申购家庭成员已出租或在前5年内已转让的自用住房;
5、待入住的拆迁安置住房;
6、违章搭建的住房(在自行拆除后,可不核定为原住房)。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1、家庭收入年人均高于7252 元;
2、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18平方米;
3、家庭成员不具有庐城城区非农业户口;
4、家庭成员已在庐城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建房的,或者已参加集资建房的;
5、已参加福利分房、已领取住房补贴的家庭未按规定退回所分房屋和领取的住房补贴;
6、已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
(五)申购经济适用住房须同时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1、家庭户口本、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原件、複印件);
2、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无工作单位由居住地社区出具庐城镇政府签署意见的收入证明(原件、複印件);
3、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出具的现住房证明,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证明、无房证明和实际居住证明(原件、複印件)及退回福利分房与退回住房补贴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居住地社居委出具;
4、委託代理人为申请人办理购房手续的,需提交授权委託书和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原件、複印件);
5、其他相关证明或证件(原件、複印件)。
三、申购程式:
(一)申请:
符合申购条件的家庭,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户口所在地社居委领取并按要求填写《庐江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
(二)初审:
申购家庭将《庐江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和相关材料準备齐全后,在规定时间内送达户口所在地社居委,社居委组织人员对申购家庭的家庭收入、住房现状、家庭人口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评议,并由经办人员初审,材料不齐的要求其补齐材料,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居住地、户籍所在地社区和工作单位予以公示15天。公示期间对有异议者由社居委组织调查核实,异议成立取消申购资格。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将有关材料上报庐城镇政府複审,複审无异议报县房地产管理局审核。
(三)审核:
县房地产管理局会同政府法制、监察、民政、财政、庐城镇等相关部门对複审材料进行审核,对审核不符合要求的,由审核小组书面通知申请人。对符合条件的统一编号,在户口所在地社区再次公示,同时在县政府网站、巢湖日报(庐江版)或县电视台公示,期限15天。公示期间对有异议者由审核小组组织调查核实,核实异议成立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其申请人编号作废,取消申购资格。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核发《庐江县经济适用住房待购通知单》。申购家庭凭《庐江县经济适用住房待购通知单》参加公开摇号(具体办法另行通知)。通过摇号取得认购资格的家庭,县房地产管理局发给《庐江县经济适用住房準购证》。认购家庭凭《庐江县经济适用住房準购证》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相关购房手续。
四、产权管理
(一)经济适用住房出售时,应当使用《房屋销售契约》。建设单位应向购房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按有关规定和契约约定承担保修责任。购房户凭《庐江县经济适用住房準购证》等相关要件办理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房地产、国土资源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申购家庭成员姓名”等事项。
(二)经济适用住房不允许上市交易、不允许对外出租、不允许赠予和借(租)给亲友居住,不得改变使用性质。如需购买商品房,必须退出。
(三)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应按有关规定交纳房屋公共维修资金,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五、监督管理
(一)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由县房地产管理局追回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或者由购房人按同地段商品房市场价格补足购房款;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县房地产管理局分别不同情况提请县政府、县监察局对该单位主要领导给予行政问责。
(二)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审核、销售的工作人员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相应处分。
六、本细则由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