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第128次常务会议决定,从2011年开始,国家在内蒙古等8个主要草原牧区省份全面实施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2012年又将政策实施範围扩大到黑龙江等5个非主要牧区省的36个牧区半牧区县,覆盖了全国268个牧区半牧区县。
基本介绍
- 中文名:草原补奖政策
- 覆盖範围:全国268个牧区半牧区县
- 地区:内蒙古等8个主要草原牧区省份
- 具体内容: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
- 原则:.公开透明,补奖到户
发布信息
国务院第128次常务会议决定,从2011年开始,国家在内蒙古等8个主要草原牧区省份全面实施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2012年又将政策实施範围扩大到黑龙江等5个非主要牧区省的36个牧区半牧区县,覆盖了全国268个牧区半牧区县。中央财政每年安排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159.75亿元。
重要意义
草原在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战略地位。加强草原生态保护,促进牧民增收,对于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加快牧区经济社会发展,促进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大意义。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草原生态环境保护和牧民增收工作,不断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促进草原生态加快恢复和牧民持续增收。在有关省区全面建立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是党中央、国务院统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做出的重大决策;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城乡区域协调的具体体现;是加快草原保护,建设草原生态文明的重要举措。各地要从加快构建国家生态安全萤幕障、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维护民族团结和边疆稳定的战略高度出发,深刻认识实施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把实施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製作为稳当前、保长远的紧迫而重要的任务抓实抓好。
思想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生态优先、以人为本和统筹兼顾。在开展草原生态保护建设中,稳步提高牧民收入,保障和改善牧区民生。在实现草原科学利用中,推动转变畜牧业发展方式,增强畜牧产品生产和供给能力。在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中,推进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协调统一,不断促进牧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努力建设生态良好、生活富裕、经济发展、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新牧区。
(二)基本原则
1.保护生态,协调发展。树立生产生态有机结合、生态优先的理念,统筹草原生态、牧业生产和牧民生计,以落实草原承包经营制度为基础,以推行草畜平衡、转变畜牧业发展方式为核心,以保护草原生态安全、保障畜产品供给和促进牧业增效、牧民增收为目标,构建“草原增绿、牧业增效、牧民增收”的共赢局面。
2.公开透明,补奖到户。充分尊重牧民意愿,发挥牧民主体作用,保证政策落实公平、公正。增加政策实施的透明度,让牧民民众充分了解补奖内容、权利责任,切实做到任务落实到户、补助发放到户、服务指导到户、监督管理到户、建档立卡到户,让积极投身于草原保护建设事业的广大牧民能够直接受益,使这一政策的实施成为社会认同、民众满意的德政工程、民心工程。
3.权责到省,分级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实行资金、责任、任务、目标“四到省”。有关省区要逐级建立目标责任制,分解任务指标,建立完善绩效考核制度,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4.因地制宜,稳步实施。各地要尊重客观实际,因地制宜制定实施方案,宜禁则禁,宜减则减。加强对不同草原类型和畜牧业生产特点地区的分类指导,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积极稳妥地开展工作,加强监管督查,扎实推进政策落实。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生态优先、以人为本和统筹兼顾。在开展草原生态保护建设中,稳步提高牧民收入,保障和改善牧区民生。在实现草原科学利用中,推动转变畜牧业发展方式,增强畜牧产品生产和供给能力。在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中,推进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协调统一,不断促进牧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努力建设生态良好、生活富裕、经济发展、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新牧区。
(二)基本原则
1.保护生态,协调发展。树立生产生态有机结合、生态优先的理念,统筹草原生态、牧业生产和牧民生计,以落实草原承包经营制度为基础,以推行草畜平衡、转变畜牧业发展方式为核心,以保护草原生态安全、保障畜产品供给和促进牧业增效、牧民增收为目标,构建“草原增绿、牧业增效、牧民增收”的共赢局面。
2.公开透明,补奖到户。充分尊重牧民意愿,发挥牧民主体作用,保证政策落实公平、公正。增加政策实施的透明度,让牧民民众充分了解补奖内容、权利责任,切实做到任务落实到户、补助发放到户、服务指导到户、监督管理到户、建档立卡到户,让积极投身于草原保护建设事业的广大牧民能够直接受益,使这一政策的实施成为社会认同、民众满意的德政工程、民心工程。
3.权责到省,分级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实行资金、责任、任务、目标“四到省”。有关省区要逐级建立目标责任制,分解任务指标,建立完善绩效考核制度,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4.因地制宜,稳步实施。各地要尊重客观实际,因地制宜制定实施方案,宜禁则禁,宜减则减。加强对不同草原类型和畜牧业生产特点地区的分类指导,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积极稳妥地开展工作,加强监管督查,扎实推进政策落实。
政策内容
(一)政策目标
草原禁牧休牧轮牧和草畜平衡制度全面推行,全国草原生态总体恶化的趋势得到遏制。牧区畜牧业发展方式加快转变,牧区经济可持续发展能力稳步增强。牧民增收渠道不断拓宽,牧民收入水平稳定提高。草原生态安全萤幕障初步建立,牧区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局面基本形成。
(二)政策内容
1.对生存环境非常恶劣、退化严重、不宜放牧以及位于大江大河水源涵养区的草原实行禁牧封育,中央财政按照每年每亩6元的测算标準给予禁牧补助。5年为一个补助周期,禁牧期满后,根据草场生态功能恢复情况,继续实施禁牧或者转入草畜平衡管理,开展合理利用。
2.对禁牧区域以外的可利用草原根据草原载畜能力核定合理的载畜量,实施草畜平衡管理,中央财政对履行超载牲畜减畜计画的牧民按照每年每亩1.5元的测算标準给予草畜平衡奖励。牧民在草畜平衡的基础上实施季节性休牧和划区轮牧,形成草原合理利用的长效机制。
3.实行畜牧品种改良补贴。在中央财政对肉牛和绵羊进行良种补贴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覆盖範围,将氂牛和山羊纳入补贴範围。
4.实行牧草良种补贴。鼓励牧区有条件的地方开展人工种草,增强饲草补充供应能力,中央财政按照每年每亩10元的标準给予牧草良种补贴。
5.实行牧民生产资料综合补贴。中央财政按照每年每户500元的标準,对牧民给予生产资料综合补助。
6.中央财政每年安排绩效考核奖励资金,对工作突出、成效显着的省区给予资金奖励,由地方政府统筹用于草原生态保护工作。
工作管理
(一)工作措施
1.科学确定禁牧区域。各地要根据本地区草原生态实际状况,科学合理确定禁牧区域,实行禁牧封育。对禁牧区域以外的可利用草原,按照“稳步推进,三年到位”的原则实行超载减畜,落实草畜平衡制度。
2.制定完善实施方案。各地要结合2011年中央财政资金下达情况,抓紧制定完成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草原禁牧及草畜平衡面积、享受政策的牧民牧户数量、补助奖励标準、资金规模、减畜数量及减畜计画等基本思路和工作安排,经省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农业部和财政部备案。
3.合理确定补奖标準。各地要根据中央财政禁牧补助和草畜平衡奖励测算标準,在与退牧还草饲料粮补助政策合理衔接的基础上,确定适合本省区实际情况的补助奖励具体标準和发放方式。区域内草原生态资源状况、人口数量、牧民人均收入消费水平差别较大的省区,可以实行对牧民补助奖励额度的“封顶保底”措施,避免出现因补贴额度过高“垒大户”和因补贴太低影响牧民生产生活的现象。
4.推进草原承包到户。各地要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落实力度,确保已纳入禁牧补助和草畜平衡奖励政策範围的草原承包到户。要进一步规範承包契约内容,特别要明确承包经营者落实草畜平衡、保护草原生态的义务和责任。实行联户承包的,要儘快在承包契约中确定联户成员的具体权益和责任。
5.严格保护基本草原。实行基本草原保护制度,划定基本草原,设立保护标誌,把保护基本草原和保护耕地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实施最严格的保护,确保基本草原用途不改变,数量不减少,质量不下降。
(二)组织管理
1.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财政、农牧部门要及时向同级政府汇报,成立领导小组,强化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制度。财政、农牧部门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全力做好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落实的各项工作。各级农牧业部门要不断完善草原载畜量标準和草畜平衡管理办法,健全禁牧管护和草畜平衡核查机制,加强对草畜平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引导广大牧民在自愿的基础上积极参加草原保护建设事业。
2.明确发放对象。草原禁牧补助和草畜平衡奖励的发放对象为承包草原并履行禁牧或草畜平衡义务的牧民,按照已承包到户的禁牧或草畜平衡草原面积发放。牧民生产资料综合补贴的发放对象为2009年底统计的已承包草原且目前仍在从事草原畜牧业生产的纯牧户。在有农村金融网点的地方,补助奖励资金採用“一卡通”发放,无网点的地方採取现金方式直接发放。畜牧良种补贴按照两部办公厅印发的专门指导意见执行。牧草良种补贴可以直补种草牧民也可以实行项目管理,有关省区要结合中央财政资金下达情况制定实施方案,报农业部、财政部审批后实施。
3.严格资金管理。财政部、农业部制定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规範补助奖励资金的使用管理。有关省区财政部门要按照实施方案会同农牧部门制定资金分配方案,设立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专账,并下设各分项资金明细账户,分别核算,专款专用。政策实施中各项资金如有结余,上报中央财政后可结转下年同科目使用,不得自行跨科目调剂或挪作他用。补助奖励资金的发放实行村级公示制,接受民众监督。
4.加强监督检查。农业部、财政部制定政策实施情况检查考核办法,并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工作进展、草原生态保护效果等情况进行巡查监督,实行绩效考核。对工作突出、成效显着的省份,中央财政每年安排奖励资金给予奖励;对完不成目标任务的省份,不安排奖励资金,并予以通报批评。
5.强化监测监管。要根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工作的新要求,完善草原监测体系,定期开展监测工作,及时发布
监测信息,为科学评估政策实施效果提供科学依据。加强草原管护,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管护联动网路。发挥牧民自我管理、相互监督的作用,适当聘用牧民监督管护员,地方财政安排一定的管护补助,调动牧民参与监管的积极性。各地草原监理机构要加大对草原禁牧休牧制度、草畜平衡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巡查禁牧区、休牧期的牲畜放牧情况,核查草畜平衡实施区放牧牲畜数量。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补助奖励机制平稳有效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