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水县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工作方案
为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规範有序开展地质灾害隐患点治理或防灾避险搬迁工作,有效避免和减少因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切实保障人民民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贵州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暂行办法》及我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预防为主,治理与避让相结合,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贯彻“以人为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科学规划,统筹安排,节约用地,方便生产、生活”的方针,切实维护人民民众切身利益,注重把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工作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紧密结合,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县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重要意义
开展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切实解决民生问题的重要举措。我县地质构造複杂,地质灾害频发,隐患十分突出,地质灾害已成为危及人民民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对此,省、市领导高度重视,在项目上予以了我县大力支持,通过实施搬迁避让工程项目,我县部分地质灾害区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得到了有效保障,生产生活条件得到有效改善。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改善和保障民生、保护人民民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更加突出位置,千方百计避免人员伤亡,最大限度地减少财产损失。
三、基本原则
(一)统一规划。各乡镇(区)在编制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时,应当将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作为其组成部分,并对规划区实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二)属地管理。地质灾害治理和避让搬迁工作遵循属地管理原则,以各乡镇(区)政府(管委会)为主体,统一组织实施。
(三)突出重点。各乡镇(区)于每年底上报下年度地质灾害治理和避让搬迁计画,由县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综合各地质灾害隐患点受灾害威胁的轻重缓急程度,确定全县年度地质灾害治理和避让搬迁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统筹推进。地质灾害治理和避让搬迁工作要与发展经济、改善人居环境、生态文明建设相结合,同步推进各项工作开展。
(五)分类处置。因自然形成的地质灾害隐患,防灾避险搬迁以受隐患威胁住户自力更生为主,政府补助为辅,补助资金由县、乡两级负责落实;因採矿或其他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明确防治责任单位,由治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承担治理和避让搬迁费用。
四、工作目标
在2014年9月20日前各乡镇(区)向县国土资源局上报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选址初步规划;县国土资源局应在各乡镇(区)提出初步规划后20日内完成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勘界工作;县住建局及时开展集中安置点修建性规划的编制和建安成本的测算工作;有关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选址、危险性评估、规划编制、成本测算等工作务必在今年10月底前全面完成。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选址规划完成后,各乡镇(区)结合实际,启动开展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的其它工作。
根据我县的实际,2015年计画实施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200户,2016年计画实施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500户。各乡镇(区)具体搬迁具体任务待对全县地质灾害隐患威胁情况全面排查后,按照轻重缓急原则确定。
五、工作程式
根据我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现状,採取灵活多样的搬迁形式,因地制宜实施搬迁,避让搬迁主要採用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两种方式,在充分尊重农户意愿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採取集中搬迁和分散搬迁相结合、就近搬迁和异地搬迁相结合、重建安置和自主安置相结合等多种搬迁安置方式,增强搬迁安置工作的可操作性。
(一)集中安置工作程式
1、集中安置地选址工作由乡镇(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并符合下列要求:
(1)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修订)》规定的农村建房用地标準。
(2)必须符合乡镇(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区)建设总体规划、村镇控制性规划,儘量不占或少占耕地、林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3)符合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成果,避开地质灾害、洪涝等灾害危险区,避免形成新的安全隐患。
(4) 集中安置地应儘可能方便搬迁住户的生产和生活。
2、乡镇(区)政府(管委会)编制避让搬迁安置方案,明确搬迁範围、安置地点和补助标準,与搬迁户签订避让搬迁协定,就拟搬迁地点、搬迁时间、过渡方式、原居住房屋拆除承诺、资金支付方式、争议解决方法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并充分听取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的意见。
3、乡镇(区)集中安置方案纳入县年度地质灾害治理、避让搬迁方案后,乡镇(区)政府(管委会)在搬迁前将集中安置方案向社会公布并接受民众对其实施情况的监督,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
4、乡镇(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对搬迁户实行搬前、中、后全程管理,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避让搬迁验收;县财政局负责资金审核和拨付。
(二)分散安置工作程式
1、鼓励村民自行避让搬迁,特别是向中心村、集镇搬迁。乡镇(区)政府(管委会)与搬迁户签订避让搬迁协定,协定内容应当包括村民搬迁安置方式(新建或购房)、拟搬迁地点、搬迁时间、过渡方式、原居住房屋拆除承诺、资金支付方式、解决争议的方法等主要内容。乡镇(区)政府(管委会)将分散安置户汇总后上报县国土资源局,统一纳入县年度地质灾害治理、避让搬迁方案。
2、乡镇(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对搬迁户实行搬前、中、后全程管理,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避让搬迁验收;县、乡财政部门负责避让搬迁资金审核和拨付。
3、对个别已列入避让搬迁方案后又拒不搬迁的民众,应多做宣传、说服工作,经多次做工作仍不搬迁的,在主汛期和地质灾害易发期或该区域已发布地质灾害预警时,为确保民众人身财产安全,可依照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贵州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暂行办法》及《习水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有关要求,当地政府可将其强制迁入临时避险点,直至渡过危险期。
六、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成立以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为组长,县政府办公室联繫主任、县国土资源局局长为副组长,发改、民政、财政、住建、教育、交通、水利、环保、扶贫、农牧、供电、安监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县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对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职责进行明确,确保责任有效落实。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国土资源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各项工作。各乡镇(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具体负责工程的组织实施。
(二)土地保障
坚持“节约用地、少占耕地、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由乡镇(区)政府(管委会)出面协调,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转租、调换、退耕还林或根据就近原则将集体经济组织未承包土地及闲散地调整给搬迁户耕种等多种方式,既可户与户之间互换、又可组与组之间互换、还可多户交叉分块对换。对于原宅基地,能复耕的儘量复耕。
(三)资金保障
省、市拨项目补助资金,由县财政局统一管理,搬迁工程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及时足额拨付。为确保项目顺利推进,县政府适当安排工作经费,用于解决项目勘查及日常工作等前期费用。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捆绑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审计,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截留。
(四)政策保障
各乡镇(区)和县直有关部门要在土地使用和相关手续的办理上对搬迁安置工程予以最大限度的帮助和政策扶持;要集中财力兴建基础设施,完善生活配套设施;要支持搬迁农户的经济发展,鼓励搬迁对象调整产业机构、发展第三产业和组织必要的劳务输出,解决搬迁民众生产生活困难,为增产增收创造条件,实现“搬得出,稳得住,能发展,可致富”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