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蓝线管理办法》是为加强对全市水系的保护与管理,维护河湖和水务工程安全运行,保护水资源和水生态环境而制定的法规,2017年5月22日,由南京市人民政府制定发布 ,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南京市蓝线管理办法
- 发布机构:南京市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2017年5月22日
- 实施日期:2017年7月1日
政策全文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蓝线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7〕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蓝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7年5月22日
南京市蓝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市水系的保护与管理,维护河湖和水务工程安全运行,保护水资源和水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南京市防洪堤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湖泊、水库等地表水体蓝线的划定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蓝线,是指河道规划保护控制的地域界线,包括河道上口线与河道保护控制线。保护控制线之内的区域为蓝线範围。
河道上口线,是指有堤段河道断面的迎水坡堤肩(墙顶)边线、无堤段设计洪水位或历史最高洪水位线。
河道保护控制线,是指为保障河道正常发挥功能而确定的河道保护和用地控制的地域界线。
第四条 蓝线管理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建立政府主导、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制度。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服从蓝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蓝线管理、对违反蓝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二章 蓝线划定
第六条 市、区水行政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及规定许可权,负责全市蓝线的划定工作。
第七条 蓝线的划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护优先,统筹规划,综合考虑河道水系的整体性、协调性、安全性和功能性,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保障河道水系安全;
(二)与同阶段城乡规划的深度保持一致;
(三)控制範围界定清晰,做好与其他各类规划控制线的有效衔接;
(四)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技术标準、规範的要求。
第八条 蓝线应当通过蓝线专项规划来划定。
第九条 蓝线专项规划按河道分级管理规定,由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对于未编制蓝线专项规划的河道,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及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蓝线进行划定。
第十条 蓝线专项规划应当根据河道流域规划等确定河道的功能、规模及保护要求,并明确下列内容:
(一)河道上口线、保护控制线;
(二)河道上口线标高、河底标高;
(三)河道中心线控制点坐标。
防洪河道除划定蓝线外,还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建筑退让距离。
第十一条 蓝线一经划定,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进行专题论证,确定符合河道流域规划、技术可行的调整方案,并按法定程式予以调整。
第三章 蓝线管理
第十二条 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市管河道、区管河道蓝线的监督管理,依据经批准的蓝线规划设立蓝线界桩,定期检查,加强日常维护。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蓝线在城市规划中的落实与管理工作。环境保护、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职责範围内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和违法排水行为的执法查处。发改、城乡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蓝线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在蓝线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违反蓝线保护和控制要求的建设活动;
(二)擅自填埋、占用蓝线内水域;
(三)影响河道安全的爆破、採石、取土;
(四)擅自建设各类排污设施,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废弃物等;
(五)擅自圈圩、打坝;
(六)其他对河道保护构成破坏的活动。
第十四条 在蓝线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经批准的蓝线规划。
第十五条 蓝线範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不得进行改建和扩建,应当逐步迁移或者拆除。
第十六条 确需在蓝线範围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各类穿河、跨河桥樑、码头、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等相关建设活动的,应当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审批手续。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还需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水务、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对蓝线控制範围的监督管理,有关工作人员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内容解读
南京市政府公布了《南京市蓝线管理办法》。《办法》规定,蓝线範围内禁止擅自建设各类排污设施,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废弃物,禁止擅自圈圩、打坝。蓝线範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要逐步迁移或者拆除。《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何为“蓝线”?《办法》明确,蓝线是指河道规划保护控制的地域界线,包括河道上口线与河道保护控制线,保护控制线之内的区域为蓝线範围。《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湖泊、水库等地表水体蓝线的划定和管理。
蓝线一旦划定,在其範围内很多行为都将被禁止。如违反蓝线保护和控制要求的建设活动;擅自填埋、占用蓝线内水域;影响河道安全的爆破、採石、取土;擅自建设各类排污设施,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废弃物等;擅自圈圩、打坝;其他对河道保护构成破坏的活动等。
蓝线範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不得进行改建和扩建,应当逐步迁移或者拆除。确需在蓝线範围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各类穿河、跨河桥樑、码头、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等相关建设活动的,应当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办法解读
制定依据
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明确要求,水利部和江苏省水利厅提出了加强水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意见和措施。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治水兴水发表重要论述,并把水安全上升为国家战略。依法加强蓝线划定和管理保护,以保障水安全为重要前提,以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承载力为刚性约束,保障全市水域防洪排涝安全,妥善化解开发建设用地与河道的矛盾,改善城市人居生态环境,提升城市功能,促进城市健康、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是推动水安全、水环境、水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蓝线是妥善处理建设用地与河道关係的重要方式,也是实施河道规划用地控制、治理建设和保护的依据。制定《南京市蓝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一是就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住建部《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和《南京市防洪堤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作出细化、可操作性强的规範。二是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水利现代化建设和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意见等要求,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处理好河湖管理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係。建立健全河湖管理体系,实行河湖“蓝线”管理制度,严格空间管控,强化岸线保护和节约集约利用。三是进一步推进我市黑臭河道整治工作,结合城市环境整治、沿河两侧拆违拆迁,以河道蓝线保护为基础,为河道堤防安全、防洪排涝、景观打造退让空间,因地制宜实施沿河绿道贯通,营造排水畅通、水清岸绿、景观相宜、人水和谐的城市水生态环境。
起草过程
市水务局(原水利局)会同市规划局于2012-2014年陆续完成全市45条总长约1000多公里省骨干河道蓝线划定,在全省率先实现了省骨干河道蓝线划定全覆盖。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河道规範化管理,做好河道的开发利用与保护,两局结合南京实际及水务一体化等要求,借鉴苏州、常熟、淮安等地做法,形成《办法》(初稿)获华静副市长专题会通过,按相关要求,市水务局对《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通过了市法制办的合法性审查,2016年12月以宁水管〔2016〕647号文上报市政府。
市法制办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徵求了11个区和发改、建委、环保、城管、国土、交通、园林、公安等部门意见,市水务局会同市法制办、市规划对各区各部门提出的意见进行了研究、论证和修改,并向相关部门一一沟通反馈,最终形成《办法》(送审稿)。
主要内容
该办法共19条,主要明确了下列内容:
(一)关于蓝线管理的依据、原则和适用範围
蓝线管理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住建部《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和《南京市防洪堤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第一条)。
蓝线划定的原则是:保护优先,与同阶段城市规划的深度保持一致,控制範围界定清晰,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技术标準、规範的要求(第七条)。
《办法》适用範围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湖泊、水库等地表水体蓝线的划定和管理(第二条)。
(二)关于蓝线定义、技术要素和管理要求
《办法》明确蓝线是指河道规划保护控制的地域界线,包括河道上口线与保护控制线。保护控制线之内的区域为蓝线範围(第三条)。
蓝线划定包括下列技术要素:河道上口线、保护控制线,河道上口线标高、河底标高、河道中心线控制点坐标(第十条)。
管理要求是:明确了蓝线内禁止行为(第十三条);在蓝线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经批准的蓝线规划(第十四条)。
(三)关于蓝线划定的相关制度设定
《办法》明确:蓝线应当通过蓝线专项规划来划定(第八条)。蓝线专项规划按河道分级管理规定,由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对于未编制蓝线专项规划的河道,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及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蓝线进行划定(第九条)。
《办法》还明确了蓝线划定后需要调整的相关要求。
蓝线一经划定,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进行专题论证,确定符合河道流域规划、技术可行的调整方案,并按法定程式调整(第十一条)。
(四)关于蓝线日常监管的相关制度设定
《办法》明确了蓝线日常监管的部门分工。蓝线管理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建立政府主导、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制度(第四条)。
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市管河道、区管河道蓝线的监督管理,依据经批准的蓝线规划设立蓝线界桩,定期检查,加强日常维护。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蓝线在城市规划中的落实与 管理工作。环境保护、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职责範围内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和违法排水行为的执法查处。发改、城乡 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蓝线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二条)。
《办法》明确了蓝线内建设活动的报批要求。确需在蓝线範围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各类穿河、跨河桥樑、码头、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等相关建设活动的,应当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审批手续。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还需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第十六条)。
《办法》明确了蓝线範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不得进行改建和扩建,应当逐步迁移或者拆除(第十五条)。
综上,《办法》主要内容符合我市实际,有较强的针对性,基本上符合我市河道保护和城市开发利用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