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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办法

(2019-08-18 15:25:52) 百科综合

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办法

《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办法》经2015年1月23日武汉市人民政府第1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5年2月25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60号公布。该《办法》共17条,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2005年7月15日武汉市人民政府印发的《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用地面积审核计算办法》(武政〔2005〕35号)予以废止。

基本介绍

  • 中文名: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办法
  • 发布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
  • 文号: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60号
  • 类别:政府规章
  • 发布时间:2015年2月25日
  • 施行时间:2015年4月1日

修改决定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範性档案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法规清理工作的函》(国法函〔2017〕84号)和全省法规规章规範性档案清理工作的要求,经认真清理,现决定对《武汉市印铸刻字业治安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等27件市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进行集中修改,对《武汉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04号)等14件市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一、集中修改27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具体内容
对《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60号)作如下修改:
1.删去第八条第(一)项中的“1米”和第(四)项中的“0.9米”;
2.删去第九条第一款;
3.删去第十一条第一句中的“标高低于周边现状城市道路的,其顶板”,增加两项“覆土厚度在1.2米以上的,按其实际绿化面积的100%计算”和“覆土厚度不足0.4米的,不计算为配套绿地面积”,分别作为第(一)项和第(五)项;
4.删去第十二条;
5.将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一)差额绿地面积占审核批准绿地面积的比例低于10%的,按照差额绿地面积处以绿化补偿费3倍的罚款;”将第(二)项修改为“(二)差额绿地面积占审核批准绿地面积的比例超过10%但低于20%的,按照差额绿地面积处以绿化补偿费4倍的罚款;”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三)差额绿地面积占审核批准绿地面积的比例超过20%的,按照差额绿地面积处以绿化补偿费5倍的罚款。”

政府令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
第260号
《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1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万勇
2015年2月25日

管理办法

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範我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的审核管理工作,根据《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的审核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规划部门审批的建设工程项目,其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工作由市园林部门负责,区规划部门审批的建设工程项目,其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工作由区园林部门负责。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园林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在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方案审查阶段对项目规划配套绿地面积情况进行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向规划部门反馈。
在建设工程项目规划设计条件核实阶段,园林部门应当对项目配套绿地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监督检查意见向规划部门反馈。
第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用地总面积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範围为準;尚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以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範围为準。
第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率应当符合《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标準。确因条件限制无法达到规定标準的,经园林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适当降低比例,但不得低于规定标準的70%。
建设工程项目属于兼容用地性质的,其配套绿地率标準按照所含各类别用地比例的加权平均值确定;各类别用地面积不明确的,按照不同类别建筑面积比例的加权平均值确定。
第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批部门在对道路绿地等城市绿化工程项目进行前期审批时,应当会同园林部门按照相关技术标準和规範以及因地制宜、适地适树的原则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核,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审核意见组织设计单位对设计方案进行最佳化。
第八条 住宅项目配套绿地边界起止点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临宅间路、组团路、小区路的,公共绿地边界算到路边1米,宅旁(宅间)绿地边界算到路边;
(二)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的,算到人行便道边缘;
(三)临城市道路、居住区级道路的,算到道路红线;
(四)临建筑物的,算到建筑物墙脚0.9米;
(五)临围墙、院墙的,算到其墙脚。
第九条 住宅项目公共绿地(包括中心绿地和其他带状、块状公共绿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居住区级住宅项目的中心绿地面积不得小于10000平方米,小区级住宅项目的中心绿地面积不得小于4000平方米,组团级住宅项目的中心绿地面积不得小于400平方米;
(二)其他块状、带状公共绿地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且宽度不小于8米;
(三)第一项所述的各级中心绿地至少有一个边与相应级别的道路相邻,并採用开敞式布局;
(四)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小于70%;
(五)《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範》规定的其他要求。
公共绿地北侧边界线与南侧基準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应当不小于该基準建筑物高度的1.5倍;基準建筑物以绿地南侧相邻的正南北向平行布置的建筑物为準;南侧建筑物採取非正南北向平行布置的,其距离按照不同方位间距折减係数换算确定。
第十条 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折算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独立人工造景水域按其面积的30%计算为配套绿地面积,但不得大于配套绿地总面积的10%;
(二)单株种植的乔木,按照树池实际面积计算为配套绿地面积;成行种植的乔木,株距小于5米且数量在5株以上的,按其实际种植长度乘以树穴平均宽度计算为配套绿地面积;採用树阵方式种植乾径大于8公分的乔木、株距小于5米且每排每列乔木株数均在4株以上的,按其树阵整体面积计算为配套绿地面积;
(三)採取种植槽方式、且种植槽宽度大于0.5米的垂直绿化,按其种植槽面积计算为配套绿地面积;採用立式种植方式的垂直绿化,按其实际立面绿化面积的40%计算为配套绿地面积。
第十一条 建(构)筑物顶板标高低于周边现状城市道路的,其顶板上方覆土绿化按照下列规定计算配套绿地面积:
(一)覆土厚度在1.0米以上的,按其实际绿化面积的80%计算;
(二)覆土厚度在0.6米以上不足1.0米的,按其实际绿化面积的65%计算;
(三)覆土厚度不足0.6米的,按其实际绿化面积的30%计算。
第十二条 建(构)筑物顶板标高高于周边现状城市道路的屋顶绿化,平均覆土厚度在0.4米以上的,按其屋顶绿化面积的30%计算为配套绿地面积,但不得大于该项目配套绿地总面积的20%。
第十三条 採用镂空植草砖方式铺设的停车位,按其面积的25%计算为配套绿地面积。
採用镂空植草砖方式铺设且每个停车位均种植乾径大于8公分庇荫乔木的,按其面积的40%计算为配套绿地面积。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不得计入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
(一)阳台绿化、室内绿化、盆栽花草树木,墙、栏桿上的花台、花地;
(二)消防车道、消防登高面等。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园林部门审核确定的标準实施配套绿地建设,配套绿地建设完工后,应当委託具有相应资质的测量机构进行实地测量。
园林部门应当加强对配套绿地建设的监督管理,根据配套绿地实地测量结果,形成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监督检查意见,并向规划部门反馈,规划部门应当在规划条件核实时,将其作为该项目配套绿地率是否达标的依据。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园林部门审核确定的标準建设配套绿地,实际建成的绿地面积小于批准绿地面积的,由园林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差额绿地面积占批准绿地面积比例在5%以下的部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差额绿地面积缴纳绿化补偿费;
(二)差额绿地面积占批准绿地面积比例超过5%的部分,按照差额绿地面积处以绿化补偿费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擅自占用配套绿地或者有其他损害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行为的,按照《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2005年7月15日制发的《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用地面积审核计算办法》(武政〔2005〕35号)同时废止。

说明

一、制定《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必要性
2005年,根据《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2002年版),市政府制定了《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用地面积审核计算办法》(武政【2005】35号)(以下简称原《办法》),对审核主体、绿地计算方法、绿地折算标準等问题进行了规範,极大地促进了我市绿化建设,一大批绿量充沛、环境优美大型居住区以及琴台音乐厅、市民之家、新天地等公共文化设施、商业综合体相继建成,为美丽、幸福和宜居的武汉不断增光添彩。但随着经济社会和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原《办法》已不能完全适应管理工作的需要,需要制定新的《办法》对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工作予以规範:
一是上位法依据发生变化,原《办法》已较为滞后。近年来,与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审核密切相关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标準》等国家标準、技术规範均作了不同程度的修订,原《办法》有关绿地面积计算标準的部分规定与新修订的国家标準不尽一致,需要进行相应修改。今年7月1日起,新的《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正式施行,《条例》对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指标作了较大调整,并明确要求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率的核算具体办法。
二是原《办法》不能完全适应日益迫切的立体绿化建设及提升绿化品质的需求。以屋顶绿化为重点,发展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使绿化从平面走向立体,进一步拓展城市绿化的发展空间,是城市绿化的新方向。原《办法》仅规定屋顶绿化可折算为配套绿化面积,而且折算比例也较低,垂直绿化不能折算,难以起到鼓励立体绿化的作用。此外,原《办法》仅对配套绿地面积作出了规定,种植乔木、灌木、花草的计算标準是一样的,没有起到提升绿化品质的引导作用。
三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成果需要通过制定政府规章予以法制化。通过近几年行政审批流程最佳化等审批制度改革,在配套绿地面积审核工作中,园林部门与规划部门作为并联审批的实施主体,已建立起明确、有效的工作联繫机制。2013年,省住建厅下发《关于印发湖北省城乡规划行政许可证书发放领取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建【2013】1号),明确将配套绿地率作为《湖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条件核实证明》的内容之一。由此,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率审核管理工作既有对建设项目规划方案中绿地指标的图纸审查,又有对配套绿地实施情况的实地测量及监督检查。这一改革成果需要通过制定政府规章进一步予以法制化。
二、主要问题的说明
(一)进一步明确了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率的审核主体、实施程式。根据我市审批制度改革的成果,《办法》对配套绿地率审核工作中的市区分工、实施程式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是在第三条规定园林部门是配套绿地率的审核主体,并对市区分工予以了明确,规定市规划部门审批的建设工程项目,其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工作由市园林部门负责,将区规划部门审批的建设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权下放到各区园林部门;
二是在第四条规定园林部门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方案审查阶段对项目规划配套绿地面积情况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向规划部门反馈。
(二)以配套绿地面积计算办法、折算标準为引导,鼓励进行立体绿化、提升绿化品质。《办法》通过增加立体绿化折算绿地面积的情形、提高折算标準等鼓励措施,引导建设单位注重植物种植土壤、扩大乔木配置等,促进配套绿地景观品质和生态价值的提升:
一是鼓励以种植乔木为主的绿化形式。《办法》第十条第二项引入了树阵的概念,规定採取单株、成行或树阵等从点到面不同形式种植乔木的,可以分别按照树池实际面积、成行长度乘以树穴平均宽度以及树阵整体面积计算为配套绿地面积;
二是明确了垂直绿化可以折算为配套绿化面积。《办法》第十条第三项规定,採用种植槽方式的垂直绿化可以按种植槽面积计算配套绿化面积,採用立式种植方式的垂直绿化可以按其实际立面绿化面积的40%计算为配套绿地面积;
三是完善了屋顶绿化的要求,结合建(构)筑物顶板标高、屋顶承重、防水及其主要功能等实际情况,《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屋顶绿化的两种形式及其绿地面积折算标準:对建(构)筑物顶板标高低于周边现状城市道路的,《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其顶板上方屋顶绿化覆土厚度达到0.6米、0.6-1.0米或1.0米以上的,可以分别按实际绿化面积的30%、65%、80%折算为配套绿地面积;对建(构)筑物顶板标高高于周边现状城市道路的屋顶绿化,《办法》第十二条降低了覆土厚度要求,由原来规定的0.6米调整为0.4米,提高了折算比例,由原来规定的25%调整为30%;
四是鼓励建设生态式停车场,《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採用镂空植草砖方式铺设的停车位,按其面积的25%计算为配套绿地面积,其中每个停车位均种植乾径大于8公分庇荫乔木的,可按其面积的40%计算为配套绿地面积。
(三)规範了对配套绿地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完善了配套绿地审核管理内容。原《办法》主要是规範了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指标的图纸审查,但是对是否按照审核标準实施配套绿地建设如何进行监督检查没有规定。为了保证审核通过的配套绿地率标準的落实,《办法》对配套绿地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作了相应规定:
一是明确了监督检查的主体和实施程式。《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在建设工程项目规划设计条件核实阶段,园林部门应当对项目配套绿地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意见向规划部门反馈。
二是将配套绿地率作为规划条件核实证明的内容之一,明确配套绿地建设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委託具有相应资质的测量机构进行实地测量。园林部门应当根据配套绿地实地测量结果,形成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监督检查意见,并向规划部门反馈,规划部门应当将其作为规划条件核实时该项目配套绿地率是否达标的依据。
三是对配套绿地实际建成后与审核标準之间的误差处理作了相应规定。由于前期园林部门主要是根据设计图纸对配套绿地率进行审核,配套绿地实际建成后与审核标準之间不可避免会出现一定的误差,《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实际建成的绿地面积小于批准绿地面积,差额绿地面积占批准绿地面积比例在5%以下的部分,按照差额绿地面积缴纳绿化补偿费;超过5%的部分,按照规定处以相应数额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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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将出台新规,鼓励房屋进行垂直绿化、兴建生态式停车场,同时规定居住区级住宅项目必须建有1万平方米以上的中心绿地。昨日,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办法》。《办法》首次明确,垂直绿化可以折算为配套绿化面积。
具体换算方式为:採用种植槽方式的垂直绿化,可以按种植槽面积计算配套绿化面积;採用立体种植方式的垂直绿化,可以按其实际立面绿化面积的40%计算为配套绿化面积。
採用镂空植草砖方式铺设的停车位,可按其面积的25%计算为配套绿地面积,其中每个停车位均种植乾径大于8厘米庇荫乔木的,可按其面积的40%计算为配套绿地面积。
对于屋顶绿化,《办法》降低了对覆土厚度的要求,由原来规定的0.6米调整为0.4米。《办法》还对住宅项目的公共绿地面积提出了具体要求:居住区级住宅项目(住户1万至1.6万户、3万至5万人)的中心绿地面积不得小于1万平方米,必须採用开敞式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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