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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徵界定

(2019-03-21 18:38:10) 百科综合

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徵界定

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徵主要体现在:
(1)它是在他人所有的农村土地上设定的物权。这里“他人所有的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
(2)它是以农村土地为标的物的他物权。这里“农村土地”依《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条规定,是指耕地、林地、草地、园地、养殖水面、“四荒”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3)它是享有和行使以对农村土地的占有为前提并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用益物权。即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主要包括从农村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占有、使用、收益三大权能以及“依法承包农村土地所形成权利”的处分权。
(4)它是依承包契约生效或依法登记而发生的权利。《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章“家庭承包”第22条规定:“承包方自承包契约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该法第三章“其他方式的承包”第49条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承包方取得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5)它是一种有期限的权利。承包期限包括法定期限和约定期限两种。法定期限,如《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0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约定期限,如该法第45条规定:“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
(6)它是以耕作、养殖、竹木、畜牧为具体内容而使用他人农村土地的权利。耕作,是指为了取得植物收穫物而在农村土地上从事栽培等农业活动。养殖,是指为了获取水产品而在水面培育和繁殖水产动植物等农业活动。竹木,是指为了取得竹木收穫物而在林地、“四荒”上从事种植竹木等农业活动。畜牧,是指为了获得畜产品而同养牲畜和家禽等农业活动。
(7)它是以农村土地的使用目的为农业目的而使用他人农村土地的权利。农业目的是指承包方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而使用他人农村土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8条第1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该法第17条第1款第1项规定:承包方承担法定义务之一是“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我们认为,如种植竹木观赏而使用土地,可归为建设用地使用权;种植竹木为砍伐使用或出售而使用土地,则符合农业目的,应归为土地承包经营权。
(8)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关係的特定义务主体(即发包方)的相同性。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2条规定分析,两类农村土地承包的发包方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其中发包方主要主体应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没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方,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才是发包方。
(9)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其权利和义务的主要法定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6条规定了承包方的法定权利三方面,第17条规定了承包方的法定义务三方面。
(10)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其权利或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中的部分权能的可流转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0条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2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採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该法第49条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採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11)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承包地被依法徵收、占用的限制性。承包地被依法徵收、占用的,则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
(12)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其法定权利的物权保护性。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4条的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要承担侵权责任,包括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可见,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项重要的财产权利,《农村土地承包法》对该类土地承包经营权採取物权保护,真正达到“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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