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是非盈利组织机构,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
基本介绍
- 中文名: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
- 地点: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 属性:非盈利
- 性质:组织机构
主要职责
(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组织拟定全县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全县巨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提出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建议;编制并组织实施国土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二)承担规範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拟定国土资源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办法措施;指导全县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调查处理国土资源重大违法案件。
(三)承担最佳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编制和组织实施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画、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画;指导和审核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组织编制全县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和地质环境等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保护等其他有关的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规划执行情况;参与报省、市、县政府审批的涉及国土资源相关规划的审核。
(四)负责规範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承办和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承担及时準确提供全县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指导土地确权、登记和分等定级工作,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五)承担全县耕地保护的责任,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牵头拟定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的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徵收徵用,承担报省、市、县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
(六)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拟定并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準,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拟定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等管理办法,组织县内基準地价、标定地价的评测;会同农业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流转;承担报省、市、县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的审核、报批工作。
(七)承担规範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规範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範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八)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依法管理矿业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负责全县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的管理,承担保护性开採的特定矿种、优势矿种的开採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实施矿业权设定方案。
(九)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矿产资源储量,组织实施全县地质调查评价、矿产资源勘查,参与管理中央级和省市级地质勘查项目,配合实施重大地质勘查专项,统一管理县级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勘查工作。
(十)承担地质环境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的责任。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保护规划、计画;监督管理和组织申报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蹟、矿业遗蹟等保护区、保护地;指导应急处置,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十一)依法徵收资源收益,规範、监督资金使用。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全县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参与管理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负责有关资金、基金的预算和财务、资产管理与监督。
(十二)负责全县国土资源系统人事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对外合作与交流,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三)负责全县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全县基础测绘和地籍测绘工作,负责测绘行业的管理,测绘资质资格管理,负责测绘市场秩序和地图管理职责,负责组织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负责管理国家基础测绘成果,指导、监督各类测绘成果的管理和测量标誌的保护;管理全县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指导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工作;监督国家测绘基準、测量控制系统的使用;推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
(十四)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所属区域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