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转租是指船舶承租人在租用期内又将船舶转租给他人的行为。在租船契约中通常规定承租人可以将租用的船舶转租他人,但承租人应将转租的情况及时通知出租入。租用的船舶转租后,原租船契约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不受影响。转租后,原租船人视为第二租船契约的“船东”,第二承租入只受转租契约的约束,不受原祖船契约的约束;只有承租人同时受两个租船契约的约束。转租方式在租船业务活动中经常发生在定期租船中;航次租船转租往往以租船人订载其他货物的形式出现。
基本介绍
- 中文名:船舶转租
- 词性:名词
- 简介:船舶承租人在租用内又转租给他人
- 成立档案:转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有转租契约
- 形式:装载其他货物的形式出现
转租在船舶租赁中的套用
转租(subletting),指的是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将租入资产出租给第三方的行为。转租行为至少涉及三方当事人(原出租人、原承租人和新承租人)和两份租约(原租约和转租租约)。
转租方式在租船业务活动中经常发生,在定期租船的业务中尤为多见。在定期租船契约和航次租船契约中,通常规定承租人有权将其所租船舶的全部或部分转租,但该原承租人仍须认真履行原订租船契约并对船舶出租人负责。如为航次租船契约,转租则往往以由承租人装载其他货物的形式出现。
船舶转租的成立要件
在租船契约中订有转租条款的情况下,船舶转租的成立必须有以下两个要件:
1.转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有转租契约;
2.转租人需将转租的情况及时通知出租人,而且其必须保证租用的船舶转租后,原租船契约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不受影响。
船舶转租注意事项
船舶转租,实务中经常发生。船舶出租人必须了解承租人转租该船舶及其契约内容与条款的情况。我国《海商法》第99条指出:“承租人可以将其租用的船舶转租;转租后,原契约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不受影响。”船舶在转租情况下,可能受到至少两种契约,即出租人与原承租人之间的原契约以及原承租人与转租承租人之间的转租契约的约束。但是,出租人与转租承租人之间无契约关係,出租人仍与原承租人发生契约关係。
例如,出租人遭受损失,按约定向原承租人索赔后,原承租人根据转租契约可以向转租承租人追索。反之,转租承租人只能向原承租人索赔,不能为了向原承租人索赔而扣留出租人的船舶,因为船舶并不属于原承租人所有。
如果转租承租人是提单的收受人和持有人,该提单由实际承运人的出租人签发给原承租人,那幺转租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形成提单契约关係,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与责任依据提单条款的规定。如果该提单已经由原租约并人,船舶出租人可以根据租约就相关事项与转租承租人进行协调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