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预算绩效管理条例》于2014年8月27日青岛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基本介绍
- 中文名:青岛市预算绩效管理条例
- 发布部门:青岛市人大(含常委会)
- 发布日期:2014年08月27日
- 实施日期:2014年11月01日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较大市地方性法规
-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条例信息
2014年8月27日青岛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条例全文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範预算绩效管理,最佳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的预算绩效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预算绩效,是指预算资金支出所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预算绩效管理应当坚持科学规範、分级分类、公开透明的原则,将绩效的理念和管理方法贯穿于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全过程,实现预算资金运行和预算管理效益最大化。
第四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机制。
市、区(市)财政部门负责本级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指导本级预算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开展工作。
审计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预算绩效管理实施监督。
第五条
各预算部门负责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本条例所称预算部门,是指直接向各级财政部门提报预算的部门、单位。
第六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预算绩效管理情况。
市、区(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依法对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第七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外,财政部门应当定期公布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情况,预算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绩效目标、预算安排以及专项资金的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内容、支出用途、绩效评价结果等信息。
第八条
预算绩效管理过程中的评审、评估、评价等工作,可以根据需要委託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实施。
受託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专家、中介机构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遵守职业道德和保密规定。
财政部门应当对第三方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九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化建设,实现财政部门与预算部门、预算单位之间的预算绩效管理信息交换与共享。
预算编制绩效管理
第十条
预算部门在编报年度预算时,应当根据本部门职能以及事业发展规划,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编报部门整体支出、项目支出的绩效目标和绩效说明。
绩效目标应当指向明确、具体、可行,有确定的实现期限。
财政部门应当组织对预算部门提报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对政府财力投资计画的项目支出,应当在项目立项时编报绩效目标,由立项批准部门审核并在下达投资计画时批覆;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其项目、资金安排进行预算评审、决算审查,并将评审及决算结果作为安排预算和批覆决算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预算部门编报的年度预算涉及设立专项资金的,应当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本部门以及相关部门三年事业发展中期规划、资金绩效目标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设立专项资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财政资金投入方向,符合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範性档案为依据;
(二)使用範围清晰、主体确定、方式可行,预期绩效目标明确,符合客观实际;
(三)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专项资金预算安排不得与财政收支增幅或者生产总值挂鈎;
(四)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设定执行期限且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设立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估。经评估符合条件的,报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
专项资金设立后,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预算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对专项资金安排中没有明确支出标準的项目支出,财政部门在审核其绩效目标的同时,应当对项目、资金安排进行预算评审,并将评审结果作为安排预算的重要依据。
使用专项资金的预算评审,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立有无依据、是否符合程式、有无明确时限;
(二)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可行性,支出预算的合理性,绩效目标的规範性;
(三)已设立专项资金上年度预算执行和绩效评价情况;
(四)其他需要预算评审的内容。
第十五条
预算部门提出的绩效目标,经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步预算编审流程。对不符合要求的,财政部门可以要求其调整、修改。对不按照规定编制绩效目标或者预期绩效低的项目,不予安排预算资金。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分别向本级部门、所属单位批覆支出预算时,一併批覆绩效目标,作为预算执行、绩效评价与问责的依据。经批覆的绩效目标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式重新报批。
预算执行绩效管理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应当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对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跟蹤管理和监控。
第十八条
预算部门对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的实现负责。
预算部门应当统计预算执行中有关绩效数据,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报告项目实施进度和本部门绩效目标执行情况。
当预算执行绩效与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预算部门应当及时採取措施予以纠正,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预算执行中,需调整预算事项的,预算部门应当重新提报绩效目标,待依法审核、批覆后执行。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应当在政府採购、国库集中支付、资产管理等财政工作中,採集、分析预算绩效信息,跟蹤、监控预算执行中的绩效管理情况,并选择部分项目进行重点监控。
第二十一条
对分期支付资金的项目,财政部门应当根据项目实施进度、绩效目标执行以及相关措施落实情况拨付预算资金。
第二十二条
除因政策变化、突发事件等客观原因影响绩效目标实现外,对预算执行中无绩效、明显低于或者严重偏离预期绩效目标的项目,预算部门应当交回相应未执行部分的预算资金,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相应调整预算。
绩效评价
第二十三条
预算执行结束,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应当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按照规定的评价原则和标準,对财政支出进行绩效评价。
对重大项目或者跨年度项目支出,可以在执行过程中实施阶段性绩效评价。
第二十四条
预算年度终了,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评,提出绩效报告报送预算部门。
预算部门应当对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整体支出、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形成整体支出管理绩效评价报告和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报告,报财政部门。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对预算部门绩效评价报告的真实性、準确性、完整性、规範性进行审查,对预算部门整体支出管理绩效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选择部分重点项目实施绩效评价或者再评价。
第二十六条
对设定的执行期限超过三年的专项资金,财政部门在进行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时,应当一併组织对专项资金进行中期绩效评估。
经中期绩效评估,专项资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规定程式予以调整或者撤销:
(一)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专项资金设立的目标失去意义或者需要完成的特定任务已经不存在的;
(二)专项资金的绩效达不到主要预期目标,整体使用效益不高、绩效不明显的;
(三)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有违法违规情形,情节严重或者经整改无效的;
(四)专项资金支持的绩效目标已经提前实现,不需要继续安排的;
(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範性档案的规定应当调整或者撤销的。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应当根据绩效评价情况作出评价结论以及改进预算管理建议,并将评价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被评价部门、单位。
被评价部门、单位应当根据绩效评价结果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措施在要求时间内向财政部门、预算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应当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绩效问责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在预算编制和执行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导致预算绩效管理未达到相关要求,以致财政资金配置和执行绩效未能达到预期目标或者规定标準的,对责任部门及其责任人员实施绩效问责。
财政、审计、监察等机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根据绩效评价结果以及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定,提出问责建议,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和监督。
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活动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预算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按照规定编报预算绩效目标或者绩效说明的;
(二)不按照规定进行预算执行绩效管理的;
(三)不按照规定组织绩效评价的;
(四)干扰或者阻挠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
(五)在预算绩效管理中隐瞒情况、弄虚作假的。
第三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採取伪造、变造虚假资料或者绩效目标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受託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专家、中介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财政部门、预算部门按照规定解除委託协定、取消相关资格;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四条
财政、审计、监察以及其他有关机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预算绩效管理中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处理;对发现的不属于本机关、部门职责範围的违法违规问题,应当及时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贯彻实施的通知
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青岛市预算绩效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业经青岛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并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已于2014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进一步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条例》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现行的预算管理制度暴露出一些不符合公共财政制度和现代政府治理要求的问题,特别是政府资金使用效益不高、“重资金、轻管理;重分配、轻绩效”等问题较为突出,同时,在规範和约束预算绩效管理方面的制度建设方面存在薄弱环节,缺乏有效的硬约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财政的可持续发展,削弱了财政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能力。
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对于促进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全面落实新《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具有重要意义。作为我国首部专门规範预算绩效管理的地方性法规,通过确立以绩效目标为导向的财政支出制度,对于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将起到积极作用。《条例》的制定出台,为我市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把财政资金纳入全过程绩效监控,标誌着我市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走上了法制化轨道,也是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依法治国总体要求的具体措施,对于深入推进我市依法理财、推动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二、深刻领会预算绩效管理的实质内涵
预算绩效管理是政府绩效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预算管理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预算绩效管理以结果为导向,把绩效目标管理贯穿预算管理的全过程,强化财政支出的绩效责任,努力实现“用钱必问效、无效要问责”。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的目的是在当前实施的部门预算改革、国库集中支付改革、政府收支分类等改革基础上,进一步改进预算管理,控制节约政府运行成本,最佳化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条例》结合我市预算管理实践,对政府投资项目及专项资金项目的预算评审、绩效评价、第三方机构参与、专项资金设立及退出、人大及审计监察监督等内容做出详细规定,创新点多、内容丰富,将近年来我市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的好做法、好经验上升到法律层面,各级各部门、单位要以贯彻实施《条例》为契机,準确把握预算绩效管理内涵,通过预算评审、绩效评价等手段,进一步提升依法理财水平。
三、广泛开展《条例》的宣传学习培训活动
预算绩效管理是一项系统性的工作,不仅涉及财政部门,而且事关所有使用财政资金的部门及单位。各级各部门要不折不扣落实好《条例》各项规定,对《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做出明确部署。各级各部门要通过各种媒介、採取多种方式、搭建各式平台,广泛宣传《条例》的重大意义,使社会各界更加理解、关心和支持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为《条例》的施行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条例》涉及政府预算编制、预算执行、绩效评价及问责等内容,有较强的技术专业性。因此,各级财政部门要在系统内部、预算部门及相关单位中广泛深入地开展学习《条例》活动,各部门、单位负责组织本系统、单位工作人员学习掌握《条例》中的各项规定,务求準确把握《条例》精神实质和具体内容,有效提高预算绩效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四、及时制定和完善《条例》各项配套措施
《条例》对我市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起着全局性、指导性的作用,各级各部门要在机构和人员方面最佳化配置,确保职责落实到位、工作开展到位。各部门、单位要按照《条例》相关规定,进一步修改完善各项资金管理制度,特别是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专项资金的申报与管理、绩效评价等方面下大力气抓紧抓好。按照《条例》有关规定,有关部门在下达投资计画之前,在投资项目立项审查时应突出项目的绩效目标评审,并随投资计画一併下达;各部门联合出台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应加快修订,进一步补充明确绩效目标、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内容,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建立各专项资金的评估和退出制度;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要求,进一步健全项目评审、绩效评价、第三方绩效评价管理制度,建立对区市和部门的综合支出绩效考评制度,研究出台绩效问责实施细则,切实将绩效责任落实到位,形成涵盖绩效目标管理、项目评审、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制度在内的综合预算绩效管理体系。
五、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条例》明确了各级各部门的职责,要加强对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抓紧出台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具体指导意见,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加强对政府预算绩效管理的组织实施,儘快组织培训、加大宣传、搭建机制、明确工作目标,制定具体措施;各部门、单位要按照《条例》的规定和统一部署,全面扎实推进本部门、单位自身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条例》涉及的相关职责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统筹推进我市各项工作,建立起政府统一领导、财政部门具体组织指导、预算部门具体实施、审计监察部门依法实施监督的良好工作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