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城市市容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常州市城市市容管理办法
- 发文机关:常州市政府
- 实施时间:2017年1月1日
办法全文
常州市城市市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市容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市容,是指城市外观的结合反映,主要是与城市环境密切相关的城市街景、建(构)筑物与附属设施、城市道路、公共场所、公共设施、户外广告、景观照明、施工现场、城市绿化等构成的城市局部或者整体景观。
第三条 城市市容管理工作,应当以人为本,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公众参与的原则,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
第四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城市市容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城市市容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辖市(区)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管理工作。
市、辖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具体负责城市市容的行政执法工作。实行综合执法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市、辖市(区)经信、公安、财政、国土、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环保、城乡规划、房管、园林、工商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範围内,负责城市市容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城市市容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容貌标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城市市容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投入力度,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城市市容管理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範围等按照《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确定。
第八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创新城市长效管理机制,完善信用信息管理,加强城市市容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维护城市市容环境的意识和公共道德水平。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城市市容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城市市容的义务,对违反城市市容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
通过政风热线、市民信箱等形式,拓展公众参与城市市容管理的方式和途径。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开展城市市容管理公益活动和志愿者活动。
对在城市市容管理工作中作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街景、建(构)筑物与附属设施
第十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城乡规划、城市管理等部门编制城市色彩和建筑风格规划。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容貌要求,其造型、色彩、装饰等应当符合城市色彩和建筑风格规划,体现城市地域特徵和时代风貌。
第十一条 列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的建(构)筑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规划保护控制,保持其原有风貌特色,并设定专门标誌。
第十二条 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和出新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準和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应当按照建筑规划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立面设计和建造。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建(构)筑物的结构和原设计风格、外立面色调。
第十四条 临街建(构)筑物的所有权人、管理人和使用人应当按照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保持建(构)筑物外立面及其附属设施外形完好、整洁、美观,不得擅自开设门窗、变更门窗形式或位置。
第十五条 新建建筑物空调外机承台(机位)应当统一设定。临街建筑物外立面空调外机等设施应当统一确定位置进行安装,不得破坏建筑物外立面。
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应当按照街景要求统一设定空调外机外罩或挡板,保持其外观整洁;空调冷凝水应当接入排水管道,不得随意排放。
第十六条 临街建筑物门窗防护(盗)栏应当规範统一、整洁完好,并与建筑和周围景观相协调。
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的门窗防护(盗)栏不得超出墙体外立面;鼓励内置式隐形安装。
第十七条 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临街建(构)筑物屋顶不得擅自架设天线等有碍市容景观的设施或物品,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晾晒或者堆放有碍观瞻的物品,平台、未封闭阳台内堆放的物品不得超出护栏高度。
第十八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字号、标誌等标识的设定,应当符合相关标準和技术规範。
第十九条 临街建(构)筑物的外立面、屋顶、门窗不得擅自张挂、张贴、书写宣传标语和广告性标牌、标誌、标贴或者设定对外电子显示屏。
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临街建(构)筑物透明玻璃幕墙及门窗内外不得擅自张贴、书写宣传标语和广告性标牌、标誌、标贴或者设定对外电子显示屏。
第二十条 经批准建设或设定的临时设施到期必须及时拆除。
第三章 城市道路、公共场所与公共设施
第二十一条 城市道路应当保持平坦完好、便于通行,路面出现破损应当及时修复。
养护和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设定隔离栏,施工机具以及材料应当摆放整齐,并採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
第二十二条 城市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可以根据市民生活需要,综合设定便民摊点或者举办宣传展示活动。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举办各类宣传展示活动。临时占用经营或者举办活动的,应当遵守有关时间、地点等规定,并保持环境整洁。
道路两侧不得擅自超出门窗和外墙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物业管理区域内,利用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经营的,依照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城市商业街区、机场、车站、体育场馆、公园等城市公共场所,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做好日常维护,保持容貌整洁、美观。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停车场应当布局合理、设定规範,符合停车场专项规划,并与城市交通枢纽、城市轨道交通换乘站等紧密衔接。
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设定临时停车泊位的,应当经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 城市道路侧石以上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设定由公安机关会同城市管理、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等部门确定;非机动车停放点设定由城市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未设定停放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鼓励沿街单位向社会开放停车场所。
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按照规定区域定点规範停放。禁止在沿街道路两侧长期停放无人使用且严重影响城市市容的车辆。
第二十六条 供水、供气、电力、通信、交通、环卫、休闲等公共设施,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定期维护,保持标识明显,外形完好、整洁,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各类公共设施出现破损、鏽蚀、脱落、移位等的,应当及时清洗、修复、更新或者拆除,废弃的各类桿、箱、亭等设施应当及时移除。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建(构)筑物、公共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张贴。确需发布信息的,应当在公共信息栏内发布。
第四章 户外广告与景观照明
第二十八条 户外广告设定应当统一规划,实行总量控制,做到合理布局、安全整洁、内容健康、用语规範,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兼顾昼夜景观。
第二十九条 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城乡规划等部门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定规划,按照规定程式经徵求意见、专家评审和报批后公布施行。
城乡规划部门负责大型户外广告的规划审批。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和建制镇的建成区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定审批和管理工作,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定技术规範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 沿街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建筑工程的户外广告、景观照明设施,必须与建筑主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建(构)筑物同一外立面上的户外广告设施总面积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定相关技术规範要求。
第三十一条 公益性户外广告设施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统一建设管理。
大型电子显示屏、商业综合体墙体、建设工地围挡等公益性广告比例应当符合相关要求。商业综合体墙体、建设工地围挡等不得擅自发布非自身商业广告。
第三十二条 经营性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应当依法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或者协定出让等公平竞争方式有偿取得,具体办法由城市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三十三条 住宅小区内的宣传栏、指示牌和示意地图等应当统一规範设定,并保持完好、整洁、美观。
第三十四条 城市道路上的各类设施不得擅自设定广告或改变其使用性质。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交通车辆车身设定广告或者使用载入电子屏、音响等形式播放户外广告;不得擅自设定移动式灯箱广告;不得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各类广告和宣传品。
第三十五条 城市照明应当符合生态保护、环境保护的要求,城市景观照明应当与功能照明统筹兼顾,做到经济适用、节能环保。
第三十六条 景观照明应当与建筑、道路、广场、园林、水域、广告设施等被照明对象以及周边环境相协调,体现被照明对象的特徵及功能。
景观照明不得造成光污染;不得影响居民正常生活和交通安全;不得破坏建(构)筑物、绿化以及其他设施的原有结构和风格。
第三十七条 景观照明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範要求,建设单位组织验收时,应当通知业主和相关部门参加。验收合格后,纳入景观照明控制系统实行统一集中管理。
第三十八条 户外广告、景观照明设施的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範要求,定期检测、维护,保持设施的安全、整洁、美观。
第五章 施工现场
第三十九条 各类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必须在批准占用区域内对施工现场设定工地围档,并设定昼夜安全警示标识。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占用项目用地红线範围以外区域。确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城乡建设等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临街範围内的施工工地围挡,应当符合相关标準,做到安全、整洁。
第四十条 施工工地围档外侧不得堆放物料、机具、垃圾等;内侧堆放物和建筑垃圾等高度不得超过工地围挡高度;施工污水、泥浆等不得漫溢场外。
第四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建设施工现场管理相关规定,建立相应的责任管理制度,并採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沖洗地面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
施工工地出入口地面必须进行硬化处理,并设定车辆高压沖洗及相应的泥浆沉澱和排水设施。
第四十二条 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採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应当密闭运输,不得沿途抛撒滴漏,不得车轮带泥行驶。
个人或者未经核准的运输单位不得运输建筑垃圾。
第六章 城市绿化
第四十三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利用原有自然、人文条件,合理设定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城市绿化应当注重景观、生态、游憩、防灾等功能,兼顾城市区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和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不得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不得损坏绿化设施;不得擅自在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上悬挂或摆放与绿化无关的物品。
第四十五条 鼓励开展屋顶绿化、垂直绿化、围墙透绿等多种形式绿化,积极引导利用门前空地布置绿色小景。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前,具备条件的,应当选用透景、半透景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并保持整洁、美观。
第四十六条 城市绿化以及绿化设施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标準进行养护管理。所有权人或者养护管理单位应当适时养护更新,保持植物生长良好,无超面积泥土裸露;保持绿地安全防围、标牌等绿化设施完好、整洁。
行道树应当保持树形整齐、树冠美观,定期修剪,无病虫害,无缺株、死株;树穴应当採用绿化或者硬质覆盖物遮盖,无泥土裸露现象。古树名木按照相关规定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法律、法规已作出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出处罚规定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擅自改变建(构)筑物外立面色调或者建(构)筑物外立面及其附属设施不符合城市市容管理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擅自开设门窗、变更门窗形式或位置,不涉及变动房屋承重结构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空调外机、外机外罩或挡板、防护(盗)栏以及其他设施或物品的设定或者堆放等不符合城市容貌标準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擅自张挂、张贴、书写宣传标语或者广告性标牌、标誌或标贴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擅自设定对外电子显示屏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举办各类宣传展示活动,或者不遵守相关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擅自超出门窗和外墙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不按照规定区域定点规範停放或者在沿街道路两侧长期停放无人使用且严重影响城市市容的车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非机动车不按照规定区域定点规範停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各类公共设施出现破损、鏽蚀、脱落、移位等,不及时清洗、修复、更新;废弃的各类桿、箱、亭等设施不及时移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城市道路、建(构)筑物、公共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张贴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清除,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清除的,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其中公布通讯号码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书面建议通讯管理部门暂停其通讯号码使用。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利用商业综合体墙体、建设工地围挡等擅自发布非自身商业广告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利用交通车辆车身设定广告或者使用载入电子屏、音响等形式播放户外广告,设定移动式灯箱广告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各类广告和宣传品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散发个人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组织散发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户外广告、景观照明设施出现破损等,不及时修复、更新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逾期未改正或者未拆除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或者未经核准的运输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运输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擅自在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上悬挂或摆放与绿化无关的物品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照本办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複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十一条 有关单位工作人员在城市市容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城市化管理区域、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的範围由市、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政策解读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年度政府立法工作计画,市政府出台了《常州市城市市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解读如下:
一、关于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近年来,我市城市市容有了较大改善,城市长效管理水平有了大幅提高,但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推进,城市市容管理面临许多新情况、新矛盾、新问题。一方面城市建成区面积不断扩大,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增多,巩固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成果,建设美丽常州,对城市管理的对象、範围、内容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另一方面,人民民众的市容环境意识普遍提高,对城市容貌、环境安全、执法监督、管理效果等都有了更高的期待。更重要的是,近年来,我市在城市管理工作中遇到了不少顽疾。如建筑物外立面破墙开门、空调室外机、防护窗设定不规範、窗外乱晾晒、阳台乱堆放、吊挂、广告宣传品乱张贴乱悬挂乱散发、店外出摊和占道经营、乱停车等问题都不同程度的存在。对这些问题,儘管国务院和省政府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制定了相关法规、规章,但是都年代久远(国务院1992年,省政府2004年),规定不够具体,缺乏地方针对性,有些方面因只有管理要求没有处罚手段而难以操作,因而,出台《办法》十分必要。
二、关于《办法》的内容解读
《办法》内容分八章,即:总则、建(构)筑物与附属设施、公共场所与公共设施、户外广告与景观照明、施工现场、城市绿化、法律责任、附则,共六十三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中阐明立法的目的和依据,城市市容定义,适用範围,管理原则,主管部门及执法主体,财政保障,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宣传教育,公众参与,表彰奖励等内容。
第二章“街景、建(构)筑物与附属设施”中主要对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临街建(构)筑物外立面及其附属设施提出管理要求。对于建筑物外立面,要求不得擅自改变其结构和原设计风格、外立面色调,尤其不得擅自破墙开门。对于建筑物附属设施,突出对新建建筑物统一设定空调室外机承台(机位)、空调室外机等设施应统一确定位置安装,防护窗应鼓励採用内置式隐形安装,阳台外不得乱晾晒等要求。对于各类店招标牌,要求按标準设定。明确透明幕墙内外均不得擅自张贴。
第三章“城市道路、公共场所与公共设施”中,对于养护、挖掘城市道路的行为,对施工方提出了围挡、防尘要求。对于占道经营,採取疏堵结合模式,符合条件的地方可以按要求设定。明确了店外出摊的界限,超出门窗和外墙经营即视为店外出摊。首次明确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店外出摊,需按照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解决了市容管理与物业管理的扯皮。针对我市目前车辆无序停放影响市容的问题,明确公安、城管分别牵头对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点进行规範。对于废弃报刊亭等公共设施,提出及时移除管理要求。对于乱张贴,从源头电话号码入手,建议通讯管理部门暂停其通讯号码使用。
第四章“户外广告与景观照明”中,突出户外广告要统一规划、总量控制,走精品路线,并明确公益广告的设定应该实行统建统宣。明确经营性户外广告设定空间使用权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或者协定出让等公平竞争方式有偿取得,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授权城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报政府批准后施行。要求户外广告、景观照明必须与建筑主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对公共场所散发小广告、LED广告宣传车等新情况专设执法依据。要求全市景观照明应统一纳入管理系统进行集中管理。
第五章“施工现场”中,对施工现场的围挡、内外侧堆放、出入口清洗设施、防尘抑尘措施、渣土车的密闭运输均有提及。考虑到后续将提请出台《常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所以此章没有进一步细述。
第六章“城市绿化”中,要求城市绿化规划应充分利用原有自然、人文条件,兼顾城市区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鼓励开展屋顶绿化、垂直绿化、围墙绿化等多种绿化形式,引导利用门前空地布置绿色小景,禁止任何占绿毁绿行为。对于临街行道树的树形,空缺,树穴等的管理也都进行了表述。考虑到后续相关部门可能会出台《常州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所以此章没有进一步细述。
第七章“法律责任”中,明确已有法律法规已作出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解决了市容管理方面只有管理要求,没有执法依据的困惑。如对空调室外机、防护窗设定不规範、阳台乱堆放、窗外乱晾晒等不符合城市容貌标準要求的,《办法》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再如对无证运输渣土的个人或单位的处罚问题,《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没设罚则,在《办法》中规定“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章“附则”中,明确了城市化管理区域、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的範围应由市、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明确了本办法施行的时间。
三、关于《办法》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适用範围
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没有规定适用範围,仅在附则中第四十二条提到“未设镇建制的城市型居民区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作为补充规定。《办法》结合《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设市城市市区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同时考虑到城市化是一个长久的动态过程,特授权市、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这种安排比较符合我市当前市容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确保原则性与灵活性得到兼顾。(《办法》第二条)
(二)环境卫生管理内容没有体现
国家、省都出台过《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把市容和环境卫生放在一起,属于一种综合性立法,而地方性立法的针对性强,《办法》针对市容领域的重点问题、特定事项进行专项立法,体现出切入口小,一事一法,针对性、操作性强的特点,而环境卫生方面也属于一个综合性工作,将来考虑从生活垃圾、建筑垃圾、餐厨垃圾等方面进行专项立法。
(三)法律责任的设定
法律责任的设定遵循上位法已有规定的一般不作重複规定的原则,仅对《办法》新设定的禁止性规定设定了有关罚则。但为了避免以罚代管,《条例》严格限制罚款,仅设12个条文罚款。并且,在罚款措施之前设定了前置条件,确保在法律责任的承担上以劝阻疏导为主、以罚为辅的原则得以落实。《条例》对多数违法行为,要求先行改正或者採取补救措施,在违法行为人拒不改正或逾期不改正时,再进行处罚。如为了解决占道经营问题,《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城市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可以根据市民生活需要,综合设定便民摊点或者举办宣传展示活动”。体现人性化执法,同时也可提高执法效果。《办法》的罚款数额主要借鉴省人大《关于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决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非机动车)、住建部《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渣土)、《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破墙开门)和《江苏省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
(四)倡导性规定
《办法》对不宜刚性规定的内容作了倡导性规定,共有二条:“鼓励沿街单位向社会开放停车场所”(《办法》第二十五条)、“鼓励开展屋顶绿化、垂直绿化、围墙透绿等多种形式绿化,积极引导利用门前空地布置绿色小景”(《办法》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