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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经营企业

(2020-03-07 01:33:32) 百科综合
合作经营企业

合作经营企业

合作经营企业又称“契约式合营企业(ContractualJointVenture)”。由合作一方提供资金、技术、设备。由合作另一方提供场地、现有厂房、劳务等基础条件,从事特定项目经营的企业。合作各方出资、不採取股份形式,而是依契约规定的分成比例,分配收益,分担亏损。常见于範围小、投资少、周期短、见效快的小型合作项目。合作企业可以依合作各方的意思组成法人,也可以不组成法人,由各方的代表组成联合机构,进行经营管理和日常活动。不组成法人的合作经营关係是一种合伙关係,每一合作者对经营项目的债务负连带责任。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合作经营企业
  • 董事会管理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作经营企业
  • 联合管理制:不具有法人形式
  • 委託管理制:合作的第三方对企业管理

注意的问题

1、投资方式问题
国际上一般在契约中规定:外方合营者提供外汇、设备和技术。一般以外方提供的资金为主要的投资方式,其次的设备和专有技术的价值作为投资资本。东道国提供场地、厂房、设施、土地使用权和劳动力。
2、组织形式的问题
合作经营企业具体选择那种的组织形式须由双方议定,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董事会管理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作经营企业。
2)联合管理制:不具有法人形式。
3)委託管理制:合作的第三方对企业管理。
3、利润分配问题
通过利润分配、产品分成、提取折旧费等方式取得收益。实际是规定企业在整个合作经营期间如何清偿外方合作者的全部投入项目的价值以及可能获得的利润。
4、合作期限问题
1)经营期间,可收回全部投资和获得高于一般国际贷款的利率的利润。
2)国际上的规定:短的3-5年,长的15-20年,最多不超过30年的。
5、契约管理问题
契约是合作经营企业组织经营的基础。如有违反契约的事项,就要承担必要的法律责任。

企业的类型

国际合作经营企业可以是“法人式”的企业,也可以是“非法人式”的企业。
1、法人式合作经营企业 合作经营企业
法人式合作经营企业是由两国或两国以上的合营者在东道国境内,根据该国有关法律通过签订契约建立的契约式合营企业。
这种合作经营企业具有独立的财产权,法律上有起诉权和被诉权,订立企业章程,建立独立的公司组织,并成立董事会为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任命总经理对企业进行经营管理。(虽然它实行“董事会管理制”,但是它属于非股权式参与方式!)以该企业的全部财产为限对外承担债务责任,实行有限责任制。
2、非法人式合作经营企业
非法人式合作经营企业是由两国以上合营者作为独立经济实体,通过契约组成的鬆散的、不具有法人地位的合作经营联合体。
这种合作经营企业没有独立的财产,而只有财产管理权和使用权。合营各方仍以各自的身份在法律上承担责任,合作经营企业的债权债务,由合作经营各方按照契约规定的比例承担责任。合作经营企业单位的组织管理形式,可以是联合管理制,即由各方派出代表组成联合管理机构进行管理。可以是委託管理制,即委託合作经营中的一方或聘请无关的第三方负责承担管理。合作经营企业对于承担债务,一般是以其全部出资为限,实行有限责任制。因为它不是法人,所以不能採用董事会管理制。

企业的特点

1、由契约规定合作各方的权、责、利
由契约规定合作各方的权、责、利。合营经营方式可以是组成法人的,也可以不是组成法人。经营防式灵活多样,由合作双方自由选定。
2、投资条件易为接受
一般的条件为:东道国提供场地、厂房、设施、土地使用权和劳动力。投资国企业提供外汇、设备和技术。一般以外方提供的资金、设备和技术的价值作为总投资额。
3、收益分配方式灵活
根据双方商定的比例採取利润分成的分配方式。分成的比例可以是固定的,也可根据盈利状况採取滑动比例。
4、财产归属灵活
a、经营期限通常短于合资企业,不同项目的合作期限相差较大。比如旧汽车翻新项目;大型宾馆之类的投资巨大的项目。
b、合作期满后,一般是其全部的资产无偿的,不带任何条件的归东道国一方所有。合作经营企业 - 国际合作经营企业与国际合资经营企业比较 两者的共同点
都属于国际直接投资的範围,都是共同投资兴办企业,共同管理、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它们都要考虑投资项目的利润水平、投资的安全保障以及东道国投资环境等。
两者的不同点
主要是在法律依据、组织形式、利润分配、债务负担等方面。
国际合作经营企业与国际合资经营企业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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