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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政府购买服务暂行办法

(2019-07-15 17:38:33) 百科综合

成都市政府购买服务暂行办法

2015年4月2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以成办发〔2015〕21号印发《成都市政府购买服务暂行办法》。该《办法》分总则、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购买内容及指导目录、购买方式和程式、职责分工、附则6章29条,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

基本介绍

  • 中文名:成都市政府购买服务暂行办法
  • 印发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成办发〔2015〕21号
  • 类别:规範性档案
  • 印发时间:2015年4月2日
  • 施行时间:2015年5月2日

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政府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办发〔2015〕21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政府购买服务暂行办法》已经2015年3月16日市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4月2日

暂行办法

成都市政府购买服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政策依据)
为进一步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最佳化公共资源配置,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效率,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有关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意见》(川办发〔2014〕67号),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2014〕96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术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製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契约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第三条(实施目标)
政府购买服务实施目标为改革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和方式,探索服务多元化供给模式,提高政府公共服务供给效率和质量,努力为人民民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促进全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协调发展。
第四条(基本原则)
政府购买服务的基本原则为积极稳妥、有序实施,科学安排、注重实效,公开择优、以事定费,改革创新、完善机制。
第五条(适用範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购买服务的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 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第六条(购买主体)
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党的机关、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向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履职服务,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购买服务。
第七条(承接主体)
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包括依法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第八条(承接条件)
承接主体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七)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具体条件)
承接主体的资质及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根据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结合购买服务具体内容确定。
第十条(改革衔接)
政府购买服务应当与事业单位改革相结合,推动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係和去行政化,推动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
事业单位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应按照“费随事转”原则,相应调整财政预算保障方式,防止出现既通过财政拨款养人办事,同时又花钱购买服务的行为。
第十一条(培育社会组织)
购买主体应当在公平竞争的原则下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培育发展社会组织,提升社会组织承担公共服务能力,推动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构脱钩。
第三章 购买内容及指导目录
第十二条(购买範围)
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採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服务事项。政府新增或临时性、阶段性的服务事项,适合社会力量和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承担的,应当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购买内容)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下列事项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逐步交由社会力量和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承担:
(一)基本公共服务事项。教育、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住房保障、公共文化、公共体育、交通运输、农业服务、资源环境以及公共安全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和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承担的基本公共服务事项。
(二)社会管理服务事项。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区服务、法律援助、社工服务、慈善救济、公益服务、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公共公益宣传和社会组织服务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和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三)行业管理与协调事项。行业资格认定和準入审核、处理行业投诉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和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承担的服务事项。
(四)技术服务事项。科研、行业规划、行业规範、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分析、资产评估、监测服务、信息技术服务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和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承担的服务事项。
(五)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和技术性事项。法律服务、会议、经贸活动和展览服务、监督、评估、绩效评价、工程服务、项目评审、谘询、技术业务培训、会计审计服务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和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承担的服务事项。
(六)政府维持自身正常运转所需服务事项。公车租赁服务、机关物业管理服务以及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和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承担的机关后勤服务事项。
(七)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和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承担的服务事项。
第十四条(例外事项)
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或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事项以及司法审判、行政行为等不适合向社会力量购买,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能的服务项目,政府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
第十五条(目录製定)
财政部门应在準确把握公众需求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各购买主体履行职责所需的服务内容,研究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根据实际对目录进行动态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购买方式和程式
第十六条(资金来源)
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应当在既有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随着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发展所需增加的资金,按照预算管理规定纳入财政预算。
第十七条(预算安排原则)
财政部门要按照结构最佳化、服务改革、注重绩效和公开公正的原则,做好政府购买服务的预算资金管理工作。要理清购买服务与机构编制管理和财政经费安排的关係,禁止一边购买服务,一边养人办事。
第十八条(实施程式)
政府购买服务按照以下程式进行:
(一)拟定购买项目。
1.购买主体在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时,应结合自身职责职能和业务需要,根据《成都市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在拟定购买服务项目、编制年度购买服务计画、科学测算拟购买服务项目成本后,将所需资金编入年度部门预算。其中,属于政府採购範围的购买服务项目,应当编入部门预算中的政府採购预算。
2.财政部门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审核批覆部门预算。
3.部门预算批覆后,购买主体应制定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实施方案,方案应包括购买服务数量、经市场调研后的估算价格、需要达到的服务目标、对服务目标的评价方法及评价标準、拟实施採购时间及购买方式等内容。
(二)公告购买信息。购买主体应主动公开购买服务项目信息,将服务内容、服务标準、服务要求、预算安排、购买方式、承接主体条件、绩效评价标準等信息通过四川政府採购网、同级人民政府门户网向社会公开,接受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及社会监督。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确定承接主体。购买主体应按照以下原则选择确定承接主体:
1.政府採购项目应按照《政府採购法》及相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方式选择确定承接主体。
2.非政府採购项目应按照竞争性原则选择确定承接主体。具有特殊性、不具备竞争条件的项目,可以採取委託、特许经营、战略合作等方式进行购买,待条件成熟后实施竞争性购买。
(四)签订契约。购买主体应及时与承接主体签订购买服务契约,明确购买服务範围和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对服务标的、数量、质量、期限、验收方式和标準、资金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进行约定。购买契约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五)履约管理。购买主体应加强对服务全过程的跟蹤监管和对服务成果的检查验收,重点围绕购买服务契约目标制定管理办法和实施标準,有序开展执行监控,发现偏离契约目标的要及时採取措施予以更正,确保承接主体按照契约约定提供各项优质服务。
(六)评价验收。服务项目完成后,购买主体应及时组织对项目进行评价和验收,并出具评价验收报告。评价验收结果作为服务费用的结算依据。
第十九条(资金支付)
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的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绩效管理)
财政部门应将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纳入财政资金绩效管理体系,建立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估办法,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高效。要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购买主体应健全细化服务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将服务对象满意度作为一项重要评价指标,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
第二十一条(绩效运用)
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和选择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二条(合併购买)
不同部门、单位在服务内容、承接主体、工作载体等方面具有一致性和关联性的购买项目,由财政部门牵头对可以合併购买的项目进行梳理,报政府审定后以合併购买的方式购买服务。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三条(部门职责)
政府购买服务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共同监督”的要求,建立政府统一领导,财政部门牵头,行业主管部门协同,职能部门履职,监督部门保障的工作机制,规範有序地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一)财政部门负责牵头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制度体系建设,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指导各类购买主体依法开展购买服务工作,牵头做好购买服务的资金管理、採购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二)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梳理部门职责,明确政府职能转移範围和内容。
(三)人社部门负责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建立与政府购买服务相匹配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
(四)发改、建设、交通、水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範围,推动政府投资项目中有关服务项目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
(五)民政、工商管理以及行业主管等部门要按照职能职责,将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纳入年检(报)、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配合财政部门、购买主体建立承接主体信用记录和套用制度,不断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民政部门负责及时、主动公开具备承接购买服务资质的社会组织目录,扶持社会组织发展并推进其标準化建设,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
(六)监察部门负责监督职能部门对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履行监管责任,查处违纪违规行为,并严格问责。
(七)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购买服务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四条(购买主体职责)
购买主体是政府购买服务的责任主体,负责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制定与本办法配套的购买服务操作规程和实施细则,确定本部门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根据项目特点明确购买需求和验收标準并据此编制购买服务预算;组织制定本部门购买服务项目的成本核算、绩效评价办法;制定政府购买服务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公开政府购买服务信息;考核、跟蹤、监督项目实施情况;组织对项目的评价验收并按规定支付和结算资金。
第二十五条(承接主体职责)
承接主体应认真履行购买服务契约约定,採取有效措施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水平,确保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达到预期目标。规範购买服务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接受并配合相关部门的检查和绩效考核。严禁转包行为。
第二十六条(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政府购买服务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积极回应,及时处理。
第二十七条(区县管理)
各区(市)县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政府购买服务的措施办法,推进政府职能转移和基层公共服务体系改革,培育构建积极活跃、运行规範的公共服务市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解释机关)
本办法具体套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

附属档案

成都市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
代 码
一级目录
二级目录
三级目录
A
1
2
基本
公共
服务
事项
基本
公共
服务
事项
基本
公共
服务
事项
基本
公共
服务
事项
教育
公共教育资讯收集与统计分析
A
1
3
公共教育基础设施管理与维护
A
1
4
公共教育成果质量监测、评估
A
1
5
公共教育成果交流与推广
A
1
6
教师、学生竞赛活动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A
1
7
公益性学前教育
A
1
8
公益性义务教育
A
1
9
支教助学与扶贫助困服务
A
1
10
政府委託的其他教育服务
A
2
1
公共就业
公共就业规划和政策研究、谘询及宣传服务
A
2
2
公共就业信息的收集与统计分析
A
2
3
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辅助性工作
A
2
4
政府组织的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
A
2
5
技能培训项目验收
A
2
6
技能培训项目第三方监督
A
2
7
劳动力资源调查
A
2
8
社区就业帮扶
A
2
9
政府委託的其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
A
3
1
人才服务
人才服务
政府委託的人才信息收集统计分析
A
3
2
高层次人才引进配套服务
A
3
3
政府举办的公益性人才交流活动的组织与实施
A
3
4
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及公益性招聘活动
A
3
5
公益性网上人才服务信息平台的基础设施建设及维护管理
A
3
6
政府委託的其他公共人才服务
A
3
7
高校毕业生人事档案管理
A
4
1
社会保障
社会保障社会化管理服务
A
4
2
社保类法律事务服务
A
4
3
政府委託的其他社会保障服务
A
5
1
医疗卫生
公共医疗卫生规划、法规、标準研究、谘询及宣传服务
A
5
2
政府组织的公共医疗卫生信息採集、发布辅助性工作
A
5
3
政府组织的民众健康检查服务
A
5
4
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应急处置辅助性工作
A
5
5
对灾害事故实施紧急医学救援的辅助性工作
A
5
6
政府组织的重大疾病预防辅助性工作
A
5
7
公共卫生状况的评估
A
5
8
公共医疗卫生知识普及与推广
A
5
9
公共医疗卫生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A
5
10
政府组织的公共医疗卫生交流合作
A
5
11
公共医疗卫生成果推广套用
A
5
12
政府委託的其他医疗卫生服务
A
6
1
住房保障
住房保障规划和政策研究、宣传服务
A
6
2
住房保障对象信息採集与管理辅助性工作
A
6
3
住房保障信息徵集与发布等辅助性服务
A
6
4
保障性住房使用监督的辅助性工作
A
6
5
保障性住房维修维护等后期管理服务
A
6
6
住房保障社会需求调查
A
6
7
政府委託的其他住房保障服务
A
7
1
公共文化
公共文化
公共文化规划和政策研究、宣传服务
A
7
2
公共文化资讯收集与统计分析
A
7
3
优秀传统文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及传承传播
A
7
4
公共文化基础设施的管理与维护服务
A
7
5
政府举办的公益性文艺演出
A
7
6
政府组织的公益性艺术品创作
A
7
7
政府组织的文化交流合作与推广
A
7
8
文物保护的辅助性工作
A
7
9
政府组织的民众性文化活动的组织与实施
A
7
10
文化产业规划和政策研究项目
A
7
11
政府委託的其他公共文化服务
A
8
1
公共体育
公共体育规划和政策研究、宣传服务
A
8
2
公共体育资讯收集与统计分析
A
8
3
公共体育运动竞赛组织与实施
A
8
4
政府举办的民众性体育活动的组织与实施
A
8
5
政府组织的体育职业技能再培训
A
8
6
政府组织的国民体质测试及指导服务
A
8
7
政府委託的其他公共体育服务
A
9
1
交通运输
交通运输规划和政策研究、谘询及宣传服务
A
9
2
政府组织的交通运输人才培训
A
9
3
政府委託的公共运输运输基础设施维护与管理
A
9
4
政府委託的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运输服务
A
9
5
政府委託的其他交通运输服务
A
10
1
农业服务
“三农”规划和政策研究、宣传服务
A
10
2
农产品供需、价格信息收集、统计分析、谘询服务
A
10
3
政府组织的农民种养技能培训及指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训及指导
A
10
4
无公害农产品和地理标誌产品认证管理的辅助性工作
A
10
5
农业突发公共事件的调查评估
A
10
6
政府组织的“三农”灾害性救助辅助性工作
A
10
7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
A
10
8
动物重大疫病和农作物重大病虫害监测预警与防控辅助性工作
A
10
9
政府委託的其他农业服务事项
A
11
1
资源环境
资源环境
资源节约环境保护规划和政策研究、宣传服务
A
11
2
政府组织的资源环境评估服务
A
11
3
政府组织的资源节约环境保护教育、培训
A
11
4
政府组织的资源节约环境保护考核、监督检查及环境污染调查辅助性工作
A
11
5
政府委託的资源节约监测及公共环境监测设施建设及维护辅助性工作
A
11
6
生态环境事故鉴定辅助性工作
A
11
7
政府组织的资源节约信息、环境质量信息收集及分析
A
11
8
政府组织的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科技成果推广
A
11
9
政府委託的其他资源环境服务
A
12
1
公共安全
公共安全政策研究、宣传辅助服务
A
12
2
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辅助服务
A
12
3
社会治安辅助服务
A
12
4
交通安全辅助服务
A
12
5
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和维护管理辅助服务
A
12
6
校园安全辅助服务和校车服务
A
12
7
政府机关及重点单位的安保服务(含人力防範及技术防範等)
A
12
8
政府组织的大型活动安保服务(含政治、经济、文化、公益等各类活动)
A
12
9
政府委託的其他公共安全服务
A
13
1
其他
其他基本公共服务事项
B
1
1
社会管理
服务事项
社会管理服务事项
社会管理服务事项
社会管理服务事项
社会救助
社会救助政策研究、宣传服务、社会救助信息化管理服务
B
1
2
社会救助的组织与实施等辅助性工作(包括心理谘询、康复训练、教育矫正、技能培训、行为干预等)
B
1
3
政府组织的民众性应急救助培训
B
1
4
政府开展的社会救助专业人才培训
B
1
5
救助管理机构的管理与服务
B
1
6
政府委託的其他社会救助服务
B
2
1
社会福利
社会福利
社会福利政策研究、规划、谘询及宣传服务
B
2
2
公办社会福利设施管理与维护服务
B
2
3
社会福利服务对象信息收集等辅助性动态管理工作
B
2
4
社会福利服务项目的组织实施
B
2
5
政府委託的养老护理员、孤残儿童护理员等专业资质岗位的职业培训,养老服务管理人员的培训
B
2
6
公益性养老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B
2
7
公益性助残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B
2
8
政府委託的其他社会福利服务
B
3
1
社区服务
社区治理政策研究、规划及宣传服务
B
3
2
政府委託的助老助残、外来人口管理、社区调查等社区事务组织与实施
B
3
3
政府委託的社区工作者培训
B
3
4
政府委託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类
B
3
5
退休人员社区管理和服务
B
3
6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文体活动场所等公共设施的管理维护
B
3
7
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系统建设及维护
B
3
8
政府委託的其他社区服务
B
4
1
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规划及政策研究服务
B
4
2
政府委託的法律援助项目的实施服务
B
4
3
法律援助政策宣传与谘询
B
4
4
法律援助工作信息化建设及维护
B
4
5
法律援助对象情况信息收集等辅助性动态管理工作
B
4
6
政府委託的法律援助人才的培训
B
4
7
政府委託的其他法律援助服务
B
5
1
社工服务
社工服务规划和政策标準研究、宣传服务
B
5
2
政府组织的社工人才培养
B
5
3
政府委託社工服务项目的组织实施
B
5
4
社工队伍和社工项目监督管理的辅助性工作
B
5
5
政府委託的其他社工服务
B
6
1
慈善救济
慈善救济的引导政策研究服务
B
6
2
慈善救济监管及服务
B
6
3
政府委託的慈善救济组织与实施
B
6
4
政府委託的慈善救济宣传
B
6
5
捐助站辅助性服务工作
B
6
6
政府实施的慈善救济项目的评估
B
6
7
政府委託的其他慈善救济服务
B
7
1
公益服务
公益服务
政府举办的公益服务的组织实施辅助性工作
B
7
2
公益项目的策划和组织
B
7
3
公益服务绩效评价
B
7
4
志愿服务记录平台的管理
B
7
5
政府委託的其他公益服务
B
8
1
人民调解
人民调解政策研究、谘询及宣传服务
B
8
2
人民调解服务辅助性工作
B
8
3
政府组织的人民调解队伍培训
B
8
4
民间纠纷调解及政府委託的其他人民调解服务
B
9
1
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政策研究、谘询及宣传服务
B
9
2
政府设立的社区矫正中心的维护与管理服务
B
9
3
政府委託的矫正项目实施与日常管理
B
9
4
被矫正人员信息的收集等辅助性工作
B
9
5
政府委託的矫正工作队伍的日常管理及培训
B
9
6
社区矫正政策的宣传和谘询
B
9
7
被矫正人员就业指导与推荐
B
9
8
政府委託的矫正人员开展社区服务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B
9
9
政府委託的其他社区矫正服务
B
10
1
安置帮教
安置帮教政策的宣传和谘询
B
10
2
安置帮教队伍的建设与培训
B
10
3
政府委託的安置帮教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B
10
4
安置帮教的宣传和谘询
B
10
5
安置帮教队伍的建设与培训
B
10
6
政府委託的其他安置帮教事项
B
11
1
公共公益宣传
政策法规宣传等辅助性工作
B
11
2
公共宣传、公益性宣传规划研究
B
11
3
政府举办的专题公益宣传活动的其他辅助性服务
B
11
4
政府宣传人才队伍的培训
B
11
5
宣传效果评估
B
11
6
政府委託的其他公益宣传服务
B
12
1
社会组织服务
社会组织
服务
社会组织发展政策与现状研究
B
12
2
社会组织评估
B
12
3
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
B
12
4
政府委託的其他社会组织服务
B
13
1
其他
其他社会管理服务事项
C
1
1
行业管理与协调事项
行业资格认定和準入审核
行业从业资格标準和政策研究服务
C
1
2
政府组织的行业信息收集与发布服务
C
1
3
行业準入技术标準制定辅助性工作
C
1
4
从业资格认定纠纷的技术服务及调解处理
C
1
5
产业政策符合性审核、行业準入条件审核
C
1
6
政府委託的其他行业资格认定和準入审核工作
C
2
1
处理行业投诉
行业管理政策研究、宣传服务
C
2
2
政府设立的行业投诉举报热线、网站平台的维护和申诉受理服务(包括智慧财产权、司法鉴定、民营企业、政府採购、销售彩票、消费者、产品质量)
C
2
3
政府委託开展的行业投诉数据统计与分析服务
C
2
4
政府委託的其他行业投诉处理服务
C
3
1
其他
其他行业管理与协调事项
D
1
1
技术服务事项
技术服务事项
科研
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研究、宣传服务
D
1
2
基础性科学技术研究、谘询、信息检索及成果转化服务
D
1
3
基础性科学人才再培训
D
1
4
政府组织的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
D
1
5
科研能力管理与评估
D
1
6
政府组织的科研资讯收集与统计分析
D
1
7
科普知识的普及与推广
D
1
8
政府委託的其他科研服务
D
2
1
行业规划
政府组织的行业布局等总体规划研究服务
D
2
2
政府委託的专项性规划的研究
D
2
3
政府委託的行业规划评估服务
D
2
4
政府委託的其他行业规划服务
D
3
1
行业规範
行业规範
政府组织的行业规範研究服务
D
3
2
政府开展的行业规範评估
D
3
3
政府委託的其他行业规範服务
D
4
1
行业调查
政府组织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调查
D
4
2
政府组织的经营状况调查
D
4
3
政府组织的社会诚信度调查
D
4
4
政府组织的服务满意度调查
D
4
5
政府组织的安全生产情况调查
D
4
6
政府组织的反倾销反补贴反垄断调查
D
4
7
政府委託的其他行业调查服务
D
5
1
行业统计分析
行业统计指标研究、制订等辅助性工作
D
5
2
政府组织的行业发展评估
D
5
3
政府委託的其他行业统计分析服务
D
6
1
资产评估
政府因资产转让、拍卖和税费征缴而实施的资产评估服务
D
6
2
政府委託的其他资产评估服务
D
7
1
监测服务
自然环境监测辅助服务
D
7
2
社会管理监测辅助服务
D
7
3
经济运行监测辅助性工作
D
7
4
公共医疗卫生监测
D
7
5
社会发展监测
D
7
6
政府委託的其他监测服务
D
8
1
信息技术服务
信息技术谘询服务
D
8
2
设计与开发服务
D
8
3
信息系统集成实施服务
D
8
4
运行维护服务
D
8
5
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
D
8
6
其他信息技术服务
D
9
1
检验检测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
D
9
2
计量检测
D
10
1
其他
其他技术服务事项
E
1
1
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和技术性事务
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和技术性事务
法律服务
法律服务
行政诉讼代理应诉法律服务
E
1
2
政府法律谘询服务
E
1
3
政府非诉讼法律代理服务(含文书和证明)
E
1
4
行政调解辅助性工作
E
1
5
司法救助辅助性工作
E
1
6
政府委託的其他法律服务
E
2
1
会议、经贸活动和展览服务
会场布置、人员接送等辅助性工作及服务
E
2
2
会议、经贸活动、展览活动的组织、策划等辅助性工作及服务
E
2
3
会议、展览活动组展设计和实施
E
2
4
经贸活动项目对接、汇总和跟蹤服务
E
2
5
产业宣传及宣传策划
E
2
6
政府委託的其他会议、经贸活动和展览服务
E
3
1
监督
人大监督的政策性技术性监督辅助工作
E
3
2
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的技术性工作
E
3
3
司法监督的政策性技术性监督辅助工作
E
3
4
工青妇等群团组织监督的政策性技术性监督辅助工作
E
3
5
重大事项的第三方监督
E
3
6
政府委託的其他监督服务
E
4
1
评估
行政政策的决策风险、实施效果等政策评估服务
E
4
2
社会管理、公共服务、重大民生项目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等项目评估服务
E
4
3
自然灾害及重大社会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评估服务
E
4
4
依法行政第三方评估
E
4
5
政府委託的其他评估服务
E
5
1
绩效评价
政策实施绩效评价辅助性工作
E
5
2
资金使用绩效评价辅助性工作
E
5
3
政府行政效能绩效评价辅助性工作
E
5
4
政府委託的其他绩效评价服务
E
6
1
工程服务
工程服务
公共工程规划
E
6
2
公共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草拟辅助性工作
E
6
3
公共工程安全监管辅助性工作
E
6
4
公共工程的概(预)、结(决)算审核工作
E
6
5
公共工程评价
E
6
6
政府委託的其他工程服务
E
7
1
项目评审
公共项目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等专家评审服务
E
7
2
政府资金申报的专家评审服务
E
7
3
政府设立奖项的专家评审服务
E
7
4
重大事项第三方评审服务
E
7
5
政府委託的其他项目评审服务
E
8
1
谘询
立法谘询
E
8
2
司法谘询
E
8
3
行政谘询
E
8
4
政府委託的其他谘询服务
E
9
1
技术业务培训
政府工作人员专业技能培训服务
E
9
2
政府委託的其他技术业务培训服务
E
10
1
会计审计服务
委託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项目审计
E
10
2
重大审计事项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审计服务
E
10
3
政府委託的其他会计审计服务
E
11
1
其他
政府履职所需其他辅助性和技术性事务
F
1
1
政府维持自身正常运转所需服务
公车租赁服务
“购、用、养、修”服务
F
2
1
机关物业管理服务
行政事业单位物业服务
F
3
1
其他
政府维持自身正常运转所需其他服务
G
1
1
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其他服务事项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其他服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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