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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政府顾问聘任管理暂行办法

(2019-10-10 09:04:55) 百科综合

阜新市政府顾问聘任管理暂行办法

2014年5月29日,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以阜政办发〔2014〕39号印发《阜新市政府顾问聘任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分总则、聘任、职责和待遇、联络和管理、附则5章16条,由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通知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政府顾问聘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阜政办发〔2014〕3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各单位:
经第十五届阜新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阜新市政府顾问聘任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29日

暂行办法

阜新市政府顾问聘任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範政府顾问聘任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府顾问,是指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重点产业及重大项目建设需要,经与本人协商同意聘任的、能为我市发展提供高端智力服务的高层次专业人才。
第三条 市政府顾问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社会声誉;关心支持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愿意为我市振兴和发展出谋划策;身体状况较好,能够保证履行顾问职责所必需的精力和时间。
第四条 市政府顾问应当是熟悉国际规则惯例,了解国内外经济发展态势,掌握国家和省内外各项政策,具有较高专业水平,在国内外具有较强影响力的知名人士,主要包括:
(一)科技顾问。具有某学科、领域理论或技术专长的专家、学者,熟悉本专业领域的科技发展动态,具有较高学术(技术)水平、一定管理经验和协调能力的教授、高级工程师;
(二)经济顾问。具有从事项目、商务、投资工作热情和丰富工作经验,在有较大影响力的企业担任高级经营管理职务的人员,具备广泛的信息来源渠道和客户网路,愿意在我市投资或帮助引进项目、资金的人士。
第五条 市政府顾问人数原则上不超过10人。

第二章 聘 任 

第六条 市招商局、市外经贸局(外事办、侨办)、市台办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特别是各重点产业集群发展需要和有关行业、部门请求提出市政府顾问人选。经徵求相关副市长(产业集群推进组组长)意见后,提交市长决定提名。其中,国内人选由市招商局负责;国外、港澳侨人选由市外经贸局(外事办、侨办)负责;台湾人选由市台办负责。
第七条 市政府顾问由市长提名,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第八条 市政府办公室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信息与拟聘任人选建立联繫,并以市政府名义颁发聘书。
第九条 市政府顾问实行聘期制,聘期为3年(重大项目建设可根据项目建设周期确定聘任期限)。聘任期满不再续聘的,聘任关係自行解除。

第三章 职责和待遇

第十条 市政府顾问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经济、科技等方面谘询服务;
(二)受市政府委託,就我市重大经济政策措施、重大经济活动和重大建设项目提出对策、意见和建议,或应邀到我市开展调查研究、专题研讨、决策谘询等活动,为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三)受市政府委託,在国内外宣传阜新,推介阜新,积极介绍和组织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客商来我市考察、洽谈项目;
(四)受市政府委託,积极推进我市与国内外的经贸、科技合作交流,帮助我市引进资金、技术、项目,为我市培养经济、科技、管理等方面人才。
第十一条 市政府顾问享受以下待遇:
(一)根据项目或课题约定,获取相应工作经费及薪酬;
(二)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市政府顾问,按照有关规定获得市政府或企业给予的奖励或报酬;
(三)应邀来我市开展调查研究、专题研讨、决策谘询、项目论证时,由我市提供食宿、交通等便利条件;
(四)按协商规定享受其他待遇。

第四章 联络和管理

第十二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市政府顾问的日常联络和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市政府顾问联络和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定期向政府顾问寄送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关资料;
(二)及时整理市政府顾问提供的信息和关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建议,送市领导和有关部门参阅;
(三)以市政府名义邀请市政府顾问来我市开展调研、考察等活动,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接待服务工作;
(四)重大节庆期间,以市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名义向市政府顾问发函发电慰问;
(五)协调市领导或有关部门定期对市政府顾问进行走访慰问。
第十四条 市政府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受到责任追究的;
(二)不履行或不能全面履行顾问职责的;
(三)有严重损害我市利益、形象和声誉行为的;
(四)本人提出要求解除聘任申请,经市政府同意或者双方协商一致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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