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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装品牌特许加盟政策

(2021-01-13 10:02:13) 经验

服装品牌特许加盟政策

基本介绍

  • 中文名:服装品牌特许加盟政策
  • 原则:公平、诚信
  • 特点:提供优质的材料、产品和服务
  • 注意:支付相应的费用
业开展特许经营须遵循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三条 会员不得以任何可能欺骗或误导潜在加盟者的明示或暗示的陈述销售或推广特许经营权;
第四条 会员不得抄袭或模仿他人的商标、商号、广告或其他识别符号以欺骗或误导潜在加盟者和消费者;
第五条 特许契约须以书面形式签订,并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特许者和加盟者须尽一切努力,以诚信友好态度解决争议。必要时可考虑通过调解、仲裁甚至诉讼解决争议。
第二章 特许者(总部)
第一条 特许者在招募加盟者的过程中,应以书面方式向潜在加盟者提供儘量充分的信息,包括特许者的基本情况、契约基本内容、已开店铺的运营情况、加盟所需投资额、收益预测等,但不仅限于这些信息;
第二条 向潜在加盟者提供的信息,包括广告等宣传资料应当真实、準确,凡直接或间接含有历史或预期的投资收益、经营业绩的数字或资料,应明确来源和依据;加盟者的投资额及其构成应详尽说明;
第三条 特许者应鼓励潜在加盟者和现有的加盟者接触,使其更深入地了解将要从事的特许业务;
第四条 特许者在选择加盟者时,应重点考察其能力、性格、资金实力、事业心等,不应因性别、民族等原因而予以歧视;
第五条 为保证加盟店所销售的产品和服务保持良好品质,特许者应不断对加盟店进行督导;
第六条 为使加盟者 不断获得适当的收益,特许者应不断改进产品、服务和行销, 并向加盟者提供指导、援助和合理的培训;
第七条 特许者须根据契约规定向加盟者提供优质的材料、产品和服务;
第七条 特许者应能及时收到来自加盟者的信息并给予解答,应建立一种增进双方沟通、理解和合作制度的机制。
第三章 加盟者
第一条 加盟者在经营特许业务时,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第二条 加盟者须详尽、坦白地披露所有被视为在特许者挑选合适的加盟者时不可或缺的信息;
第三条 严格按照特许契约规定及手册标準开展经营活动,接受一切需要的培训及特许者的指导和监督,以维护体系的声誉和统一形象;
第四条 加盟者须遵守与特许经营权有关的一切资料的保密原则,无论特许经营关係是否终止,除非得到特许者的书面同意,否则不得披露或许可相关人员披露任何该类信息;
第五条 按时支付加盟费、特许权使用费和其它应缴费用。
第四章 相关专业机构
第一条 本着诚信和公平的原则行事,鼓励客户严格遵守本道德规範,无论客户是否为中国连锁经营协会会员。若客户的委託或要求违反本道德规範,须立刻停止为该客户提供的服务;
第二条 只接受自己能够胜任的委託业务;
第三条 坚持独立、客观立场,以确保所提意见的公平和专业水準;
第四条 须遵守保密原则,在履行职责期间获得的一切资料,未经客户同意,不得披露或许可他人披露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四日国内贸易部发布)
第一条 为规範特许经营行业,保护特许者与被特许者双方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推动连锁经营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许经营是指特许者将自己所拥有的商标(包括服务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等以特许经营契约的形式授予被特许者使用,被特许者按契约的规定,在特许者统一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者支付相应的费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包括餐饮业、服务业)特许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四条 开展特许经营必须遵循自愿、公平、有偿、诚信、规範的原则。
第五条 特许经营的基本形式包括:
直接特许——即特许者将特许经营权直接授予特许经营申请者。获得特许经营权的被特许者按照特许经营契约设立特许网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再行转让特许权。
分特许(区域特许)——即由特许者将在指定区域内的独家特许经营授予被特许者,该被特许者可将特许经营权再授予其他申请者,该被特许者可将特许经营权再授予其他申请者,也可由自己在该地区开设特许网点,从事经营活动。
第六条 特许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的资格;
(二)具有注册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品和独特的、可传授的经营管理技术或诀窍,并有一年以上良好的经营业绩;
(三)具有一定的经营资源;
(四)具备向被特许者提供长期经营指导和服务的能力。
第七条 被特许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合法资格的法人或自然人;
(二) 拥有必要的经营资源(资金、场地、人才等);
(三) 具有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
第八条 特许者的基本权利是:
(一)为确保特许体系的统一性和产品、服务质量的一致性,特许者有权对被特许者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二)有权向被特许者收取特许经营权费及各种服务费用;
(三)对违反特许经营契约规定,侵犯特许者合法权益,破坏特许体系的行为,特许者有权终止被特许者的特许经营资格。
第九条 特许者的义务是:
(一)将特许经营权授予被特许者使用并提供代表该特许体系的营业象徵及经营手册;
(二)提供开业前的教育和培训;
(三)指导被特许者做好开店準备;
(四)提供长期的经营指导、培训和契约规定的物品规定。
第十条 被特许者的基本权利是:
(一)在契约约定的範围内行使特许者所赋予的权利;
(二)获得特许者所提供的经营技术及商业秘密;
(三)获得特许者所提供的培训和指导。
第十一条 被特许者的义务是:
(一)严格照契约规定的标準开展营业活动;
(二)按契约的约定按时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及其他各种费用;
(三)维护连锁体系的名誉及统一形象;
(四)接受特许者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 特许者应在正式签约至少十天前,以书面形式向特许申请者提供真实的有关特许经营的基本信息资料。这些资料至少应当包括:特许者的企业名称,基本情况,经营业绩,所属被特许者的经营情况,已经实践证明的特许网点投资预算表,特许经营权费及各种 和的收取方法,提供各种特品及供应货物的条件和限制等。
特许经营申请者也应按特许者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自己经营能力的资料,主要包括合法资格证明、资信证明、产权证明等。
第十三条 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必须签订特许经营契约。特许经营契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特许经营授权许可的内容、範围、期限、地域;
(二) 双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三) 对被特许者的培训和指导;
(四) 各种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五) 保密条款;
(六) 违约责任;
(七) 契约的期限、变更、续约、终止及纠纷的处理方式。
第十四条 特许者可向被特许者收取下列费用:
加盟费:特许者将特许经营权授予被特许者时所收取的一次性费用。
使用费:被特许者在使用特许经营权过程中按一定的标準或比例向特许者定期支付的费用。
保证金:为确保被特许者履行特许经营契约,特许者可要求被特许者交付一定的保证金,契约到期后保证金应退还被特许者。
其他费用:特许者根据特许经营契约为被特许者提供相关服务向被特许者收取的费用。
前款所要收取的费用种类及金额,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在特许契约中进行约定。
第十五条 特许经营中涉及智慧财产权(专利、商标、计算机软体等)转让、许可的,应当按照有关政策法规执行。
特许经营合执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按契约约定之法律程式处理。
第十六条 国务院商品流通主管部门是全国特许经营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起草有关特许经营的政策法规和发展规划, 承担特许经营的管理、指导、规划、协调职能。
第十七条 特许者开展经营活动时,应按本规定第十二条所列材料提交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备案。中国连锁经营协会的工作是制定特许经营的行规行约,开展行业自律,为特许双方提供相关服务,促进行业发展。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内贸易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行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课 《中国连锁经营协会特许经营行为準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连锁经营协会会员开展特许经营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第二条 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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