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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彝族自治州无线电固定台站管理规定

(2020-01-14 09:52:24) 百科综合

楚雄彝族自治州无线电固定台站管理规定

楚雄彝族自治州无线电固定台站管理规定由楚雄州人民政府颁布并实施。

导语

《楚雄彝族自治州无线电固定台站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8月3日十届州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正文

第一条为了规範无线电固定台站管理,促进无线电事业与城乡建设协调发展,保障无线电通信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云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云南省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无线电固定台站是指本州行政区域内固定安装的无线电通信发射设备(微功率、短距离设备除外)及其场所。
第三条本州行政区域内无线电固定台站的设定、使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规划部门应当将无线电固定台站建设纳入城乡建设的总体规划。
州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乡发展规划,制定无线电台站址规划、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规划,并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乡规划管理。
第五条设定、使用无线电固定台站,应当符合无线电台站址规划。
第六条设定、使用无线电固定台站,应当按照《云南省无线电频率和台站许可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式,向州无线电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无线电电台执照》。
第七条新建无线电固定台站,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资源共享、协调发展。
第八条新建无线电固定台站,可以与其他无线电固定台站实现资源共享,但相互间不得产生有害干扰。
需要在同一位置设定、使用无线电固定台站的,建站前应当经有资质的单位对拟建的无线电固定台站进行电磁环境测试和电磁兼容性分析,符合相关技术要求的,报州无线电管理部门审批。
第九条在居民区设定、使用发射功率较大的无线电固定台站,设定、使用单位应当告知并徵求周边单位及居民的意见,并将徵求意见情况书面报所在地无线电管理部门和规划管理部门;意见较大的,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十条在风景名胜区、旅游区、古镇名村等区域设定、使用无线电固定台站,应当徵得相关部门的同意,并由设定、使用无线电固定台站单位报州无线电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在部队周围设定、使用无线电固定台站,设定、使用单位应当事先向州无线电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由州无线电管理部门与部队协调确定后,再按照审批程式报批。
第十二条 设定无线电固定台站,占用集体的耕地、林地和其他土地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并由设定无线电固定台站单位缴纳土地徵收补偿费等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已设定使用的无线电固定台站,不得擅自变更核定的发射技术参数,不得擅自增大发射功率和增加设备。
第十四条机场、电力、航运、公路、铁路等涉及电磁环境保护和电磁辐射的重大建设项目,其选址方案应当报所在地无线电管理部门,所在地无线电管理部门进行初审后,逐级上报省无线电管理部门审查。
第十五条无线电监测台站300米範围内禁止设定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和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
第十六条设定、使用无线电固定台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无线电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并接受无线电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依法设定、使用的无线电固定台站,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当保护其正常工作不受有害干扰。
第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不按台站规划建设无线电固定台站的单位和个人,由无线电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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