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全面推行清洁生产,规範我市清洁生产审核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的《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清洁生产审核,是指按照一定程式,对生产和服务过程进行调查和诊断,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提出减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产生,降低能耗、物耗以及废物产生的方案,进而选定技术经济及环境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的过程。
基本介绍
- 中文名:银川市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
- 发布时间:2011年1月1日
- 发布单位:银川市人民政府
- 档案类型:政府档案
正文
第一条 为全面推行清洁生产,规範我市清洁生产审核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的《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清洁生产审核,是指按照一定程式,对生产和服务过程进行调查和诊断,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提出减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产生,降低能耗、物耗以及废物产生的方案,进而选定技术经济及环境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的过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银川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企业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和单位。
第四条 银川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和银川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管理全市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各县(市)区、开发区工业经济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各自分工,做好本地区清洁生产审核相关工作。
第五条 银川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银川市环境保护局组建清洁生产专家委员会,建立清洁生产专家库,为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提供信息服务和技术支持。
第六条 清洁生产审核应当以企业为主体,遵循企业自愿审核与政府强制审核相结合、企业自主审核与外部协助审核相结合的原则,因地制宜、有序开展、注重实效。
不具备独立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能力的企业,可以委託具有资质的清洁生产服务机构协助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第七条 政府鼓励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準的企业,可以自愿组织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提出进一步节约资源、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目标,审核结果要报告银川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和银川市环境保护局。
第八条 下列企业必须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1.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準的企业;
2.污染物排放超过当地环保部门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
3.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的企业;
4.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
审核结果要报告银川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和银川市环境保护局。银川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和银川市环境保护局应当将企业的审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由银川市环境保护局会同银川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分期分批确定,并在银川市主要媒体上公布。
第十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工业经济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每年初向当地应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下达清洁生产审核任务书,明确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目的和要求。
第十一条 列入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应当在名单公布后二个月内,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在一年内,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报银川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和银川市环境保护局。
第十二条 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两次审核间隔时间不得超过五年。
第十三条 实施强制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除应按本办法的规定提交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外,还应提交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后的绩效报告,以评估实施清洁生产后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改善情况。
第十四条 清洁生产审核程式原则上包括审核准备、预审核、审核、实施方案的产生、筛选和确定、编写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等。
(一)审核准备。开展培训和宣传,成立由企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组成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小组,制定工作计画;
(二)预审核。在对企业基本情况进行全面调查的基础上,通过定性和定量分析,确定清洁生产审核重点和企业清洁生产目标;
(三)审核。通过对生产和服务过程的投入产出进行分析,建立物料平衡、水平衡、资源平衡以及污染因子平衡,找出物料流失、资源浪费环节和污染物产生的原因;
(四)实施方案的产生和筛选。对物料流失、资源浪费、污染物产生和排放进行分析,提出清洁生产实施方案,并进行方案的初步筛选;
(五)实施方案的确定。对初步筛选的清洁生产方案进行技术、经济和环境可行性分析,确定企业拟实施的清洁生产方案;
(六)编写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应当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清洁生产方案实施计画、清洁生产审核过程和结果、清洁生产方案汇总和效益分析等。
第十五条 银川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和银川市环境保护局每年制定清洁生产年度工作计画,并将计画分解到各县(市)区和开发区;各县(市)区、开发区工业经济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根据银川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和银川市环境保护局下达的年度计画,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组织、督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第十六条 清洁生产工作列入对各县(市)区和开发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各县(市)区、开发区工业经济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在年终向银川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银川市环境保护局提交本地区清洁生产工作年度总结,银川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银川市环境保护局以此作为考核各县(市)区、开发区清洁生产任务完成情况的依据。
第十七条 各级工业经济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谘询服务机构应当为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保守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十八条 鼓励建立按照市场经济规则运行的清洁生产中介谘询服务机构。开展清洁生产中介谘询的服务机构,原则上应有3名以上具有国家级清洁生产审核资格证书的清洁生产审核师。
第十九条 在银川市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谘询服务的中介机构和取得清洁生产审核师证书的谘询服务人员,应同时到银川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和银川市环境保护局登记备案,提交谘询服务机构的营业执照、持证人员证书和持证人员与谘询服务机构签订的劳动契约或聘用契约複印件。
第二十条 清洁生产中介谘询服务机构在开展清洁生产谘询服务过程中,为企业编写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应在编写的审核报告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和审核师专用印章。清洁生产中介谘询服务机构和审核师应对编写的审核报告的内容承担责任。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审核报告的,将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以及清洁生产方案实施后成效显着的企业,由银川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和银川市环境保护局对其进行表彰,并发给“清洁生产企业”牌匾。
第二十二条 排污收费可以用于支持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对符合国家《排污费徵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的清洁生产项目,各级财政部门、环保部门在排污费使用上优先给予安排。
第二十三条 工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应当根据需要安排适当数额用于支持企业实施清洁生产。
第二十四条 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费用,允许列入企业经营成本或者相关费用科目。
第二十五条 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内部清洁生产表彰奖励制度,对清洁生产工作中成绩显着的人员,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二十六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每年安排适当数量的资金用于鼓励扶持本地区企业的清洁生产推进工作。
第二十七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应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鼓励扶持企业开展清洁生产的政策和措施,对在清洁生产工作中成效显着的企业和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八条 实施强制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未按要求实施清洁生产,由环境保护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