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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争议的种种观点综述

(2020-01-16 03:51:32) 百科综合

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争议的种种观点综述

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农村土地承包法》(自2002年8月29日通过,2003年3月1日起施行)颁布前我国学术界的争论主要集中在物权说与债权说之间,除上述两种观点外,还提到物权兼债权说、债权兼物权说、劳动关係说、(複合)所有权说、田面权说(所有权为田底权)等。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争议的种种观点综述
  • 争论对象: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
  • 类别:学术讨论
  • 主要观点: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为物权债权等
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农村土地承包法》(自2002年8月29日通过,2003年3月1日起施行)颁布前我国学术界的争论主要集中在物权说与债权说之间,除上述两种观点外,还提到物权兼债权说、债权兼物权说、劳动关係说、(複合)所有权说、田面权说(所有权为田底权)等。
随着《农村土地承包法》(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颁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再次成为争议的焦点。目前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的主要观点如下:
1.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为物权
持“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为物权”观点已成通说。如“本法确立的承包经营权,从本质上说已经实现了物权化。也就是说,农民取得的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物权,而非有人认为的债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物权的一种类型,已为学术界所共识。我国有关立法也确认了这一点。”“所谓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自然人或法人占有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就其法律性质来讲,是一种独立的物权。”“《农村土地承包法》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了物权化,使土地承包经营权成为一种他物权和新型的用益物权。”“作者认为,草原承包经营权应定位于物权。”“《农村土地承包法》诞生于农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呼声日高之际,其物权性质已是十分明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新型物权。”“我国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国外传统民法的永佃权相似。都是以耕作、畜牧(或养殖)为目的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同属于用益物权。”“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一条明确规定:‘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因此承包经营权是物权性质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新型的用益物权,属于财产权的範畴。”“笔者认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定性为物权更为合理。《物权法草案》也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其中,归属于用益物权编。可见。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物权的观点已成通说。”“笔者认同这一观点,认为我国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典型的用益物权而不是债权。”“其实从法律上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用益物权属性已达共识。”“现行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确立的承包经营权,从本质上说已经实现了物权化。也就是说,农民取得的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物权。”“物权法最终採用土地承包经营权称谓,是考虑到该权利名称已为广大农民所熟知、习惯,有利于维护政策、法律的稳定性。当然,也有人对此提出质疑。但是,不管採用何种名称,对该权利应属用益物权并无分歧。”“《物权法》最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归为物权规範,赋予土地承包经营权以物权性质的救济手段,将最大限度地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农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经历了从劳动义务到契约债权,再从契约债权到用益物权的性质演变。《物权法》确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质将为新的农村改革奠定基础。”“《农村土地承包法》是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个绝对的权利即物权来保护的。因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性质应当是一种用益物权,只有採取物权效力强度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法律保护,才能确保农村土地承包关係长期稳定,并真正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是一种独立的物权。”“这次《物权法》的出台确认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属性,使其性质之争告一段落,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确认为一种物权是合理的。”“如果说《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定性还不明了的话,《物权法》确定了土地使用权可以用来作为抵押,应该使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与债权性质争论暂时平息下来。”“《物权法》把这两类土地承包经营权都规定在一章之中,列于用益物权之下,已经显示立法者把两类土地承包经营权都作为物权性质的权利。”
2.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为债权
如“笔者认为,就目前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性质而言,应属于债权而非物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农户以同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承包契约的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农地承包法》第19条规定:‘土地承包应当按照以下程式进行:……(五)签订承包契约。’在(第二章)第三节‘承包期限和承包契约’内容中,明确了‘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农村农地承包法》第21条再次确定‘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契约’。同时,还提倡土地承包契约一般应当包括‘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条款。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据契约产生,承包契约是农户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依据。”“从立法上看,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债权,大概任何一位民法学者都难以完全否认。”
3.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为兼具债权特徵的物权
如“从《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来看。通过立法者的努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债权性特点虽未完全改变,但已经具有了更多的物权性质:首先,承包方具有了更多的支配权,可以相对自由地予以处分;其次,依据该法第30条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到侵害时产生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请求权,究其实质,盖因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为一种物权。总而言之,虽然土地承包经营权其历史遗留下来的债权性并没有得到根除,但性质上已经更加接近物权。当然从《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许多具体规定看,其权利性质上的不清晰的问题并没有完全解决。”“结合上述两个限定条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看做制定是一项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具有一定的债权特徵和身份性的特殊用益物权。”“笔者认为,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过渡性物权,或不完全性物权。首先,从当前立法规定和农村实践来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较强的债权属性。……其次。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不完全是债权,而是一种过渡性、动态性物权,是一种由完全债权向完全物权过渡时期的产物。”“承包经营权的债权属性是立法和实践中都不可否认的现实。”“在法律性质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债权特徵较强,物权特徵较弱。”
4.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为兼具物权和债权双重属性
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双重属性。首先,承包经营权是物权的一种,是《民法通则》第五章‘民事权利’第一节‘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所规定的权利,具有物权的性质。但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经营的是不属于自己所有的土地,因而只是物权中的他物权,不是所有权。与所有人经营自己的土地有不同的权利内容。其次,土地承包经营权又具有债权性质,因为它是基于承包契约产生的,是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合意的结果。”“物权说与债权说争得不可开交。笔者认为,之所以造成这种困惑。是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既不是典型的物权,也不是典型的债权,而是一种兼具物权和债权特点的奇怪的混合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物权与债权相混合的民事权利,唯有这样的定性才能够充分保护承包人所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5.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二元化
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要以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有效存在为前提。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承包经营权包括两种:(l)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它包括通过家庭承包的方式取得的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通过其他方式承包并依法登记取得的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2)债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即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未‘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承包方只享有债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了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债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两类。”“《农村土地承包法》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土地承包权的物权化,更确切地说,以集体经济组织内家庭承包方式获得的承包经营权是较完善的物权,而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个人、非集体经济组织的公民个人、组织或家庭为承包方获得的承包经营权则类似于债权。土地承包权并未成为完善的物权。”“儘管有学者认为《农村土地承包法》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视为物权了,但笔者认为其实不尽然,从该法条文内容来看,则包含了两种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性质的和债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包括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债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法明确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规定为用益物权,体现了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要抓紧制定确保农村土地承包关係长期稳定的法律法规,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的要求。”“以招标、拍卖、公平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有的与发包方是债权关係。如承包菜地。承包期3年,其间是一种契约关係。而承包‘四荒地’,由于期限较长,投入又大,双方需要建立一种物权关係,以便更好地得到保护。因此应当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在此前提下,承包经营权才具备流转的基础。”“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物权和债权两种类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并非均为物权属性。家庭承包方式下取得的初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均为物权属性,其他方式下取得的初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如办理了登记则属物权,末办理登记则属债权。”“《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了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债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两类。”
6.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亚二元化
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亚二元化。又分为两类情形:(1)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物权,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债权。如“鑒于这两种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不同,我们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概念,宜分别定义。在家庭承包的情况下,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中的部分权能移转给他人的行为。而在其他方式承包的情形下,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债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指不改变土地承包契约的,承包人将契约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可分为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债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初次设定获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物权性质的承包经营权。通过变动物权的流转形式例如转让、互换等获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亦属于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仅设立债权的形式流转例如转包、出租等获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债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7.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具多重属性
如“笔者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我国农村转型发展阶段出现的一种新型权利,除具有物权、债权和村民身份权的性质外,还具有社会保障的性质。它应该是一种经济法意义上的物权。”
8.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属“类所有权”
如土地承包经营权“这种权利从其立法的本意来看,并不能归类于附属性权利、派生性权利这些类型之中,而应该被认定为一种独立的、典型的物权形式。上文我们使用了‘类所有权’这个概念来表示这种权利的内涵,其含义就是这种权利本身具有所有权的性质。
9.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模糊
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性质模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究竟为何种性质?是物权还是债权?现行立法没有明确规定。我们只能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以及司法解释进行分析。”“总结现行立法和司法解释的相关内容,包括基本法位阶的《民法通则》、普通法律层次的《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审理农村土地承包契约纠纷案件的若干意见》两个司法解释。我们认为:现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权利的性质上看虽已倾向为一种物权,是一种土地使用权,但其物权的功能并不完整,在权利的生效、内容、转移、救济与保护方面更像是一种债权。正因为现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这种权利性质的矛盾性、双重性、物权功能的不完整性,导致了实践中该权利行使时暴露出的种种现行制度层面难以解决的问题。”“我国目前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各项法律与政策并末真正赋予承包经营权以物权的属性,虽然理论界普遍认为承包经营权应该是一种物权,《农村土地承包法》也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但都无法改变基于承包经营契约而取得该权利的本质,都没有从根本上突破承包经营权的债权性质,因此有必要在即将出台的物权法中将之重新定义为物权。”“权利性质认定上的模糊。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什幺样的权利,其在财产法律制度上的性质如何?由于我国现有立法缺乏对它的法律性质的明确界定,加之现实操作中土地承包经营权多为通过承包契约方式实现,这使得人们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上属于债权还是物权,在认识上产生了很大的分歧。”
10.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无法界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的界定直接关係到我国物权法的体系构建问题。是当前物权立法急需解决的首要问题之一。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承包人对其所承包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同时承担看交付一定费用和维持地力的义务。实事求是地说,根据现有的相关制度,很难界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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