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环境与犯罪是指犯罪原因研究中的一种观点。指地理环境与犯罪之间的关係。地理环境通常包括自然地理环境(如山川、气候、地域等)、经济地理环境(如厂矿企业布局、农业区划状况等)、社会地理环境(如地表人口的分布、村落分布和形态、社会群体的分布)等,历史地理环境和文化地理环境等。早期的地理环境与犯罪之间关係的研究,主要限于自然地理环境对犯罪影响方面的研究,如法国的孟德斯鸠、比利时的凯特莱、英国的罗森、哥利德、意大得的龙勃罗梭、菲利等,都企图用地理因素来解释犯罪现象的发生。
例如,孟德斯鸠说:越是靠近赤道,犯罪就越多:越是靠近两极,酗酒的人就越多。龙勃罗梭曾发现法国在平原地区犯罪数目最少,多小山的区域数目略高,而在山岭区域犯罪最多;但从犯罪类型看,平原地方的强姦犯罪、财产犯罪比较多,而多小山的区域及山岭区域更多。他的解释是:前者主要是山岭区域便于隐蔽,故犯罪数目多;后者则是由于平原人口比较集中所致。他的这些结论均因不符合犯罪的客观实际情况和缺乏科学依据,而受到多数学者的批评和反对。事实上,在一定时间里,某一地区犯罪的发生较其他地区为多,或某类犯罪较多,这是经常出现的实际情况。对这些犯罪现象的研究,对防治犯罪具有重大意义,但必须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需要进行包括自然环境在内的综合分析,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我国的学者在归纳各学派诸研究成果基础上,对地理环境与犯罪之间的关係作出如下的定性分析:(1)在气温高的地方,暴力的犯罪较寒冷地带为多,但财产的犯罪未必较寒冷的地方为少。这因为气温高的地方,人的活动多,接触频繁,纠纷增多,故暴力犯罪多。气温高的地方,同样有衣食住行的需要,同样发生生计问题,故财产犯罪未必比寒冷的地方少。(2)在政治文化中心,尤其是经济活动繁盛的地域,财产犯罪多,暴力犯罪则以偏僻地方为多。(3)在外国人、外乡人集居处或码头等地,犯罪较多,尤以杀人伤害等更多。相反,在居住变动不频繁,定居较少的地区,则犯罪较少。(4)矿山地区和工场地区,伤害犯罪较多。因为,在这里生活的成员,多为体力强壮,精力充沛,而其知识水平往往与其体力不相平衡,缺乏适当的控制力,再加酗酒容易使人兴奋,以致多打架械斗,造成人身伤亡。随着社会、文化、经济、城市、政治、历史等人文地理学新分支的出现,运用科学的方法正确揭示地理环境与犯罪之间的关係,对犯罪预防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