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审议专利专项资金运作的重大事项,批准专利专项资金资助的年度工作计画,受理专利专项资金资助申请,审定专利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下达年度资助计画项目,并对资助项目的执行情况和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贵溪市委、贵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发展,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精神,加强专利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专利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建设创新型贵溪,根据《江西省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专利专项资金的来源为市财政拨款,通过专利费资助和专利实施项目资助两个资助专项进行使用,其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智慧财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贯彻“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发展指导方针,遵守有关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报、公开受理、定向使用、择优支持、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资助的方向和重点
第四条 专利费资助的种类和额度:
(一)已申请中国发明专利的,每件资助人民币200元;
(二)已被授予中国发明专利权的,每件资助人民币1000元;
(三)已被授予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每件资助人民币240元;
(四)已被授予中国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每件资助人民币120元;
(五)已被授予国外发明专利权的,涉及多个国家授权的,每件只资助一个国家授予的,资助人民币3200元;
(六)已授权的港澳发明专利,每件资助人民币1200元;
(七)专项费用。专项费用是指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技术创新相关等级的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技术进行奖励的资金以及智慧财产权工作部门开展项目评审、专利执法、宣传、培训等专利费用。
第五条 专利实施项目资助的方向和重点:
(一)符合国家、省和我市产业发展政策的专利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二)优先予以资助下列範围的专利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1、有望形成产业化并取得良好经济社会效益的专利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2、列为我市科学技术发展重大科技专项和重点项目;
3、列入国家促进专利技术产业化示範工程项目;
4、列入国家、省、鹰潭市重点科技成果推广指南範围内的专利转化项目;
5、列为我市专利示範企业的专利转化项目。
第六条 专利实施项目资助专项资金不支持已经产业化的项目,不支持已经成熟配套并大面积推广套用的专利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不支持有智慧财产权纠纷的项目,不支持低水平重複项目。
第三章 资助条件和申报
第七条 申报专利费资助项目的第一专利(申请)权人的地址在本市、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均可申请资助:
(一)第一专利(申请)权人为本市所属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二)第一专利(申请)权人的户籍在本市或具有本市居住证的个人。
第八条 申报专利实施项目资助的单位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产权清晰,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并具备一定的技术研发业绩;
2、对实施转化的专利技术成果拥有合法使用权;
3、具有专利技术成果转化的能力,包括技术人才、生产条件等;
4、具有良好的保护产权信誉及本单位其他社会信誉。
第九条 申报中国发明专利或被授予中国专利权的,申请专利费用资助须报送下列材料:
(一)《贵溪市中国专利费资助申报表》一式两份;
(二)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资助须提交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国家专利局开具的缴纳申请费、实质审查费收据;
(三)专利授权费用资助须提交专利证书原件及複印件、专利说明书扉页複印件、国家专利局开具的缴纳年费收据;
(四)专利(申请)权人为自然人的须提供专利(申请)权人身份证;
(五)专利(申请)权人为单位的须提供单位介绍信、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複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複印件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複印件;
(六)专利(申请)权人为二人以上的,须提供所有共同专利(申请)权人的相应身份证明和办理资助申报事宜的委託书。
第十条 申报国外或港澳发明专利授权费用资助的,须报送下列材料:
(一)《贵溪市国外(港澳)发明专利授权资助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国家批准的涉外(境外)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国外(境外)发明专利费用结算账单和发票(专利权人为单位的,若发票原件已报销入账的,可提交複印件,但须盖单位财务章并注明记账凭证号;专利权人为个人的须提交发票原件);
(三)出示外国(港澳)专利局授权的专利证书并提交複印件;
(四)单位申请资助的须提供单位介绍信、组织机构代码证(複印件)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複印件);个人申请资助的须提交本人市内户籍身份证或居住证(複印件)。专利权人为二人以上的,须提供所有共同专利权人的相应身份证明和办理资助申报事宜的委託书。
第十一条 申报专利费专项费用资助的,由申请人统一填写《贵溪市专利费专项费用资助申请表》并盖章,附上《贵溪市专利费专项资助申请清单》及专利费收据(複印件)。
第十二条 申报专利实施项目资助的应提供下列材料一式二份:
1、《贵溪市专利实施项目资助申报表》;
2、专利证书和最近一年年费发票複印件;
3、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複印件;
4、专利项目实施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5、专利技术成果实施的合法性证明;
6、专利说明书全文;
7、反映具备专利技术成果转化能力的证明材料;
8、必要的辅助材料。如对于医药、农药、计量器具、压力容器、邮电通信等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新产品,申报时必须附加特殊许可证或有关主管部门的正式批准档案。
9、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申报专利专项资金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交完备真实的材料和凭证。
第四章 资助审批与管理
第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局对申报专利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材料进行审核,凡符合资助条件的项目,提出当年资助项目的建议,经市财政局核准后,由市科学技术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年度资助项目计画。
第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局对列为年度资助计画的单位或个人签发付款凭单,申请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凭付款凭单领取资助费用。专利(申请)权人为个人的,领取资助现金;专利(申请)权人为单位的,在提交单位银行账号后,由市科学技术局通过银行划入单位账户。
第十六条 受资助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的申报资助材料有虚假情况的,由市科学技术局责令其返还所获资助费用,并停止继续对其资助,同时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局依据资助申报书,组织专家对受资助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否则停止继续对其资助。
第十八条 被列入专利实施项目资助计画的项目完成后,市科学技术局将组织进行项目验收和绩效考评。凡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将视情况予以通报,除不可抗拒因素导致项目未能通过验收外,该项目承担单位今后不得申报专利实施项目资助。
第十九条 已提交实质审查请求的中国发明专利或授权后专利可在一年期内申请办理专利费用资助,若截止日为节假日的,顺延至第一个办理日。同一专利只能提出一次,不重複资助。享受专利申请费或专利授权费资助的起始时间为2006年1月1日以后提出的专利申请或授权的专利。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