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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2019-09-11 13:09:06) 百科综合

醴陵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醴陵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健全我市社会保障体系,统筹城乡发展,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09〕38号)档案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以下简称新农保)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和农民(以下简称“参保人”)自愿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坚持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坚持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坚持新农保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措施相配套,引导适龄农村居民普遍参保。
第三条 凡具有本市农业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都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第四条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参保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準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800元、1000元七个档次。参保人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凭社会保障卡到指定的金融机构按年缴费。缴费标準根据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增长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二)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中央财政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55元。对缴费100元的参保人,省、本级财政给予每人每年30元补贴。以最低缴费档次为基準,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市财政相应增加5元的补贴,超过500元档次以上的缴费,按500元的缴费档次补贴。
(三)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给予缴费补助,补助标準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
(四)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第五条 对农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没有收入来源等缴费困难群体,农村低保户中的重度残疾人,农村五保对象,市财政按最低缴费档次为其全额代缴每年100元养老保险费。对其他缴费困难群体和其他重度残疾人,市财政按最低缴费档次为其代缴部分养老保险费。
鼓励中青年参保人积极参保,长期缴费,多缴多得。对缴费累计超过15年的,每增加1年缴费,其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0.5元(不含补缴年限)。
第六条 新农保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以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个人账户基金实行省级集中管理,纳入省级财政专户。
第七条 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年满60周岁,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同村居住子女都应当参保缴费。新农保制度实施时,未年满60周岁的,应按照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参保缴费。其中,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但补缴和应缴年限累计不超过15年,且补缴年限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未按年缴纳应缴年限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年满60周岁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
第八条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我市基础养老金标準为每人每月5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按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计发月数)计算。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市政府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标準。
第九条 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余额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第十条 新农保养老金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领取人凭社会保障卡(或养老金银行存摺)到指定金融机构领取。每年应对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审查认定。对参保人领取期间死亡的,乡镇(街道办事处)新农保经办机构应及时报告,督促其直系亲属在一个月内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一条 市农保经办机构负责新农保的参保登记管理、缴费申报管理、基金征缴、个人账户建账与管理、待遇核定与发放、保险关係转移接续、档案管理、统计分析等工作,并对乡镇(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站的业务经办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乡镇(街道办事处)新农保经办机构主要负责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係转移资格等进行审核,并负责录入有关信息等工作。行政村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新农保政策宣传、动员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对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公示、待遇领取资格确认、新农保业务所需资料的收集与上报、向参保人发放有关材料、农村居民基本信息採集等工作。
第十二条 各级新农保经办机构应严格按《湖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湖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业务工作流程(试行)》的要求操作,统一使用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推行农村居民社会保障卡,建立健全业务、财务、会计、统计、稽核等管理制度,完善待遇领取资格认证责任和奖励机制。
第十三条 市、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健全新农保经办机构,确保必须的人员编制、工作经费。新农保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开支。
第十四条 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市农保部门和市财政部门设立新农保基金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按规定要求操作。财政、监察、审计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和保值增值。
第十五条 农保经办机构、基金划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新农保待遇不能按时足额发放或者造成新农保基金流失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并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任何人以伪造证件或者其他手段多领、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退还;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新农保试点工作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市设立专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部门,乡镇(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站内增设专职农保员,村级配设新农保协管员,共同做好新农保的具体经办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新农保工作牵头、政策宣传、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市财政部门负责新农保基金预算安排、财政专户的核算与管理;市民政部门负责农村特困人员等对象的认定;市残联负责农村重度残疾人的认定。市人民政府定期召开有关部门联席会,协调工作进度和情况。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如国家有新的政策出台,按新政策要求办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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