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欧洲联盟的超国家治理是刘文秀撰写的一篇论文。
基本信息
副题名
外文题名
Analysis on EU supranational governance
论文作者
刘文秀着
导师
李景治指导
学科专业
科学社会主义与国际共产主义运动
学位级别
博士论文
学位授予单位
中国人民大学
学位授予时间
2008
关键字
欧洲国家联盟 欧洲一体化 组织管理
馆藏号
D814.1
馆藏目录
2010\D814.1\4
内容简介
随着欧洲一体化的深入发展,欧洲联盟的超国家治理问题逐渐引起研究欧盟的学者们的关注。本文主要从功能和机制的角度探讨欧盟超国家治理的模式问题。所谓功能,主要是根据欧盟政策过程的特点界定治理模式;所谓机制,主要是根据欧盟机构设定的原则界定治理模式。文章在对与治理相关的概念进行阐释的基础上,对不同的治理模式进行了分类,提出了欧盟複合网路治理模式的观点,并对这种複合网路治理模式的特点进行了深入分析。在此基础上,对体现在欧盟立法、行政和司法权上的超国家治理进行了较为详尽的阐述。最后,文章探讨了欧盟超国家治理的特点并对超国家治理下欧盟国家主权让渡问题进行了论述。 不同治理模式的主要特徵主要表现为国家中心主义(statism)、合作主义(corporatism)、多元主义(pluralism)和网路治理(network governance),国家角色的作用在这4种模式中逐次降低,分别表现为权威、仲裁、协调和催化的作用。网路治理是一种新型的治理模式,为欧盟体系所採用,依据欧盟对一体化政策介入的程度不同而与其他既有治理模式混合使用。因而,本文认为,欧盟治理模式是一种複合网路治理模式,成员国在该治理体系中的权威性受到减损,个体行为主体对政治进程的控制能力增大了社会经济利益集团介入欧盟决策的可能性。 欧盟超国家治理的基础表现为没有政府的治理、以成员国既有治理模式为模版以及缺少强有力的决策中心等,反映在複合网路治理模式上就显现为治理主体多元化,增加了欧盟治理的民主成分,包含不同的治理要素,不同的一体化政策领域适用不同的複合网路治理模式等特点。网路治理模式下的政策过程较之主权国家政策过程更为複杂。 欧盟网路治理模式还处于形成阶段,欧洲的政治精英们正在努力引进他们所认为的最好的治理模式。但无论什幺样的治理模式,无论特定治理模式怎样发展变化,有两点是可以肯定的,即协商、谈判与互惠原则;在重大的或有争议的治理问题上,成员国政府是最终的仲裁者。 欧盟超国家治理模式的机制安排主要体现在欧盟超国家机构欧洲议会、欧盟委员会和欧洲法院的超国家职能上,这3个机构从欧盟的整体利益出发,分别行使欧盟的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欧洲议会尚不是一个完全意义上的立法机构,其立法权需要与部长理事会分享。 欧洲议会的立法权主要表现为在3个立法程式下参与立法的权力、预算权力和行政控制与监督权力;欧盟委员会的超国家职能及特点主要表现在主席与委员任命的超国家性、垄断性的立法创议权和独立的执行与监督权力方面;欧盟法具有直接适用、直接效力和首要地位的超国家性质,欧洲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以司法判例完善了欧盟的法律机制,是欧盟法律的执行者。 欧盟超国家网路治理的特点为经济一体化的先导作用,一体化政策的弹性适用,政府间主义与超国家主义的动态平衡,一体化利益均摊原则,精英驱动的一体化进程,主权的集合与共享。 欧盟创建了一个新的体系、新的机制、新的治理模式、新的国家垄断联盟的实体。欧盟体系的独特性决定了欧盟超国家治理的创新性。更重要的是,这种创新仍处于不断发展和变化中。只要欧洲一体化不断向前发展,欧盟超国家治理就会被不断的赋予新的内涵。欧洲超国家治理及其治理模式也许对相关区域一体化的借鉴作用还是有限的,但其理论和实践价值将是意义深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