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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州住房公积金提取服务指南

(2020-04-08 14:14:31) 百科综合

霸州住房公积金提取服务指南

霸州住房公积金提取是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理。

事项名称

住房公积金提取

行使依据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申请办理该事项的必备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自住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被纳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範围的;   (四)离休、退休、退职的;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係的;  (六)职工调离本市并迁出户口的;   (七)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係的;   (八)住址在乡镇或者农村的进城务工人员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係的;   (九)出境定居的;   (十)死亡或者已宣告死亡的;   (十一)在集中封存账户管理两年以上未继续缴存或者未办理转移的;   (十二)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係的;   (十三)因参军、上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係的;

承诺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14个工作日

提取证明

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和同户籍家庭成员(包括夫妻双方父母、子女)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夫妻双方结婚证或者户口薄、单签发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审批表;所有列印材料必须以A4纸张列印。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下列证明:
(一)职工购买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返还住房的,提供购房契约或者协定、购房销售不动产发票及其複印件
(二)职工参加单位集资建房、房改房的,提供与单位签订的集资或者房改房契约(协定)、购房票据及其複印件;
(三)职工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县级以上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批准档案或者相关证明及其複印件、付费发票及其複印件;
(四)职工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县级以上建设、城乡规划部门的批准档案、《房屋所有权证》、付费发票及其複印件。
(五)职工偿还自住购房贷款(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和商业银行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契约、借款契约、偿还贷款本息的已还款对账单(需银行盖章)以及职工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及其複印件。
(六) 被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範围的职工,应当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证、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明及其複印件。
(七) 职工离退休的,提供下列证明材料的一种:
(一)县级以上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及其複印件;
(二)经县级以上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的职工离退休审批表及其複印件。
(八) 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係的,提供单位终止劳动关係证明及其複印件、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及其複印件或者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及其複印件。
(九) 职工调离本市并迁出户口的,提供调令及其複印件、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及其複印件。
(十) 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係并离开本市的,提供终止劳动关係证明、户籍证明及其複印件。
(十一) 住址在乡镇或者农村的进城务工人员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係的,提供终止劳动关係证明、户籍证明及其複印件。
(十二) 职工出境定居的,提供户籍注销证明及其複印件。
(十三)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提供职工死亡证明及其複印件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及其複印件。
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在千元以上的,还应当提供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者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及其複印件。
对该继承权或者受遗赠权发生争议的,提供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
(十四) 在集中封存账户管理两年以上未继续缴存或者未办理转移的职工,提供职工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开具的该职工未重新就业的证明。
(十五) 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係的,应当提供法务部门出具的判决裁定书及其複印件、终止劳动关係证明及其複印件。
(十六) 参军、上学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係的,提供应徵入伍、上学等相关证明及与单位终止劳动关係的证明及其複印件。

提取程式

职工凭提取证明,向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向“中心”出具证明。
职工持本办法规定的证明材料向“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是否準予提取的决定。準予提取的,通知申请人并在14日内办结提取手续;不予提取的,应当说明原因和理由并告知申请人。
集中封存户内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凭提取凭证直接到“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条 经“中心”审核准予提取的,由职工到受委託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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