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育(特殊照顾生育服务证)审批是由计画生育行政部门受理办理。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再生育(特殊照顾生育服务证)审批
- 收费标準:不收费
法定依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画生育条例》第17、18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县(市)级计画生育行政部门核准,可以再生育一格子女。
申请条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画生育条例》第17、第18条。
申报材料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画生育委员会再生育管理办法》第5条、6条、7条。
1、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再生育子女申请表》;
2、夫妻双方《身份证》、户籍证明;
3、夫妻双方单位或户籍地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情况和计画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情况证明;
4、近期夫妻双方2寸免冠照片2张;
5、男方是异地户籍的,须出具户籍所在地县以上公安、民政部门户籍、婚姻情况证明和县以上计画生育行政部门生育情况证明;
6、再婚家庭需提供《离婚证》(《民事调解书》或《民事判决书》);
7、再婚家庭夫妻一方为丧偶的,提供公安部门户口注销证明(死亡证明);
符合《条例》第17条规定的夫妻提供以上1、2、3、4、5项规定的证明材料的同事还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二等甲级以上《革命军人伤残证》或相当等级《因公伤残证》以及证明材料;
2、县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子女证明;
3、井下作业人员单位证明;
4、夫妻双方独生子女证明;
5、烈士的独生子女证明;
6、州级计画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通知书。
办理程式
1、村级初审。
2、乡级二审。
3、县级受理审查并审批。
4、发放特殊照顾生育服务证。
办理时限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画生育条例》第19条 符合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并报县(市)计画生育行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