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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城市权力和责任清单管理办法

(2020-06-09 17:57:32) 百科综合

韩城市权力和责任清单管理办法

韩城市权力和责任清单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範权力和责任清单管理,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陕西省权力和责任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16〕17号)精神,结合全市权力和责任清单制度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权力和责任清单的编制、调整、公布及其日常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行政许可事项按照《陕西省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管理办法》执行。
乡镇、街道办事处权力和责任清单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行政机关应当将其行使的各项行政职权及其法定依据、实施机关、运行流程、办理条件、申报材料、收费情况、责任事项、监督方式等要素,以清单形式明确列示,并向社会公布。
垂直管理部门设在地方的具有行政职权的机构,其权力和责任事项由其上级部门审核确认后,以清单形式纳入所在地人民政府统一管理。
第四条推行权力和责任清单制度,应当遵循职权法定、简政放权、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原则,建立边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依法保障的政府职能体系和科学有效的权力监督、制约、协调机制。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负责行政机关权力和责任清单制度建设,并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等工作统筹推进。
市编办是本级行政机关权力和责任清单的管理机构,会同市法制办等相关单位组织开展职权清理、审核确认、清单编制、动态管理等工作,经市人民政府授权调整并公布权力清单。
市监察局负责权力和责任事项的监察工作,对权力和责任清单涉及的廉政风险点实施监控,对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实施责任追究。
第六条市编办负责制定全市统一的权力和责任清单工作标準,做到相同层级政府行政职权事项数量基本相当,相同行政职权名称及其有关要素基本一致。
第七条行政机关应当结合权力和责任清单编制工作,开展行政职权流程再造,减少办事环节,最佳化内部流程,建立统一受理、统一办理、统一送达的工作机制。要加强权力事项的信息化管理,推行网上运行、网上办理、网上监管,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质量。
第八条行政机关权力和责任事项需增加、取消、下放或变更要素的,由行政机关向市编办提出申请,按照规定程式予以调整。
第九条除涉及国家安全及其他有关保密事项外,行政机关的权力和责任清单应当统一在市人民政府入口网站对外公布。
市网信办负责建设全市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布信息化统一平台,会同市编办依据全省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布信息化统一平台技术标準,负责全市权力和责任清单相关数据的维护、管理和公布工作。
第十条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布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增加权力和责任事项:
(一)因法律法规颁布、修订需增加权力和责任事项的;
(二)上级人民政府下放行政权力,按要求需承接的;
(三)行政机关职能调整,相应增加权力和责任事项的;
(四)其他应当增加的情形。
第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取消或下放权力事项:
(一)因法律法规颁布、修订、废止,导致原实施依据失效的;
(二)上级人民政府取消行政权力事项,需对应取消的;
(三)因行政机关职能调整,相关行政权力不再实施的;
(四)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五)直接面向基层和民众、量大面广、由下级管理更方便有效的;
(六)其他应当取消或下放的情形。
第十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变更权力和责任事项要素:
(一)行政权力的实施依据发生变化的;
(二)行政权力事项的名称、承办机构、法定时限、收费依据及标準等要素需调整的;
(三)行政权力事项(含子项)合併及分设的;
(四)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发生变化的;
(五)其他应当变更的情形。
第十三条对第十条、第十一条所列情形需增加、取消或调整权力和责任事项的,行政机关应当在调整事由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市编办提出申请。市编办会同市法制办等单位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报请市人民政府审定,相应调整权力和责任事项。
对第十二条所列情形需变更权力和责任事项要素的,行政机关应当在调整事由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市编办提出申请。市编办会同市法制办等单位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后,进行相应调整。
因颁布法律法规需调整权力和责任事项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有关法律法规发布后20个工作日内,向市编办提出申请。市编办会同市法制办等单位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在法律法规生效后予以调整。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权力和责任事项的职责边界需要调整的,由行政机关向市编办提出申请,经市编办审核、市编委审定后,相应调整职责边界。行政机关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公共服务事项需要调整的,由行政机关向市编办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相应调整。
第十五条市编办、市法制办和全市各行政机关应当畅通信息公开渠道,通过公布投诉电话、电子信箱等方式,收集整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建议,合理化建议应予採纳。对行政机关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向市编办、市法制办投诉。
第十六条市编办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政机关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行政机关擅自增加权力事项、自行更改权力事项要素、变相实施已取消、下放或转变管理方式的权力事项的,市编办应当督促整改。对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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