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17日,通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以通府办发〔2015〕105号印发《通江县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分总则、基本原则、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政府购买服务的程式和方式、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管理和绩效管理、政府购买服务的保障与监督、附则8章21条,由通江县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绍
- 中文名:通江县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 印发机关:通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通府办发〔2015〕105号
- 印发时间:2015年7月17日
通知
通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江县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通府办发〔2015〕10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巴中市光雾山诺水河风景名胜区诺水河管理处,川陕革命根据地红军烈士陵园管理局,县工业园、高明新区管委会,县府各部门:
《通江县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通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17日
管理办法
通江县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和运行效率,积极培育和发展社会力量,推动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多元化,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採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採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约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办〔2013〕9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意见》(川办发〔2014〕6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以下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製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服务事项(主要是公共服务事项),按照政府採购的方式和程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机构和企业等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的服务供给方式。
第三条 各级政府应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搞好政府购买服务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行业协会脱钩等相关改革的衔接,实现“费随事转”。推动公办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係和去行政化,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防止“一边购买服务、一边养人办事”的现象发生。
第四条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宣传引导,做好政策解读,充分调动社会参与的积极性。及时总结经验,发现并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逐步完善政策措施和制度设计,确保该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五条 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积极稳妥、有序实施。坚持从实际出发,準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合理选择购买服务项目,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形成改善公共服务的合力。
(二)科学安排、注重实效。坚持精打细算,明确权利义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把有限的资金用到人民民众最需要的地方,确保取得实效。
(三)公开择优、以事定费。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坚持费随事转,通过政府採购的方式竞争择优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力量,确保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平等参与竞争。加强监督检查和科学评估,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四)改革创新、完善机制。坚持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相衔接,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放宽市场準入,凡社会能办好的儘可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解决一些领域公共服务产品短缺、质量和效率不高等问题。及时总结改革实践经验,借鉴国内外有益成果,推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健康发展,加快形成公共服务提供新机制。
第三章 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第六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服务。
第七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包括依法登记成立或按照国务院规定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市场监督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承接主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具备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为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促进政事分开、政企分开,应鼓励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积极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但要与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公开、平等参与竞争。
第四章 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
第九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宜採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要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保障和改善民生密切相关的领域和项目(具体购买目录见附属档案)。
(一)基本公共服务事项。教育、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住房保障、公共文化、公共体育、交通运输、农业服务、资源环境以及公共安全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基本公共服务事项。
(二)社会管理服务事项。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区事务、法律援助、社工服务、慈善救济、公益服务、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公共公益宣传和社会组织服务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三)行业管理与协调事项。行业资格认定和準入审核、处理行业投诉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四)技术服务事项。科研、行业规划、行业规範、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分析、资产评估、监测服务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五)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和技术性事项。法律服务、会议、经贸活动和展览服务、监督、评估、绩效评价、工程服务、项目评审、谘询、技术业务培训、审计服务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六)政府维持自身正常运转所需服务事项。公车租赁服务、机关物业管理服务以及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机关后勤服务事项。
(七)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第十条 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事项以及司法审判、行政行为等不适合向社会力量购买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能的服务项目,政府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政府转变职能要求、政府中心工作及财力水平等因素,在準确把握公众需求的基础上,制定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向社会公布,并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及时动态调整,逐步丰富和完善政府购买服务事项。
第五章 政府购买服务的程式和方式
第十二条 政府购买服务按照以下程式进行:
(一)确定购买项目。购买主体在编制年度预算时,根据部门预算编制要求,结合《通江县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项目指导目录》,拟定购买服务项目,设定服务绩效目标,编制购买服务计画,科学测算资金需求,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式报经审查批准后执行。
(二)确定承接主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採购法》及相关规定依法组织政府採购、确定承接主体,採购方式可选择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等。
(三)签订契约。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应严格按照《契约法》的规定,及时签订购买服务契约,明确购买服务範围和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对契约标的、服务数量、质量标準、完成期限、日常监管方式、验收方式、资金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进行约定。契约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四)履约管理。购买主体应加强对服务全过程的跟蹤监管和对服务成果的检查验收,重点围绕购买服务契约标的,制定管理办法和具体监督措施,有序开展执行监控,发现偏离契约目标的要及时採取措施予以纠正,确保承接主体按照契约约定提供各项优质服务。
(五)验收评价。服务项目完成后,购买主体应及时组织採购执行机构监督单位对项目进行验收和评价,并出具验收评价报告,验收评价结果作为服务费用的结算依据,购买主体在完成验收评价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将评价报告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属于党委、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应及时将验收评价结果向同级党委、政府报告。
(六)信息公告。购买主体应主动将购买服务相关的购买内容、承接主体、购买方式、资金安排、绩效目标和验收评价结果等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以及社会监督。
第六章 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管理和绩效管理
第十三条 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从购买主体部门预算安排的公用经费或经批准使用的专项经费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原则上不新增财政支出。随着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发展所需增加的资金,应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列入政府综合预算。政府购买服务付费标準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的支付由购买主体根据契约,按照现行的财政资金支付管理要求进行支付,能够实行直接支付的由财政直接支付,不能实行直接支付的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採取其他方式支付。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制定绩效评价办法,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和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价机制,科学合理设定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公平、公正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确保资金使用规範、安全、高效。
第十六条 购买主体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绩效评价结果的运用,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纠正,绩效评价结果可适时向社会公开,并作为以后年度编制预算安排资金和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政府购买服务的保障与监督
第十七条 各级政府应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共同监督”的要求,建立“政府统一领导,财政部门牵头,编办、民政等部门协同,职能部门履职,监督部门保障”的工作机制,规範有序开展此项工作。
(一)县、乡(镇)政府要积极支持社会力量的培育发展,特别是在政策制定、资金扶持、人才培养等方面出台管理办法。
(二)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梳理各部门职责,明确其职能範围和内容,对政府购买服务的範围和目录进行审核。
(三)财政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制定购买服务指导目录,会同相关部门监督、指导购买主体依法开展工作,牵头做好资金管理、採购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建立与政府购买服务相匹配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
(五)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社会组织的资质条件进行核实,向购买主体提供社会组织目录。
(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纳入执法等监管体系和承接市场主体年报内容,并公示。
(七)监察部门负责对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参与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绩效评价。
(八)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在项目完成后组织考核评估和验收。
(九)购买主体负责确定本部门购买服务的具体项目,测算项目成本,编制项目预算,严格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公开经过批准的购买服务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承接主体提供的服务进行跟蹤监督,项目完成后组织考核评估和验收。
(十)承接主体应认真履行购买服务契约约定,採取有效措施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水平,确保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达到预期目标。加强内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接受并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政府购买服务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监督和检举,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积极回应、及时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乡(镇)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操作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通江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属档案:通江县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项目指导目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