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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香醋保护条例

(2020-01-02 12:28:34) 百科综合

镇江香醋保护条例

为了保护镇江香醋的品牌和工艺特色,继承和弘扬镇江香醋文化,促进镇江香醋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基本介绍

  • 中文名:镇江香醋保护条例
  • 施行时间:2016年10月1日

镇江香醋保护条例

(2016年6月28日镇江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制定2016年7月29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镇江香醋的品牌和工艺特色,继承和弘扬镇江香醋文化,促进镇江香醋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镇江香醋,是指在镇江行政区域内生产,採用传统特殊工艺製作,具有独特风味和品质,并依法取得智慧财产权保护的酿造食醋。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镇江行政区域内镇江香醋的生产经营、文化传承、智慧财产权和传统工艺保护、产业发展及相关监督管理等活动。第四条镇江香醋保护工作应当遵循质量至上、品牌保护和传承发展原则。
第五条市、辖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统一领导、组织、协调镇江香醋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办法由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制定。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镇江香醋保护、发展、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镇江香醋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消费者负责,并接受监督。
第二章工艺保护与文化传承
第七条从事镇江香醋生产,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载明镇江香醋类别的食品生产许可证,依照法律、法规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第八条从事镇江香醋生产,应当遵守下列规範:
(一)以糯米、麸皮、大糠等为主要原料;
(二)採用传统複式糖化、酒精发酵、固态分层醋酸发酵、加炒米色淋醋等特殊工艺,在特製陶坛容器密封陈酿六个月以上;
(三) 生产场所符合食醋生产卫生规範的国家标準;
(四)产品质量符合镇江香醋国家标準。
第九条从事镇江香醋生产经营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用非食品原料、回收食品生产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二)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
(三)超範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四)标注虚假生产日期;
(五)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六)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
準的行为。
第十条鼓励和支持镇江香醋酿製技艺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採取收徒、开办大师工作室等方式,开展传承、传播活动。
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镇江香醋生产经营者和社会各界宣传镇江香醋文化,提升镇江香醋品牌知名度,维护镇江香醋形象。
第十一条利用镇江香醋非物质文化遗产
项目进行开发新产品、旅游等活动的,应当尊重其原真形式和文化内涵。
第三章智慧财产权保护
第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镇江香醋集体商标、地理标誌等智慧财产权保护,统筹推进建立集体商标和地理标誌产品双重保护机制、统一审核的标準和程式。
第十三条符合镇江香醋国家标準的生产者,取得镇江香醋集体商标使用权后,应当在其产品上标注该集体商标,取得镇江香醋地理标誌产品专用标誌使用权后,应当在其产品上标注该专用标誌。
前款生产者应当同时在其产品上标明生产厂厂名、厂址。
第十四条符合镇江香醋国家标準的生产者,可以同时申请使用镇江香醋集体商标、地理标誌产品专用标誌,取得使用权后,应当在其产品上同时标注集体商标和地理标誌产品专用标誌。
第十五条取得集体商标、地理标誌产品专用标誌使用权的生产者, 应当建立集体商标、地理标誌产品专用标誌的相关管理制度, 规範、完整地使用集体商标和专用标誌。仅取得地理标誌产品专用标誌使用权的生产者不得突出使用“镇江香醋”字样,避免与“镇江香醋”集体商标混淆。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伪造、擅自製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製造的镇江香醋集体商标标识、地理标誌产品专用标誌;
(二) 擅自在醋产品上使用与镇江香醋集体商标、地理标誌产品专用标誌相同、近似的标识或者在类似产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 在醋产品或者类似产品上将与镇江香醋集体商标、地理标誌产品专用标誌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四)在镇江行政区域以外生产醋产品,使用镇江香醋集体商标和地理标誌产品专用标誌;
(五)广告、宣传所用文字、图案、名称等仿冒镇江香醋集体商标、地理标誌产品专用标誌;
(六)其他侵犯镇江香醋智慧财产权的行为。
第四章产业扶持与发展
第十七条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镇江香醋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同步规划,同步实施。
第十八条鼓励和扶持镇江香醋生产者对传统酿製技艺进行保护、发掘、整理,培养传统酿製技艺人才。
鼓励和扶持镇江香醋生产者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开展生产、教学、研究合作,推广现代生物酿造等先进技术, 开展基于传统特色的技术研发。
第十九条鼓励和支持社会资金投资镇江香醋产业;加大财政资金对镇江香醋生产者在技术改造、科技创新、节能减排、品牌创建、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支持力度。
第二十条鼓励和引导镇江香醋生产经营者执行良好农业规範、良好卫生规範、危害分析与控制点技术等食品安全控制方法,支持生产经营者开展有关国际认证。
第五章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镇江香醋生产经营者的监督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画,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每年对镇江香醋国家标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蹤评价,并向社会公布结果。
第二十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镇江香醋国家标準对全部镇江香醋生产经营者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监督抽检并公布结果;有权採取下列措施,对镇江香醋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镇江香醋,使用的原辅材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三)查阅、複製有关契约、票据、账簿、凭证、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二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镇江香醋集体商标、地理标誌产品专用标誌的日常监督管理,每半年组织一次专项检查,依法打击侵犯智慧财产权的行为。第二十四条镇江香醋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法注销地理标誌产品专用标誌使用资格,停止其使用专用标誌,或者由镇江香醋集体商标所有权人收回其
集体商标使用权,并对外公告:
(一)未按照镇江香醋国家标準组织生产的;
(二)存在制假、售假重大违法行为的;
(三)两年内未使用镇江香醋集体商标、地理标誌产品专用标誌的;
(四)企业已经倒闭或者注销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注销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企业徵信主管部门应当将镇江香醋生产经营者的产品质量、环保信用评价、集体商标和地理标誌产品专用标誌的使用等,纳入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镇江香醋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记载许可颁发、日常监督、违法行为等,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公安、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企业徵信等部门或者组织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在监督管理中发现镇江香醋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情形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互相书面通报,接到通报的部门或者组织应当依法及时作出相应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食品,并处违法生产的食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项至五项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六项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销售的食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食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六条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二条负有管理、监督职责的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跟蹤评价等职能的;
(二)未按规定相互通报的;
(三) 未按规定公布检查结果或者有关信息的;
(四) 发现违法行为或者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及时查处,或者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镇江陈醋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说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镇江香醋保护条例》(以下称《条例》)已于2016年6月28日由镇江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制定,现提请本次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现就《条例》的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和依据镇江香醋是指在镇江行政区域内生产,採用传统特殊工艺製作,具有独特风味和品质,并依法取得智慧财产权保护的酿造食醋。镇江香醋“固体分层发酵”的传统酿造技艺已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镇江香醋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巨大, 是镇江独具魅力的城市名片和最知名的品牌,区域品牌价值超过400亿元,在全国2000多个地理标誌保护产品中位列第七。然而镇江香醋独特的地位和品牌效应,以及国内外市场的巨大需求,诱使不具备生产条件的企业借镇江香醋这块知名品牌非法谋利,导致市场上各种制假和侵权行为屡禁不止。因此,对镇江香醋的保护进行立法, 不仅有利于保护镇江香醋的传统制醋工艺,传承和弘扬镇江香醋文化,而且将有效遏制商标侵权、制假等各类违法行为,规範行业生产经营活动, 切实保护消费者以及合法制醋企业的权益,维护镇江香醋的声誉,提高镇江香醋产业的整体水平和市场竞争力。《条例》制定的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参照了《无锡市宜兴紫砂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地理标誌产品保护规定》等部门规章以及相关规範性档案的规定。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分为七章,共三十四条。《条例》立法主旨是为了保护镇江香醋的品牌和工艺特色,继承和弘扬镇江香醋文化,促进镇江香醋产业的健康发展。据此,《条例》对镇江香醋的生产工艺、文化传承、智慧财产权保护、产业扶持与发展、监督与管理、法律责任等内容分别作了相应规定。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镇江香醋定义的问题
“镇江香醋”的名称在实践中易引起歧义,在镇江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的香醋与本条例所保护的镇江香醋容易相混淆,对此,《条例》第二条对镇江香醋的定义作出规定“本条例所称镇江香醋,是指在镇江行政区域内生产,採用传统特殊工艺製作,具有独特风味和品质,并依法取得智慧财产权保护的酿造食醋”。以明确本条例所保护的镇江香醋不仅是指在镇江行政区域内按照镇江香醋国家标準生产,而且是依法取得智慧财产权保护的产品。
(二)关于镇江香醋生产工艺的问题
保护镇江香醋的传统工艺是《条例》的立法目的之一,为使镇江香醋保持特有的“丝丝的酸、微微的甜、幽幽的香”风味,《条例》第八条对镇江 香醋的核心生产工艺作出了相关规定:“ 从事镇江香醋生产,应当遵守下列规範:(一)以糯米、麸皮、大糠等为主要原料;(二)採用传统複式糖化、酒精发酵、固态分层醋酸发酵、加炒米色淋醋等特殊工艺,在特製陶坛容器密封陈酿六个月以上”等。
(三) 关于集体商标和地理标誌产品专用标誌的问题
镇江香醋集体商标和地理标誌产品专用标誌分别由市醋业协会和市质监局负责对生产者的申领及日常监管工作,实践中存在着执法不统一、地理标誌使用与集体商标混淆的现象,严重影响了镇江香醋的品牌保护。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镇江香醋集体商标、地理标誌等智慧财产权保护,统筹推进建立集体商标和地理标誌产品双重保护机制、统一审核的标準和程式”,第十五条规定“取得集体商标、地理标誌产品专用标誌使用权的生产者,应当建立集体商标、地理标誌产品专用标誌的相关管理制度,规範、完整地使用集体商标和专用标誌”“仅取得地理标誌产品专用标誌使用权的生产者不得突出使用‘镇江香醋’字样,避免与‘镇江香醋’集体商标混淆”,在不改变现有管理体制机制的情况下,规範标注相关标识,并体现政府职能的权威性,切实解决实际问题。所谓的“不得突出使用”,即要求“不得在产品标识的显着位置上单独以较大字型标注‘镇江香醋’;不得在产品标识上标注与集体商标‘镇江香醋’字样大小、颜色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从而容易导致混淆的,以及不得採取易使消费者误认为‘镇江香醋’集体商标的其他方式”。
(四)关于镇江香醋执法主体及职能的问题
《条例》执法主体众多,涉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经济与信息化、文化、旅游、公安、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客观上形成了多部门管理,职能交叉重叠,不利于镇江香醋的管理和发展。对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江苏省地方立法技术规範》有关要求,《条例》第五条规定“市、辖市(区) 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统一领导、组织、协调镇江香醋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办法由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制定”“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共同做好镇江香醋保护、发展、监督和管理工作”,以发挥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的职能作用。
《条例》第五章“监督与管理”章节对各相关部门的职责作出划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明确了卫生部门的跟蹤评估职责,第二十二条明确了食药监部门的定期监督抽检职责,第二十三条明确了工商、质监部门的定期专项检查职责,第二十四条对依法注销、收回商标及标识的几种情形作了规定,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对各相关部门、组织在信用管理、信息共享、互相书面通报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以此增强针对性、可操作性。
(五)关于“产业扶持与发展”章节设定的问题
镇江香醋保护的目的就是为了更好的发展。一方面,发展过程需要保护,产学研合作、创建企业自主品牌、发掘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等,都需要加强保护;另一方面,没有可持续发展,则“保护”不完全。为了在《条例》体现镇江香醋保护、传承、发展的内在要求和体系的完整,设定了第四章“产业扶持与发展”章节,对镇江香醋产业扶持与发展予以规定。同时在该章设定了资金扶持、执行良好质量安全规範以及对传统酿製技艺和人才的保护、发掘和培养等内容,这些不仅是政府工作职能,也代表着产业发展方向,能更好地促进镇江香醋传统工艺及文化的发扬光大。
以上说明连同文本,请予审议。

审议意见的报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镇江香醋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已经镇江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现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该条例通过前进行了初步审查,徵求了省人大财经委、省经信委、省文化厅、省卫计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药监局、省旅游局等单位的意见,并与镇江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进行了沟通,提出了修改意见和建议,镇江市人大常委会已作了相应修改。7月7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该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根据国家标準,镇江香醋是指在镇江行政区域内生产,採用传统特殊工艺製作,具有独特风味和品质, 并依法取得智慧财产权保护的酿造食醋。镇江香醋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巨大,是镇江独具魅力的城市名片和最知名的品牌。为了保护镇江香醋的品牌和工艺特色,继承和弘扬镇江香醋文化, 促进镇江香醋产业持续健康发展,镇江市人大常委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地方性法规十分必要。该条例富有地方特色, 从镇江香醋酿製的工艺保护与文化传承、智慧财产权保护、产业扶持与发展、监督和管理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还规定了镇江香醋集体商标和地理产品专用标誌的双重保护、信息共享机制等具体措施,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该条例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相牴触,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
以上报告,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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