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及《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于2006年2月28日我市制定并实施《佛山市住房公积金住房抵押贷款办法》(佛房金管〔2006〕3号)。
通知
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政策的通知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及《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于2006年2月28日我市制定并实施《佛山市住房公积金住房抵押贷款办法》(佛房金管〔2006〕3号)。
现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的决议,对《佛山市住房公积金住房抵押贷款办法》进行修订。修订的内容如下:
一、第十二条增加一款为第(一)款:借款人为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非我市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异地缴存职工),须借款人和配偶中任一方为我市户籍,或借款人配偶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并符合本条第(二)款。判别公积金缴存地、户籍地情况,以贷款申请时的情况为準。其他条款依次顺延。
二、依次顺延后的第十二条第(二)款修订为:贷款申请之月起,前六个月连续依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如曾办理个人明细(或称个人账户)注销的,以重新开设个人明细并缴入资金之月算起。
三、第十三条增加一款为第(六)款:“非我市缴存公积金的借款人,需提供户口薄,以及缴存地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缴存、提取、贷款情况证明。”原第(六)款顺延为第(七)款。
四、第十四条第(一)款修订为:根据我市住房公积金可用量确定最高贷款额。连续依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1年(不含)以下,贷款额度个人最高不超过15万元;累计依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年(含)以上2年(不含)以下,贷款额度个人最高不超过30万元;累计依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2年(含)以上,贷款额度个人最高不超过40万元。
五、删除第十五条第二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首期款按照《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信用评级制度》相应档次提高30%(即50%至70%),如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未清还的,必须还清首套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才能获準贷款。”
六、删除第十九条第二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贷款利率,按同期同档次贷款基準利率上浮10%。”
现将修订后的《佛山市住房公积金住房抵押贷款办法》重新公布,于2015年3月1日实施。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1月14日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住房抵押贷款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範住房公积金住房抵押贷款的管理,更好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干部职工购买自住房屋、改善居住条件的作用,现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住房抵押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依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我市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自住房屋时,以其所拥有的住房为抵押物,或提供第三方物业抵押担保,作为偿还贷款的保证而向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的贷款。
贷款遵循权利与义务相应的原则。
第三条 贷款以职工购买、建造普通自住住房为发放对象,非普通住房(如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商务住宅等)不予发放贷款。
普通住房的标準,按照省住建厅《关于确定我省普通住房标準的通知》(粤建房字〔2005〕58号),“单套住房套内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下或单套住房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 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贷款程式
第四条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贷款委託商业银行发放。具体受委託承办贷款业务的银行(以下简称受委託银行),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决定,委託银行开展该项业务。
第五条 受委託银行受理职工贷款申请,按要求收集有关审核资料,并作出贷款风险评估后,报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
受委託银行受理职工贷款申请5个工作日内把审核资料送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受委託银行送达职工贷款申请资料,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覆。
第六条 受委託银行作出贷款风险评估的内容。
(一)申请贷款购买商品房的,对借款人的信用情况作出评价意见。
(二)申请贷款购买“二手房”,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除对借款人的信用情况作出评价意见外,还需按本办法第四、五章的要求,针对不同类型的贷款,对抵押物价值作出评估:包括可能变现值、可使用期、房屋质量、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抵押物价值因素的分析和评价意见。具体参照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範与银行信贷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押估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8号)执行。
第七条 为防範风险、规範管理,对需开办贷款业务的商品房楼盘,由受委託银行先行报送楼盘资料。对不符合销售条件的楼盘不发放贷款,以维护职工的权益和保障贷款资金安全。
“二手房”和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贷款,不需办理楼盘资料申报。
第八条 贷款申请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后,借款人必须与受委託银行签订《佛山市住房公积金户购房、建房和大修理住房抵押借款契约》,并办理有关房屋抵押手续。
第九条 贷款须待抵押借款契约签订并完成抵押手续,由受委託银行送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个工作日内把贷款资金划到受委託银行指定的专户上。受委託银行应在5个工作日内发出贷款,把资金划到售房方指定的账户。
第十条 贷款申请过程中的费用收取,应以公开、公平、合理为原则,体现住房公积金制度支持职工解决自住住房的精神,维护职工的权益。
(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收取任何贷款手续费用,按照规定向受委託银行给付委託贷款手续费。
(二)受委託银行在办理贷款过程中如需收取业务费用、或代收费用的,应向借款人标明费用标準和收费依据。
(三)如需由房地产估价机构对抵押物进行评估,受委託银行应提供认可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由借款人选择,如借款人同意也可由受委託银行在指定的估价机构进行评估。
第三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购买“二手房”,指购买已取得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地产权证、且可在房地产市场流通的住房;
“翻建住房”,指对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大修住房是指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全部拆除住房。具体可参照《房屋修缮範围和标準(试行)》的标準确认;
“贷款人”,指贷出款项的机构;“借款人”,指借入款项的人员;或指向“贷款人”申请以期获得借款的申请人,也即贷款申请人。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其他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的规定从2015年3月1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