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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修正案

(2020-01-26 18:15:13) 百科综合

河北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修正案

《河北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修正案》是一部河北省政府相关部门于2002年09月24日发布,并于发布当天正式实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规。

基本介绍

  • 中文名:河北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修正案
  • 发布单位:河北省
  • 发布日期:2002-09-24
  • 生效日期:2002-09-24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章规格

【发布单位】河北省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2-09-24
【生效日期】2002-09-2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档案来源】
河北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修正案

相关条例

一、各条中的“房屋所有人”改为“房屋权利人”。
二、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本办法所称房屋产权,是指城市房屋的所有权、共有权和他项权。
三、第七条第一款后增加“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证书的印製和发放由省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
四、第八条第五项中的“公证书”改为“房屋权属证书”。
五、第九条增加“房屋面积”的内容,并将其中的“3个月”改为“30日”。
六、第十条修改为:“房屋因倒塌、焚毁和拆除等原因灭失的,以及他项权利终止、土地使用年限届满等,房屋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取得房屋产权的证件和本人身份证件或者法人资格证明,以及房屋灭失处理报告、批准拆除档案以及相关的契约、协定等有关证件,向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注销手续。”
七、第十九条中的“《行政複议条例》”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複议法》”。
八、删去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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