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空间发展战略规划条例》是2011年11月18日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的档案。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天津市空间发展战略规划条例
- 时间:2011年11月18日
- 颁布: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条数:十七
- 位置:天津
通知公告
第32号
《天津市空间发展战略规划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于2011年11月1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11月18日
条例内容
(2011年11月18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证本市空间发展战略规划和布局的连续性,彰显城市特色,把天津建设成为独具特色的国际性、现代化宜居城市,实现国际港口城市、北方经济中心和生态城市的定位,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空间发展战略规划是对城市发展方向、空间布局、城市功能等重大问题做出的战略性展望和安排。
第三条 本市空间发展战略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和实施,具体工作由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市各有关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条 编制本市空间发展战略规划,应当落实国家发展战略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区域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突出发展特色和优势,最佳化空间布局结构,改善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促进资源集约合理利用。
第五条 编制本市空间发展战略规划遵循下列程式:
(一)对本市空间布局现状和发展趋势进行评估和预测,提出编制或者修改建议,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二)组织有关单位编制本市空间发展战略规划方案;
(三)组织有关方面专家进行科学论证;
(四)向社会公示,公开徵求意见;
(五)对专家和公众意见进行研究吸纳,并採取适当方式予以反馈说明。
第六条 本市空间发展战略规划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查同意后,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
修改本市空间发展战略规划,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编制和审批程式进行;未经法定程式不得修改。
第七条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本市空间发展战略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本市空间发展战略规划,应当作为编制本市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项事业发展规划的依据。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严格遵守本市空间发展战略规划,不得擅自改变空间发展战略布局。
第九条 本市实施“双城双港、相向拓展、一轴两带、南北生态”的总体战略,最佳化空间布局结构,提升城市功能。
第十条 本市构建以中心城区和滨海新区核心区为双城、天津港南港区和北港区为双港的相向发展格局,坚持双城双港合理分工,功能互补,促进港城协调发展。
第十一条 本市沿京滨综合发展轴和东部滨海发展带、西部城镇发展带,拓展城市发展空间,促进与周边省市及其他地区的协作与交流。
第十二条 本市建设以“团泊洼水库—北大港水库”湿地为重点的南部生态体系,以蓟县山地和“七裏海—大黄堡洼”湿地为重点的北部生态体系,形成南北生态屏障,完善城市生态体系。
第十三条 实施本市空间发展战略规划,应当统筹滨海新区、中心城区和其他区县联动协调发展,明确各自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调整完善空间结构和发展策略,最佳化要素资源配置。
第十四条 实施本市空间发展战略规划,应当发挥规划设计导则的作用,加强对建筑和景观的管理,体现大气洋气、清新亮丽、中西合璧、古今交融的城市特色和风格。
第十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定期听取本级人民政府实施空间发展战略规划情况的报告,加强对空间发展战略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
第十六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市空间发展战略规划实施的管理,对本级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违反本市空间发展战略规划的行为,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条例(草案)的说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託,就《天津市空间发展战略规划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这个《条例(草案)》已于2011年8月29日经市人民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请予审议。
一、制定《条例(草案)》的必要性
2009年6月,市委、市政府为进一步深化实施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在广泛徵求全市人民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编制了天津市空间发展战略规划,该规划用科学的理念和方法,对城市发展方向、空间布局结构等重大问题做出展望和安排,为城市发展和建设提供了科学依据和有力保障。根据高丽书记提出要通过专家科学论证、人民公示提意见确定的天津市空间发展战略布局和大气洋气、清新靓丽、中西合璧、古今交融、独具特色、国际性、现代化宜居城市用立法的形式基本固定下来,以后在此大框架下不断完善、提高,按此原则制定地方法规条例的要求,为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国家对天津的城市定位和加快推进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战略,有必要制定一部切实保证本市空间发展战略规划有效实施的地方性法规。
二、《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二十一条,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及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主要规範了以下内容:
(一)明确空间发展战略规划的定义。《条例(草案)》第二条规定:“本市空间发展战略规划是对城市发展方向、空间布局、城市功能等重大问题做出的战略性展望和安排。”通过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对本市空间发展战略规划做出法定解释和科学界定。
(二)明确本市空间发展战略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机关。《条例(草案)》第三条规定:“本市空间发展战略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和实施,具体工作由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市各有关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予以配合。”
(三)关于编制本市空间发展战略规划的程式。《条例(草案)》第四条明确规定了编制本市空间发展战略规划应当遵循的程式要求,以立法形式将编制的程式法定化、固定化,确保本市空间发展战略规划的编制符合法定程式,力求做到科学、公开、透明。
(四)关于本市空间发展战略规划批准的程式。《条例(草案)》第五条规定:“本市空间发展战略规划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后,报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未经法定程式不得修改。”以法定形式明确本市空间发展战略规划审议、批准的程式,空间发展战略经批准后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必须经过法定程式进行,以体现其严肃性、权威性和连续性。
(五)明确本市空间发展战略规划的地位。《条例(草案)》第七条规定:“经批准的本市空间发展战略规划,是编制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项事业发展规划和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实施城市管理的依据,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严格遵守,不得擅自改变。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区县总体规划、各类功能区总体规划以及各项专业规划,必须符合本市空间发展战略规划的要求。”确立了空间发展战略规划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
(六)关于本市空间发展战略规划编制的原则。《条例(草案)》第八条规定:“本市空间发展战略规划的编制应当落实国家发展战略,坚持区域协调发展,坚持可持续发展,突出本市发展特色和优势,最佳化空间布局,改善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促进资源的集约合理利用。”这是对空间发展战略规划编制的原则要求,并体现本市特点。
(七)明确本市空间发展布局的总体战略。《条例(草案)》第九条规定:坚持“双城双港、相向拓展、一轴两带、南北生态”的城市空间发展布局,最佳化空间结构、提升城市功能。第十条至第十三条对总体战略的各项内容分别做出具体规定。
(八)明确本市空间发展布局的发展策略。《条例(草案)》第十四条规定:“本市实施空间发展战略规划应当统筹滨海新区、中心城区和其他区县联动协调发展,明确各自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调整完善空间结构和发展策略,最佳化要素资源配置。”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对发展策略的各项内容分别做出具体规定。
(九)明确本市需要坚持的城市特色和风格。《条例(草案)》第十八条规定:“本市城乡规划、城市建设、城市管理应当体现大气洋气、清新靓丽、中西合璧、古今交融的城市特色和风格。城乡规划管理应当注重发挥规划设计导则的作用,加强对建筑和景观的管理,体现本市城市特色和风格。”使全市上下通过连续600天开展市容环境综合整治活动,形成的大气洋气、清新靓丽、中西合璧、古今交融的城市风格,以法定形式予以固定并坚持下去。
(十)关于对本市空间发展战略规划实施的监督。《条例(草案)》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分别对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和政府的层级监督及其监督方式做出规定。
修改情况的汇报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9月14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对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天津市空间发展战略规划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为了进一步做好条例草案的审议修改工作,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城建环保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市规划局等有关部门对常委会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对草案提出了修改建议。
2011年10月25日,法制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审议,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政府法制办、市规划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会议认真研究了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修改形成了《天津市空间发展战略规划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现就修改的主要问题汇报如下。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草案规定了编制和审议批准空间发展战略规划的程式。建议进一步明确空间发展战略规划的修改程式。法制委员会经同有关方面研究,认为修改本市空间发展战略规划,应当与编制空间发展战略规划实行同样的程式。建议二次审议稿第六条修改为“本市空间发展战略规划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查同意后,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修改本市空间发展战略规划,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编制和审批程式进行;未经法定程式不得修改。”
二、有关方面提出,本条例主要规範空间发展战略规划的内涵、地位、编制原则、审批程式及空间发展战略的总体布局等巨观问题。而草案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的内容,属于空间发展布局中的发展策略问题,这些内容已经表现在市人大常委会批准的空间发展战略规划之中,不宜在条例中再作具体规定。法制委员会经同有关方面研究,建议删除草案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三、城建环保委员会提出,草案第十八条中的“城乡规划、城市建设、城市管理”均属于实施空间发展战略的範畴,建议将其表述为“实施空间发展战略规划”。法制委员会经同有关方面研究,建议二次审议稿第十四条修改为:“实施本市空间发展战略规划,应当发挥规划设计导则的作用,加强对建筑和景观的管理,体现大气洋气、清新亮丽、中西合璧、古今交融的城市特色和风格。”
二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此外,还对草案的文字表述和条款顺序作了一些调整和修改。
以上汇报连同二次审议稿,请予审议。
审议结果的报告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11月17日上午,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天津市空间发展战略规划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
2011年11月17日中午,法制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对《天津市空间发展战略规划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再次进行了审议,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政府法制办、市规划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会议认真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意见,对二次审议稿没有作进一步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建议表决稿。
法制委员会认为,经过市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修改后形成的条例草案建议表决稿,广泛吸收了各方面意见,是成熟可行的,建议本次会议表决通过。鑒于天津市空间发展战略规划已经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建议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