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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市级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20-01-20 09:49:16) 百科综合

贵阳市市级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贵阳市市级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加强贵阳市市级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其引导和推进我市循环经济发展的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贵阳市建设循环经济生态城市条例》、《贵阳市建设生态文明城市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职能分工和工作需要,对原《贵阳市市级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订,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并专项用于推进我市循环经济发展的资金。
第二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围绕我市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国家循环经济城市试点实施工作,坚持择优支持、突出重点、效率优先、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职责分工: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由市生态文明委、市财政局和市循环办共同负责。
(一)市生态文明委和市循环办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评审;
(二)市生态文明委和市循环办依据我市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工作重点和国家循环经济城市试点工作,负责确定年度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提出当年度支持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和循环经济发展的重点并进行公告,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进展情况实施监督与跟蹤服务;
(三)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及项目拨付管理,下达专项资金,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开展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四)市审计局负责对专项资金进行审计监督;
(五)市直有关部门、各区(市、县)循环经济建设主管部门应按照市生态文明委和市循环办提出的专项资金支持重点,组织企业开展项目申报工作。
第四条专项资金支持範围:
(一)节能及发展循环经济技术改造项目,重点支持余热余压利用、能量系统最佳化、燃煤锅炉(窑炉)能效提升、机电设备能效提升、绿色照明、绿色数据中心等试点示範项目;
(二)资源综合循环利用,重点支持工业、农业废弃物、城市废弃物等资源化利用,中水回用等试点示範项目;
(三)节能及循环经济新技术、新产品产业化、规模化推广项目,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
(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贵阳市建设循环经济生态城市条例》、《贵阳市建设生态文明城市条例》的其他循环经济项目;
(五)节能降耗及循环经济大数据套用试点项目;
(六)节能降耗和发展循环经济标準编制、规划编制、方案编制、指标体系研究制定、能力建设等。
第五条专项资金支持方式:对于效果明显、示範带动作用强的项目,可以申请专项资金支持,资金支持可採用贴息、补助两种方式,原则上以贴息为主。
(一)贴息。对于企业发展循环经济项目,按照项目所获得银行贷款的利息总额给予不超过80%的贷款贴息,单个项目贴息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二)补助。对企业发展循环经济项目,按照项目投资总额给予不超过10%的资金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总额原则不超过40万元;对开展节能降耗和发展循环经济规划编制、方案编制等工作的,单个项目原则上一次性补助总额不超过5万元。
第六条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一般不再重複安排。
第七条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单位;
(二)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三)企业重视循环经济工作,相关制度完善;
(四)项目完成后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明显。
(五)企业无环境违法纪录或未发生重大环境违法事故;
第八条申请专项资金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二)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代码登记证複印件(或“三证合一”新执照複印件)、上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含主要循环经济指标评估);
(四)已落实或已投入项目的资金有效凭证(包括贷款契约及银行资金到账凭证等);
(五)项目产品(技术)鉴定书;
(六)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批、验收程式:
(一)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七条规定的,均可向市循环办申报;
(二)市生态文明委、市财政局和市循环办组织专家组对申报项目进行专家评审或委託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三)对于第四条中(一)、(二)、(三)、(四)、(五)类的项目,由市生态文明委、市财政局和市循环办根据对申报项目的评审或评估情况,并徵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后,提出贴息、补助资金支持建议,报市政府批准,由市生态文明委、市财政局和市循环办联合下达项目资金计画并签订项目工作目标责任书,工作目标责任书籤订后拨付首期项目贴息、补助支持资金,首期项目贴息、补助支持资金原则上为项目支持资金总额的70%;对于第四条中(六)类项目,由市生态文明委、市财政局和市循环办根据申报项目情况,经综合平衡审查后,提出补助资金支持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给予一次性补助;
(四)工程项目实施完成后,项目单位需向市生态文明委、市财政局和市循环办提出验收申请并上报项目总结、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等材料,由市生态文明委、市财政局和市循环办按照《贵阳市市级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竣工验收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的项目支持资金。
第十条专项资金每年申报两次。
第十一条项目单位使用贴息、补助专项资金,须严格按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建立项目定期报告制度,由各区(市、县)循环经济综合协调部门负责,督促各项目单位每季度向市生态文明委、市财政局和市循环办报告本单位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
第十三条项目完成后由项目单位申请,市循环办委託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综合社会效益评估,重点围绕资源综合利用、节约能源、资源利用效率、新增产值等方面出具评估报告。市生态文明委、市财政局和市循环办确定的重点项目,项目完成后由项目单位委託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专项资金提出审计报告。
第十四条市生态文明委、市循环办和市财政局根据项目竣工验收资料、综合社会效益评估报告和重点项目专项资金审计报告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验收。
第十五条验收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合格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收回部分或全部专项资金,依法取消申报资格等处理。
第十六条市生态文明委、市财政局和市循环办将不定期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或未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由受理部门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收回已拨资金,并由相关部门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鼓励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设立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生态文明委、市财政局、市循环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贵阳市市级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项目
竣工验收办法
竣工验收,是全面考核项目建设工作,检查是否符合审批、核准或备案档案要求的重要环节,对促进建设项目及时投产达产、发挥投资效益、总结建设经验有重要作用。为了做好贵阳市市级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对原《贵阳市市级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进行修订,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竣工验收範围:凡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按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及工作目标责任书所规定的内容建成,必须及时组织验收。
第二条竣工验收依据: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工作目标责任书等。
第三条竣工验收条件。
(一)一般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生产性项目和辅助性公用设施已按要求建成,能满足生产使用;
2.主要设备及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形成生产能力,能够生产出符合设计要求的产品;
3.生产準备工作能适应投产的需要;
4.落实环境保护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消防设施己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投入使用。
此外,建设项目基本符合竣工验收要求,只有少数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设计要求的内容全部建成,但不影响正常生产的,亦可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对剩余工程,留足投资,限时完成。
(二)技术研究、实验性项目竣工验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按批准的建设内容和方案己完成,实验装置建成并形成技术研究成果,能为下一步工作提供有效技术方案和重要数据,达到研究的预期目标。
(三)服务体系项目竣工验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项目按批准内容完成,达到项目的预期工作目标。
第四条竣工验收程式:建设项目全部完成,经过各单项工程的验收,符合设计要求,具备项目总结、竣工决算、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项目图片等档案资料后,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市循环办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市循环办委託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综合社会效益评估,重点围绕资源综合利用、节约能源、资源利用效率、新增产值等方面出具评估报告。市生态文明委、市财政局和市循环办确定的重点项目,项目完成后由项目单位委託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专项资金提出审计报告。
第五条竣工验收组织:由市生态文明委、市循环办会同市财政局组织验收小组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
第六条组织验收部门根据本办法对建设项目进行验收,填报《贵阳市市级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竣工验收意见表》(见附属档案)。
第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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