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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市伊州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暂行)

(2019-03-15 18:31:01) 百科综合

哈密市伊州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暂行)

哈密市伊州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村财乡(镇)代管村用”管理制度,切实解决村级财务存在的管理混乱、监督缺失等突出问题,促进我区村级财务管理向法制化、规範化、信息化、科学化迈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农经发〔2009〕4 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集体资金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1993〕37 号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伊州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管理许可权和职责划分,区乡两级主要承担村级财务的管理责任。区级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对村级财务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各乡(镇)党委和政府是村级财务管理的主体责任人,具体负责村级财务运行管理监督工作。区政府将乡、村两级财务管理工作作为乡(镇)领导班子考核的重要内容,年度考核时对乡、村两级财务管理不严,监督不到位的乡(镇)进行问责,同时对主要领导追究主体责任。区农经局、综改办等农村经济管理部门要履行好管理监督职责,加强与组织、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合作,强化对村级财务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乡(镇)财政所(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服务站)作为村级财务委託代理机构,负责村级财务的监督管理工作,要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村级财务的监督,做好村级财务、资产(含三资)的核算管理、收益年报与各类农经统计报表的编报工作及村组财务人员的业务培训。
第二章 财务管理方式
第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全面实行“村财乡(镇)代管村用”财务管理模式,即在坚持村级资金所有权、使用权、受益权不变的情况下,强化乡(镇)监管职能,由乡(镇)财政所(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服务站)对村级财务实行统一代理管理,即代理记账、代管资金。财政所(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服务站)要按照财政部现行会计制度及农业部对村级财务管理指导意见的要求,把“四账一簿一柜”设定齐全,即:总分类账、明细账、现金日记账、存款日记账、固定资产登记簿和会计档案柜。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电算化记账方式,即按规定的内容、方法、格式和程式进行,按期把账簿、凭证、报表等会计资料整理造册并及时归档。实行“三个统一”要求,即统一账簿、统一凭证、统一科目。落实“四项制度”,即民主理财制度、资金审批制度、现金管理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杜绝徇私舞弊行为的发生,刬除产生“流水账”、“包包账”的土壤。
第五条 乡(镇)财政所(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服务站)在银行只允许开设 1 个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统管账户,对村级资金进行统一核算管理。严禁各乡(镇)财政所(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服务站)、村级组织另开设其他村集体账户(或在其他账户)核算村集体资金。
第六条 乡(镇)财政所(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服务站)开设的村级资金统管账户,负责核算村集体所有资金,不得核算非村集体所有资金。村集体资金是指:一是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有收入。包括村集体土地的租赁承包、征迁补偿、转让收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生产经营性收入、投资收益、固定资产出租、处置收入、捐赠收入,村集体与其他单位、村民之间的债权债务、往来款项。二是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包括财政转移支付的村组干部工资、津贴、补助、村集体组织运转经费、服务民众专项经费以及上级主管部门拨付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实施主体的项目资金等。
第七条 乡(镇)财政所(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服务站)设村代账会计和总出纳岗位,各村设报账员岗位,统一核算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第八条 乡(镇)财政所(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服务站)设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统管户银行存款和现金日记账总账一套,按村设立会计账 1 套、出纳账 1 套进行村级财务核算,需要独立核算的组设立会计账 1 套、出纳账 1 套进行核算,不準设立其他账套。总出纳登记村集体资金统管户银行存款日记账总账和现金日记账总账。日记总账对村集体统管户银行存款和现金核算管理,村代账会计按村(组)登记村集体会计账务,村报账员按村(组)登记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
第九条 村(组)会计按《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进行核算,採用借贷记账法,收支确认採取权责发生制,会计期间为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第十条 村级财务实行报账制。村代账会计对村报账员报送的经村主任、村民监督委员会、包村领导、乡(镇)领导、财政所(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服务站)所长审批签字后的“用款申请报告”和原始凭证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进行记账。首先,由总出纳与村报账员进行结算,总出纳登记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后,将单据编号退回村报账员;其次,村报账员登记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后,将单据传递给村代账会计,由村代账会计据此编制记账凭证并登记村、组会计账目;第三,总出纳要做到日清月结,及时与各代账会计、各村报账员核对银行存款及现金账。村代账会计按月记账,按月编制科目余额表,按年编制资产负债表、收益分配表。
第三章 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现金管理制度
(一)现金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库存现金限额 1000元。
(二)村(组)代账会计、村报账员、总出纳要定期核对现金账目,日清月结。做到账款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三)村(组)主要领导及其直系亲属不得兼任村(组)会计、报账员。
(四)集体债权和各项收入、捐赠等统一由财务人员收取,其他任何人员不得私自收取、截留、保管村集体资金,严禁白条收款、无据收款。
(五)不準白条抵库;不準坐收坐支现金;不準套取现金;不準公款私存、私借;不準挪用公款;不得以支抵收;严禁私设“小金库”;严禁挥霍浪费或侵占贪污集体资金;严禁非出纳人员保管现金。
(六)不符合规定的现金支出,财务人员有权拒付,未按规定审批程式办理借款的,由当事人承担所有责任,村集体不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票据管理制度(一)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使用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监製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收款收据》,不得使用其他财政性票据,不得使用白条。(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收款收据》使用实行领用回收登记和核销制度,由乡(镇)财政所(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服务站)统一到区财政局领取。(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收款收据》用于村集体对外收款和村集体内部往来款项的收取,不作为缴税依据。(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收款收据》在使用过程中不得转借、涂改、毁损。(五)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支出必须取得真实、合法、规範的原始凭证,杜绝白条支出,支出票据由财政所(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服务站)会计人员审核其真实性、合法性、规範性。(六)如发生票据保存不完整或丢失、毁损、涂改、转借等问题,按照票据管理办法处罚。
第十三条 审批制度(一)审批程式:村级组织用款首先要提出用款申请,经村民监督委员会审核,包村领导审批、乡(镇)主管领导审批、财政所(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服务站)负责人审批后,财务人员方可执行。(二)审批许可权:正常办公支出 2000 元以内的,经村民监督委员会、村两委集体研究同意后,报乡(镇)财务分管领导审批后支付;正常办公支出 2000 元以上经“四议两公开”程式研究后,报乡(镇)审批支付。(三)票据审核:原始发票由经办人、村(组)审批签字,村民监督委员会审核签字,包村领导签字,乡(镇)财政所(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服务站)代账会计审核后方可入账。(四)收益分配:村集体资产、资源收益、集体土地徵用补偿费收入、集体建设用地收入分配,按照收益分配原则进行,必须上报乡(镇)政府审批同意,报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 财务收支预决算年报告制度(一)村集体经济组织编制农村财务收支预算表,并经村民监督委员会讨论盖章,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二)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农村财务收支预算实际执行情况,编制农村财务收支决算表,对收益部分按照规定作出分配。
第十五条 各项收入管理制度(一)每项集体收入必须开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收款收据》,并于当日将收入资金存入乡(镇)财政所(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服务站)资金统管账户,严禁少报、瞒报、不报收入。(二)集体资产、资源租赁和承包,一律实行公开招标,“先交钱、后租赁和承包”,并将集体资产、资源租赁和承包纳入账内管理。
第十六条 财务档案管理制度(一)村(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会计账本、报表等财务档案资料完整安全。(二)村(组)财务档案资料由乡(镇)财政所(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服务站)统一管理。(三)除国家法律授权的部门外,未经乡(镇)人民政府、区农经局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对村(组)财务档案资料拆封、抽调、查阅、外借。(四)对保管期满的财务档案资料,由乡(镇)财政所(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服务站)对保管期满的财务档案资料进行分类清理,进行公示,同时上报申请销毁,在区财政局和农经局、乡(镇)财政所(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服务站)共同监督下、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的参与下,依照有关销毁财务档案资料的规定负责销毁。
第十七条 “村民筹资”管理制度(一)严格遵守“四议两公开”工作程式。坚持民主决策、民主管理、量力而行,民众受益;事前预算、事后决算、村民监督,张榜公布的原则。(二)村民筹集的资金归村(组)所有,所筹集资金全部纳入账核心算,资金的收支情况、每人筹资筹劳的数量和筹资筹劳花名册,及时向民众张榜公布。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一)村集体固定资产的管理、使用和维护实行专人负责制,定期盘点,做到账实相符。(二)固定资产购置程式:村(组)购置固定资产以书面形式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规定办理政府採购相关手续。(三)捐赠、上级补助收入建设形成的固定资产应及时入账。(四)集体固定资产变卖必须经村“两委”集体研究后公示,报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对处置 0.5 万元以上(含 0.5 万元)的集体资产,必须公开拍卖,对已发包的固定资产实行保本保值经营,承包期满验收评估达不到契约规定的保值部分,由承包人按契约规定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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