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式的暂行规定是由贵州省人大常委会为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而制定的地方法规。
基本介绍
- 中文名:贵阳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式的暂行规定
- 生效日期:1987年9月16日
贵阳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式的暂行规定
【发布单位】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7-09-16
【生效日期】1987-09-1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档案来源】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7-09-16
【生效日期】1987-09-1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档案来源】
贵阳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式的暂行规定
(1987年5月21日贵阳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1987年9月16日贵州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做好本市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的地方性法规相牴触的前提下,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并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範性档案,是本市的地方性法规。
第三条有下列情况的,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为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省地方性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的;
(二)国家已有明确的方针、政策,但尚未制定法律,根据本市实际所急需的;
(三)有关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义务和其他重大事项的;
(四)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认为需要制定的。
(一)为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省地方性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的;
(二)国家已有明确的方针、政策,但尚未制定法律,根据本市实际所急需的;
(三)有关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义务和其他重大事项的;
(四)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认为需要制定的。
第四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大会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议案。
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政府、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名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议案。
对提出的地方性法规议案的处理,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由大会主席团决定;在大会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
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政府、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名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议案。
对提出的地方性法规议案的处理,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由大会主席团决定;在大会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
第五条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工作的职责划分:
(一)属于市人民政府提出的,由市人民政府起草;
(二)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分别由各委员会起草;
(三)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没有附地方性法规草案的,由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按照地方性法规内容,指定有关部门起草,或者指定有关专门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起草。
制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应成立起草小组。地方性法规草案同几个部门有关的,应成立联合起草小组起草。
(一)属于市人民政府提出的,由市人民政府起草;
(二)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分别由各委员会起草;
(三)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没有附地方性法规草案的,由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按照地方性法规内容,指定有关部门起草,或者指定有关专门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起草。
制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应成立起草小组。地方性法规草案同几个部门有关的,应成立联合起草小组起草。
第六条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时,要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广泛徵求各有关方面的意见。
地方性法规草案要结构严谨,条理清楚,词语準确,文字简明,并应与本市其他地方性法规相协调。
地方性法规草案要结构严谨,条理清楚,词语準确,文字简明,并应与本市其他地方性法规相协调。
第七条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应附有对该草案的说明和必要的参阅资料。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还应附有经市长签署的提请审议书。并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三十日以前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须分别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须分别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
第八条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先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初审,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意见。法制委员会参与对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初审,向负责初审的专门委员会提出意见。
第九条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应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在常务委员会开会七日以前,连同草案说明和必要的参阅资料送交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审阅。
第十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时,提请审议的单位负责人应到会作草案说明;必要时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向会议作初审报告。
第十一条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常务委员会会议认为需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应作出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其审议办法由大会主席团决定。
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其审议办法由大会主席团决定。
第十二条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常务委员会会议认为需要作较大修改的,由原提请单位修改。
常务委员会会议认为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件不成熟的,可将地方性法规草案退回提请单位。
常务委员会会议认为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件不成熟的,可将地方性法规草案退回提请单位。
第十三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地方性法规,须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通过地方性法规,须全体代表的过半数同意。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通过地方性法规,须全体代表的过半数同意。
第十四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第十五条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的本市地方性法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发布《公告》的形式公布,刊登《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刊》并登《贵阳晚报》。
第十六条凡属于本市地方性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者作补充规定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解释或者作出补充规定。
凡属于本市地方性法规的具体套用,根据法规内容,由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解释。
凡属于本市地方性法规的具体套用,根据法规内容,由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解释。
第十七条本暂行规定第四条所列有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议案权的,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他的常务委员会提出对地方性法规的修改案或者废止案。
地方性法规修改案和废止案的提出、审议、通过、报批和公布,适应本暂行规定。
地方性法规修改案和废止案的提出、审议、通过、报批和公布,适应本暂行规定。
第十八条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废止的说明
省人大常委会:
2000年12月19日,贵阳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贵阳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暂行规定〉的决定》,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我受市人大常委会的委託,现作如下说明:
《贵阳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式的暂行规定》,是1987年5月21日贵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1987年9月16日贵州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的地方性法规。法规施行以来,对本市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2000年12月11日,贵阳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关于提请审议废止《贵阳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式的暂行规定》的议案”。2000年12月17日,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已于2000年7月1日施行。立法法明确了立法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划分了立法许可权、规範了立法程式、完善了统一审议方式。《贵阳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式的暂行规定》与立法法在立法许可权、立法程式等许多地方不相一致。如规定“国家已明确方针、政策,但尚未制定法律,根据本市实际所急需的”,“有关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义务和其他重大事项”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等,继续施行已不适宜。市人大常委会经审议同意主任会议“关于提请废止《贵阳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式的暂行规定》的议案”,通过了《关于废止〈贵阳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式的暂行规定〉的决定》。
2000年12月19日,贵阳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贵阳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暂行规定〉的决定》,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我受市人大常委会的委託,现作如下说明:
《贵阳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式的暂行规定》,是1987年5月21日贵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1987年9月16日贵州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的地方性法规。法规施行以来,对本市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2000年12月11日,贵阳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关于提请审议废止《贵阳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式的暂行规定》的议案”。2000年12月17日,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已于2000年7月1日施行。立法法明确了立法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划分了立法许可权、规範了立法程式、完善了统一审议方式。《贵阳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式的暂行规定》与立法法在立法许可权、立法程式等许多地方不相一致。如规定“国家已明确方针、政策,但尚未制定法律,根据本市实际所急需的”,“有关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义务和其他重大事项”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等,继续施行已不适宜。市人大常委会经审议同意主任会议“关于提请废止《贵阳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式的暂行规定》的议案”,通过了《关于废止〈贵阳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式的暂行规定〉的决定》。
以上说明,连同《决定》请一併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