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各项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该市实际制定,于二〇〇九年六月七日颁发实施,总计四十条及附属档案。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岳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 发布时间:二〇〇九年六月七日
- 档案批号:湘政函〔2009〕118号
- 发布单位:湖南省人民政府
通知
湘政函〔2009〕118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岳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批覆
岳阳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审批〈岳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请示》(岳政函[2009]2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覆如下:
一、同意《岳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二、你市要进一步完善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机制,确保房屋拆迁程式合法,依法依规做好安置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附属档案:岳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二〇〇九年六月七日
办法全文
第一条 为加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各项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建设徵收和徵用集体土地,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后,因建设需要使用其剩余土地,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按本办法执行。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以下简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协调、监督和管理,协调处理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及其他补偿安置工作。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範围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具体实施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委託有关单位承担。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开展征地补偿登记调查工作,督促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具体事项,协助处理征地补偿纠纷和遗留问题。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并组织进行现场调查核实、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按规定拨付征地补偿费用、责令限期腾地及其他征地补偿工作。
各区的征地补偿费用概算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核;县(市)的征地补偿费用概算由各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但应当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除外。
发展改革、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规划、物价、财政、民政、监察、公安、司法、农村经营管理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使被征地农民的居住条件和长远生计有保障。岳阳经济开发区和南湖风景区範围内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委託有关单位负责。
第六条 实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应当遵循统一拆迁、统一补偿标準、合理安置的原则,确保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得到合理补偿和安置。
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应当服从国家征地的需要,支持、配合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第七条 拟征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在土地调查红线确定后、征地方案依法报批前,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準、安置方式等,在拟征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组张贴发布预征地公告,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
发布预征地公告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等进行调查登记。调查结果应当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认。
第八条 发布预征地公告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书面通知当地公安、工商、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房产、农业、林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自预征地告知之日起,在拟征土地範围内暂停办理下列手续: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办理土地转让及土地登记发证;
(三)办理户口的迁入,但因出生、婚嫁、军人复转退或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等确需办理户口迁入的除外;
(四)以拟被拆迁房屋为经营场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五)改变房屋、土地使用用途;
(六)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但土地承包经营契约到期的除外。
暂停办理期限自预征地公告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但国家、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暂停办理期限内办理的上述手续,不能作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
第九条 征地方案批准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徵收土地方案批准档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组发布征地公告,将批准征地的机关、文号、时间和被征地的所有权人、用途、位置、地类、面积、补偿标準、农业人员安置方式以及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期限、地点等予以公示。
第十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明、房屋产权证、他项权利证或其他证明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工作人员到现场调查核实,调查结果应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确认。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登记手续或者对征地调查结果拒不配合予以确认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採取照相、摄像等方式取证,并将取证结果予以公证,作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
第十二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调查核实结果和批准的征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徵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发布。
拟订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批准用途、征地拆迁补偿标準、补偿费用数额、农业人员安置方式、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的期限、地点、听证的权利与期限等。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听证。
第十三条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发布前,足额存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财政设立的征地拆迁补偿专用账户,未足额存入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不得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第十四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将征地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资金除外)足额直接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并在被征地村组张榜公布。
在规定期限内未领取的征地补偿费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名义专户储存。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和拖欠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征地补偿费用。
第十五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规定期限内腾地。
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并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腾地的,由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限期腾地决定;逾期拒不腾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征地拆迁补偿费用没有足额支付到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有权拒绝腾地。
第十六条 对房屋等地上附着物的种类、数量、性质的认定以及补偿费用的支付方式等引起的争议,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处理。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情形所引起的争议,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裁决。
第十七条 自预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在拟征地上改变土地利用现状、抢种林木、抢建建筑物(构筑物、设施)、抢装饰(修)等,征地拆迁时一律不予补偿,但正常耕种的除外。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有关批准文书中注明国家建设需要时无条件拆除的临时建(构)筑物;
(二)农畜业生产用房、临时建(构)筑物的装饰装修;
(三)已废弃的生产、生活设施。
第十九条 房屋及装饰装修按照附表一规定的标準补偿。
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认定,以预征地公告发布前房屋产权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或其他合法证明为依据。未取得房屋产权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的,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由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规定认定。
对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认定有异议的,应当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向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覆核,经覆核后予以确定。对覆核结果有异议的,按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主要採取货币安置和还建安置。
第二十一条 徵收城市(包括城关镇)总体规划区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原则上实行货币安置;但县(市、区)範围内不具备货币安置条件的,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岳阳楼区、岳阳经济开发区和南湖风景区範围内的应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征地单位进行还建安置。
徵收城市总体规划区外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原则上实行还建安置。对当地不具备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农民,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可实行货币安置。
第二十二条 採用货币安置的,由征地单位按合法的房屋占地面积650元/平方米的标準支付宅基地补偿和“三通一平”工程补偿费(其中云溪区、君山区及各县、市城市总体规划区内按230元/平方米补偿,其他地域按120元/平方米补偿);按合法的房屋建筑面积250元/平方米的标準支付超深基础补偿费(其中云溪区、君山区及各县、市城市总体规划区内按90元/平方米补偿,其他地域按50元/平方米补偿)。并另行支付办理规划、国土资源、房产部门有关批准(权证)手续费用6000—8000元。
第二十三条 採取还建安置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征地单位负责还建地的规划设计和用地报建等手续,按规划设计要求平整场地,还建水源、电源、室外排水主管、超深部分基础(砖混房正负零1米以下,砖木、土木房0.5米以下每平方米超过2立米以上的挖填土方)及道路。拆迁房屋室外水、电、路、排水等设施不予补偿。
(二)拆迁一处房屋原则上由征地单位负责安排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拆迁户有两处以上宅基地的,其一处宅基地被徵收,而他处宅基地已达到规定用地面积标準的,不再安排还建地。
第二十四条 拆迁个人生产、营业用房的,按照附表7规定标準进行补偿。
利用住宅作生产、营业用房的,不按照附表7的规定补偿,但办理了工商、税务登记且近6个月有纳税凭证的,可给予3000元包乾补偿。
第二十五条 拆迁企业生产用房,按所属房屋结构类别的徵购标準增加60%的补偿额(包括停产停业工资及设备拆除、安装、搬运等因拆迁需要补偿的一切费用);拆迁企业非生产用房(含辅助用房),按房屋结构类别的徵购标準增加30%的补偿额。
拆迁正在使用的学校、医院、养老院按所属房屋结构类别的合法建筑面积增加40%的补偿额。
第二十六条 被征地範围内的道路,需要重建的,由征地单位按原道路标準重建,原道路不予补偿。不需要重建的,按道路结构类别进行补偿。
电力、电信、广播电视、给排水、燃气等设施由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核定后给予补偿。废弃不用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七条 徵收水塘必须重建的,按正常蓄水量每立方米补偿10元造塘费,原水塘的砖石挡土墙、护坡及其他设施,按照附表3规定的标準进行补偿。徵收水渠需要恢复的,由征地单位负责恢复,原水渠不予补偿。
第二十八条 徵收土地时,地上的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直接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
补偿后的青苗,由其所有者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处理,逾期未处理的,由征地单位处理。征地单位需要保留的,由征地单位与所有者协商解决。
第二十九条 拆迁房屋的搬迁补助费、过渡费,按照附表4规定标準进行补偿。搬迁费、过渡费可分户享受。
第三十条 征地範围内坟墓迁移,按照附表5规定标準给予补偿。
第三十一条 拆除砂石场、预製场、砖场,按照附表8规定标準包乾补偿。
第三十二条 被征地的村(居)民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期限内拆迁腾地的,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临时建筑除外)10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
第三十三条 房屋出租人应将属于承租人的生产、生活设施补偿费和搬迁补助费支付给承租人。
第三十四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从事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和管理。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实施调控和管理。
监察、财政等部门应当对征地补偿费用的拨付和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规划部门负责对违法违章建筑、临时建筑予以确认,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五条 国土资源、劳动和社会保障、物价、财政、民政、规划、公安、房产等行政主管部门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由同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追究主管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造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经济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相关工作人员在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贪污、挪用、私分、截留和拖欠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依法追究当事人及其主管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使用国有农用地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以及乡镇企业使用集体土地,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有关房屋及设施补偿标準,除岳阳楼区、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外,云溪区、君山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下调5%—10%,其他地域可下调10%—15%。
第三十九条 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征地时,按不高于每平方米20元标準徵收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及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施行的本市规範性档案与本办法相牴触的,以本办法为準。
本办法施行前,已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房屋拆迁补偿按公告确定的标準执行,但本办法实施后,3个月内未按照原标準补偿到位的,按照本办法执行;虽已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但尚未实施具体徵地,未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房屋拆迁补偿按照本办法施行。
附属档案
附表:1、房屋结构、装饰(修)、设施要求及补偿标準
2、树林、青苗补偿标準
3、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準
4、搬家费、过渡费补偿标準
5、迁坟补偿标準
6、征地拆迁误工费补助标準
7、拆迁个人生产、营业用房搬迁费、过渡费补助标準
8、砂石场、预製场、砖场补偿补助费标準
附表1
房屋结构、装饰(修)、设施要求及补偿标準
序号 | 结构 | 结构、装饰(修)、设施要求 | 货币 补偿 安置 (元) | 还建 补偿 安置(元) | ||||
一 | 砖混 | 1、主体结构要求 ①24厘米眠墙或部分24厘米斗墙;②标準樑柱,③现浇或预製楼梯踏步、预製空心板楼面、预製空心板钢丝网砼、防水屋面带空心板隔热层或平顶红瓦屋面、预製板架空;④房屋四周水泥砖砌排水明沟或暗沟;⑤梯间为金属、木质、砖混等各类材质扶手护栏;层高3米。 2、装饰(修)及设施要求 ①室内地面(含防潮层)达到防滑地面砖、花岗岩、大理石或实木、强化木地板以上装饰(修)标準;②室内墙面贴瓷、刮涂、各类木製板材质墙裙;③顶面一级吊顶以上装饰(修)标準;④厨房、洗漱间、厕所墙裙贴面;⑤外墙正面和两侧为贴面砖,其他为乾粘石以上装饰(修)标準;⑥各类防盗门、塑钢、铝合金玻璃窗,各类金属材质防盗网、各类材质雨蓬;⑦各类材质装饰(修)门,门窗套为水曲柳或仿榉木板以上装饰(修)标準;⑧厨房、洗漱间、厕所内设施齐全,室内水电设施齐全;⑨室内壁柜等生活设施齐全(含室内各类材质间墙)。 | 880 | 750 | ||||
说明 | 1、房屋主体货币补偿安置按580元/平方米计算,还建补偿安置按450元/平方米计算。 2、房屋装饰(修)最高限额按300元/平方米计算(包括货币补偿安置、还建补偿安置,不再另行补偿)。 3、房屋主体补偿每缺少一项扣减10—30元/平方米。 4、房屋装饰(修)补偿每缺少一项扣减10—30元/平方米。 5、以上补偿只限合法房屋的装饰(修)。 6、以上补偿按房屋主体建筑面积计算。 | |||||||
序号 | 结构 | 结构、装饰(修)、设施要求 | 货币 补偿 安置(元) | 还建 补偿 安置(元) | ||||
二 | 砖木 | 1、主体结构要求 ①24厘米眠墙或部分24厘米斗墙;②砖石基础、木架红瓦屋面、纤维板平顶;③房屋四周水泥砖砌排水明沟或暗沟;层高3.2米。 2、装饰(修)及设施要求 ①室内地面(含防潮层)达到防滑地面砖、花岗岩、大理石或实木、强化木地板以上装饰(修)标準;②室内墙面贴瓷、刮涂、各类木製板材质墙裙;③顶面一级吊顶以上装饰(修)标準;④外墙正面和两侧为贴面砖,其他为乾粘石以上装饰(修)标準;⑤各类防盗门,塑钢、铝合金玻璃窗、各类金属材质防盗网、各类材质雨蓬、各类材质装饰(修)门、门窗套为水曲柳或仿榉木板以上装饰(修)标準;⑥厨房、洗漱间、厕所墙裙贴面,厨房、洗漱间、厕所内设施齐全,室内水电设施齐全、室内壁柜等生活设施齐全(含室内各类材质间墙)。 | 670 | 550 | ||||
说明 | 1、房屋主体货币补偿安置按490元/平方米计算,还建补偿安置按370元/平方米计算。 2、房屋装饰(修)最高限额按180元/平方米计算(包括货币补偿安置、还建补偿安置,不再另行补偿)。 3、房屋主体补偿每缺少一项扣减10—30元/平方米。 4、房屋装饰(修)补偿每缺少一项扣减10—30元/平方米。 5、以上补偿只限合法房屋的装饰(修)。 6、农业、畜牧业生产等合法偏(杂)屋,参照房屋主体补偿标準的60%—70%补偿。 7、以上补偿按房屋主体建筑面积计算。 | |||||||
序号 | 结构 | 结构、装饰(修)、设施要求 | 货币 补偿 安置(元) | 还建 补偿 安置(元) | ||||
三 | 土木 | 1、主体结构要求 ①砖石基础、土砖土筑或节砖墙;②红瓦屋面;③房屋四周水泥砖砌排水明沟或暗沟;层高3.2米。 2、装饰(修)及设施要求 ①室内地面(含防潮层)硬化达到防滑地面砖、花岗岩、大理石或实木、强化木地板以上装饰(修)标準;②室内墙面贴瓷、刮涂或各类木製板材质墙裙,外墙正面和两侧粉刷或乾粘石以上装饰(修)标準;顶面一级吊顶以上装饰(修)标準;③各类防盗门,塑钢、铝合金玻璃窗,各类金属材质防盗网、各类材质雨蓬,各类材质装饰(修)门,门窗套为水曲柳或仿榉木板以上装饰(修)标準;④厨房、洗漱间、厕所达到水泥墙裙以上标準,厨房、洗漱间、厕所内设施齐全,室内水电设施齐全,室内壁柜等生活设施齐全(含室内各类材质间墙)。 | 450 | 350 | ||||
说明 | 1、房屋主体货币补偿安置按320元/平方米计算,还建补偿安置按220元/平方米计算。 2、房屋装饰(修)最高限额按130元/平方米计算(包括货币补偿安置、还建补偿安置,不再另行补偿)。 3、房屋主体补偿每缺少一项扣减10—20元/平方米。 4、房屋装饰(修)补偿每缺少一项扣减10—30元/平方米。 5、以上补偿只限合法房屋的装饰(修)。 6、农业、畜牧业生产等合法偏(杂)屋,参照房屋主体补偿标準的60%—70%补偿。 7、以上补偿按房屋主体建筑面积计算。 | |||||||
说 明
一、房屋建筑面积的计算一律以房屋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不包括出檐、出梢。有柱走廊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有围护结构的阳台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柱的走廊、无围护结构的阳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砖混房室外楼梯,如有顶棚则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如无顶棚则按水平投影计算一半建筑面积;一层砖混房外设楼梯的,按单项工程标準补偿。
二、房屋的标準层高为:砖混房3米,砖木、土木房3.2米。高于或低于标準层高的,每10公分按该房屋补偿单价增减1%。房屋层高1米以下的,按建筑面积套相应类别补偿单价的10%给予补偿;1米以上1.7米以下的,按建筑面积套相应类别补偿单价的30%给予补偿;1.7米以上2.2米以下的,按建筑面积套相应类别补偿单价的50%给予补偿;2.2米以上但未达到标準层高的,按建筑面积套相应类别的补偿单价核减係数给予补偿。
房屋层高的测定方法为:砖木、土木房取室内地面至前后檐平均高度,砖混房取室内地面至屋顶落水檐口高度除以层数。
三、拆迁房屋补偿标準包括:拆除工资;重建工资;材料损耗;飞檐下的阳台、台阶,室外滴水明、暗沟,撒水坡、落水管、挡雨板、天沟,地面防潮层;室内水、电设施,包括上下水管、水龙头、室内暗沟、照明线路、灯管、插座、吊扇、壁扇、换气扇;砖混房室内预製板挑楼梯、钢管栏桿扶手;钢筋砼结构的壁柜、搁板;被拆迁房屋每平方米2立方米的挖填土方及部分基础(正负零以下砖混房1米以上、砖木土木房0.5米以上)处理费用;距拆迁地2公里範围内的运输费、材料堆放保管费。
四、凡按徵购标準补偿后的房屋及装修归申请用地单位所有。
五、寄搭相邻围墙、驳岸超过整栋房屋外墙周长1/4的按补偿单价减10%。
六、房屋的折旧,应以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建筑施工许可证等为参考依据,视房屋使用年限、质量、维护情况确定。
房屋结构用年限耐已使用年限房屋成新 | 钢混结构 | 砖混结构 | 砖木结构 | 简易结构 |
60~80年 | 40~60年 | 30~50年 | 10~15年 | |
十成 | 10年以内 | 8年以内 | 6年以内 | 4年以内 |
九成 | 11~16年 | 9~12年 | 7~10年 | 5~6年 |
八成 | 17~24年 | 13~18年 | 11~16年 | 7~9年 |
七成 | 25年以上 | 19年以上 | 17年以上 | 10年以上 |
七、框架结构房屋按同类别砖混房屋的补偿标準增加20%计算。
附表2
树林、青苗补偿标準
(一)零星树林补偿标準表
单位:元/株
规格 金额 种类 | 苗高(幼树) | 胸径(成树) | 说 明 | |||||||
1米 以下 | 1—2米 | 2—3米 | 6—9 厘米 | 10—14 厘米 | 15—30 厘米 | 30厘米 以上 | ||||
樟、梓、 桐、楠 | 3 | 5 | 7 | 10 | 15 | 20 | 40 | 1、各种树木、竹类由数株组成一兜的,只按一株补偿。 2、自然生长的各种树苗,一律按茅柴补偿。 3、各种绿篱按5元/米补偿。 4、树木归被徵收户。 | ||
马尾松、杉、国外松、松柏 | 1 | 3 | 5 | 8 | 10 | 12 | 25 | |||
臭椿、梧桐、苦楝 | 1 | 2 | 4 | 6 | 8 | 10 | 15 | |||
其他树木 | 按臭椿、梧桐、苦楝标準补偿 | |||||||||
棕 树 | 产棕前按大小每株1—4元,产棕后按生产状况每株6—30元 | |||||||||
楠 竹 | 8厘米以下 | 9—14厘米 | 15厘米以上 | |||||||
3 | 4 | 5 | ||||||||
(二)零星果树补偿标準表
单位:元/株
生产期 补偿单价 种类 | 苗期 | 定植期 | 始果期 | 盛产期 | 备 注 |
桔类、梨、柚 | 2 | 6 | 40 | 120 | 1、桔树生长期的认定原则: 苗期:栽种1年内,苗高1米以下; 定植期:栽种1—2年,树高1—2米; 始果期:栽种2—4年,树高2—3米,单株冠径须达2米以上,最低亩产600公斤; 盛产期:栽种4年以上,树高3米以上,单株冠径须达3.5米以上,最低亩产1500公斤。 2、其他果树生长期的认定参照桔树标準执行。 |
桃、李、枣、椒子 | 2 | 5 | 30 | 80 | |
葡萄、金桔 和其他果树 | 1 | 4 | 20 | 50 | |
茶蔸 | 1 | 2 | 5 | 10 |
(三)用材林青苗补偿费标準表
单位:元/亩
生产期 补偿单价 种类 | 苗高 3米以下 | 胸径 6—14厘米以内 | 胸径 14厘米以上 | 备 注 |
樟树、马尾松、 杉树等 | 700—900 | 1000—1200 | 1500—2000 | 1、根据各种树木的高度、胸径大小、郁闭度,按比例综合计算。 2、每亩110株以上。 |
梧桐及其他树木 | 600—800 | 900—1000 | 1200—1500 | |
楠竹 | 胸径8—15厘米以上的每亩补偿1000—2000元 | |||
斑竹、丛竹、茅柴 | 视其生长情况每亩补偿300—400元 | 已按成片林木、楠竹计算的山地,不另计算补偿 |
(四)果、茶园青苗补偿费标準表
单位:元/亩
生产期 补偿单价 种类 | 苗期 | 定植期 | 始果期 | 盛产期 |
桔类、梨、柚 | 800 | 1800 | 4000—5000 | 7000—8000 |
桃、李、枣、椒子等 | 600 | 1500 | 2000—3000 | 5000—6000 |
茶蔸 | 500 | 1000 | 1500—2500 | 4500—5500 |
药材 | 普通的按2000—2500元补偿,名贵的按2500—3000元补偿 | |||
备注 | 1、桔树等果树的栽种必须符合《中国主要造林树种的栽种要求》;上述补偿中包括套种或混栽的其他作物的补偿。 2、桔、桃、李、柚等合理栽植密度60—80株/亩;茶蔸合理栽植密度80—90株/亩。 3、两种或多种果树及其他经济作物混栽的,以栽种最多的一种计算补偿,其余不另计算补偿。 |
(五)零星苗木、花卉补偿标準
单位:元/株
序号 | 名称 | 单位 | 规格 | 单价 | 备注 | ||
高度 (米) | 胸径 (厘米) | 冠径 (厘米) | |||||
1 | 木芙蓉 | 株 | 1 | 1 | 插苗 | ||
株 | 1.5 | 2 | 2年生 | ||||
株 | 1.5以上 | 4 | 3年以上 | ||||
2 | 紫荆 | 株 | 1 | 2 | 3头 | ||
株 | 1.5 | 4 | 5头 | ||||
株 | 1.5以上 | 6 | |||||
3 | 紫薇 | 株 | 1 | 2 | |||
株 | 2 | 6 | |||||
4 | 玫瑰 | 株 | 1 | 插苗 | |||
株 | 0.3 | 2 | 2年生 | ||||
株 | 0.5 | 4 | 3年以上 | ||||
5 | 杜鹃 | 株 | 30×40 | 1 | |||
株 | 40×40 | 2 | |||||
株 | 50×50 | 4 | |||||
株 | 60×60 | 6 | |||||
6 | 花石榴 | 株 | 1 | 2 | |||
株 | 1.5 | 4 | |||||
7 | 紫玉兰 | 株 | 1 | 2 | |||
株 | 1.5 | 4 |
序号 | 名称 | 单位 | 规格 | 单价 | 备注 | ||
高度 (米) | 胸径 (厘米) | 冠径 (厘米) | |||||
8 | 广玉兰 | 株 | 1 | 2 | |||
株 | 1.5 | 4 | |||||
株 | 2 | 2 | 6 | ||||
株 | 3 | 10 | |||||
株 | 4 | 20 | |||||
株 | 5 | 30 | |||||
株 | 6以上 | 60—80 | |||||
9 | 迎春 | 株 | 1 | 插苗 | |||
株 | 2 | 2年生 | |||||
株 | 4 | 3年生 | |||||
10 | 月季 | 株 | 1 | 插苗 | |||
株 | 0.3 | 2 | 2年生 | ||||
株 | 0.5 | 4 | 3年生 | ||||
11 | 茶花 | 株 | 30×30 | 2 | |||
株 | 40×40 | 4 | |||||
株 | 50×50 | 8 | |||||
株 | 60×60 | 10 | |||||
12 | 含笑 | 株 | 40×40 | 4 | |||
株 | 50×50 | 8 | |||||
株 | 60×60 | 10 | |||||
株 | 70×70 | 20 | |||||
13 | 桂花 | 株 | 1 | 1 | |||
株 | 1.5 | 2 | |||||
株 | 2 | 4 |
序号 | 名称 | 单位 | 规格 | 单价 | 备注 | ||
高度 (米) | 胸径 (厘米) | 冠径 (厘米) | |||||
14 | 夹竹桃 | 株 | 1 | 插苗 | |||
株 | 2 | 3头 | |||||
株 | 8 | 5头 | |||||
15 | 茉莉 | 株 | 20×20 | 2 | |||
株 | 30×30 | 4 | |||||
16 | 七里香 | 株 | 80×80 | 10 | |||
株 | 100以上 | 15 | |||||
17 | 黄杨木 | 株 | 40×40 | 4 | |||
株 | 50×50 | 8 | |||||
株 | 60以上 | 10 | |||||
18 | 罗汉松 | 株 | 1以上 | 2 | |||
株 | 2以上 | 8 | |||||
株 | 2.5以上 | 15 | |||||
19 | 雪松 | 株 | 1以上 | 10 | |||
株 | 2以上 | 30 | |||||
株 | 3以上 | 160 | |||||
株 | 4以上 | 200 | |||||
20 | 女贞 | 株 | 1.5 | 6 | |||
株 | C4 | 16 | |||||
株 | C5 | 20 | |||||
株 | C6 | 30 | |||||
21 | 海桐 | 株 | 40×40 | 6 | |||
株 | 60×60 | 10 | |||||
株 | 80×80 | 20 | |||||
株 | 100×100 | 30 | |||||
株 | 150以上 | 50 |
序号 | 名称 | 单位 | 规格 | 单价 | 备注 | ||
高度 (米) | 胸径 (厘米) | 冠径 (厘米) | |||||
22 | 腊梅 | 株 | 1.5 | 8 | |||
株 | 3 | 16 | |||||
23 | 龙柏 | 株 | 1以上 | 10 | |||
株 | 2以上 | 20 | |||||
株 | 2.5以上 | 40 | |||||
株 | 3以上 | 70 | |||||
24 | 杜英 | 株 | 1以上 | 2 | |||
株 | 2以上 | 4 | |||||
株 | 3 | 8 | |||||
25 | 香椿 | 株 | 1以上 | 2 | |||
株 | 2以上 | 3 | 4 | ||||
株 | 4 | 10 | |||||
株 | 5 | 20 | |||||
26 | 扁柏 | 株 | 1以上 | 4 | |||
株 | 2以上 | 15 | |||||
27 | 银杏 | 株 | 1以上 | 4 | |||
株 | 2以上 | 3 | 6 | ||||
株 | 4 | 8 | |||||
28 | 圆柏 | 株 | 1以上 | 4 | |||
株 | 2以上 | 15 | |||||
株 | 3以上 | 30 | |||||
29 | 牡丹 | 株 | 2 | 1—2根 | |||
株 | 6 | 3—4根 | |||||
株 | 10 | 5—6根 | |||||
30 | 铁树 | 株 | 0.2 | 2 | |||
株 | 0.7 | 12 | |||||
株 | 1米以上 | 25 | |||||
株 | 1.5米以上 | 40 |
附表3
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準
项目 | 名称 | 单位 | 拆迁 单价 (元) | 收购 单价 (元) | 备 注 | |
围 墙 | 24厘米眠墙 | 平方米 | 25 | 40 | 已包括基础,贴瓷片加8元/平方米 | |
24厘米空斗墙 | 平方米 | 10 | 30 | |||
13厘米墙 | 平方米 | 12 | 20 | |||
抹水泥 | 平方米 | 6 | 6 | |||
池 | 水池、粪池 | 立方米 | 130 | 130 | 容积在3立方米以下,包括盖板 | |
立方米 | 100 | 100 | 容积在3立方米以上,无砼底板的按单项工程计算,包括盖板 | |||
土函 | 立方米 | 10 | 10 | |||
粪缸 | 个 | 10 | 10 | |||
沼气池 | 个 | 2000 | 2000 | 混凝土结构、容积在10立方米以上设施,包括导气管、进料管、出料口、抽渣管等。 | ||
护 坡 | 片石护坡 | 立方米 | 110 | 110 | 未用水泥砂浆砌按补偿标準的30%补偿 | |
砖护坡 | 立方米 | 160 | 160 | |||
风化石护坡 | 立方米 | 60 | 60 | |||
井 | 砖砌井 | 米 | 180 | 180 | 直径1.5米、深8米内,废弃井不予补偿 | |
石砌井 | 米 | 150 | 150 | |||
土井 | 米 | 25 | 25 | 直径1.5米、深3米内 | ||
摇泵井 | 座 | 380 | 430 | 包括附属设施 | ||
道 路 | 混凝土路面 | 平方米 | 30 | 30 | 厚度按10厘米计算,每增减1厘米则增减补偿标準的10% | |
沥青路面 | 平方米 | 30 | 30 | |||
碎石路面 | 平方米 | 25 | 25 | |||
室外 排水沟 | 砖砌明沟 | 米 | 30 | 30 | 截断面500×500毫米 | 有盖板则每米增加10元 |
米 | 40 | 40 | 截断面800×800毫米 | |||
土沟 | 米 | 8 | 8 | |||
铸铁管 | 米 | 30 | 30 | 直径100毫米以下 | ||
米 | 50 | 50 | 直径100毫米以上、200毫米以下 |
项目 | 名称 | 单位 | 拆迁 单价 (元) | 收购 单价 (元) | 备 注 |
室外 排水 沟 | 水泥涵管 | 米 | 40 | 40 | 直径500毫米以下 |
米 | 70 | 70 | 直径500毫米以上、10000毫米以下 | ||
PVC管 | 米 | 6 | 6 | ||
其 他 | 水泥坪 | 平方米 | 15 | 15 | |
红砖砌体 | 立方米 | 110 | 170 | ||
水泥面红砖砌体 | 立方米 | 120 | 180 | ||
条石砌体 | 立方米 | 150 | 200 | ||
钢筋混凝土 | 立方米 | 280 | 280 | ||
素混凝土 | 立方米 | 200 | 200 | ||
照明线 | 米 | 5 | / | 户外生产用 | |
三相四线 | 米 | 15 | / | ||
上水管 (直径20毫米以上) | 米 | 10 | / | ||
预製板 | 平方米 | 16 | 28 | ||
水泥电桿 | 根 | 200 | 400 | 长8米以下,含桿上配件 | |
根 | 400 | 600 | 长8米以上,含桿上配件 | ||
钢架温室 | 平方米 | 10 | / | 只按温室占地面积补偿,钢架不予收购,由户主自行拆走 | |
高压电桿、拉线影响耕种的一次性补偿 | 孔 | 260 | / | 占用商品菜地的 | |
孔 | 180 | / | 占用水田的 | ||
孔 | 150 | / | 占用专业渔池的 | ||
孔 | 120 | / | 占用旱地的 | ||
孔 | 80 | / | 占用其他土地的 | ||
空调移机 | 台 | 200 | / | ||
电话移机 | 门 | 300 | / | ||
有线电视移装 | 户 | 300 | / | ||
热水器移机 | 台 | 200 | / | ||
太阳能热水器移机 | 台 | 500 | / |
说 明
收购补偿按重置价格计算,拆迁补偿在重置价格的基础上扣减了残值(包括拆除和重建人工工资、运输费、材料补损)。
附表4
搬家、过渡费补偿标準表
单位:元
项目 | 单位 | 补偿金额 | 备 注 | |
搬家费 | 户·次 | 1000 | 3人以上每增加1人增加150元 | 1、每户人数以当地公安机关登记在册的常住人口为準。 2、过渡期一般不超过1年。超过1年的部分,按2倍支付过渡费;超过2年的部分,按3倍支付过渡费。 |
过渡费 | 户·月 | 500 | 3人以上每增加1人增加50元 |
附表5
迁坟补偿标準表
单位:元
项 目 | 补偿金额 | 备 注 |
混凝土坟 | 1800 | 1、迁坟前,用地单位必须发布迁坟公告。在公告规定期限内,由墓主亲属自行处理,并按规定标準补助,逾期未迁者,由用地单位代为处理。 2、烈士、宗教和少数民族坟墓迁移应会同民政、民族宗教部门一道处理。 3、双冢坟补偿金额增加补偿标準的60%。 4、坟墓有碑石和其他墓地设施的,增加补偿标準的20%。 |
砖、石坟 | 1300 | |
土坟 | 800 | |
尸骨罐 | 200 |
附表6
征地拆迁误工费补助标準表
项 目 | 补助标準 | 备 注 |
误工补助 | 以征地红线範围内被拆迁房屋总面积为基数,按5元/平方米标準补助 | 1、房屋拆迁的误工补助是指补助给直接参与、协助、配合拆迁工作的村、组负责人的费用。 2、误工费补助标準每宗地不得低于500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 |
附表7
拆迁私人生产、营业用房搬迁费、
过渡费补助标準表
单位:元/平方米
类 别 | 项 目 | 补助标準 |
生产用房 | 搬迁费 | 10 |
过渡费 | 180 | |
营业用房 | 搬迁费 | 20 |
过渡费 | 225 | |
说 明 | 1、按被拆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计算补助。 2、生产、营业用房必须办理了营业执照并缴纳了税费。 3、只计算纯生产、营业用房的面积,辅助用房(厨房、厕所、卧室、楼梯间、办公室、会议室、仓库等)的面积不予计算。 4、补助后房屋内的生产、营业设施、设备的拆卸、搬迁、安装、调试等费用不再另行补偿。 5、过渡费补助标準已按9个月包乾补偿,不得再另行增加。 6、将生产、营业用房出租的不补助搬迁费,过渡费补助50%;租赁户只补助搬运费,不补助过渡费。 |
附表8
砂石场、预製场、砖场补偿补助费标準表
项 目 | 规格(单位) | 标準(元) | 备 注 | |
砂 石 场 | 输送机传输皮带总长度 | 200(米)以下的(含200米) | 160000 | 1、合法砂石场内的机械设备拆卸、搬运、安装,交配电设备、电桿电线,场地平整和搬迁等,所有费用包乾补偿。 2、输送机传输皮带在200米以上的,每增加1米,增加补偿费300元。 |
停产、停业补助费 | 200(米)以下 | 20000 | 每个砂石场的停产、停业补助费按输送机传输皮带总长度包乾。 | |
200—500(米) | 30000 | |||
500(米)以上 | 40000 | |||
按期拆迁 腾地奖 | 个 | 60000 | 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拆除建(构)筑物,并腾出土地的 | |
预 制 场 | 设施 | 200000 | 1、合法预製场内的机械设备拆卸、搬运、安装,交配电设备、电桿电线,水塔、水池、机井,场地平整和搬迁等,所有费用包乾补偿。 2、用地面积不少于5亩、20厘米厚钢筋混疑土坪不少于3亩,以上两项面积任一项每减小0.5亩按该项补偿标準的10%递减。 | |
停产、停业 补助费 | 个 | 20000 | 每个预製场停产、停业补助费包乾 | |
按期拆迁 腾地奖 | 个 | 40000 | 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拆除建(构)筑物并腾出土地的。 | |
砖 场 | 轮窑 | 1(门) | 80000 | 1、合法的砖场内的机械设备拆卸、搬运、安装,交配电设备、电桿电线,水塔、水池、机井,道路、护坡、硷坯坪,场地平整和搬迁等,所有费用包乾补偿。 2、用地面积不少于5亩,每减少0.5亩按该项补偿标準的10%递减。 3、烟筒高度不低于60米,每降低1米减少补偿标準的5%。 |
停产、停业 补助费 | 1(门) | 2000 | 每个砖场的停产、停业补助费按轮窑的门数包乾。 | |
按期拆迁 腾地奖 | 个 | 60000 | 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拆除建(构)筑物并腾出土地的。 |
湖南大浏高速公路全长84公里,拆迁征地仅耗时26天。整个拆迁过程中,未实施一起强拆未出现一例上访。相关负责人表示,农民的思想很淳朴,在补偿合理的前提下,只要能公平对待,绝不会无理取闹。(5月10日《人民日报》)
在拆迁征地频频发生矛盾、争执乃至上访的现实情况下,全长84公里的湖南大浏高速公路拆迁耗时之短,且既没强拆也未出现上访,堪称奇蹟。在拆迁征地中,见惯了动辄就出现争执,甚至要靠出动警力强拆的我们,不免要问,这样的拆迁奇蹟是如何“拆”成的。
据有关负责人的总结,之所以如此顺利,主要有三点经验:分立账户,杜绝权力寻租空间;一视同仁,避免暗箱操作;换位思考,化解对立情绪。正是按照这样的原则进行拆迁,将合理的补偿款直接发给被拆迁人,并且对所有人的资料进行公示,避免暗箱操作,特别是在拆迁中,能够换位思考,“修建施工便道时,儘量与当地的乡村道路建设相结合”,得到了老百姓信任和尊重的施工拆迁,最终得以和谐顺利地进行。
这样的经验值得推广,不管是道路拆迁还是城市拆迁,其实,发生矛盾和问题的焦点大都相似,如不公平、不合理的补偿,暗箱操作的补偿方式,强硬的拆迁思维等。换言之,湖南大浏高速公路拆迁之所以创造了“奇蹟”,最主要的原因,是公权力对私权的尊重,在这个前提下,被拆迁和征地的农民,其权利和利益补偿得到充分和必要的尊重与照顾,自然“思想很淳朴”,更不会发生无理取闹、阻工等现象。
从另一个意义上讲,这样的拆迁理念和经验,同样也是在节约资金和创造财富,“耽误一天工就等于增加了3万多元的成本”。要知道,如果大浏高速公路负责人还秉承时下很多地方颇遭诟病的拆迁模式,如直接将拆迁款交付当地政府,由政府机关再转分给农民,以及在出现矛盾时,不是换位思考,而是野蛮拆迁,思想再淳朴的农民也会和其发生纠纷,也照样会阻工、上访甚至导致群体事件发生。
如何和谐拆迁,恐怕一直是令很多地方政府和有关施工部门头痛的问题。在这里,不妨向湖南大浏高速公路的拆迁方取取经,从人家的拆迁理念里,找到一条避免拆迁暴力化倾向的阳光大道。事实也证明,和谐拆迁完全可以实现。但前提是拆迁方必须站在公平正义的立场去面对和处理拆迁问题,离开了这一点,拆迁中的各种矛盾和冲突在所难免。
出你们以上标準的时候,领导您真该看看这这篇报导。了解下被人的拆迁是怎幺补偿的。我简单的说下房屋补偿和你们的所差无几,但是他们有最重要的一条是:人均补偿,非农业户口每人40万,农业户口每人26万,再加上你们的补偿,就完整了,当然,他们抢建的没有补偿的,也没有人会抢建,2010年的这个标準,在一个县级市的城市还会有人不配合?还会出现不和谐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