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下铁道建设管理暂行规定这是一部地方法规。发布于2001年7月22日。
基本介绍
- 中文名:深圳市地下铁道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 发布单位:81908
- 发布文号:市政府令第101号
- 发布日期:2001-07-22
【生效日期】2001-07-2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档案来源】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101号)
《深圳市地下铁道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已经深圳市人民政府三届二十九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于幼军
二00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深圳市地下铁道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市长:于幼军
二00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深圳市地下铁道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地下铁道(以下简称捷运)建设的管理,保证捷运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深圳市捷运建设工程,是深圳市自筹资金建设的社会公益性重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本暂行规定所称捷运建设,包括捷运建设工程、辅助工程、与捷运相连的地面和地上轨道工程以及捷运沿线的综合开发。
本暂行规定所称捷运建设,包括捷运建设工程、辅助工程、与捷运相连的地面和地上轨道工程以及捷运沿线的综合开发。
第三条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将捷运建设纳入深圳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长远计画,分期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支持与配合捷运建设。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支持与配合捷运建设,不得阻碍或影响捷运工程的进行。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支持与配合捷运建设。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支持与配合捷运建设,不得阻碍或影响捷运工程的进行。
第四条捷运建设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分期建设和安全优质的原则。
第五条深圳市捷运工程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捷运工程建设指挥部)是市政府设立的负责捷运建设重大问题的决策和协调领导机构。
市捷运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捷运办)在市捷运工程建设指挥部的领导下,依照本暂行规定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市政府、市捷运工程建设指挥部有关捷运建设的工作部署和各项决议;
(二)审核捷运建设规划,审议深圳市捷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运公司)提出的年度捷运工程建设计画、投资安排及资金组合方案,报经市捷运工程建设指挥部批准后监督实施;
(三)研究审核捷运建设、运营、开发以及对外採购、招标投标中的重大事项;
(四)监督管理捷运工程的设计、概预算和安全质量工作,指导捷运国产化工作的实施;
(五)协调解决捷运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征地、拆迁、交通、城管以及涉及各部门的相关问题;
(六)处理市捷运工程建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捷运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捷运办)在市捷运工程建设指挥部的领导下,依照本暂行规定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市政府、市捷运工程建设指挥部有关捷运建设的工作部署和各项决议;
(二)审核捷运建设规划,审议深圳市捷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运公司)提出的年度捷运工程建设计画、投资安排及资金组合方案,报经市捷运工程建设指挥部批准后监督实施;
(三)研究审核捷运建设、运营、开发以及对外採购、招标投标中的重大事项;
(四)监督管理捷运工程的设计、概预算和安全质量工作,指导捷运国产化工作的实施;
(五)协调解决捷运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征地、拆迁、交通、城管以及涉及各部门的相关问题;
(六)处理市捷运工程建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捷运公司作为捷运建设项目法人,依照本暂行规定具体负责捷运建设的实施。
第二章 捷运建设规划管理
第七条捷运建设应根据国家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和捷运建设规划进行。
深圳市捷运建设规划(以下简称捷运建设规划)包括捷运路网总体规划和捷运路网各线路的详细规划。捷运建设工程根据捷运路网总体规划分期组织实施。
深圳市捷运建设规划(以下简称捷运建设规划)包括捷运路网总体规划和捷运路网各线路的详细规划。捷运建设工程根据捷运路网总体规划分期组织实施。
第八条捷运路网总体规划作为城市专项规划由市规划国土部门根据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及城市公共运输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经市捷运办审核并报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定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实施。
第九条捷运路网各线路详细规划由捷运公司根据路网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经市规划国土部门审定后分期实施。
第十条捷运路网总体规划和捷运路网各线路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国土部门监督实施。
第十一条捷运路网总体规划和捷运路网各线路详细规划的修改,应当按照本暂行规定的编制、审批程式进行。
第十二条捷运建设根据规划需徵用或收回土地的,由市规划国土部门负责徵用或收回;需拆迁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市规划国土部门组织拆迁、安置。
第十三条捷运建设工程所需通讯、供电、供水、排水、燃气和人防等管线及设施情况的资料,由市规划国土部门统一向捷运公司提供。因管线及设施情况资料不详或不实而在捷运建设工程勘测或施工中遭受损坏的,捷运公司不负修复及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捷运建设单位有责任保护捷运沿线的通讯、供电、供水、排水、燃气和人防等管线安全。
对捷运建设必须拆除的规划範围内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公共设施,捷运公司应在施工期间设定临时性替代设施,并在施工完成后予以恢复。
对捷运建设必须拆除的规划範围内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公共设施,捷运公司应在施工期间设定临时性替代设施,并在施工完成后予以恢复。
第十五条捷运建设需要拆迁、改移业经报建批准敷设的管线,由拆迁人按原敷设标準给予补偿;管线需要重新敷设或增容的,费用由管线权属单位承担。
捷运建设确需进行地下管线永久拆迁或临时迁移时,各管线权属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协商确定管线迁移方案并协助实施。
捷运建设确需进行地下管线永久拆迁或临时迁移时,各管线权属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协商确定管线迁移方案并协助实施。
第十六条捷运建设工程沿线的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市规划国土部门和捷运公司无偿提供其所属建筑物的有关资料。
捷运公司需派员进入单位和个人的建筑物内对建筑物进行检测的,应提前向被检测的单位和个人发出检测通知。捷运公司需派员进入边境管理区或军事管理区检测作业时,应提前通知其管理部门并办理有关证件。
捷运公司工作人员进行前款所列现场检测时,应携带有效证件并佩带检测标誌。
捷运公司需派员进入单位和个人的建筑物内对建筑物进行检测的,应提前向被检测的单位和个人发出检测通知。捷运公司需派员进入边境管理区或军事管理区检测作业时,应提前通知其管理部门并办理有关证件。
捷运公司工作人员进行前款所列现场检测时,应携带有效证件并佩带检测标誌。
第三章 捷运建设规划控制区管理
第十七条捷运建设规划控制区是指以捷运地下车站和隧道两侧各50米内,捷运地面车站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外边线外侧各30米内,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等建筑物、构筑物外边线外侧各10米範围内的陆域和水域。如需变更捷运建设规划控制区範围,须经市政府批准。
捷运建设规划控制区内徵用或收回的捷运建设用地,无偿划拨给捷运公司使用。
捷运建设规划控制区内徵用或收回的捷运建设用地,无偿划拨给捷运公司使用。
第十八条在捷运建设规划控制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非捷运工程建筑,必须经市规划国土和建设部门批准,市规划国土、建设部门不得授权或委託其派出机构审批。
在捷运建设规划控制区内,非捷运建设的勘察、钻探,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和管线及其他设施需跨越或横穿捷运的,有关单位应事先徵得捷运公司的同意后,再按有关基建报建批准程式报市规划国土部门审核。
在捷运建设规划控制区内,非捷运建设的勘察、钻探,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和管线及其他设施需跨越或横穿捷运的,有关单位应事先徵得捷运公司的同意后,再按有关基建报建批准程式报市规划国土部门审核。
第十九条在捷运建设规划控制区内徵用或收回土地用于非捷运建设用途的,或对原有建筑物进行重建、扩建、改建的,市规划国土、建设部门在批准前应事先徵询捷运公司的意见。
第二十条凡在捷运建设规划控制区内对捷运建设工程构成妨碍的设施,应按规划要求予以拆除;确有必要并可以保留的,捷运公司应当採取相应的技术措施保护捷运工程的进展和安全。
第四章 捷运建设工程管理
第二十一条捷运建设工程实行"地面服从地下"的原则,捷运建设规划控制区内的地面各项建设,应服从和配合捷运建设工程。
市政、公用设施工程建设与捷运建设工程相冲突的,由市捷运办会同市规划国土和建设部门按照捷运建设优先的原则进行协调和处理。
捷运建设施工对城市交通造成重大影响的,捷运公司应及时会同有关交通管理部门制订疏解方案报市捷运办组织实施。
市政、公用设施工程建设与捷运建设工程相冲突的,由市捷运办会同市规划国土和建设部门按照捷运建设优先的原则进行协调和处理。
捷运建设施工对城市交通造成重大影响的,捷运公司应及时会同有关交通管理部门制订疏解方案报市捷运办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捷运建设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暂行规定进行管理,确保捷运建设安全优质高效地顺利进行。
第二十三条捷运建设项目法人应当对捷运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及建设监理等项工作,按照法律、法规有关业主责任制规定,认真组织安排和进行管理,并严格控制捷运建设的投资、进度和工程质量。
第二十四条捷运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谘询、施工、监理、设备採购,由捷运建设项目法人依法进行招标,择优选定中标单位。
第二十五条捷运工程建设的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监督管理。捷运工程建设期间及工程竣工保修期内的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由市施工安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捷运建设工程应当执行国家、行业技术标準。国家、行业技术标準尚未有明确的部分,捷运公司可根据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规定以及国家对深圳捷运建设的有关批覆,制定捷运建设工程的企业技术标準,并报市建设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为保证捷运的通风安全,捷运公司可以在捷运车站或通风口附近採取技术保护措施,捷运工程建设沿线有关单位应服从并予以配合。
第二十八条与捷运直接配套的项目,应按捷运建设规划和项目建设进度,与捷运主体工程同步进行建设。
第二十九条捷运项目建成后,由建设项目法人依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可由捷运公司报市捷运工程建设指挥部批准组织试运行。在条件成熟时,由市政府或由市政府报请国家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正式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营。
第五章 捷运建设资金的来源与管理
第三十条市计画、财政部门负责捷运工程建设政府投资资金的综合平衡和资金安排。市计画、财政部门会同捷运公司,根据捷运建设事业长远发展要求,对拟实施的各期捷运工程,编制资金安排计画及预算,经市政府审定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
市政府组织专家会议对捷运工程项目进行专项论证,并依据论证及设计方案确定项目总投资。
捷运公司根据实际需要对捷运工程固定资产投资、资金使用及项目进度年度计画进行调整时,应由市捷运办审核,市计画、财政部门批准。
市政府组织专家会议对捷运工程项目进行专项论证,并依据论证及设计方案确定项目总投资。
捷运公司根据实际需要对捷运工程固定资产投资、资金使用及项目进度年度计画进行调整时,应由市捷运办审核,市计画、财政部门批准。
第三十一条捷运建设所需资金实行政府投资与多渠道筹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十二条市财政部门设立捷运建设专户,管理捷运建设的非商业性资金。
第三十三条市财政部门根据捷运建设项目的年度财政预算和投资计画,按建设契约和项目进度,分批将建设资金拨付捷运公司工程资金专户并监督使用。
第三十四条市政府支持捷运公司多渠道筹集捷运建设资金,保证捷运建设资金的落实,保障捷运建设可持续发展。
捷运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银行贷款、发行债券、上市融资、利用外资、吸纳社会投资股东、接受捐赠等渠道筹集捷运建设资金。
捷运公司对自筹捷运建设资金的运用、增值、还贷承担法人有限责任。
捷运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银行贷款、发行债券、上市融资、利用外资、吸纳社会投资股东、接受捐赠等渠道筹集捷运建设资金。
捷运公司对自筹捷运建设资金的运用、增值、还贷承担法人有限责任。
第三十五条捷运建设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捷运公司的资金使用情况应接受市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审计。
第三十六条捷运建设需缴纳的各种税费,在市政府法定批准许可权内可减免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减免。
第六章 捷运沿线土地综合开发
第三十七条在捷运建设用地和捷运公司以法定有偿出让形式和程式取得捷运沿线土地上进行特定区域的土地综合开发,必须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和捷运建设规划,并与捷运建设同步规划。
捷运沿线土地综合开发应充分利用捷运地下及地面空间,严格依照捷运沿线特定区域土地综合开发利用规划确定的方式、範围和用途进行开发。
捷运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遵循地下空间开发与利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
捷运沿线土地综合开发应充分利用捷运地下及地面空间,严格依照捷运沿线特定区域土地综合开发利用规划确定的方式、範围和用途进行开发。
捷运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遵循地下空间开发与利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捷运公司根据规划地政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编制捷运沿线特定区域的土地综合开发利用规划,报市规划国土部门综合协调并经法定程式批准后分期组织实施。
第三十九条捷运公司对经批准取得的捷运沿线规划用地享有土地综合开发权和物业管理权。综合开发的土地地价,按未建捷运时的地价核定出让给捷运公司开发。综合开发的土地地价款,按先开发后上缴原则,根据开发进度分期缴纳。
捷运公司进行捷运沿线土地综合开发所获得的收益,应全部用于捷运建设。
捷运公司进行捷运沿线土地综合开发所获得的收益,应全部用于捷运建设。
第四十条捷运沿线土地综合开发,按本暂行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享受优惠待遇。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未按本暂行规定有关程式取得批准,擅自在捷运建设规划区内进行新建、重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的,或者进行其他大幅增加或减少载荷量活动的,由市规划国土部门按城市规划管理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和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被拆迁人不按徵用土地或房屋拆迁公告的要求及时签订征地补偿协定或不按时迁出、交出土地使用权的,由市规划国土部门按照有关征地和拆迁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对违反本暂行规定妨碍捷运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追究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造成捷运工程直接经济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阻碍、围攻、谩骂、殴打依法执行公务的捷运建设工作人员,或故意挑起事端、寻衅滋事以及盗窃、哄抢捷运建设器材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