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令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第22号
《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治理规定》已于2015年9月6日经市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市长 黄兴国
2015年9月7日
规定
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治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治理工作,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政府属地责任,防止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民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治理工作。
第三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治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法依规、严格责任,风险管理、社会共治。
第四条 通过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治理,实现危险化学品企业规划布局科学合理,本质安全水平明显提升,安全隐患及时排除,安全生产环境显着改善。
第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治理工作,承担属地管理责任。向社会公布危险化学品企业监管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天津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对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治理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辖区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本辖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治理的相关工作职责并承担属地管理责任。
第二章 监督管理责任
第六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召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联席会议,拟定年度监管计画,通报相关信息,研究、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治理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治理综合工作,承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职责。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市统一的危险化学品企业行政检查标準和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环保、商务、海事、邮政等依法对危险化学品安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其职责範围内对危险化学品企业实施安全治理。
行业主管部门、特殊监管区域监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履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治理相关工作职责。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相关工作职责,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治理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九条 对登记注册地和实际生产经营地不一致的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的企业,由生产经营行为发生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监管,企业登记注册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予以配合,主动通报企业注册相关信息。
第十条 市级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确定由其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範围;区县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企业实施监管。
市和区县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监管範围和企业目录,不得遗漏。
第三章 企业主体责任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危险化学品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自查制度,重点对下列事项进行自查:
(一)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情况;
(二)落实安全投入情况;
(三)落实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制度,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四)安全设施、设备、装置保持良好运行状态,无安全隐患情况;
(五)危险工艺运用和危险场所动火、有毒有害、受限空间、爆破、登高等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情况;
(六)落实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风险辨识防控及现场监控措施情况;
(七)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执行情况;
(八)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与管理能力经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情况;
(九)编制应急预案,提供相应的保障措施,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演练并进行评估情况;
(十)行业协会确定的自查事项;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对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并建档备查。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距离应当严格执行相应类别的国家规定和标準。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并执行。
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审批部门应当严格审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距离并徵求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港口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装卸建设项目应当徵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
在已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周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距离的规定和标準。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建立风险管控制度,对设备运行、人员操作、工艺流程、安全设施等方面开展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分析,採用相应的安全评价方法进行风险评估,及时採取对策措施。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对重大危险源、危险源点应当加强安全管理,通过物联网、大数据等科技手段进行24小时实时线上监控,并安排专人值守,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实时、準确地向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提供基础数据、与安全有关的业务及监测数据等信息。
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设备设施检修报废制度,确保设备设施正常运行。
安装报警系统、联锁装置的危险化学品企业严禁擅自停用。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应当按规定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实行分类、分区储存,严禁超範围、超量储存,严禁禁忌物混存。
第十八条 具有资质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应当严格使用专门的运输车辆,不得超过规定荷载运输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与普通货物混装混运,不得将互相禁忌的危险化学品混装混运。
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悬挂或者喷涂符合国家标準要求的警示标誌。
运输剧毒化学品应当严格按照公安机关开具的剧毒化学品运输通行证载明事项进行运输。
第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出租设备设施、作业场所的,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应当统一协调管理。
第四章 综合治理措施
第二十条 本市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批危险化学品项目,除国家级与市级重点危险化学品项目外,其他危险化学品项目原则上不予批准。
本市危险化学品项目布局规划应当统筹区域经济社会环境因素、安全容量,充分考虑区域产业链合理性。
已建成的危险化学品企业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距离规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依法停产停业或者搬迁。
第二十一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制定监督检查方案,确定监督检查的频次、方式、重点行业和重点内容。
第二十二条 本市在对危险化学品企业的违法行为依法给予相应处罚的同时,加强对企业日常监督管理,对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实行记分管理制度。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危险化学品企业轻微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準和监管措施,对危险化学品企业在记分周期内累积扣分达到相应标準的,实行重点监管。
第二十三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一)企业由于安全生产问题1年内被处以2次以上(含2次)行政处罚的;
(二)企业未按规定进行自查的;
(三)企业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不及时採取措施治理的;
(四)企业对监管部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及时採取整改措施或在规定时限内未整改完成的;
(五)企业未及时、如实提供与安全有关的业务及监测数据的;
(六)未取得批准档案擅自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
(七)企业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对发生上述行为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实施重点监管,并在项目核准、用地审批、政府採购、工程招投标、出入境资质审核等方面通报相关单位,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
第二十四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企业监督平台,建设安全监督"一张网"。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本部门掌握的危险化学品企业信息及有关行政执法信息向监督平台提供,实现监管信息的互通和共享。
第二十五条 本市政府绩效考核工作应当提高安全生产绩效考评分值比例,严格落实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一票否决"制度。
第二十六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严格履行监管职责,对未取得许可证件、批准档案等擅自从事生产经营的,坚决予以取缔。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况组织相关部门联合执法,查处危险化学品非法行为。
第五章 第三方参与治理
第二十七条 安全生产等行业协会应当组织危险化学品企业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维护行业安全生产秩序,抵制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配合监管部门做好治理工作,
为危险化学品企业提供技术信息谘询和安全培训等服务。
第二十八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家库,建立专家参与技术服务、监督检查和决策谘询机制。
第二十九条 本市鼓励和支持安全评价等中介服务机构参与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安全评估等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本市鼓励保险机构充分发挥保险机制的作用,承保单位应当积极提供相关安全服务。
第三十一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和接受社会举报监督。
第三十二条 本市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强化危险化学品企业从业人员和政府有关部门监管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增强全社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和风险防範意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从重处罚:
(一)超资质範围、超许可数量生产、经营、储存的;
(二)未按规定配备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的;
(三)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未及时整改的;
(四)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準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五)未取得批准档案擅自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
第三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自查的,由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未及时、如实、準确提供与安全有关的业务及监测数据的,由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和标準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提请政府按照有关许可权依法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市或区县人民政府作出关闭企业决定的同时,应当成立专门的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指导企业关闭工作依法实施。
第三十八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发现本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或检察机关移送案件。
第三十九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危险化学品安全治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学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及其他经济组织的危险化学品的治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监控化学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的药品和农药的安全管理,依照本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以及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对燃气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解读
2015年9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治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共7章42条,自9月7日起施行,在梳理了国家和本市有关危险化学品管理法律法规和标準,以政府规章形式,对治理对象、治理原则和目标、企业主体责任、政府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综合治理措施、第三方参与治理、法律责任等做出了明确规定。
一、为什幺要制定《规定》?
一是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吸取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的教训,痛定思痛、痛下决心,亡羊补牢、举一反三,充分认识当前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複杂性、突发性,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理念,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政府属地责任,坚决防範事故发生,以严的标準、严的措施加大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治理力度,更好地保障人民民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更加安全的环境。
二是化工行业是国民经济中的重要门类,化工产品与人民民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因此危险化学品的使用不可避免,虽然国家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已有多部相关法律法规和标準,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易製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但多是单项规定和专门领域,综合性的全面治理规範仍然缺失,有必要出台综合性的治理规定。
三是进一步推动政府更新理念、转变职能,改变一直以来政府“大包大揽式”管理、充当企业的“安全操作工”理念,树立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意识,着力解决企业主体安全意识淡薄、执行安全法规标準不力的问题,督促企业主动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条件、标準,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大安全基础投入,加强教育培训,推进企业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切实提高企业自身本质安全生产水平。
四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涉及包括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市场监管、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卫生、邮政等多个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明确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又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市场监管、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卫生、邮政负责相关行业或领域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因此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加工使用、废弃处置等安全管理为多头管理,由于管理部门关注点不同,存在安全管理环节脱节,信息共享不畅、综合治理缺失等问题,因此,需要创新监管方式方法,严格落实政府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强化各级人民政府对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监管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全面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的专业监管、行业管理和指导职责,建立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指导相结合、有效衔接的监管体系,对各类危险化学品企业实施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
五是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治理中的作用,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促进危险化学品企业自我管理、自我规範、自我净化。发挥行业自律作用,推动行业协会维护行业安全生产秩序,抵制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配合监管部门做好治理工作,为危险化学品企业提供技术信息谘询和安全培训等服务;同时鼓励专家学者、专业机构、中介组织等第三方参与安全生产评估、诊断等管理工作,鼓励由保险机构等专业组织评估、监控风险的市场监督机制,完善举报奖励制度,加强舆论监督和民众监督,形成全社会共同治理的良好氛围。
二、《规定》的治理对象是什幺?
根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天津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规定》明确适用範围和治理对象是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和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其中既包括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安全使用、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也包括需要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水路运输许可的企业。需要说明的是无需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企业,如果存在以危险化学品为主要生产原料、辅料的或者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或者使用剧毒化学品的以上三种情形之一的,也在本《规定》的治理範围内。
其他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科研院所、学校、医疗机构等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和人民团体参照本规定执行。
三、《规定》的治理原则和目标是什幺?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治理的原则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法依规、严格责任,风险管理、社会共治。
危险化学品安全治理目标是实现危险化学品企业规划布局科学合理,本质安全水平明显提升,安全隐患及时排除,安全生产环境显着改善。
四、《规定》在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一是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二是按照《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定了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对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11项重点事项进行定期自查,并形成报告建档以备监管部门检查:(一)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情况;(二)落实安全投入情况;(三)落实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制度,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四)安全设施、设备、装置保持良好运行状态,无安全隐患情况;(五)危险工艺运用和危险场所动火、有毒有害、受限空间、爆破、登高等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情况;(六)落实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风险辨识防控及现场监控措施情况;(七)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执行情况;(八)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与管理能力经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情况;(九)编制应急预案,提供相应的保障措施,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演练并进行评估情况;(十)行业协会确定的自查事项;(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是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建立风险管理制度,积极组织开展对设备运行、人员操作、工艺流程、安全设施等方面的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分析,採用相应的安全评价方法进行风险评估,根据风险分析和评估的结果採取相应的预防和控制措施,预防事故的发生。
四是特彆强调了危险化学品企业对重大危险源、危险源点要加强监控,保证24小时监控系统正常运行,并实时、如实、準确、客观地将有关安全的监测及业务数据与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连线;以及应建立并执行安全生产设施设备检修报废等制度。
五是针对危险化学品的特点,强调了储存、运输环节的安全管理,严禁超範围、超量储运,严禁禁忌物混存、混装、混运。按照交通运输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重申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要经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运输剧毒化学品的,要严格遵守公安机关有关运输要求。此外针对危险化学品企业出租设备设施、作业场所的行为,明确其要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的协调管理。
五、《规定》在落实政府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的方面做了哪些规定?
一是规定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治理工作,承担属地管理责任,并向社会公布负有危险化学品监管职责部门的权责清单,明晰各部门职责;应当定期召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制定本区域监管年度计画,研究、协调、推动危险化学品企业治理工作。
二是按照市政府2009年公布的《天津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系统、本行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责任全面负责。《规定》强调了市政府各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天津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对危险化学品企业治理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三是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辖区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监督检查,协助做好治理工作并承担属地管理责任。
四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治理综合工作,承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职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环保、商务、海事、邮政等部门依法负责本行业或领域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五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在明确法定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外,同时对行业主管部门、特殊监管区域监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提出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履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治理相关工作职责。信访维稳、宣传、组织编制、妇联、共青团等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相关工作职责,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治理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六是针对现实中企业登记注册地与实际生产经营地不一致的情况,明确由危险化学品企业实际生产经营行为发生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监管,企业登记注册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予以配合,主动通报相关信息。
七是在政府绩效考核工作中,加大安全生产绩效考评指标分值权重,将安全生产履职情况和考评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把确保全全稳定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指标,对发生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严格落实“一票否决”制度。
六、《规定》在创新治理措施方面做了哪些规定?
一是严格实施準入制度。按照2008年公布的《天津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的要求,除运输工具加油(气)站外,禁止在外环线内及区、县城区範围内新建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项目。因此本《规定》在重申2008年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章规定的基础上:明确本市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批危险化学品项目,除国家级与市级重点危险化学品项目外,其他危险化学品项目原则上不予批准。已建成的危险化学品企业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距离规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依法停产停业或者搬迁。
二是建立安全距离联审制度。针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与周边重要公共建筑安全距离存在标準多、适用标準要考虑各自项目的实际情况:首先规定项目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和安全评价机构要遵守相关安全距离的国家规定及标準;其次规定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审批部门要严格审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距离并徵求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港区内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装卸建设项目徵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最后考虑在实际生活中存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早于周边的其他建设项目的情形,明确规定在其周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距离的规定和标準。
三是被监管企业信息公示制度。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及行为发生地管理原则公布市重点监管和区县监管的危险化学品企业目录,做到全市应监管企业全覆盖、无遗漏。
四是行政检查标準化制度。为了方便全市特别是区县和乡镇以及被监管企业準确掌握监督检查要求,《规定》明确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会同有关职能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以目录和表格的形式,制定全市统一的危险化学品行政检查标準,并向社会公布。
五是轻微违法行为记分制度。为了避免虽然对危险化学品企业的违法行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但部分企业仍然不对自身的隐患或问题认真对待,导致事故的情况,借鉴相关行业管理的经验,《规定》要求在对违法行为给予严厉查处的同时,要对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实行记分管理制度,累积扣分达到相应标準的,监管部门要对其重点监管,通过採用责令定期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增加安全检查频次、安全生产约谈、挂牌督办等措施,督促和警示危险化学品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六是监管企业“黑名单”制度。对于企业出现多次轻微违法行为、发现问题不及时整改以及拒不接受监管监察指令的行为,除对企业实施重点监管外,要利用天津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其列入黑名单向社会公布,将其不良行为记录及时公开曝光,同时建立与其他部门的联动管制机制,在项目核准、用地审批、政府採购、工程招投标、出入境资质审核等方面对纳入“黑名单”的企业予以限制或禁止。
七是全市安全生产监督“一张网”制度。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和《天津市推进智慧城市建设行动计画(2015-2017年)》(津政办发〔2015〕46号)等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企业监督信息平台,相关监管部门要将掌握的企业各类信息提供给平台,统筹推进企业监管执法信息化工作,实现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教育培训、监测检验、应急救援、事故责任追究等信息共建共享,消除信息孤岛,提升安全生产“大数据”利用能力,推动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治理的精细化。
七、《规定》在加强第三方力量参与治理方面做了哪些规定?
一是加强安全生产等行业协会作用,发挥其组织危险化学品企业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安全生产秩序和为企业提供技术信息谘询和安全培训等服务的作用。
二是根据危险化学品企业专业性强的特点,在政府监管中建立专家参与监督检查、技术服务和决策谘询机制。
三是鼓励保险机构、专业服务机构参与企业安全生产治理,积极提供安全管理和技术服务,运用市场化的机制和手段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加强自身的安全管理。
四是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完善有奖举报制度,支持各级工会、共青团等民众组织动员广大职工开展民众性安全生产监督和隐患排查,鼓励企业员工、新闻媒体、社会各界举报企业安全生产不良行为,对查证属实的,予以奖励。
五是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部门监管人员、危险化学品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加强政府部门监管的专业性,提升企业安全保障能力和安全管理水平,向社会普及安全生产法律知识,大力倡导“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理念,推动全员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和风险防範意识的提高。
八、《规定》在严格法律责任方面做了哪些规定?
一是针对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特点,要求各监管部门严格履行职责,严厉打击非法行为,对未取得许可证件、批准档案等擅自从事生产经营的,重点查办,坚决予以取缔。
二是针对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的五类重大违法行为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从重处罚:(一)超资质範围、超许可数量生产、经营、储存的;(二)未按规定配备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的;(三)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未及时整改的;(四)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準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五)未取得批准档案擅自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
三是针对企业不履行自查制度和不及时、如实、準确上传与安全有关的业务及监测数据的情形设定了相应处罚并将其列入“黑名单”。
四是完善企业关闭程式。危险化学品企业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和标準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合格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许可权予以依法关闭,并吊销相应证照。各级人民政府作出关闭企业决定时,应当成立专门的工作小组进行具体指导。
五是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对涉嫌犯罪的危险化学品企业的违法行为,监管部门要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
相关报导
6日,天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治理规定(草案)》,除国家级与市级重点危险化学品项目外,其他原则上将不予批准。已建成的危险化学品企业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距离规定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将依法停产停业或者搬迁。
截至9月6日下午3时,天津港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中共发现遇难者人数161人,另外还有12人失联。
天津市政府法制办主任雷颖君说,目前国家在危险深化品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已有多部相关法律法规和标準,但天津在单项规定和专门领域,综合性的全面治理规範仍然缺失,企业主体安全意识淡薄、执行安全法规标準不力。《规定(草案)》强化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对重大危险源、危险源点保证24小时视频监控系统正常运转,并如实将安全监测及业务数据与安监职责部门连线。
《规定(草案)》还规定,市、区县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治理工作,承担属地管理责任,并向社会公布危险化学品企业监管部门的权责清单。
《规定(草案)》严格了危险化学品企业的準入制度,建立了安全距离联审制度、被监管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和行政检查标準化制度、轻微违法行为记分制度、监管企业“黑名单”制度和全市安全生产监督“一张网”制度。
《规定(草案)》还严格了法律责任,要求监管部门对未取得许可证件、批准档案等擅自从事生产经营的,重点查办,坚决取缔。对危险化学品企业的五类重大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对企业不履行自查制度和不及时、如实上传与安全相关业务及监测数据将列入“黑名单”。危险化学品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合格的依法关闭并吊销相应证照。对涉嫌犯罪的危险化学品企业的违法行为,监管部门将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