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柞水县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2020-06-07 16:05:46) 百科综合

柞水县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柞水县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意在为进一步规範我县医疗救助服务,改善救助方式,提升救助水平,有效缓解城乡困难民众的医疗负担,切实发挥医疗救助在医保体系中的底线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精神,按照陕西省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人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要求,结合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基本介绍

  • 中文名:柞水县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 目的:进一步规範我县医疗救助服务
  • 编号:陕民发〔2009〕55号
  • 救助对象:农村五保对象

具体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範我县医疗救助服务,改善救助方式,提升救助水平,有效缓解城乡困难民众的医疗负担,切实发挥医疗救助在医保体系中的底线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精神,按照陕西省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人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陕民发〔2009〕55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城乡医疗救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府主导、民政主管、部门协作、社会参与;
(二)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医疗救助城乡一体化;
(三)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效衔接;
(四)分类施救,以对农村五保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的救助为重点,以大病救助为主,对其他困难民众救助为补充;
(五)公开、公平、公正、简便。
第二章 救助对象
第三条 医疗救助对象包括:
(一)农村五保对象;
(二)城乡低保对象;
(三)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
(四)低收入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老年人等其他城乡特殊困难民众。
第三章 救助方式与标準
第四条 城乡医疗救助採取住院救助、门诊救助、资助参合(参保)救助相结合的救助方式:
(一)住院救助:
1、农村五保对象和城市“三无”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者扶养人),自付医疗费用(合规费用)给予全额救助;
2、城乡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自付医疗费用(合规费用)在封顶线(封顶线为6000元)以内给予一定比例救助;
3、其他城乡特殊困难民众,自付医疗费用(合规费用)在封顶线以内给予一定比例救助;
4、救助金额达到封顶线后,自付医疗费用(合规费用)仍然过高的救助对象,再给予一定比例救助。
(二)门诊(日常)救助:
1、患老慢支、心脑血管疾病康复期、糖尿病伴併发症、精神病、结核病、癫痫、慢性肾病等一般慢性病门诊治疗、服药的五保户,给予定额门诊(日常)救助,农村集中供养的五保户每年给予500元门诊医疗卡(或现金),分散供养的给予200元门诊医疗卡(或现金);
2、患尿毒症肾透析、恶性肿瘤放化疗、各类器官移植后用药、白血病等特殊慢性疾病门诊治疗的救助对象,自付门诊费用按照住院救助标準给予救助。
(三)资助参合(参保)救助:
1、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个人应缴纳费用给予全额资助;
2、城乡低保对象中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给予一定数额资助。
第五条 医疗救助标準:
根据每年资金筹集情况,困难民众医疗需求等因素,建立医疗救助标準动态调整机制。
具体救助标準由县民政局负责制定报经县政府同意,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申请、审批程式
第六条 住院救助申请、审批程式:
(一)定点医院救助申请、审批程式:
1、农村五保对象持五保证、本人身份证,在定点医院救助视窗申请医疗救助,医院核实救助对象身份后,开具入院证明,并报县民政局审批。
县民政局3个工作日内对救助对象身份、病情再次进行核实,确认无误后,同意救助并批覆定点医院。
急诊病人可先入院治疗,再申请救助;
住院期间,未完成审批手续的,按非定点医院救助申请、审批程式办理。
2、救助对象出院结算时,直接办理医疗救助,救助金由医院根据救助标準核算并垫付,救助对象支付自付费用即可出院。
(二)非定点医院救助申请、审批程式:
1、救助对象出院后,向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提供低保证、五保证、优抚证、户口本、身份证、诊断证明(2级以上医院)、医疗费用相关票据;
2、镇人民政府对救助对象相关情况进行核查,填注审核意见上报县民政局;
3、县民政局对上报人员每季度集中审批一次,并张榜公示。符合条件的,发放救助金。
不符合条件的,填注原因并退回镇人民政府。
第七条 门诊(日常)救助申请、审批程式:
(一)一般慢性病定额救助申请、审批程式:
1、救助对象每年第一季度向户口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五保证、户口本、身份证、诊断证明(2级以上医院);
2、镇人民政府对救助对象相关情况进行核查,填注审核意见上报县民政局;
3、县民政局对上报人员每年一季度集中审批,并张榜公示。
符合条件的,发放《柞水县定额门诊救助卡》或一定数额的医疗救助金;不符合条件的,填注原因并退回镇人民政府;
4、救助对象持救助卡在定点医院(药店)门诊治疗或自行购药。
(二)特殊慢性疾病救助申请、审批程式:
1、救助对象向户口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低保证、五保证、户口本、身份证、诊断证明(2级以上医院)、治疗费用相关票据;
2、镇人民政府对救助对象相关情况进行核查,填注审核意见,上报县民政局;
3、县民政局对上报人员每年一季度集中审批一次,并张榜公示。
符合条件的,发放救助金;不符合条件的,填注原因并退回户口所在地镇人民政府。
第八条 资助参合(参保)申请、审批程式:
(一)资助对象向户口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五保证、低保证、户口本、身份证、诊断证明(2级以上医院);
(二)镇人民政府对资助对象相关情况进行核查,填注审核意见上报县民政局;
(三)县民政局对上报人员集中审批,符合条件的,将资金直接拨入合疗或医保基金账户;
不符合条件的,填注原因并退回户口所在地镇人民政府。
第五章 资金筹集与管理
第九条 资金筹集:
(一)上级补助资金;
(二)县级财政每年按农业人口每人1元、非农业人口每人2元的标準预算资金;
(三)社会捐赠资金;
(四)城乡医疗救助专户利息收入。
第十条 资金管理: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
县财政局在社保基金专户中设立专账,用于办理资金的汇集、核拨和拨付等业务。
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统筹调剂使用、分账核算。
第十一条 资金的拨付:
(一)县民政局根据医疗救助工作的进展情况,按季度向县财政局报送用款计画,县财政局及时足额将资金拨付定点医院(药店)或社会化发放机构;
(二)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当年累计结余不应超过筹集基金总额的15%,结余部分转下年度使用。
第六章 组织与实施
第十二条 城乡医疗救助实行政府负责制。县民政局为医疗救助工作主管部门,县财政、卫生、人社、监察、审计、药监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应工作。
(一)县民政局负责医疗救助工作的组织实施、日常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
(二)县财政局负责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加强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县卫生局负责对定点医院的监督管理,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医疗机构的定点工作,规範服务行为,并做好农村困难民众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服务工作;
(四)县人社局负责做好城镇困难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服务工作;
(五)县监察局负责对相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六)县审计局负责对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审计监督,确保医疗救助资金安全、合理使用;
(七)各镇民政办和定点医疗机构负责核查申请人相关情况和信息录入工作,并在五保证、低保证上填写医疗救助意见。
第七章 监督与处罚
第十三条 城乡医疗救助经办机构和个人,在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贪污、挪用、滞留救助资金的,追究相关单位及经办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十四条 定点医院和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违反相关规定、弄虚作假的,由县卫生局严肃处理。
对违反规定的定点医院,经核实后,取消其医疗救助服务资格。
第十五条 申请医疗救助城乡民众,有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取消其救助申报资格,并追回救助资金;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十六条 县民政局每半年将救助人员、费用支出等情况分镇向社会公布,并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施行时间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1年9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2011年9月16日至2014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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