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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智慧财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

(2019-08-22 16:38:15) 百科综合
《湖南智慧财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

《湖南智慧财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

白皮书指出,2014年,湖南全省法院大力发挥刑事审判的惩治和威慑功能,严厉打击侵犯智慧财产权的犯罪行为。对恶意攀附他人知名度、严重侵占他人市场份额、损害他人市场商誉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进行了严厉打击,特别是对涉及食品、药品、日化用品的生产和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进行了有效制裁。全省法院坚持加大保护的司法政策,把实行严格的智慧财产权保护作为司法推动市场公平竞争、促进技术开发创新的重要推手。通过侵权界定,将足以造成市场混淆的行为纳入侵权範围,对不当使用商业标识的行为依法进行规制。全省法院在审理智慧财产权案件时,特别关注激发权利人的自主创新活力,特别关注市场诚信经营者正当商业利益的保护,特别关注社会公众在智力成果分享、技术开发探索中与权利人利益冲突的平衡,通过利益衡量,合理划定权利保护边界,既保护正当的商标注册人合法权益,也鼓励社会公众的技术创新和诚信经营。

基本介绍

  • 中文名:《湖南智慧财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
湖南法院智慧财产权司法保护状况
(2014年度)
2014年,湖南法院共受理智慧财产权案件2156件。其中受理智慧财产权民事一审案件1862件,同比增长35.81%;民事二审案件127件,同比增长40%。受理的智慧财产权民事一审案件中,商标权纠纷案件1242件,占66.7%;专利权纠纷案件231件,占12.4%;着作权纠纷案件301件,占16.17%;其他智慧财产权案件88件,占4.73%。受理智慧财产权刑事案件115件,同比增长35.29%。受理智慧财产权行政案件52件,同比增长10.64%。
一、公正审理智慧财产权案件,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司法保障
——依法严厉打击严重侵害智慧财产权的违法行为,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全省法院大力发挥刑事审判的惩治和威慑功能,严厉打击侵犯智慧财产权的犯罪行为。对恶意攀附他人知名度、严重侵占他人市场份额、损害他人市场商誉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进行了严厉打击,特别是对涉及食品、药品、日化用品的生产和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进行了有效制裁。在审理吴文洲、朱景飞、贾淑琳、王德雄、刘强等一系列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中,法院考虑被告人侵权的情节、侵权的持续时间、悔罪表现等因素,结合被告人的非法经营所得,分别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单处或并处罚金的刑罚。对侵害他人商业秘密,攫取他人技术成果和商业信息的严重违法行为进行惩处,推动市场主体诚信经营、公平竞争和自主创新。在审理湖南神力实业有限公司诉柳雄策、湖南柯威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中,法院认为商业秘密是市场主体竞争的基础,窃取他人技术和配方,以不正当手段抢夺他人客户资源,严重损害他人市场利益的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应受到刑罚处罚,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从刑事和民事途径对权利人的权利给予全面保护。
——始终坚持加大保护的司法政策,通过裁判体现智慧财产权的市场价值。湖南法院旗帜鲜明地坚持加大保护的司法政策,把实行严格的智慧财产权保护作为司法推动市场公平竞争、促进技术开发创新的重要推手。通过侵权界定,将足以造成市场混淆的行为纳入侵权範围,对不当使用商业标识的行为依法进行规制。在审理深圳国瓷永丰源股份有限公司诉湖南德兴瓷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中,法院明确区分商业标识的合理使用和侵权使用行为,认为虽然该案注册商标具有色彩的描述功能,但他人在使用该文字描述商品色彩时,应限定在合理的範围之内,有义务避免与他人注册商标作相同形式的使用,合理避让他人的商标权;如果在包装盒中心位置以显着字型使用或单独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的,就不能认定为对商品色彩的描述,而应认定为使用了他人的注册商标,构成商标侵权。法院还通过赔偿额的计算方式体现智慧财产权的市场价值。在审理上海苹豆商贸有限公司诉唐海明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中,在无法查明原告实际损失的情况下,法院根据原告提供的全国服装行业的平均利润率来计算侵权人的获利,以侵权获利作为侵权人向权利人赔偿的依据,大大提高了侵权案件的赔偿数额,充分体现了商标的市场价值。
——合理平衡权利人、侵权人和社会公众利益,尊重并鼓励自主创新和诚信经营。明确界定智慧财产权的保护边界,合理划定权利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是智慧财产权司法实现推动市场有序发展、促进市场竞争活力这一目标的主要途径。2014年,湖南法院在审理智慧财产权案件中,特别关注激发权利人的自主创新活力,特别关注市场诚信经营者正当商业利益的保护,特别关注社会公众在智力成果分享、技术开发探索中与权利人利益冲突的平衡,通过利益衡量,合理划定权利保护边界,既保护正当的商标注册人合法权益,也鼓励社会公众的技术创新和诚信经营。在审理索俪榕诉湖南友谊阿波罗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中,法院从商标法的立法目的出发,综合考虑了商标的注册及实际使用情况、在先权利人的商业利益和消费者长期形成的市场识别习惯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明确了经营者长期、善意和诚信经营所积累的正当商誉应得到尊重,诚实信用的市场经营风尚应得到维护的裁判意见。在审理方盛製药公司诉怀化正好药业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中,法院从製药企业新药开发的基本规程出发,认为专利侵权警告不能局限于权利人向他人明确发出侵权警告,而是应尊重药品开发的一般程式,认为权利人向行政机关提出阻却他人药品开发进程的意见也是侵权警告。法院通过适当扩大侵权警告的认定範围,平衡了权利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既依法保护权利人的权利不受侵害,也防止权利人滥用权利打击竞争对手,妨碍社会创新。
二、探索完善智慧财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机制,努力解决司法保护的瓶颈问题
——积极合理开展证据保全,努力降低权利人举证难度。智慧财产权权利人举证难是智慧财产权司法保护的难点问题。为贯彻落实加大保护的司法政策,全省法院一方面鼓励和引导权利人积极举证,提高权利人证据的採信率;另一方面对确有必要进行证据保全的,根据权利人的申请进行证据保全,合理採取保全措施,固定侵权行为和侵权获利事实,使权利人的权利得到及时、全面的救济和维护。对被告妨碍证据保全,或不提交其持有的有关侵权证据的,探索适用举证妨碍制度,以原告提交的证据来认定侵权事实和赔偿数额,或者对阻碍证据保全者採取制裁措施,严厉打击妨碍证据保全的违法行为。对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条件的,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或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调查取证,多途径解决权利人取证难的问题。在审理湖南省联众科技有限公司诉湖南省永逸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体着作权纠纷案中,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法调取了相关证据,查明了侵权事实,判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权利人经济损失20万元,解决了权利人取证难的问题,及时有效地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探索多样化的送达方式,努力解决送达难题。以商品销售终端为被告的案件的送达问题是制约智慧财产权案件审判效率的突出问题。为了解决因送达难而导致的诉讼效率问题,全省法院积极探索多样化的送达方式,提高送达的有效性。法院通过当事人确认的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方式对当事人进行送达,体现了送达的快速、便捷和灵活,克服了传统的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高成本、低效率的弊端,使案件在儘可能短的时间内了结,有效地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採取辅助措施,排除干扰送达的行为,通过执法记录仪、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送达事实,防止送达争议。探索对个体工商户的送达形式,从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的目的出发,将个体工商户经营地址作为经营者的经常居住地,解决了经营者住址与经营地不一致而导致难以送达的情形。对严重妨碍法院送达的行为及时处理,特别是对撕毁送达文书,辱骂送达人员的行为予以严厉制裁,确保诉讼程式的顺利推进。
——鼓励积极、诚信诉讼,努力解决赔偿标準的问题。赔偿数额的认定是权利人合法权益得到全面维护的重要体现。全省法院鼓励并引导权利人积极履行举证义务,儘量提供己方因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的证据,或者对方因侵权所获利润的证据,以此作为法院认定赔偿数额的依据;在权利人举证确有困难的情况下,根据侵权人掌握证据的具体情况,要求其披露侵权获利资料,鼓励诚信诉讼,儘量使法院认定的赔偿额接近权利人实际损失数额。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在无法查明侵权人实际销售额的情况下,以侵权人广告宣传的销售额作为计算其侵权获利的依据。在审理莱特妮丝服饰公司诉淘宝公司等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中,法院以淘宝店卖家在其店铺中所标注的商品销售数量认定销售额,并以此作为计算其侵权获利的依据。明确区分商业维权和实际维权,对有证据证明权利人不打击侵权源头,而只是以不同的销售商作为被告、意图通过诉讼获利的案件,区分被告生产商、批发商和终端销售商的不同身份,根据不同的侵权情节确定不同的赔偿额,引导权利人打击侵权源头,真正规範市场。统一全省智慧财产权侵权赔偿的裁判标準,既保证同一类案件的侵权数额大体一致,又考虑个案因素,区别不同的侵权情节、侵权持续时间、侵权规模、商品或服务的种类等因素进行区别对待,确保公平处理案件。在审理侵害六神花露水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系列案中,法院考虑了六神花露水商品直接影响人们身体健康、使用範围广、危害面大等方面的因素,对侵权人判处了较高的赔偿数额。
——完善智慧财产权刑事、民事、行政审判“三合一”制度,努力解决裁判标準不一的问题。进一步推进智慧财产权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归由智慧财产权庭审理的“三合一”改革试点工作。省高院在对全省智慧财产权审判“三合一”试点工作进行全面调研和评估的基础上,完成了《智慧财产权审判“三合一”制度研究》的调研报告,并适时转化调研成果,于2014年9月在省高院实行了智慧财产权民事、行政审判“二合一”试点工作,努力使智慧财产权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在侵权认定上保持一致,同时协调处理刑事处罚和民事赔偿之间的关係问题,取得了较好效果。自试点工作开展以来,株洲市天元区法院智慧财产权审判庭于2014年首次办理了3件智慧财产权刑事案件,对严重侵害市场竞争秩序的智慧财产权犯罪行为进行刑罚处罚,各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进一步完善智慧财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继续深入推进和指导国家级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非诉纠纷解决机制(ADR)建设,2014年,该ADR中心成功调解案件90余件。长沙市岳麓区法院继续稳妥推进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协定司法确认试点工作,对当事人在专利行政部门自愿达成的调解协定进行司法确认,赋予其强制执行力。2014年,岳麓区法院确认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协定案件8件,及时、高效地解决了当事人之间的专利侵权和权属纠纷,节约当事人的纠纷解决成本,促进了专利技术的运用和转化。
三、有针对性地开展调研指导,着力提升智慧财产权司法保护水平
——综合调研与专题调研相结合,拓展智慧财产权司法保护的巨观视野。2014年,省高院和长沙中院分别完成了省、市两级智慧财产权重点调研课题,对辖区内近五年来的智慧财产权司法保护状况进行了全面调研,从案件审判、机制完善、队伍专业化建设、侵权赔偿标準等方面评估司法在回应社会智慧财产权保护需求方面的作用和程度,同时,对智慧财产权司法保护在促进地域经济发展、激发社会创新活力方面进行了深度分析和展望,推动全省法院以市场的眼光、巨观的视野开展智慧财产权司法保护工作。针对普遍性、突发性的问题开展专题调研,分析某类案件骤增的深层原因,指导法官调整审判思路。对涉及苏泊尔、美的、六神等与人们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商品的商标维权问题分别进行了调研,全面掌握权利人维权方式、侵权人构成、赔偿额认定等问题,提出通过严格侵权认定标準、调整赔偿数额的方式,引导权利人及其代理人打击侵权源头,防止权利人滥用诉讼权利进行不当盈利。
——拓宽裁判指导方式,统一裁判理念和裁判标準。为了统一全省法院裁判理念和裁判标準,省高院实行案例指导制度,对典型的、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以案例形式对下级法院进行指导,统一同类案件裁判标準。开展实地调研指导,省高院到长沙、岳阳、常德、湘西、郴州、张家界等中基层法院进行业务座谈、庭审观摩,就统一司法理念、法律适用和裁判尺度等交换意见,推进全省智慧财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平衡发展。召开全省法院智慧财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和庭长座谈会,及时掌握全省智慧财产权审判动态,统一保护尺度。
四、坚持司法公开,着力提升智慧财产权司法保护公信力
——坚持庭审公开常态化。全省法院进一步坚持和完善庭审公开制度,除有法定事由外,案件一律公开开庭审理。对于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典型案例,通过新闻媒体对庭审过程进行“全景式”公开,以微博直播、视频直播庭审的方式进行公开,以司法公开推进诚信诉讼、和谐诉讼。在审理莱特妮丝服饰公司诉淘宝公司等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二审案中,省高院考虑到淘宝网电商平台与广大消费者生活密切相关的现实,对案件开庭进行了全程微博直播,并接受了电视台等媒体的採访,通过电视、报纸等媒体对开庭过程进行全方位报导。该案当庭宣判后,一、二审均以公告送达但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的淘宝卖家主动与法院取得联繫,愿意自动履行赔偿义务。在法院的主持下,侵权人与权利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和谐解决了纠纷。
——坚持司法延伸服务常态化。深入开展4.26智慧财产权宣传活动,通过电视、报刊、网路等多渠道宣传报导,向社会集中展示了湖南法院保护智慧财产权的决心和成果。长沙中院围绕“商业企业智慧财产权困境与破局”主题,与部分全国、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座谈,就友阿集团、老百姓大药房等商业批发零售企业面临的商标注册及保护等问题进行探讨,为企业智慧财产权战略提供意见和建议。郴州中院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打击侵犯智慧财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成果展,并以保护智慧财产权、激励知识创新为主题开展普法宣传,取得较好效果。
五、当前智慧财产权司法保护工作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建议
——社会智慧财产权法律意识淡薄,应合力加大普法力度。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是数量最多、领域最广的经营组织,也是知识创新和运用的重要力量。智慧财产权自我维护是智慧财产权保护的第一道防线,也是成本较低、比较有效的主动保护方式。从目前案件审理情况看,普通公民的智慧财产权意识并没有被激发,一方面没有保护自己智慧财产权的能动意识,导致被侵权,自主创新意识受冲击;另一方面对侵害他人智慧财产权的违法性认识不够,经营不规範,导致无法提供所销售商品的合法来源,承担赔偿责任;有的抗拒法院的审理,不接收送达文书、不参加开庭,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或通过非诉讼的渠道到有关机关上访,给法院的案件审理施加压力,甚至暴力抗法。中小企业乃至大型企业等市场主体更关注技术开发,未给予技术权属、技术交易、技术和品牌的保护以足够的重视,导致大量的纠纷产生。建议包括着作权、工商、专利在内的智慧财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和人民法院进一步形成合力,加大普法力度,通过专项打击行动、集中销毁侵权假冒商品、公开审判等方式,发挥警示教育作用,推动形成尊重和保护智慧财产权的良好氛围;政府除了关注企业的创新能力之外还应更多地关注其智慧财产权,特别是通过制度化的培训增强其自我保护意识。
——权利人维权水平不高,应积极有效举证以获得及时全面的保护。部分权利人权利受侵害后,一方面疏于维权,放任技术流失或市场对专利技术的滥用,导致市场份额被分割,技术开发的付出与技术盈利不成正比,出现技术开发的内在动力不够。另一方面权利人普遍将维权委託他人代理,又疏于跟蹤监督,导致维权代理层层分包,人为增加维权成本,代理人过分追求案件数量和经济利益,流水线式作业,维权质量差;甚至有的代理人放水养鱼,不打击侵权源头,放任假货横行,通过大量起诉终端销售商的诉讼获取高额利益。还有的权利人或代理人不积极举证,导致侵权认定证据不充分,不能及时保护权利人的利益;或者不积极收集实际损失或对方侵权获利的证据,简单地主张以法定赔偿方式确定赔偿额,导致未能获得全面的赔偿。建议权利人加强维权代理的管理,通过规範代理契约,明确代理成果;积极收集证据,提供可供法院计算侵权损失或侵权获利的证据,使权利得到全面的补救和维护。
——商品批发市场的侵权行为较为集中,应加大对此类市场的监管。在全省法院审理的专利、商标和着作权案件中,近40%的案件涉及到我省大型商品批发市场经营者的售假行为,经营者持续侵权、重複侵权的现象较为严重。由于此类市场与当地经济发展密切相关,个别地方存在地方保护主义倾向,导致权利人权利未能得到及时有效保护。建议政府加强对辖区内此类市场的监督管理,对侵权行为及时进行行政查处,并支持权利人取证和维权,推动形成诚信经营的良好市场氛围。
——行政处罚决定的证明力不高,应严格规範行政行为。在全省法院审理的智慧财产权民事侵权案件中,许多权利人向法院提交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以此来证明侵权事实的存在。但在法院审理的许多案件中,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未明确记载被诉侵权行为的具体情况,也没有对侵权产品及侵权标识的实际使用情况进行记录或拍照,或者将查处的侵权产品进行了销毁处理,法院无法在民事诉讼中将权利人诉请保护的商标与侵权商品上的标识进行比对,导致权利人败诉。建议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时通过工作记录、处罚决定书,或者通过拍照、留存实物等方式固定侵权事实,确保权利人的权利得到有效保护。
——公证证据的瑕疵较多,建议公证机构严格依法公证保全证据。目前,有近80%以上的智慧财产权案件涉及到公证证据。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证据据如无相反证据予以推翻,人民法院应予採信。审判实践中,有20%左右的公证证据存在瑕疵,导致权利人提交的公证证据的真实性受到质疑。建议公证机构在公证证据保全过程中,严格依照《公证法》和《公证程式规则》的规定,在公证申请人的审查、公证执业区域限制、製作工作记录、製作公证书、证物的封存和保管、公证档案管理等方面进行规範,同时重视公证事项的专业性,选派有专业知识的公证人员进行证据保全,确保公证证据的专业性、真实性和客观性,提高公证书作为证据的採信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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