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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2019-09-06 02:07:43) 百科综合

上海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2012年9月10日,市政府第1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海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将于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绍

  • 中文名:上海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 地点:上海市
  • 类别:管理办法
  • 文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

上海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2012年9月1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再生资源的回收管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维护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範围)
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储存、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对报废汽车、废旧电器及电子产品、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等物品的回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管理部门职责)
市商务部门是本市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主管部门。区县商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回收的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规划国土、绿化市容、建设交通、房屋管理、国有资产、财政、公安、工商、环保、教育、统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再生资源回收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区县政府职责)
区县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回收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推进再生资源回收的责任制度和考核制度,督促、协调区县商务等有关部门履行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和加强再生资源回收管理的职责。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
第五条(行业协会)
上海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市再生资源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监督会员的经营活动,配合商务部门研究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经营规範,并依法开展谘询服务、业务培训、行业信息发布等工作。
市再生资源协会应当接受商务部门的业务指导,并协助有关部门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实施管理。
第二章回收体系建设
第六条(行业发展规划和回收指导目录)
市商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循环经济发展规划以及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状况,组织编制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市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绿化市容、环保、建设交通、经济信息化等部门编制并发布再生资源回收指导目录,明确再生资源的回收种类、回收规範、利用指引等事宜,并根据需要,对再生资源回收指导目录予以更新。
第七条(网点布局规划及设施建设)
市和区县商务部门应当根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和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密度、环境、资源等具体情况,组织编制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布局规划,并按照规定程式报批后,将其纳入相应的城乡规划。
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布局规划及相关设施建设活动,可以与市容环卫设施的规划建设相衔接;有条件的区域应当实现兼容共享。
本条所称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包括再生资源在回收、中转、集散、加工处理等过程中停留的各类场所。
第八条(示範回收点)
市和区县商务部门应当根据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规划,支持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商场超市、商务楼宇、住宅小区等场所设定统一标识的示範回收点,用于推广便捷的交投方式、套用先进的回收技术以及落实鼓励回收的政策措施。
市和区县商务部门应当明确示範回收点的各项管理要求,引导相关商业企业与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合作推出奖励积分、以旧换新等促进绿色消费和再生资源回收的活动。
参与示範回收点工作的商业企业、楼宇所有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示範回收点的日常运营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第九条(产业园区回收平台)
本市鼓励产业园区管理机构与相关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合作设立电子商务平台,为产业园区内再生资源回收交易活动提供询价、竞价、拍卖等服务,保障再生资源交易活动的有序进行。
本条所称的产业园区,是指依法设立并由市或者区县政府派出或者指定机构管理的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
第十条(部分产品和包装物的强制回收)
生产被国家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应当在产品报废和包装物使用后,对该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
生产企业可以委託销售企业、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或者其他组织进行回收。受託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契约的约定,负责回收。
第十一条(易污染环境废旧商品的回收)
市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环保等部门採取措施,鼓励和扶持回收易污染环境废旧商品。
市和区县商务部门应当组织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和具备相应处置能力的企业建立废弃节能灯、电池、墨盒等易污染环境废旧商品的回收网路,开展易污染环境废旧商品的回收工作。
市和区县商务、环保、绿化市容等部门应当对易污染环境废旧商品的回收、运输等工作加强指导。
易污染环境废旧商品的回收种类和回收规範等事宜,纳入再生资源回收指导目录。
第十二条(社区流动回收人员管理)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的指导下,会同物业服务企业收集了解在社区从事再生资源回收活动人员的身份信息和居住信息。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当结合维护本辖区社会秩序的日常工作,督促在社区从事再生资源回收活动的人员遵守治安管理规定、保持环境卫生,并引导物业服务企业为社区再生资源回收活动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第三章回收经营规範
第十三条(回收经营者设立登记)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以下简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其中,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办理企业工商登记。
第十四条(回收经营者备案)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向市商务部门备案。市商务部门应当根据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布局规划,在备案证明中注明是否符合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网点布局要求。
符合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网点布局要求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以下简称“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企业”),应当在取得市商务部门备案证明之日起15日内,向市公安部门备案。
经备案后,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变更备案。
第十五条(对产废主体的交投要求)
企事业单位产生的再生资源,除出于循环利用目的投入再生产的之外,应当出售或者交付给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其中,生产性废旧金属应当出售给经备案的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企业,并开具货物清单。
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单位需要处理报废的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的,应当出售给市商务部门公布名录範围内的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企业,并开具货物清单。纳入名录的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企业,由市商务部门会同市公安部门、市再生资源协会通过定期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选定,并予公布。
第十六条(回收经营者的日常行为规範)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收集、储存、处理、运输再生资源的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加强火源、电源安全管理;
(二)採取覆盖、围挡、保洁等相应措施,防止飞散、溅落、溢漏、恶臭扩散、爆炸等污染环境情况的发生;
(三)保持周边环境卫生整洁并定期消毒,严格控制噪声、粉尘、污水、异味等污染,防止影响周边居民工作和生活环境;
(四)其他有关环境保护、市容环卫、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消防、治安等管理规定和回收经营规範。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经营规範,由市商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市再生资源协会制定。
第十七条(生产性废旧金属和市政公用废旧金属收购运输)
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企业应当与废旧金属出售单位签订收购契约,查验出售单位出具的货物清单,并建立台帐。台帐应当如实记录出售单位的名称、经办人身份信息以及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并至少保存2年。
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单位和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企业自行或者委託他人运输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的,应当事先开具证明,载明所运输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的种类、数量、运输目的地,并加盖公章。运输过程中应当携带该证明备查。
公安部门应当依法查验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的运输车辆、船舶。其他部门发现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运输者不能提供证明档案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安部门到现场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再生资源的处置)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对于回收的物品中可以再利用或者资源化的,应当交付具备利用条件的生产经营者进行再利用或者资源化;不能再利用或者资源化的,应当交由具备相应处置能力的企业进行无害化处理。
废弃物的处理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保障安全生产,严禁非法处置,防止污染环境,禁止採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技术和工艺。
第十九条(建筑工地产废回收监管)
企事业单位进行建设工程招标、建(构)筑物拆除招标或发包时,应当在招标档案和契约中,明确要求施工单位向经备案的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企业出售生产性废旧金属,并按照资源综合利用的要求,妥善处理其他可回收利用的建筑废弃物。
区县建设交通部门应当对施工单位出售生产性废旧金属和处理其他建筑废弃物的情况加强监督管理,并将有关情况纳入本市平安工地考核範围。
第二十条(禁止回收的物品)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不得回收下列物品:
(一)公安部门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
(二)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
(三)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四)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回收的其他物品。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公安部门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应当立即向公安部门报告。公安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举报奖励)
举报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收购禁止回收物品、擅自从事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回收等违法行为,并经公安部门查实的,由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二条(联席会议制度)
市政府建立再生资源回收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明确本市再生资源回收的目标、任务和重点领域,研究部署、统筹协调再生资源回收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制定政策措施)
市和区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制定和实施促进再生资源回收的政策措施,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攒交投再生资源,鼓励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利用电子商务等形式提供方便快捷的回收服务,鼓励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和相关企业开展再生资源回收处理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推广。
第二十四条(公共信息服务平台)
本市设立再生资源回收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用于实现下列功能:
(一)公布本市经备案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名录和回收网点信息;
(二)汇总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监督管理信息,实现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并依法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三)发布再生资源回收的价格信息、行业发展信息和相关支持鼓励政策;
(四)接受公众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
(五)徵集公众对促进再生资源回收的意见和建议。
再生资源回收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由市商务部门组织建设,并委託市再生资源协会承担日常运行维护工作。
第二十五条(安排资金支持)
本市在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资金中安排相关经费,支持和鼓励再生资源回收。
市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为再生资源回收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十六条(回收信息报送和行业统计)
经备案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定期向商务部门报告回收的再生资源种类、数量等信息。具体办法由市商务部门会同市统计、公安等部门另行制定。
市和区县商务部门应当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进行统计、监测和相关统计信息的分析。再生资源回收数据信息对外发布之前,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
第二十七条(宣传教育)
市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教育、环保、绿化市容、房屋管理等部门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加强再生资源回收的宣传教育,支持社区、中国小校开展相关知识普及和社会实践活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无照经营和超越经营範围的法律责任)
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由工商、城管执法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部门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範围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由工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违反备案规定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未办理备案或者变更备案手续的,由市商务部门、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规定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企业未建立台帐并保存的,由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回收规定的法律责任)
擅自从事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回收经营的,由公安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运输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不能提供证明档案的,由公安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单位违法处置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禁止回收物品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收购禁止回收物品的,由公安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违反信息报送规定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未向商务部门报告有关回收信息的,由商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有关用语的含义)
(一)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用于建筑、铁路、通讯、电力、水利、油田、市政设施及其他生产领域,已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的金属材料和金属製品。
(二)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是指因自然损坏或者人为损坏而产生的,含有金属物质的市政公用设施、设备、仪器、雕塑及其他物资。具体範围由市建设交通部门会同市商务、公安等部门和市再生资源协会制定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2005年10月1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发布的《上海市废旧金属收购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相关情况

《上海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新闻办今天(11月28日)举行市政府新闻发布会,详细介绍相关情况。
(一)
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张忠玉介绍了《上海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2012年9月10日,市政府第1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海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将于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工作,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减少垃圾处置压力、打造绿色产业链,是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环节,对于本市推进“创新驱动、转型发展”和建设环境友好城市具有重要意义。这次立法注重把握四方面总体思路:一是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全面促进资源节约,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二是拓宽立法视野,除了规範回收经营管理之外,还将制度设计延伸到回收体系建设和促进行业发展等方面。三是兼顾现实条件,主要围绕回收环节,着力于回收体系框架的搭建、理念的倡导和基础性制度的推行。四是注重发挥行业协会、回收企业、各级政府部门和其他各类主体在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的作用,力求形成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的合力。
《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健全再生资源回收体系
一是:明确商务部门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循环经济发展规划以及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状况,组织编制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规划。同时,要求商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并发布再生资源回收指导目录,明确再生资源的回收种类、回收规範、利用指引等事宜,并根据需要,对再生资源回收指导目录予以更新。
二是:明确由市和区县商务部门根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和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密度、环境、资源等具体情况,组织编制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布局规划,并将其纳入城乡规划以增强执行力。
三是:要求商务部门支持回收经营者在市民日常活动频繁的区域(例如:商场超市、办公楼、小区等)设定示範回收点,并通过奖励积分、以旧换新等方式促进绿色消费和回收活动。
四是:要求商务部门组织回收经营者和处置企业建立废弃节能灯、电池、墨盒等废旧商品回收网路,开展易污染环境废旧商品的回收工作。
五是:对街道乡镇政府、居(村)民委员会规範、引导流动人员开展回收活动作了规定。
二、规範回收行为
一是:建立回收经营者设立和备案制度。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向市商务部门备案。对于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企业,还应当向市公安部门备案。
二是:明确回收经营者日常行为规範。主要从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市容卫生、治安管理等方面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的行为规範作了明确。
三是:规範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的回收。明确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单位处理报废的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的,应当出售给市商务部门公布名录範围内的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企业。具体的名录範围由市商务等部门通过定期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
四是:加强对建筑工地产废回收行为的管理。企事业单位进行建设工程招标、建(构)筑物拆除招标或发包时,应当在招标档案和契约中,明确要求施工单位向经备案的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企业出售生产性废旧金属。同时,加大对施工单位出售生产性废旧金属和处理其他建筑废弃物的情况的监管力度。
三、加强保障措施
一是:建立再生资源回收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定期明确本市再生资源回收的目标、任务和重点领域。同时,考虑到回收行业的公益性和重要性,要求市和区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促进回收的政策措施。
二是:建立公共信息服务平台。要求商务部门组织建设服务平台,实现监管信息和行业信息发布、资源共享等功能。
三是:安排财政扶持资金。在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资金中安排相关经费,支持和鼓励再生资源回收。
四是:开展信息发布。要求商务部门开展行业信息收集、监测和分析发布,以便于正确制定行业政策、引导经营者有序竞争。
发展循环经济、促进生产、流通、消费过程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是一项长期的任务,是一项常态化工作,需要形成全社会的共识和共同参与。《管理办法》目的在于倡导环保意识并完善回收网路,具体的组织实施工作还需要商务部门和本市有关部门共同努力稳步推进。同时,各个方面要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增强市民的环保意识、生态意识,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营造爱护生态环境的良好风气。
(二)
市商务委副主任顾嘉禾介绍了近年来本市废旧商品回收体系的推进情况,以及下一阶段贯彻落实《上海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具体做法。
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是循环经济的首要环节,也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上海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出台,为进一步完善回收体系建设提供了法律保障。市商务委将在下一步的工作中,联合有关部门,全力贯彻落实法规的各项内容。
一、近年来的推进情况
近年来,按照国家关于建设完整的先进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的要求,本市积极推进回收体系建设。一是完善回收网路布局,在回收点、资源回收筒、分拣加工中心三级回收网路的基础上,支持回收企业走进机关、走进社区、走进商场、走进学校,拓展多元化回收渠道,每年可回收废旧金属、废纸、废橡塑、废玻璃、电子废弃物等各类废旧物资约700万吨。二是加快先进技术套用,鼓励企业创新回收模式,套用物联网等技术,发放智慧型回收卡及回收箱,在机关、社区、商场、学校等场所推广自助回收,探索打造智慧型回收网路;支持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引进先进分拣加工技术和装备,提高资源回收利用率。三是大力培育龙头企业,聚焦废旧金属、电子废弃物、废玻璃、废纸等领域,培育回收龙头企业,鼓励延伸回收产业链。如支持废玻璃回收龙头企业上游与垃圾减量对接,使上海废玻璃年回收规模翻番,下游与玻璃製造项目对接,加快构建玻璃循环产业链。四是提升行业管理水平,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切实加强行业规範管理,积极推进企业备案登记,截至目前,已对本市1323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办理了备案登记。
二、贯彻落实的总体工作思路
根据国家及本市的有关要求,结合《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贯彻落实,本市回收体系建设主要从四方面考虑:一是再生资源回收规划编制要与城市循环经济战略相衔接。围绕循环经济发展战略目标编制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聚焦重点行业,培育龙头企业,保障重点项目政策支持到位。二是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要与循环消费模式发展相适应。国家“十二五”规划提出要“倡导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文明、节约、绿色、低碳消费模式”,再生资源回收应成为循环消费模式发展的重要支撑。三是再生资源回收源头管理要与推进城市垃圾减量相结合。结合本市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要以源头管理为突破,确保资源增量与垃圾减量有效结合。四是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要与法制化建设要求相一致。以《上海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为依据,加强规範管理,建立再生资源回收管理长效机制,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三、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下一步的工作,将以下面六项重点工作为突破,加快建立起网路完善、技术先进、分拣处理良好、管理规範的现代再生资源回收体系。
1、建设联席会议制度。为贯彻落实国家部际联席会议以及本市法规要求,市商务委联合市发展改革、绿化市容、环保等22个有关部门建立上海市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并已报请市政府批准同意。联席会议将按照“统筹协调、各司其责、形成合力”的原则,定期明确本市回收体系建设的目标、任务和重点领域,研究部署、统筹协调重大事项。
2、编制行业发展规划及回收网点布局规划。组织编制本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规划,明确回收体系建设的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及具体措施。同时,市和区县商务部门根据法规要求,组织编制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布局规划,并在其中考虑与市容环卫设施的规划建设相衔接。
3、发布回收指导目录。市商务委会同市发展改革、绿化市容、环保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合编制再生资源回收指导目录,明确再生资源的回收种类、回收规範、利用指引等事宜。对于电子废弃物、废弃节能灯等易污染环境的废旧商品回收种类及回收规範等事宜,也将在回收指导目录中予以研究规定。
4、搭建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以现有协会信息平台为基础,设立再生资源回收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用于实现信息服务、行业管理、政策发布等功能,促进与其他管理部门间的信息共享,以及面向社会企业和公众的信息公开,加强社会监督。
5、建设回收示範点、示範企业及示範区。引导支持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套用先进的回收技术,在商场超市、商务楼宇、住宅小区等场所设定统一标识的示範回收点,为市民提供便捷的回收服务。同时,积极培育回收示範企业,鼓励回收模式创新,带动区域回收体系建设,推动打造一批回收示範区。
6、加强回收人员培训。发挥上海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协会作用,加强行业规範管理,开展回收人员系统培训,提高回收从业人员业务素养。同时,支持回收龙头企业整合和规範流动回收人员,参与统一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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