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辰谿县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

(2019-04-29 20:05:00) 百科综合

辰谿县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

辰谿县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规範政府性债务举借,使用、偿还和政府担保行为,防範和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以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範和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湘政发〔2013〕9号)、《湖南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实施细则》(湘政办发〔2014〕32号)档案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债务是指县人民政府(含政府部门和机构,下同)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债务以及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公用事业单位、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等因公益性项目建设直接借入、拖欠形成的债务。
第三条政府性债务分为以下三类:
(一)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是指地方政府、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公用事业单位、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等举借,确定由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
(二)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是指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公用事业单位等举借,确定以非财政性资金偿还,且政府依法提供直接或间接担保的债务。政府举借,以非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视同担保债务。
(三)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是指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公用事业单位等为公益性项目举借,由非财政性资金偿还,且政府未提供担保的债务(不含拖欠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政府在法律上对该债务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当债务人出现债务危机时,政府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救助责任。
第四条政府性债务按偿债资金来源分为两类:
(一)财政性债务,是指需由财政性资金偿还的政府性债务,包括:一是地方政府债券、国债转贷、外债转贷、农业综合开发借款以及其他财政转贷债务中确定由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二是债务单位举借、拖欠或以回购等方式形成的债务中,确定由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三是地方政府粮食企业和供销企业政策性挂账,解决地方金融风险专项借款。
财政性资金,是指公共财政预算资金,包括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以及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等。暂不包括学费收入、已注入融资平台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因承担政府公益性项目建设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返还以及车辆通行费等专项收费收入。
(二)融资性债务,是指需由非财政性资金偿还的政府性债务,包括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和政府负有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融资平台公司、政府部门和机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公用事业单位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及其监督管理。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六条县人民政府成立由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政府办、组织、财政、人社、发改、国土资源、审计、监察、人民银行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辰谿县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政府性债务重大问题的研究、决策。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县财政局(金融与债务股),负责政府性债务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政府各职能部门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工合作、各司其职”的工作原则,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政府性债务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政府办、财政局负责控制全县债务规模,督促银行严格执行相关贷款管理规定,严把贷款投向和放贷条件,强化政府性债务贷款发放的风险监测分析。
财政局负责政府性债务的日常管理和履行财政监督等职责。负责政府性债务收支计画管理、统计分析、绩效评价和风险监控等工作。
发展改革局负责政府性债务投资项目投资计画下达、立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等投资管理工作,参与政府性债务运行监控和风险控制。
监察局、审计局负责对政府性债务进行审计监督。
相关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政府性债务项目审核、财务监管及项目过程监管。
第三章 政府性债务的规模编制及控制
第八条财政性债务逐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融资性债务纳入收支计画管理,暂时没有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性债务,纳入收支计画管理。
第九条举借政府性债务应当遵循统筹兼顾、控制规模、注重实效、明确责任、防範风险和依法决策的原则。
政府性债务规模应当与本级国民经济发展和本级政府综合财力相适应。各债务单位的负债规模应控制在合理的资产负债率範围内并与本部门单位的偿债能力相适应。
第十条各债务单位根据本单位的财力状况及实际需求编制下年度债务新增规模计画。并在每年10月底前,报送县级财政部门。
第十一条县财政局根据本县实际财力及本来发展对债务规模的需求,统筹考虑地方综合财力、债务余额、债务风险、债务偿还等因素,汇总编制下年度政府性债务新增规模计画,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并报县人大审查批准后,上报省财政厅批准。
第十二条县财政局根据省财政厅下达的规模限额,向债务单位下发《政府性债务规模限额标準通知》。各债务单位据此编制财政性债务预算和融资性债务收支计画。
第十三条经省财政厅批准的政府性债务预算或政府性债务收支计画应当严格执行。如需调整,应当按规定程式重新报批。
未经依法批准列入政府性债务预算或政府性债务收支计画的债务项目,政府不承担还款责任。
第十四条政府性债务管理以综合债务率为预警指标,以逾期债务率、新增债务率为控制指标。县财政部门应及时进行预期分析,定期向县政府报告政府性债务还本风险情况。当综合债务率超过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警戒线时,县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应及时根据省政府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综合债务率=政府性债务余额/综合财力×100%,以100%为警戒线,超出100%进行预警;
逾期债务率=(年末逾期债务余额/年未债务总余额)×100%;
新增债务率=(新增债务余额/综合财力×100%,对于债务率进入黄色警戒区的,新增债务率不得超过上年增幅);
政府性债务余额=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20%;
综合财力=公共预算支出+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国有资本经费预算支出。
第四章政府性债务的举借
第十五条债务单位依据《政府性债务规模限额标準通知》举借政府性债务或为政府性债务对外提供担保,需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县财政局审查,报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六条债务单位举借政府性债务时,应向财政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一)《政府性债务规模限额标準通知》;
(二)项目融资意向书;
(三)项目建设批覆档案;
(四)债务单位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五)资信证明;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申请提供担保的债务单位,应向财政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一)《政府性债务规模限额标準通知》;
(二)担保申请表,申请表应载明担保人、债权和债务人名称,担保项目名称、内容,担保债务的数额、期限、利率,债务人配套资金数额,偿还债务资金来源,担保人偿还责任落实等情况;
(三)项目建设批覆档案;
(四)偿还债务方案;
(五)债务单位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财政部门受理债务单位申请后,应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是否符合公益项目範围;
(三)是否已纳入财政预算或融资性债务收支计画;
(四)还款资金来源和责任落实情况;
(五)融资财务成本、债务期限结构的合理性;
(六)担保措施是否合法合规;
(七)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财政部门对举借政府性债务或提供担保的审查工作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出具审查意见,情况特殊的,可延长5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金融机构在批准融资前,借款单位须出具财政部门的标準通知和审查意见,经审核确认后方能审批发放。债务单位在融资担保契约签订后10日内,应将契约副本抄报本级财政部门。
第五章政府性债务的管理使用
第二十一条政府性债务资金应专项用于公益性项目,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不得用于竞争性项目,经常性支出和平衡财政预算。债务单位应按照依法批准的用途合理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
第二十二条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项目,应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对政府性债务资金的使用效益负责。需要进行招标和政府採购的,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採购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政府性债务资金使用实行审核管理,县财政部门应根据借款契约、建设工程契约和项目进度,逐步审核债务单位的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四条政府性债务资金实行“双控”管理,债务单位开设政府性债务资金专户,县财政部门预留印鉴,共同管理政府性债务资金。债务单位和县财政部门应建立政府性债务项目专门台账,每季末债务单位、财政部门、金融机构进行定期对账,动态监控债务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五条债务单位在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工程项目完工后应及时办理工程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报送县财政部门评审、批覆后,作为办理工程结算和增加固定资产的依据。
第六章政府性债务的偿还
第二十六条政府性债务按照“谁举债、谁偿还”的原则确定偿债责任主体,落实偿债资金来源。举借政府性债务的部门单位为政府性债务责任主体,其法人代表为偿债行政责任人,对偿还政府性债务承担行政领导责任;其主管部门主要领导为偿债监督行政责任人,承担对偿债行政责任人组织偿还政府性债务工作的监督责任。
第二十七条政府相关部门单位应对现有政府性债务进行逐项清理核实,确认债务主体,查清债务规模、资金用途、还款来源和还款时间顺序,制定切实可行的偿债计画,逐步消化存量债务。
第二十八条债务单位应按照融资、担保等有关协定偿还到期政府性债务。下列资金可作为偿债资金的主要来源:
(一)债务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的收益;
(二)债务责任主体的自有资金和资产处置收益;
(三)经批准处置的国有资产收入;
(四)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偿债资金;
(五)经批准的政府偿债準备金;
(六)债务责任主体的其他收入。
第二十九条经同级政府批准,需用财政资金偿还的政府性债务支出,应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债务单位需用财政资金偿还政府性债务,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列入本部门单位年度预算。
财政部门按照经依法批准的预算及时拨付偿债资金。
第三十条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偿债準备金,通过预算安排等方式筹措,偿债準备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偿债準备金余额原则上不低于上年末政府性债务余额的1%。
第三十一条偿债準备金的来源: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偿债準备金的增值收益;
(三)依法可以用于偿还政府性债务的其他资金。
第三十二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债务单位可向财政部门申请使用偿债準备金:
(一)因债务单位资金周围困难,需由财政部门垫付政府性债务本息的;
(二)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项目丧失偿债能力的;
(三)其他经县政府依法批准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债务单位申请使用偿债準备金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政府性债务项目已经列入政府性债务预算或政府性债务收支计画;
(二)有相应的资产作抵押;
(三)与财政部门订立了还款契约或协定;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三十四条债务单位应在约定期限内归还财政部门代其垫付的偿债準备金。逾期未归还的,债务单位不得再次申请使用偿债準备金。
第三十五条财政部门应定期向同级政府报告偿债準备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
第三十六条垫付偿债準备金的归还期限,可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一般控制在半年以内,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七章融资平台公司的名录管理
第三十七条县财政局对符合《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规定,主要承担政府公益性项目融资、建设、运营的融资平台公司实行名录管理。
第三十八条每年6月30日前,融资平台公司将工商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司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公司章程等基础资料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汇总融资平台公司名录后,上报至省财政厅审核,核发《融资平台公司管理登记卡》,作为融资平台公司政府性债务融资準入依据。
第三十九条融资平台公司申请举借政府性债务和偿债準备金时,必须出示《融资平台公司管理登记卡》。
第四十条融资平台公司名录定期更新,动态管理。如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内容上报县财政局,由县财政局上报省财政厅重新认定是否符合名录条件;
(一)变更组织形式;
(二)调整业务範围;
(三)分立或者合併;
(四)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未纳入融资平台公司名录管理的任何其他企业法人,不得举借政府性债务。
第八章政府性债务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债务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按规定向主管部门和县财政部门报送项目财务报告、单位财务报告和偿债计画落实情况报告。
第四十三条债务单位每年应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政府性债务资金使用报告。财政部门每年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送政府性债务资金使用报告。
第四十四条在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项目实施期内,审计部门应对债务单位的债务资金使用情况和偿债计画的落实情况进行年度审计,项目终了时进行结算审计。
第四十五条财政部门应切实履行对政府性债务的监管职责,将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项目纳入绩效管理,对项目的社会经济效益、功能作用等进行全面的绩效评价。
第四十六条财政部门应建立覆盖所有债务单位的政府性债务管理信息系统,加强与银行信贷登记谘询、企业徵信等管理系统的对接,夯实政府性债务管理基础。
第四十七条债务单位在举借、使用及偿还政府性债务资金时,应在5个工作日内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政府性债务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全面、準确地反映政府性债务变化情况;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债务统计和债务分析评价的月报、季报和年报。未按规定及时、如实报送有关政府性债务报表和信息的,县政府将对相关部门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第四十八条审计部门应将政府性债务资金的举借、使用、偿还等情况列入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範围,审计结果作为考核领导干部的依据。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属于《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所列违法行为的,依照该条例规定予以处罚或处分。
第五十条违反法定程式举借政府性债务或为政府性债务提供担保的,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性债务资金的,县人民政府将对相关部门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和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国家、省对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国债转贷资金、地方政府性债券等政府性债务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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